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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至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同时第二款又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由此可见,被告在收到人民法院起诉状副本后不提出答辩状也是可以的,可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离婚案件已请了律师全权代理就可以不出庭吗?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此可见。离婚案件不是因为一方当事人聘请律师了,就可以不参加,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也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离婚案件是处理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诉讼代理人对当事人的婚姻实质问题不能轻易表态,如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同意和解等。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出庭,而诉讼代理人又不可能“全权代理”,人民法院也就无法认定。

打民事官司当事人一定要提供证据吗?由谁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可见,打民事官司,当事人有举证责任。所谓举证责任,就是指法律规定由谁承担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以及拿不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由其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责任。

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承担举证责任。

在民事官司中,原告提出主张,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反诉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第三人提出主张,由第三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原告提出主张,被告否认的,那么被告应承担否认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原告要反驳被告否认的事实,原告又要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什么情况下当事人无需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判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证据有哪几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来记载和表达人的思想或行为,并用来证明案件情况的物件。如合同、票据、电报、文凭、书信等,这些都必须提交原件。举证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物证。物证是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如被损坏的电视机、仿造品、工具等。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录音带、录像带以及从电子计算机中提取的资料。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中有关情况的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件情况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叙述和承认。《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人民法院指定鉴定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检验、鉴别、判断作出的科学结论。如医学鉴定、文书鉴定、科学鉴定等。

7.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员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或者物证,进行现场勘查、检验、测量、绘图、拍照,并将情况和结果如实地记录下来而制作的书面材料。勘验人必须出示法院的证件。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要打赢官司,必须有充分的证据。为此,当事人必须主动地收集证据,并向人民法院提供,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主动收集证据。

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

所谓客观性,就是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能带有任何主观的成份,主观臆想、猜测、假定的情况,都不能成为证据。

所谓关联性,就是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但必须有某种联系,否则就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所谓合法性,是指一方面证据的收集、调查、审查核实,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另一方面某些事实必须具有法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不具备这种特定形式就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哪些人不能做证人?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示意思的人,不能作证。正确表达意思就是能够把事件正确地、如实地反映出来。精神病人及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作时不能作为证人。至于未成年人能否作证,一方面要看该未成年人的智力发育程度(主要指能感知外界事物程度),另一方面也要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来决定。

仅有录音磁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吗?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就是说,不是所有的视听资料都可以作为证据,伪造的、虚假的、强迫录制的视听资料是不能作为证据的。一般来说,视听资料还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怎么办?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作为证据的物品,随时都有变质、霉烂或者被出售完毕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该证据就有可能灭失。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措施对证据资料采取收存、保管等方法的一种制度。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一般应在起诉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出。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写明申请保全证据的内容与理由等。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证据保全的申请后,应当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离婚案件应向法院提供哪些主要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或者不准离婚的法定标准。由于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离婚案件是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故双方对各自的主张都负有举证责任。

当事人主要提供两个方面的证据:

1.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证据。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1)提供婚前基础状况的证据。如两人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通过别人介绍,或者是强迫包办的等等。(2)提供婚后感情情况的证据。如夫妻感情是好、较好、一般或者不好,必须通过具体的事例加以证明。(3)提供感情破裂情况的证据。这是最主要的一部分证据,主要提供引起离婚的实质原因。如第三者插足,经常打架,一方被判刑,等等。(4)如果在这次离婚前,曾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还必须提供原审法院的名称、原判决书或裁定书等。

2.财产分割及子女情况方面的证据。这包括:(1)提供家庭财产清单,并注明这些财产是夫妻共有还是一方所有。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属夫妻共有。(2)提供双方经济情况的证据,如双方的工资、存款、债权债务以及经营等方面的证据。(3)提供子女情况及住房情况的证据。子女的情况包括人数、姓名、性别、年龄,现在何处,子女是随父还是随母等。住房情况包括是私旁还是公房或者是租赁房,并提供房屋产权证等证件。

此外,还需提供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等证件。

对原审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不服。能否上诉?

答:虽然依然不能单独提出上诉,但是可以提出申诉?

我不慎失落一只装有1000元人民币的手提包。恰好被走在身后的李某拾到,李某以捡的不是偷的为借口拒绝退还。我怎样才能讨回手提包和钱?可不可以告李某?

答:可以。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李某的行为不仅是违反道德的,也是违反法律的,当然可以告他,法院将依法受理。

邻居建房占用我进出的走巷属于什么行为?

答:是侵权行为。

根据有关的政策法律的精神,对于公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包括房屋四周允许使用的空地和通道)除了国家征用并且给予妥善的安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非法侵犯。邻居施工建房占用别人的出路,这种行为构成了对居住权利的侵犯。

离婚由哪一方的人民法院管辖?

答:一般来说由被告方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也有例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确定离婚案件管辖权的一般原则。其例外由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因此,如此在离婚案件中,被告是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或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或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的人,则案件由原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精神病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拒绝代理他的离婚案怎么办?

答:请求法院帮助。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是否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答:可以。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而且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如:《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入。”这是为了保障他们依法进行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并不丧失本人亲自参加诉讼的权利。

子女充当父母的法定代理人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无需办理手续。

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不同,他的代理权限,不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他所实施的诉讼行为,也不是被代理人的委托,而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只要人民法院查明他们之间的身份关系,就可以确认法定代理人的资格和权限。所以,成年子女充当精神病父母的法定代理人不需要履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二款,关于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和特别授权的规定。

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答:民事诉讼代理人分为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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