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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

1.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和其他合法财产。”该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压、冻结、没收。”

2.银行替他人扣款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结算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得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帐户内的存款。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函字(1990)8号文件《关于银行扣款属侵权问题的复函》,也明确了银行以收贷名义代他人扣款属侵权行为。

在住店时遇害。可能是被同房人所杀死。死者近亲属是否可以旅店未严格执行住宿登记制度而向旅店索赔?

答:不能。

民事赔偿是承担民事责任人的一种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必须要有侵权行为的发生。被害人死亡很可能是同室人所为。如果事实确实如此,当该案被破获后,其近亲属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加害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质损失。被害人被害与旅店没有严格执行住宿的登记制度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其被害不是旅店没有严格执行住宿登记制度的必然结果。因此,旅店是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杀人后自杀,死者亲属的财产损失应由谁赔偿?

答:在通常情况下,赔偿的责任应当由加害人承担,谁造成他人损失,就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汽车急刹车造成损失应由谁赔偿?

答:公平分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自己不出面却指使别人毁坏他人财产应由谁负责赔偿?

答:自己不出面,却指使别人毁坏他人财产的人,在法律上叫做教唆行为人。

教唆别人实施侵权行为,其赔偿责任应当由教唆行为人和实行行为人共同负责。

如果教唆人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其民事责任由教唆人自己单独承担。

有人拾到我丢的东西,不仅不还,且占为己有。请问,我该怎样出这口恶气?

答:起诉。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应由失主偿还。”按照这一条文规定,遗失物拾得人应将遗失物归还失主,不得占为己有。

对于拾得人将拾得的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四条专门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工厂污水致农民的蔬菜绝产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施工中使用的吊钩断裂造成搭载吊篮的工人伤亡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答:《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马因踢倒蜂箱被蛰而死,又使蜜蜂死光,双方的损失应当怎样承担?

答:由养马人承担养蜂人的损失。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阳台上的花盆掉下来砸伤他人应当赔偿医药费吗?

答:应当。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已经成年但没有工资收入的子女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怎样赔偿?

答: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当事人借离婚之诉逃避债务应当怎么办?

答:对于这种民事违法行为的处理,在实际上,可以有两种办法。

一是按照债权人撤销权的原理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债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

二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公民死亡后广告商和新闻媒体用其肖像制作广告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答:构成。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明文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任何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非法使用其肖像。

对于死亡人的肖像是否予以民法的保护,《民法通则》没有作明文的规定。这种情况,与名誉权民法保护的规定是一样的。《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但是对死亡人的名誉是否予以民法保护,则没有明文规定。为了补充这样的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中,作出了对死亡人的名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的规定。参照这样的司法解释,对于肖像权的保护,也应当如此进行。即肖像权人在死亡以后,其肖像的人格利益仍然受到民法保护。当死亡人的肖像利益受到他人的非法侵害时,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追究侵权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截流渠水使他人菜田受损应负赔偿责任吗?

答:《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十年前被伤害现在还能向对方要求赔偿损失吗?

答: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三种:

1.短期诉讼时效为一年,只适用于身体受到的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适用于除上述内容之外的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

3.长期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这三种诉讼时效,前两种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后一种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人民法院也只在20年的期间内予以保护。

外出流浪多年,回来后发现厂里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已死亡。请问到底是死人还是活人?

答:当然是活人。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是指被申请宣告死亡人的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弟兄姐妹)和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厂里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你死亡,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厂里的申请。

担保人有哪些责任和权利?

答:《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权人追偿。”

《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得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我付给某文化传播公司1000美元。文化传播公司答应在六个月内为我办好留学手续。可是一年过去了我还在等。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

答: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协商不成,起诉。

从你提供的情况来看,文化传播公司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按你们双方在协议中的约定,你的义务是给付对方一千美元费用,权利是对方在六个月内为你办理好各种留学手续。现在文化传播公司在将近一年的时间里仍然没有为你办理好留学手续,违反了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但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按上述法律规定,你可以找文化传播公司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起诉。

值得注意的是,在处理此类问题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3种情况:

1.如果文化传播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代办出国留学手续,那么它就应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如果文化传播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包括代办出国留学手续,那么它的行为就属于超范围经营,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还要接受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

3.如果该文化传播公司根本没有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那么它的主体资格就是不合格的,因而也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它与你签订合同就属于一种欺诈行为,你可以到当地的公安部门报案。

无论上述哪一种情况,你给付文化传播公司的一千美元都应全部返还给你。律师建议在办理出国留学前,当事人最好先调查一下对方是否有法人资格,其经营范围是否包括代办出国留学手续;或者到有办理出国留学、移民经验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以便在律师的帮助下更快、更安全地办理好出国留学的有关手续。

没有书面合同,出了工伤也要负责吗?

答:虽然雇主与其聘请的人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雇佣关系还是客观存在的,法律上叫事实劳动关系。工人在从事雇主安排的工作中受伤应当算作工伤,而不论其是否违反操作规范。所以雇主要负责。

我被迫一人清偿了全部合伙人的债务后该怎么办?

答:在你清偿全部合伙人的债务的时候就应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定与其他合伙人的债务份额。在审理结束后,另行起诉追偿他们应当承担的份额。

对于三人共同侵权负责损害赔偿的,有两人没有赔偿能力怎么办?

答: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先由有履行能力的一人或几人代为偿付。债务由一人或部分人全部清偿后,该共同侵权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归消灭。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的债务人,对其他应当给付而又暂时无赔偿能力的债务人,具有请求权。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我无处可搬怎么办?

答:如果承租人无房可搬,房主应当给一定期限让你找房,或腾退部分房屋。只要你确实无房可搬,无人可以判决责令你搬迁。

银行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规定办理支付。造成我未到期的存款在挂失前被人冒领怎么办?

答:要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法律对公民姓名权、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权的保护有何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二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什么是侵害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公民的姓名权、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权受到侵害的,如何投诉请求保护?

答:公民的姓名权、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权受到侵害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法律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有何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什么是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权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如何投诉请求保护?

答: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法律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有何规定?

答: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除了《宪法》第三十八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外,还有下列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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