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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

符合以上四个要讲的侵权行为,应当受到处罚,受侵害的作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著作权,法院可以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

对剽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其罚款数额根据情节轻重在一百元至五千元不等。

公民应如何与作品的利用人签订合同?

公民创作作品的目的往往是为了传播作品,并在利用作品的过程中获得物质报酬,因此就要产生作品的创作者与作品的利用者之间的关系。诸如作者与图书出版者的关系,作者与电影制片商的关系,作者与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关系,为维护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创作作品的公民应以合同方式来完善自己和作品使用人的关系。

《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例如是出版许可、录音录像许可、表演许可还是电台电视台播放许可等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防止使用者超范围使用作品。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是非专有使用权。若是专有使用权,取得某项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有权排除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他人以同样方式使用作品。合同中标明此点有助于明确使用者与著作权人的权利。

3.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限。合同中应明确许可使用的区域范围,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能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4.付酬标准和办法。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应遵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合同另有规定的,也可以按照合同支付报酬。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国家版权局负责提供各类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标准样式。

公民表演他人作品应享有什么权利?

表演是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的重要传播方式。表演者以动作、声音、姿势、表情表现作品,是艺术上的创造,可以说是对作者作品的再创造,它反映表演者的水平,同样一首歌曲,同样一支舞蹈,不同的演唱者和舞蹈者表演的水平就不一样。对表演者的技能、技巧和创作水平,法律给予了充分肯定,《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以下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这是表演者人身权的一个反映,表演者在演出中可以报真名也可以报艺名。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这也是表演者享有的人身权,其目的是维护自己的舞台风格、形象和气质,如果歪曲表演形象,会损坏表演者的声誉。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广播电台、电视台要从现场直播表演,应取得表演者的许可。至于是否付酬,《著作权法》没有硬性规定,因为从现场直播有各种不同的情况和目的,由表演者与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别情况协商决定。

4.许可他人以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上述表演者的权利前两项是表演者的人身权,后两项是表演者的财产权。当然表演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两者均须付酬。

公民投稿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公民投稿时一般应注意投稿的时间和注意不要一稿多投,具体来讲应注意:

1.公民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规定,明确期限内不许一稿多投,同时又对报社、杂志社进行一定期限的限制,在此期间过后作者未接到通知便可向其他报刊投稿,这样可以促使报社、杂志社认真地、及时地处理稿件,保护投稿者的利益。

2.公民主动投寄图书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应在六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采用的应签订合同;不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既不通知作者,又不签订合同的,六个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退还原稿和给予经济补偿。六个月期限,从出版者收到稿件之日起计算。

侵犯著作权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8.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可以处以一百至五千元的罚款。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罚款一万至十万元或者总定价的二至五倍。

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根据情节罚款一万至十万元或者总定价的2至5倍。

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根据情节可罚款一万至十万元或者总定价的二至五倍。

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视其情节可罚款一万至十万元或者总定价的二至五倍。

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可视其情节罚款一万至十万元或总定价的二至五倍。对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可视其情节罚款一千至五万元。

另外,经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引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有哪些?

《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规定,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有两类,一类是产品发明,一类是方法发明。产品发明是指人工制造出来的新物品或物质,它主要是指以有形形式出现的一切发明;例如汽车、船只、仪器等,而纯。自然状态下的物质不能取得专利权,例如新发现的植物。方法发明是指制造产品或物质的工艺方法等,例如合成纤维的方法。

发明属于技术范畴,但又不是绝对的技术,一项发明应符合国家法律和道德的要求,才能受到保护。例如有人发明最新的盗窃工具或吸毒工具,从技术上讲有创新,但却不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因此不能得到专利。

2.实用新型。所谓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提出的合于实用的新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适用于产品,不适用于工艺方法。实用新型专利对创造性的要求比发明专利低些,而对实用性的要求稍高。因此通常人们把它称为“小发明”。例如:关于机床外型的新设计是产品形状的设计;把旧式电话中分开的受话筒和送话筒合为一体,是对产品结构的新设计;把改革电话机外型和拨号键盘的设计结合起来,就是对电话机形状和构造的结合作出的新设计。这些都属于实用新型的创造,可以取得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从技术上讲低于发明专利,但实用性高,能广泛应用于实践,促进生产,方便生活,带来很高的经济效益。

3.外观设计。它是指对产品的外型、图案、色彩或它们的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必须附着在产品上。如果离开产品而单独存在,就不成其为《专利法》上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只限于产品外观的艺术设计,而不涉及产品的技术性能。

为什么要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专利局对专利申请除审查申请手续是否完备以外,还要对专利进行实质审查。目的是看专利申请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该项申请是否属于不能被授予专利的领域,该项申请是否具有“专利三性”。

不能被授予专利的领域是:(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3)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专利三性”是指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指在申请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申请文件中。简言之,只有那些尚未公开或尚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才可能具备新颖性。

对于外观设计的新颖性要求是该外观设计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创造性的判断实际上就是以现有技术为背景来判断完成该项发明创造是否具备一定难度,具有实质性特点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与已有技术相比,不是简单的小改小革,而是具有新的本质性的技术突破。对于一项发明来说,凡是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现有技术中得出该发明的全部构想和技术特征的,该发明就应视为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至于“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长足的进步,并表现在突出的技术效果上。对于实用新型来说,它与已有技术相比,在技术上更先进,在经济和社会效果等方面也较先进些,即应当视为“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该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即实用性包含可实施性和有益性。可实施性,就是产品专利必须能够利用产业手段大量复制,方法专利必须可在产业上得到重复应用,如果一项技术不能在产业上重复实施,那么该项技术就不具备实用性。

有益性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施不能给人类或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假如一项发明创造的实施不仅不能提高效率,相对于传统工艺而言,反而造成更多的浪费,或有害人体健康等,则这种发明创造肯定不具备实用性。

外观设计专利也要求具有实用性。但不要求创造性。

总之,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有助于我国专利申请的质量把关,有助于防止相同发明的重复授权,从整体上说对社会的技术进步、文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专利权人享有哪些合法权利?

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

人身权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的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专利人的署名权不因专利权的转让或继承而消失,例如蒸汽机的发明人永远是瓦特。

财产权是指专利权人因其专利而产生的具有物质利益内容的权利。具体包括:

1.自己实施其发明创造的权利。实施,是指制造、使用和销售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专利权人对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可以自己制造、使用和销售其专利产品;对方法发明,专利权人可以使用其专利方法;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可以自己制造和销售。

2.许可他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权利。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他人专利,都要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但《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除外,即国家强制实施的可以不征得专利人同意,但应支付报酬。

3.转让其专利的权利。专利权可以转让也即可以出售、赠与、抵押,也可以投资入股。但转让专利应注意:(1)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转让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2)公民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4.禁止他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权利。除国家计划许可和强制许可以外,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人实施其发明创造,对未经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为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专利法》对专利权人的此项权利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即在下列情况下的行为不为侵权行为:(1)使用和销售已经合法制造和售出的专利产品的;(2)使用和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3)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4)监时过境交通工具依所属国同中国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5)专为科研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放弃专利权的权利:放弃专利权的方式主要是:(1)不按规定缴纳年费的;(2)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专利的。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后,其发明创造就成为社会公共财产,任何人都可以任意使用。

公民应如何申报自己的发明?

发明是一种科学技术新成就,它具有前人所没有的、先进的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特征。作出发明后,首先应区分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凡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如设备、资料、原料等完成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反之,则属非职务发明。属于公民个人的非职务发明由公民个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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