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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校方责任保险(1)

公共设施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12号令)所列第九条第一款“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编号:106201001

【情况介绍】

2009年9月27日16时15分左右,某省某市一小学五年级教室部分屋顶突然垮塌,导致正在上课的43名师生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将受伤师生送往解放军某陆军医院和当地人民医院救治,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相关安全措施的同时向北京联合报案。北京联合对现场进行查勘和调查,得知该学校校舍始建于1964年,为砖木结构平房。发生垮塌事故的五年级教室在2009年8月进行的校舍危房排查中被确定为D级危房。由于连续降雨致使教室房顶不堪重负,最终导致伤害事故发生。

【理赔结果】

北京联合与保险公司对事故进行分析,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认为这起伤害事故属于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由学校承担全部责任。北京联合及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保险公司共同协商,最终由保险公司支付43名受伤师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等各项费用共计14783944元。

【案例评析】

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第16条和第2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在本案中,该学校校舍已被确定为D级危房,但学校仍在该校舍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并未在能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最终导致伤害事故发生,因此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关于教室垮塌事件的评析】

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除了连续降雨导致房顶不堪重负和房基松动等客观原因外,还有下面几点原因:

1学校管理不得力,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当。学校既然知道危房情况,就应该及时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进行维修、改造;学校领导发现问题后也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有严重隐患的,安排人员进行加固处理,学校解决不了的,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教师对出现的险情应及时报告,发生危险时,及时组织学生撤离。

2学校领导管理上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学校对校舍垮塌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学校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行为来说,却是明知故犯的。学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但却未想到会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编号:104201001

【情况介绍】

2009年4月20日中午11时许,某小学严某(男,7岁),在上课期间爬上学校过道栏杆玩耍时,不小心从栏杆上掉下,导致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校方及家长及时将该生送往县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结果为脾脏破裂,并对该生进行了脾脏全部切除手术,住院40天,治疗费用16750元。后经县司法鉴定中心医疗评定为6级伤残。因该生自己投保了学平险,事后,北京联合协助学生家长分别向承保学平险的保险公司和承保校方责任保险的财险公司提出索赔。

【理赔结果】

北京联合和学校校长积极帮助学生家长,向寿险公司报案,寿险公司通过学平险赔付学生家长3000元。随即向财险公司索赔,人保财险快速进行查勘,进入理赔程序。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及七级伤残补偿费,足额赔偿了59000元。

按照《校方责任保险》第三条保险责任规定,“在被保险人在其校园内或由其学校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外活动中,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该校学生的人员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公司的约定给予赔偿”,保险公司负责因校公共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造成人员伤害损失给予经济赔偿,将赔款迅速赔付给学生。

【案例评析】

根据《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623条规定“外廊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0mm。栏杆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该案中,经现场查勘栏杆高度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而且易于儿童攀登。因此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风险防范提示】

学校在校舍、场地等其他公共设施建设中应当充分保证学生的安全。因该校受地势影响,在防护栏设计上的疏忽,造成人员伤害。此次事故发生后校方对栏杆进行了维修整改,并加强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编号:104201002

【情况介绍】

2009年6月19日,某中学初二学生周某在上体育课自由活动时,在没有告知教师的情况下,同其他两名同学一起从学校垮塌的围墙出校至学校边的河边玩耍,不慎溺水身亡。

【理赔结果】

根据《校方责任保险》第三条“(一)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二)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的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十一)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经教育部门、北京联合与保险公司协商,最后向学校赔付保险金4万元。

【案例评析】

造成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学校围墙垮塌后未及时修补;(二)学校安全保卫管理制度有一定疏漏;(三)上体育课的老师组织不力,让学生自由活动;(四)学生不知去向后上课教师未及时询问查找。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2号令)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因此学校承担设施设备管理的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和监管不力的责任。

编号:103501001

【情况介绍】

何某某,系某省一所女子学院2007级食品营养与检测专业学生。北京联合接到该学校老师的报案电话,2009年3月23日23点15分,该学院某校区宿舍区208室一名住上铺的学生何某某背靠着上铺的护栏,整理床铺准备睡觉,突然,护栏焊接处断裂,导致学生直接从上铺摔下,坠地后学生无法动弹,初步判断主要为腰部受伤,经过一段时间才开始慢慢缓解。

