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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校方责任保险(6)

受伤学生治疗结束后,由北京联合协助理赔,最终通过校方责任保险获得医疗费用的全额赔付。

【案例评析】

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的扩展责任第六条中规定:“学生在校园或集体活动期间,出现可能面临危险的情况,但学校没有采取足够的相应措施,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在这起事故中,学校没有预见到气球爆炸的危险,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伤害事故发生,学校应承担一定责任。而受伤害的学生只是按照老师的要求完成任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气球爆炸的主要原因是气球的质量不过关,生产气球的厂商应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在向学校支付赔款后,取得了对气球生产厂商的追偿权,又向厂商进行追偿。

编号:101101024

【情况介绍】

张某是某幼儿园小朋友。该幼儿园是一所民办园,地处城乡结合部,幼儿园外部环境较为混乱,教室为平房,后门时常不关。2009年5月12日,张某在课间去厕所时,被跑进学校的野猫抓伤腿部。老师及时发现,将野猫赶跑,带张某到学校医务室处理伤口,后又带张某到防疫站打狂犬疫苗,花费37840元,由学校垫付。由于学校处理及时,张某家长未提出其他索赔要求。

【理赔结果】

在张某治疗结束后,通过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获得医疗费用378740元的全额赔付。

【案例评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二)中规定:“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该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疏漏,后门不关导致野猫进入校园没有被发现,成为张某被抓伤的主要原因,幼儿园在本次事故中应负全责。

编号:101101026

【情况介绍】

2009年6月27日,某小学在小操场上体育课,孙某和朱某为不同班级的学生,事故发生时各自随体育老师完成课上项目,两个班级所在位置距离较近,同时小操场上还有5个班级在上体育课,低年级学生孙某在练习快速跑时与高年级学生朱某捡篮球时相撞,将孙某撞伤,经诊断为右肱骨骨折,发生医疗费用8634元,经过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孙某将朱某和学校作为被告上诉至法院。

【理赔结果】

经法院判决,朱某承担20%的责任,学校承担80%的责任。朱某赔偿孙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351元,学校赔偿孙某各项费用共计53404元。最后通过校方责任保险进行了赔付。

【案例评析】

朱某在捡拾篮球时将跑道上的孙某撞倒,对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朱某不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朱某捡拾篮球时,教师没有加以阻止,且案发时小操场上同时有7个班级上课,对学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学校应承担管理不当的责任。

饮食卫生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12号令)所列第九条第三款“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编号:101301006

【情况介绍】

2009年6月29日中午,某市一所双语小学学生在学校食堂用餐后,有部分同学发生呕吐,腹泻等症状,陆续共有97人发病,被送到当地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出险后该小学和教育局立即向保险公司和北京联合及市卫生局报告,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09年6月29日接到市卫生局的通知后马上赶到出险学校进行检验后当即做出相应措施控制病情。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和北京联合当地分公司人员一起到现场进行勘察。2009年9月7日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出检验结果证实这所双语小学校内食堂环境卫生较差,在其饮用水、米饭、饭桶、餐具、案板、刀具等样品中均检出至病菌,最终确定这是一起细菌食物中毒事件,并出具检验鉴定报告。此次事故发病学生共花费医药费等4940872元,事后学校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理赔结果】

根据《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九)学校向学生提供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的”。此次事故属于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减去不合规票据9000元,有效医疗费为4040872元,保险公司予以全额赔付。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学校食堂向学生提供的食品及餐具严重不符合卫生要求,而导致学生食物中毒事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的,要求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此事故中,因学校餐饮管理的疏忽,向学生提供的饮用水,食品,餐具等不符合卫生要求,造成学生伤害,因此,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编号:101101027

【情况介绍】

2009年4月26日,某民办幼儿园110名幼儿在幼儿园的餐厅用餐后,其中80名幼儿发生呕吐、腹泻的症状,幼儿园发现此情况后,立即联系救护车,将80名幼儿送往医院诊治,经医院诊断,确定80名幼儿为感染性腹泻。幼儿园将情况上报给当地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卫生部门到幼儿园的餐厅对餐具和食品进行检查,得出结论:由于餐具不洁,食品制作时交叉污染造成了幼儿集体腹泻。80名幼儿经过治疗全部康复,共产生医疗费用34440元。

【理赔结果】

教育部门对这起群体感染性腹泻十分重视,委托教育风险管理顾问——北京联合协助学校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根据《校方责任保险》条款之《特别约定》第一条:“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的,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北京联合据此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付80名幼儿的医疗费用,最终幼儿园获赔34440元。

