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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章 政法(1)

(第一章)审判

(第一节)法院改革

一、运行机制

1997—2005年底,县法院实行庭审裁判权与分案权分离,程序准备权与调查权分离,保全、执行权与委托拍卖、鉴定、评估、审计、勘验权分离。在此基础上,由告诉立案庭实行大立案机制。由告诉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案件质量评查小组、档案室等跟踪管理案件审理流程中的不同环节,以制约各业务庭和办案人员的随意性,确保依法办案。

二、审判方式

审判方式改革是把长期不规范的做法回归到法律规定的意义上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审判方式,达到所审案件事实清、道理明、裁决公、效率高的审判效果,强化庭审功能。刑事案件事实改由以法官为中心的“纠问式”为主,控诉方(自诉刑事案件由自诉人)向法庭举证、被告人或其辩护人质证的“控辩式”。民事案件推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由原、被告双方分别向法庭举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相互质证的“辩论式”的审判方式。法官居间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作评判和认证,充分调动刑事案件控辩双方、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原、被告的主动性,查明案件事实,达到正确适用法律的目的。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民事、经济案件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规定》和其他规定,法院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方式和对证据的认定,有了统一原则。

县法院为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职责,在未担任行政职务的审判员中首次推选出可担任合议庭审判长的5人,独任审判法官3人。对重大疑难案件、新类型案件,合议庭或独任审判法官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其余案件均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法官作出裁决决定,部分案件裁判文书由庭长、院长层层签发,逐步过渡到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法官直接签发。

三、法官选任、级别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年满23岁,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获得法律专业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除外)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县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1993年前每届任期3年,1993年后每届任期5年。截至2005年底,法院106名在职法官,达到要求的88人,占83%。对缺位的中层干部实行公平竞争,对选任的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竞争机制。

最高法院要求基层法院院长实行异地任职制度,其他法官实行交流轮岗制度。1998—2005年,县法院的两任院长均系外籍,有两位副院长交流到其他部门任职,有5名审判人员交流到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任职。《法官法》颁布施行后,县法院评定审判人员136人,其中被评定为四级高级法官的16人,一级法官32人,二级法官20人,三级法官25人,四级法官37人,五级法官6人。2000年9月被评定为四级高级法官的审判人员获《法官证书》。

四、法官服式、法庭设置

1984年开始,法院审判人员戴统一的大沿帽,穿统一制服。2001年5月1日开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穿着“2000式”新式法官制服。新服式取消大沿帽和肩章,采用国际司法人员通用的深色的西服式制服,并以象征司法公平的华表天平徽章作为法官的主要司法标志。同时配备了法官袍。最高法院规定了应当穿法官袍的四种场合。法官袍胸襟正中缀有代表中国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四个审级的四颗金黄色纽扣,领口处缀有象征公平的天平徽章。

人民法院用于审判工作的整体建筑称为“审判法庭”,其中专用于审理案件的房间称“法庭”并冠以序数为:第一法庭、第二法庭等。审判活动正中前方设置法台,其面积以满足审判活动为限,高度20~60厘米。法台上设法桌,并配置由最高法院监制的法槌(由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在开庭、休庭、继续开庭、闭庭、宣布判决、裁定或制止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时敲击之用),法椅为审判人员席位,审判长在国徽下正中处,审判员或陪审员分坐两边;法台前方为书记员、诉讼参加人或参与人席位。审判法庭在法台后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悬挂国徽的尺度为60厘米,高级法院为80厘米,最高法院为100厘米。

(第二节)刑事审判

一、“严打”刑事案件

1983年8月开始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斗争至1987年3月告一段落。市、县两级法院共判处各类案件犯罪分子813人,其中,杀人犯20人,强奸犯120人,奸淫幼女犯27人,拐卖人口犯77人,放火犯5人,投毒犯1人,抢劫犯22人,流氓犯305人,其他刑事犯罪236人。