同宿舍的同学立即打电话给辅导员,该辅导员在第一时间赶到,联系车辆,立即将何某某送往当地医院,经检查,确定学生骨骼没有骨折等严重损伤,腰部和腿部有严重的肌肉损伤,肾有轻微出血,需要作进一步检查,第二天,家长把该学生接到另外一家医院作进一步观察,共花费1800多元。

2009年4月13日,北京联合接到报案后,当即将案件报给保险公司。但是4月15日,从学校反馈信息说该保险公司给出意见因学校延迟报案不予理赔。后经北京联合协调,最终保险公司给予了赔付。

【理赔结果】

依据《校方责任保险》条款保险责任规定,由于“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的”,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承担。据了解,该校区是学校的老校区,设备等都存在老化现象,不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因此学校应负全责。保险公司在核定事实后,根据条款规定扣除免赔额,最终赔付学校1510元。学校与学生家长对此处理结果很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该学校设备设施存在隐患,没有及时进行维修,应该对本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此案也提示我们一定要加强对学校的培训,让学校在出险后及时通知北京联合向保险公司报案,以免保险公司以延迟报案为由拒绝赔付。

编号:103501002

【情况介绍】

叶某某,系某省广播电视大学2007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2009年4月29日下午4点左右,叶某某穿着夹脚拖鞋在学校的停车棚跑动过程中,没有注意脚下,由于跑动过程中冲力过大,导致细钢筋从左脚脚趾处斜插入脚掌近7cm左右。(注:地板上一块水泥板块有点碎裂,车辆经过时碎块震动,碎块里面的细钢筋露了出来,倾斜出地面水平线)。当时伤口处只有少量血迹,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叶某某送往某军区医院急诊,经急诊医生诊断,转往总院骨一科。由于细钢筋有锈蚀,医生说需要进行清创手术,拔除细钢筋后清除伤口铁锈,并需住院观察。叶某某经过手术后神智很清醒,第二天身体除了脚伤,其他部位已没有特别不适。为了节约开支,叶某某于5月1日经过医生同意,出院回家休息。5月4号由其家属派人到医院办理出院手续,经过结算共开支医疗费3000多元。

【理赔结果】

北京联合接到报案后,进行现场查勘,并对案情进行分析,发现学校的教育设施设备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但是该学生作为成年人,对地面存在的危险也应有一定的认识,由于其不小心,结果造成身体伤害,因此学校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按照《校方责任保险》条款保险责任规定,“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的”,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承担。最后,该学生的医疗费用先通过农村医保得到补偿800多元,剩下的由学校和学生各承担50%的责任,保险公司最终赔付给学校1500元(扣除免赔额)。

【案例评析】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因此,学校对叶某某的受伤应当承担责任,但本案中叶某某系成年人,对事情的危险性应该具有一定的认识,其受伤也存在着个人疏忽的因素。所以最终经过协商,学校和该学生各自承担50%的责任。

编号:101301001

【情况介绍】

某某市一所培训学校文科一班学生刘某某于2008年12月28日晚下晚自习后,在回宿舍下楼梯时,由于楼道灯光较暗,且地面上有部分积水,地面有些湿滑,导致刘某某不慎摔倒,造成左脚跟骨粉碎性骨折。遂到省三院进行住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1745647元,交通费282元。出险后该学校立即向保险公司和区教育局报案,北京联合接到区教育局报案后,也立即协助调查,事后,帮助学校整理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理赔结果】

根据《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四)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的:(五)学校地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此次事故属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学校应承担80%的责任,剔除不合理票据,保险公司赔付医药费1348878元。

【案例评析】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本案中,被保险人提供的生活设施没有达到基本的安全标准,责任明显,但考虑到受伤学生已年满18岁,没有对危险给予必要的重视,也有一定过错,所以承担次要责任。

【社会反映】

北京联合站在投保人的立场,为投保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付。处理结果得到了学生家长和学校领导的好评。

编号:101301002

【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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