【案例评析】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在这起事故中,幼儿园没有对餐具进行消毒处理,在食品制作时发生交叉污染,造成了众多幼儿集体腹泻,幼儿园应负全部全部责任。08—09学年度该市发生3起由于食物或餐具不洁引起的学生、幼儿病菌感染事件,感染人数都在10人以上。这3起事故都发生在3月~4月,正值春季,春季是万物生发的季节,也是各类病菌活跃的季节,病菌滋长速度快,给食品安全带来了威胁,学校要严把食品安全关,严防集体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学校内部设有食堂的,采购人员采买食品材料要严格把关,确保食品材料符合安全标准,学校食堂对餐具按规定进行消毒,确保餐具清洁卫生,食堂人员要重视个人卫生,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发现有不适宜从事食堂工作的病患者或带病者及时调换工作,控制细菌生长繁殖措施,按照食品低温保藏的卫生要求贮存食品,防止食品腐烂变质。采用校外送餐的,要审核送餐公司的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与其签订合同和责任书,对每餐的饭菜要做好留样,在冷藏箱内保存24小时。安全教育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12号令)所列第九条第四款“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编号:104201004

【情况介绍】

2009年10月,某中学高三学生唐某站在四楼教室窗户口朝下观看武术节表演,不慎从四层摔下,造成头部、腰部等多处骨折受伤。

【理赔结果】

此案非常特殊,承保学平险的保险公司认定为自杀性质予以拒赔,学生家长以在学校发生的事件为由,要求学校赔偿,加上学校上报校责险学生名单中没有该学生名字。针对此情况,北京联合与保险公司及学校召开了三次专题协调会议。通过查找学籍档案来证明该学生为在校在籍生。并查找事故原因,发现学校在组织学生观看节目表演时,没有统一组织,任由学生自由观看,没有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结果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学校应承担部分责任。通过双方协调,最终保险公司赔付学校16万元。

【案例评析】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该学生作为一名高三学生,对自己的危险行为应有一定的认知,因此应自己承担一部分责任。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安全教育,并未在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因此学校应承担部分责任。此案例在赔付过程中,北京联合做了大量的工作。同时对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了相关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

编号:104501001

【情况介绍】

2009年12月4日,某职业学校举行校运会,在4×100米接力跑项目比赛中,该校学生韦某在最后冲刺时与同学相撞,导致韦某的门牙松动,下唇破裂,事故发生后,该校老师立即将韦某送至离学校最近的医院进行救治,经医院及时诊治,为该生下唇缝3针,对松动的牙齿进行固定。产生医疗费用346元,治愈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理赔结果】

根据《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六)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七)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学校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北京联合接到学校报案后,立即向该生的班主任了解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及学生韦某的伤情,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在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后,认定学校在该事故中承担一定的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责任认定后,北京联合积极协助学校进行索赔,待受伤学生完全治愈康复后,经过北京联合与保险公司对索赔资料的审核,最终保险公司赔付344元。北京联合始终坚持服务于教育、服务于学校、服务于师生,关注和跟进学校索赔材料的准备情况和受伤学生的恢复状况,得到了学校师生的肯定。

【案例评析】

根据教育部第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案中,学校没有充分考虑安全隐患,造成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

编号:106201003

【情况介绍】

2010年7月19日14时30分左右,某教育局接到当地一中学的报告,称该校有毕业于当地某小学的三名学生在中午放学回家途中抄近路趟水过河时,不慎溺水死亡。该中学同时向北京联合报案,北京联合接到报案后指导学校向保险公司报案。经北京联合与保险公司调查,该中学于7月10日对新生进行报名注册,认为新学年招收的新生成绩较差,为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征得家长同意后在暑期组织了英语、数学补习班,并于7月15日正式开始补课,事故发生后,学校停止补课。

【理赔结果】

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主持调解下,北京联合与保险公司的积极配合下,学校与三名学生家长最终达成如下协议:学校赔偿三名学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其他救治费用共计20万元,保险公司承担学校的全部经济赔偿。

【案例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收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一原则进一步作了认可,其中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学校虽然在补课前征得家长同意,但是从注册到开课没有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同时学校违反了国家对于假期不允许学校补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与三名学生的溺水死亡事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且死亡学生为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学校承担一定责任。

【关于溺水事件的评析】

此次溺水事件存在三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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