二、专项斗争刑事案件

1987—2005年期间,法院把日常刑事审判工作与专项斗争结合,对犯罪分子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1988年4月23日在县城召开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公判大会。法院印制判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布告500份,分贴全县。1986—2005年拐卖人口犯罪呈下降趋势。1986—1990年,拐卖人口犯罪占法院当年审判刑事案件的6.77%,1991—1995年占12.8%,1996—2000年占6%,2001—2005年占2.1%。

1989年10月16日在县城召开“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宽严”大会,对8名经济犯罪分子公开宣判。当年受理县检察机关起诉的经济犯罪案件246件,占两年刑事案件总数682件的36%,其中盗窃203件,贪污40件,受贿3件。

在打击“流窜犯罪”、“盗窃犯罪”、车匪路霸犯罪和其他犯罪的专项治理审判中,及时开庭审理杀人、放火、投毒、强奸、抢劫、重大盗窃、贩毒和邪教组织(法轮功)成员。1986—2005年共判决各类公诉刑事案件4402件,其中杀人85件,故意伤害489件,抢劫492件,盗窃1006件,强奸364件,拐卖妇女儿童294件,贪污贿赂316件,贩毒38件,种植毒品原植物3件,交通肇事115件,其他刑事犯罪1200件。

三、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

1986—2000年,全县每年未成年人犯罪未超过30人,2001—2005年,每年均在30人以上。其犯罪特点是:侵犯财产型案件多,团伙作案多,作案手段成人化和低龄化。未成年人犯罪最多的2004年判决生效90人,其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32人,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58人。90人中故意伤害罪7人,强奸罪6人,抢劫罪51人,盗窃罪21人,其他犯罪5人。2000年10月,县法院聘请12名妇联干部为特邀陪审员,参加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采取“寓教于审”的审判方式,坚持开庭前家访,判决后回访,配合县共青团、县妇联、县学校、街道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对未成年犯罪人员做好教育转化工作,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原则。对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性质虽较严重,但情节一般,具有悔罪表现和监管帮教条件的,大多都适用缓刑。

四、刑事自诉案件

县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由被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庭审理,刑事审判庭负责业务指导。1986—2005年,法院共受理刑事自诉案件590件。1986—1990年共受理刑事自诉案件421件,其中故意伤害(轻伤)案件156件,占37.05%,重婚案件211件,占50.11%。1991年后刑事自诉案件逐年减少。1991—1995年受理98件。1996—2000年43件。2001—2005年28件。刑事自诉案件按法律规定可以进行调解,对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出具调解书。自诉人申请撤诉的,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准予撤回起诉。对无事实根据的,裁定驳回起诉。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作出刑事处罚判决。

(第三节)民事审判

一、婚姻家庭案件

婚姻家庭案件中婚姻案件居首位。1986—2005年法院审结婚姻家庭案件2.34万件,其中婚姻案件2.23万件,占总数的95.1%。婚姻案件经审理调解结案的1.32万件,占其总数的59.4%,调解离婚的1.08万件,调解不离的2408件。婚姻案件判决结案的4499件,占其总数的20.2%,判决离婚的3 617件,判决不离的882件。经调解和好或因其他原因原告自动撤回离婚起诉的4380件,占其总数的19.7%。其他方式结案的151件,占其总数的0.7%。县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坚持婚姻自由、自主、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和注重调解的法律原则,倡导尊老爱幼,相互关爱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对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教育义务的当事人给予民事法律制裁,充分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离婚案件中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

二、借贷案件

改革开放后,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在生产经营等流通环节出现的民间借贷纠纷随之上升。1986—1990年审结民间借贷案件1386件。1991—1995年审结3090件。1996—2000年审结1 311件。2001—2005年审结727件。

