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7361300000020

第20章 着作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

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着作权,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着作权。

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着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

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着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着作权。

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着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着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着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着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着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基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着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基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注释、整理他人已有作品的人,对经过自己注释、整理而产生的作品享有着作权,但对原作品不享有着作权,并且不得阻止其他人对同一已有作品进行注释、整理。

第十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着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第十二条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者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其整体着作权归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有。

第十三条着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第十四条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着作权的,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如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个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作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作品完成两年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着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物质技术条件,指为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第十六条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着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着作权。

第十七条着作权法第十八条关于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着作权的转移的规定,适用于任何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

汇编作品的着作权汇编作品,是指对已经发表的或者已经完成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断或其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资料予以选择、编排而形成的作品。在有的国家和地区,该类作品也被称为集体作品。目前多数国家的着作权法都规定,此类作品的着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之所以将汇编作品的着作权赋予汇编人,是因为此类作品的创作完成需要很多人的努力,各位作者的贡献已融为一体,很难分开,因此不可能赋予每一位作者对完成的整部作品的不同权利。如果承认了这种权利,可能会妨碍对整部作品的利用。我国《着作权法》第14条对此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着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根据本条规定,确定汇编作品的着作权的归属及其行驶时,应当注意以下原则:

1.汇编作品由汇编人享有着作权。

汇编作品是在谁的指导下,并以谁的名义汇编、出版的,谁就是汇编人。汇编人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实践中,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汇编人的情形较为常见。由法人或其他组织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者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当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汇编作品,其整体着作权归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汇编作品由汇编人享有着作权,意味着整个汇编作品的出版、翻印、翻译、销售等等,必须取得汇编人的许可。

2.汇编人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

汇编作品是将已有的作品选择、编排、合成,因此汇编时必须经原着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其报酬。汇编在汇编作品中的单独作品,有许多是已发表的作品。汇编人将其收入、汇编,是对作品的再次利用。着作权人在作品首次刊登时未附带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汇编者可以认为着作权人已同意使用其作品。

3.汇编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着作权。

汇编作品是各个可分作品的集合。作为一个整体,一部新的汇编作品,其着作权归汇编人享有。其中,可以独立存在、单独使用的原作品,其着作权由该作品的作者享有。原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着作权,原作者有权决定作品的其他使用方式或途径。因此汇编人在汇编活动中除对原作进行有限的文字修改或删减外,一般无权对原作作实质性的修改。

视听作品的着作权主体视听作品,通常是指电影、电视、录像等作品。此类作品具有演绎作品的特点,又有合作作品的某些特点。此类作品的创作完成实际上需要许多创作者、艺术家和辅助工作人员的协助,因此该类作品的着作权的归属十分难以确定。

在确定这类作品的着作权归属时,多数人认为,尽管有众多创作者的参与,但是该类作品需要创作者的大量投资。为了确保此类作品得到令人满意的使用,必须保护制片人的权利。

目前在立法上存在以下两种作法:一是赋予制片者作者身份,或者赋予制片者原始的着作权,而不承认为作品的创作作出实际创造性贡献的人为作者;二是大陆法系国家通常认为,只有参与创作的自然人才能具有作者的身份,并因此成为该作品的原始着作权人。我国《着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着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着作权。”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制片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复制权,即制作拷贝的权利,包括转换录像带用于电视播放。(2)放映权,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公开放映的权利。(3)广播权,通过电台、电视台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影像、声音或声像同时播放的权利。(4)发行权,即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复制品以出售或出租方式推进流通领域的权利。(5)改编权,包括戏剧化、小说化、美术化。(6)翻译权。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着作权。这些作品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单独行使着作权是指脱离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其他使用方式使用作品。剧本、音乐等作者的着作权,不因其作品与整个影视作品的关系而受到影响,这就是说,剧本、音乐等不管是专门为电影、电视或录像创作的,还是后来加进去的,作者都享有着作权,可以单独使用。

