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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

什么是劳动合同?怎样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雇主)同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主要指劳动者的工作任务、生产岗位等);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怎么样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等);5.劳动纪律(包括厂纪厂规、生产标准、操作规范等);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履行过程中发生变化的终止和其他终止的条件等);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哪些主要原则?

一是合法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1)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劳动者一方必须具有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即必须是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2)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权利与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不得从事非法工作。

(3)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须合法。即必须依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具备。

二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平等自愿即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也不允许强迫或欺骗对方。协商一致即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合同的内容、条款等,协商取得一致后签订。

劳动者自己可以选择劳动合同期限吗?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在合同中表明的建立劳动关系自何时开始至何时结束。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了具体明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合同自1997年6月1日起至2005年5月30日止,期限八年。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明确合同的起始日期,而没有明确终止日期,是合同期限不固定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一般要明确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在履行过程中,如果约定终止条件出现,当事人双方可以终止合同。不符合约定终止条件,任何一方不得终止合同,直到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才可终止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完成一定的工作后,劳动关系即告终止。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必须遵循劳动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的原则。只要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既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退伍义务兵分配到企事业单位应签订何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国务院规定,分配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退伍义务兵,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当然,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哪些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和订立的方式不符合法定条件,因而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效的劳动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对无效劳动合同必须妥善处理:第一,要明确劳动合同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有效。第二,要区分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责任。因无效劳动合同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过错的一方负责赔偿,由于用人单位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应按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必须对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进行赔偿。即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时,合同期限未满的如何处理?

凡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能因合同期限未满而延长到合同期满后退休。

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一定要约定试用期?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由此可见,签订劳动合同时试用期既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一般来说,对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种的劳动者可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这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必要的。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在六个月内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约定。但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将会产生什么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换句话说,当劳动者无力赔偿原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时,原用人单位有权请求把用该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招用童工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国家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民、城镇居民使用童工。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1.单位或个人使用童工的;2.职业介绍机构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3.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1.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使用童工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2.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领取个体营业执照的。

按上述规定处罚的同时,还可以对违反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对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1.《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缓刑,用人单位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管。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入厂押金”的做法是否允许?

1994年3月4日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擅自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违反了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对擅自收取抵押金(品)的,劳动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本人,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哪些情况下必须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部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对具体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3.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5.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6.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7.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8.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用人单位依据上述4、6、7项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9.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者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10.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病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1.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4.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5.在原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过程中,企业富余职工辞职,经企业同意可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11号)发给劳动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如何赔偿?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赔偿办法如下: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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