三、损害赔偿案件

1986年以前,损害赔偿案件类型较为单一,多属打架斗殴致人身体伤害引起的赔偿案件。1986—2005年,新类型损害赔偿案件不断增多。因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因建设施工中安全措施不当、产品质量不合格、交通事故、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饲养动物、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等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等形成。在赔偿范围上,增加了精神损害的赔偿。1986—2005年,县法院依据最高法院对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作出的规定,审结各类民事赔偿案件2915件。

四、房地产案件

1986—2005年,随着地方经济建设迅速发展,城市住房制度改革、集镇建设和县城旧城改造、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补偿、商品房开发、预售和公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出租、典当等引发的房屋纠纷较为普遍。1986—2005年审结房地产案件872件。

(第四节)经济审判

一、经济纠纷案件

1986—2001年4月前,县法院经济审判庭专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各法庭审理区内诉讼标的额小的经济案件。此后,经济审判称民(商)事审判。1986—2001年,共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54万件,结案标的额2.89亿元。其中,购销合同1007件,结案标的额2507.2万元;建筑工程合同92件,1225.5万元;企业租赁合同30件,68.04万元;企业承包合同133件,237.2万元;农村承包合同40件,45.67万元;借款合同9516件,2.48亿元;其他经济纠纷案件4531件。企业申请破产案件28件,总资产8702.05万元,企业总负债1.71亿元。

二、依法收贷案件

1990年初,县法院领导分片负责,经济审判庭和各法庭全员参加,机关其他各业务庭和行政科室,留人坚持工作外,其余一并参加依法收贷。所有办案人员分别组成若干“流动法庭”,将农业银行及其下属的营业所、信用社起诉的案件携卷到被告所在村社就地办案。全年共审结逾期贷款案件4521件,收回逾期贷款2300余万元。1995年和1996年,在涉及县农村合作基金会和金融部门拆借资金的治理活动中,共审结案件5161件,结案标的3500余万元。

三、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案件

1999年3月省高院下发《关于开展农村合作基金会借贷案件专项审判、执行活动的通知》,法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专项审判领导小组”。至8月11日,共收案件1617件,审结939件,结案标的额3297.6万元。

(第五节)行政审判

1982—1989年,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1990—2005年,行政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行审理。

1987年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结2件公安行政案件,1件林业行政案件。1993年4月7日,最高法院发出《关于及时审理因农民负担过重引起的案件的通知》。1995年龙台镇白水管区农民曾向国务院李鹏总理去信,反映农民负担过重问题。法院对因农民负担过重引起的行政案件审理更加重视。为维护地方稳定,保护农民合法权益,1997—1999年,县法院受理和审结农民负担行政案件394件。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行政行为,给予肯定和支持;对不合法的行政行为给予撤销,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1998年4月,受理永顺乡民安村19个农民诉讼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经法院一审和市中院二审,判决安岳县公安局赔偿19个农民医疗费、误工费共计1.53万元。

1987—2005年审结各类行政案件709件,其中,涉及公安72件,工商24件,土地23件,林业30件,渔业27件,城建28件,交通18件,税务11件,计生6件,卫生9件,环保3件,烟草专卖3件,乡(镇)政府408件,其他行政案件47件。

(第六节)执行工作

1986年,按照审判执行结合的要求,大量的执行案件仍由各业务庭和各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对于执行难度较大的案件,交由执行庭执行,或执行庭派员协助执行。1997年,根据上级法院审执分离的要求,凡进人执行程序的案件,一律由执行庭负责执行。1999年县法院根据最高法院要求,开展“执行年活动”。县法院组成执行专门领导班子,结合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工作,成立“安岳县人民法院专项执行工作大队”。11月9日,在审判庭召开执行工作兑现大会,兑现金额37万余元。执行年活动执行结案426件,结案标的2039.69万元,其中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执行结案210件,执行结案标的1092.4万元。1986—2005年共执行案件2.13万件,其中民事案件5294件,经济案件6658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207件,行政及非诉讼案件8616件,其他案件506件,执行结案标的11.19亿元。

(第七节)审判监督和告诉立案

一、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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