演绎作品的着作权演绎作品,是指对原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后产生的作品。既然演绎作品是一种新产生的作品,各国法律当然应当予以保护,我国《着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着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王蒙等六作家分别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着作权案

案情简介

《坚硬的稀粥》(t:ht0字)、《漫长的路》(wt/h字)、《白罂粟》(ttpwh字)、《预约死亡》(/0hhh字)、《一地鸡毛》(:whhh字)分别为作家王蒙、张洁、张抗抗、毕淑敏、刘震云所创作的文学作品,《黑骏马》(/whhh字)和《北方的河》(.:wch字)为张承志所创作的文学作品。tcc0年/月,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互联公司)成立“灵波小组”,并在其网站上建立了“小说一族”栏目,在该栏目中刊载了王蒙等六作家的上述作品,其中王蒙、张洁、毕淑敏等三位作家的作品是“灵波小组”成员从其他网站上下载后存储在计算机系统内,张抗抗、刘震云、张承志等三位作家的作品是由他人以Emai1方式提供到世纪互联公司的网站上后由“灵波小组”成员存储在计算机系统内,然后通过WWW服务器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联网主机用户通过拨号上网方式进入世纪互联公司的网址httpnWWwww1b011c0m1cn主页,再点击页面中“小说一族”后,进入“书香远飘”页面。在该页面下有如下文字:“本站点内容皆从网上所得,如有不妥之处,望来信告之”(注:二审法院查明)。在“书香远飘”页面中点击“当代中国”页面后,再点击具体作者的作品名称,用户即可浏览或下载作品的内容。世纪互联公司所刊载的上述作品均有作者的署名。tccc年w月:t日,王蒙等六作家以世纪互联公司侵犯着作权为由,分别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

国际互联网上传播他人作品是否需要取得作品着作权人的同意。

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五条第7六2项、第7八2项之规定,于1999年9月18日分别作出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停止使用案件涉及的原告的作品;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在其网站主页上刊登声明,向原告王蒙等六原告致歉,致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该义务,法院将根据判决书内容自行拟定一份公告,刊登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的电子版主页上,有关费用由被告负担;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各赔偿经济损失1680元、720元、1140元、5760元、4200元、13080元,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各166元;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

世纪互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上诉人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是正确的,其确定的公开赔礼道歉方式及赔偿数额亦无不当之处,该判决结果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十条第7五2项,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上诉人世纪互联公司负担。

分析:所谓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依据我国着作权法第十条第7五2项之规定,是指“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从此规定可看出,我国着作权法对于作品的使用方式采取的是概括式及列举式并用的立法模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作品的使用方式将不断增多。鉴于国际互联网是近几年新兴的一种传播媒介,因此,作品在网络上的使用是制定着作权法时所不可能预见的。虽然我国着作权法未明确规定网络上作品的使用问题,但并不意味着对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不进行规范。依法调整网络上的着作权关系,对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我国现行着作权法的核心在于保护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使用权。若着作权人对作品在网络上的使用行为无权控制,那么其享有的着作权在网络环境下将形同虚设。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也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使用者应征得着作权人的许可。

目前对在网络上使用作品尚无明确的付酬标准,在双方当事人对上诉人的侵权获利及被上诉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均未提供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据上诉人侵权的主观过错、侵权的持续时间、侵权的程度等因素所确定的赔偿数额。

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一审法院所适用的着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即“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是侵权行为,只适用于法定许可的情形,而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不属于法定许可范畴。因此,原审

