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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

3.犯罪行为在预备过程中停顿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停止犯罪,则是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遵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犯罪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个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犯罪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如杀人罪的杀害行为,抢劫罪的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行为,等。

(2)犯罪未得逞。这个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没有完成《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如果已经完成全部要件,就是犯罪既遂。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个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犯罪人的本意是想将犯罪进行到底,完成犯罪,达到目的,但是由于遇到了违背其心愿的客观原因,而被迫停止了犯罪或者犯罪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例如:受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阻止、自然条件不利,等。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在犯罪既遂之前放弃犯罪。如果犯罪已经既遂,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就谈不上犯罪中止了,而是犯罪既遂。

(2)必须是犯罪人自动、彻底地放弃了某一犯罪。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区别的关键。如果不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自动放弃犯罪,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犯罪,是犯罪未遂而不是中止。放弃某一犯罪还必须是彻底的,而不是因为发现当时作案条件尚不成熟而暂停作案,待时机成熟时再来作案。

(3)必须有效地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在犯罪行为终了的情况下,只要停止犯罪,结果就不会发生。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结果尚未发生,行为人必须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结果发生,才成立犯罪中止。如果采取的防止措施无效,危害结果还是发生了,则构成犯罪既遂。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4.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全部主客观要件。例如:故意杀人罪已经把人杀死了;故意伤害罪已经造成了他人身体的伤害;盗窃罪已将他人的财物窃得,等等。对于既遂犯,应根据其所犯罪名,直接按照刑法分则有关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什么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分哪几种?他们怎样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包含单位)。

2.各个共同犯罪人或单位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各个共同犯罪人或单位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犯罪就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

1.主犯:《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具体包括三种人:(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人;(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在一个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可能只有一个,也可能有几个。一案有两个以上主犯时,也要贯彻区别对待的政策。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第四款规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所谓起次要作用的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不起决定作用,或者虽然直接参与实行犯罪,但属于次要的从犯,情节不很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所谓起辅助作用的人,通常是指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而帮助他人犯罪的人、为实行犯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的条件、提供各种方便和支持的行为的人。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该条规定可知。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所谓被胁迫,是指他人(通常是主犯)以暴力或精神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了共同犯罪。例如,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揭发隐私等手段威胁下参加了共同犯罪。

由于胁从犯是四种共同犯罪人中性质最轻的一种,所以《刑法》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去犯罪的人。所谓教唆,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等方法使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或使已有犯罪意图但不坚定的人决意去实施犯罪。构成教唆犯,主观上要有教唆他人犯罪的直接故意,客观上要有教唆他人犯罪的具体行为。

《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中有哪些刑种?它们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刑法》第三十二条至六十条对刑罚的种类和适用等问题作了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1.主刑。又叫基本刑,是对犯罪分子主要适用的刑罚方法。它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主刑有以下五种:

(1)管制: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的,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经执行机关批准。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在劳动中实行同工同酬。管制期满应向其单位、群众和本人宣布解除管制。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折刑期二日。

(2)拘役:是判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折刑期一日。

(3)有期徒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关押并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死缓减刑的和数罪并罚者之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4)无期徒刑:是指判处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监禁并强迫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为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被判死缓的,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2.附加刑。又叫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有以下四种。

(1)罚金:指人民法院判处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罚金的数额应根据《刑法》分则有关条文规定的标准和犯罪情节来决定。罚金应在指定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2)剥夺政治权利:指人民法院判处的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的刑罚方法。它包括剥夺以下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对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其他的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分则条文规定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3)没收财产:指人民法院判处的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对犯罪分子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判处没收财产时,不得没收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前犯罪人的正当债务,需要以该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4)驱逐出境:指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强迫其离开中国的国(边)境的刑罚。它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什么是累犯?对累犯怎样处罚?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人。我国刑罚中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两种,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构成条件:

1.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构成一般累犯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个罪都是过失犯罪或者其中有一个罪是过失犯罪,都不构成累犯。因为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刑法》规定不以罪犯论处,体现了区别对待的政策。(2)前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又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3)后罪必须是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五年以内。超过五年再犯罪的,不以累犯论处。如果罪犯是假释出狱的,期限从假释之日起算。

2.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只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不论其处刑轻重如何。

(2)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以上两种累犯都应当从重处罚。

什么是自首和立功?对自首和立功的犯罪分子怎样处罚?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政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构成自首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犯罪人必须主动投案。

2.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也以自首论处。

3.犯罪人必须接受政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如果投案之后又逃跑的,不愿意接受政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不能视为自首。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了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以后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什么是缓刑?适用缓刑要具备哪些条件?

缓刑是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他具备法定条件时,在一定期间暂不执行其刑罚的制度。具体来说,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就是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在此期间被判刑人如果未犯新罪也未发现漏判的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简言之,缓刑就是对原判刑罚附有条件的不执行。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必须是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被判处的刑罚在三年以上,说明犯罪较重,则不宜适用缓刑。

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因为累犯的主观恶性大,如果适用缓刑,有可能再危害社会,所以不能适用缓刑。

3.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如果犯罪情节严重或无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则不能适用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再犯新罪或发现漏判的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后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什么是假释?适用假释要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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