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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8年11月4日修正本)

(1999年4月1日修改)《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修改后的新《收养法》有什么新内容?

答:新《收养法》与原有的《收养法》最大的区别是:适当放宽了收养条件和统一收养程序。具体对比来看,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旧《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无子女,除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外,只能收养一名孩子。新《收养法》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二、旧《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三十五周岁才能收养孩子,新《收养法》放宽了限制,收养人的年龄降低为年满三十周岁即可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三、旧《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的程序是进行民政登记领取收养证或者双方到公证部门订立协议、公证。新《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外国人来华收养应亲自向省级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

四、新《收养法》增加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的内容:如“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加大了对遗弃婴儿和出卖亲生子女行为的处罚力度。

五、新《收养法》增加了一条“收养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前民政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就是说今后凡收养弃婴,登记前民政部门必须在当地媒体上公告,没有人反对了才能办理收养证。

六、新《收养法》规定,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并提供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等经所在国外交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材料。

成立收养关系应当履行哪些法律程序?

答:根据《收养法》,国内收养的程序主要有两种:一是登记形式,一是订立书面协议和公证形式。

《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第二款又规定:除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其他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外,收养其他人应当由收养当事人订立书面协议。收养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由收养人和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收养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由收养人和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还应有被收养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收养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的,由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共同订立书面协议。收养关系由订立书面协议之日起生效。

生父母有抚养子女的能力可以送人养吗?

答:不可以。

《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抚助的义务。作为一种法律上的义务、不容许父母任意送养子女。因此《收养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子女可以被收养,第三条第三款又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送人养。

女儿出嫁后,还可以收养子女吗?

答:不能。

《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例: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年满三十五周岁”有女儿,不符合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收养法》第七条作了如下规定:“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继子女,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收养法》第十四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想收养子女的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可以收养几名子女?

答:《收养法》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同时又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对遗弃婴儿或出卖子女的人,如何处理?

答:依照《收养法》的规定,对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丈夫要收养比自己年轻十五岁的秘书为养女,妻子怎么办?

答:《收养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只要妻子坚持不同意,丈夫就达不到收养女秘书的目的,还可以依据《收养法》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六条的规定,向丈夫说明女秘书不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自己有子女,如果再收养女秘书,就是违反了《收养法》的规定,即违反了法律,依法要受惩罚的。

允许生二胎的家庭,生育一胎后。能否再收养一名子女?

答:不能。

依照《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无子女的条件。”已有一子女的家,即使可以生育二胎,也不能再收养子女。

父母是痴呆。舅舅能把小孩送给别人收养吗?

答:不能。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情况除外”如果监护人不愿意履行监护职责,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父母把子女送给别人收养,与子女还有权利义务关系吗?

答:没有。

《收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这样一条:被收养人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收养弃婴,必须办理哪些手续?

答:《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登记机关经审查,对证件齐全,符合收养实质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

进行收养必须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和办理收养公证吗?

答:必须。

《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除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是经登记成立的,应用何种方式解除?

答:《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第二十六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该受何处罚?

答:《收养法》第十九条规定:“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系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

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应由谁抚养?

答:根据《收养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在养父母离婚后,养父母与生父母一样对养子女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之规定,《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双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为保证修改后的《收养法》顺利实施,民政部颁发了什么相关规定,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了保证修改后的《收养法》的顺利实施,规范收养登记行为,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日前颁发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为了防止假收养真超生的情况,《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对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除要求收养人、送养人分别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外,还要求收养人提交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或者无子女的证明。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主要作了三方面修改:一是增加了涉外收养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二是增加了收养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三是将向外国收养人收取的被收养儿童的抚育费改为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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