法院判决

适用此条款有误,应予纠正。

《埃及神话故事》着作权侵权案关于着作权人能否要求经济赔偿

案情简介

同类推荐
  • 今世与来世——人类生死观浏览

    今世与来世——人类生死观浏览

    本书介绍了“古希腊思想家对生死的思考”、“佛教的因果轮回说”、“活佛转世制度”、“伊斯兰教的生死观”、“长寿主义的生死观”等。
  • 优秀教师师德的8项修炼

    优秀教师师德的8项修炼

    本书描述了一位农村教育者眼中、手中、心中的中国农村教育,是一部真实的农村教育人的人生写真。
  • 做整个的校长

    做整个的校长

    《做整个的校长》是作者从事校长工作一年多以来的工作总结和人生体悟,包括励志演讲、学习思考、日常管理、教育教学、家校共建等方面的心得体会。孩子的培养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如果具体到一所学校,初中三年的学校教育虽然是这个过程的一部分,却马虎不得。需要注意的是,过程里面虽然有主有次,但没有重要和不重要之分,如果说清楚哪些是重要的、哪些是不重要的,而你仅仅选择了重要的,可能在你今后的人生过程中永远不可能有机会回头弥补丢掉的东西,就像柏拉图走过整个麦田也没有摘到象征爱情的最大、最饱满的麦穗一样。
  • 红崖湾的秘密——1978年陇西率先实行包产到户实录

    红崖湾的秘密——1978年陇西率先实行包产到户实录

    本书反映了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前那个特殊时代背景下,县委和公社领导顺应农民群众的生产要求,冒着极大的政治风险,率先搞包产到户的自觉尝试。
  • 志愿者之歌

    志愿者之歌

    本书第一章是北京交通大学的志愿者志愿服务岗位全景展示———每个志愿者送上的奥运寄语;第二至第五章分别是场馆志愿者、媒体运行服务志愿者、城市运行志愿者、媒体村服务生自己写作的岗位服务事迹与心理成长轨迹记录;第六章记录学校的条件保障团队在志愿者背后默默地付出;第七章是对奥运志愿者的特殊组成成员的访谈;第八章是“奥运精神与青年成长成才”课题组的一部分研究成果。
热门推荐
  • 狂龙退隐

    狂龙退隐

    令世界知情人士闻风散胆的超级王牌杀手乔叁,却因心中的一个过错,退隐江湖潜伏在繁华都市,变身成为最底层的可悲小人物。树欲静而风不止,一系列或有预谋或突发的事件之下,乔叁不得已重出江湖,正所谓一遇风云变化龙,至尊王者归来后的种种手段让整个世界也随之起舞!
  • 网游之新时代

    网游之新时代

    一个奇特意识的融入,我多了一份苦难。一个超级任务的出现,我不得已进入游戏。为了一些人,为了某些事,我在游戏中锻炼。后面的路还有很长,我要坚持走下去,艰难啊!这个十分关键的游戏,开始只是为锻炼自己而已。后来,我的任务就在这游戏里面展开了,为了和平!看一个故事,讲一个故事,听一个故事,记下这个故事。我的这个故事,会讲很久很久,要看很长很长………………
  • 管理学知识全知道

    管理学知识全知道

    社会在交流中不断融合,各学科之间相互渗透。管理学也逐渐与经济学、哲学、社会学、心理学、数学等各种学科不断融合,管理研究的层次在不断深入,管理理论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但更多的时候,人们需要的只是能够实际操作的、简便的、高效的组织管理原则。企业的管理涉及人力资源、财务、组织、生产经营等各个方面,《管理学知识全知道》介绍了企业管理的常识、战略决策、制度执行、成本利润、识人用人、市场营销、权利使用、团队精神、企业创新、企业文化等方面。《管理学知识全知道》具体阐述了企业管理人如何更好地管理企业,为读者展现了全新的管理知识大全。本书由静涛主编。
  • 社交礼仪全书(智慧必读丛书)

    社交礼仪全书(智慧必读丛书)

    本书内容包括:社交形象礼仪重要、如何在社交场所展现自己、用幽默去体现你的修为、用赞美去表现你的社交热情、举止之间表现风度等。
  • 淡黑天下之绝夜冷王

    淡黑天下之绝夜冷王

    她从小和哥哥相依为命,哥哥很疼她。她是一个废柴,而哥哥却很有天赋,但她真的就是一个废柴吗?
  • 青少年励志成长丛书:茁壮成长的智慧

    青少年励志成长丛书:茁壮成长的智慧

    本书内容包括:举止文明、有自立能力、不畏惧困难、有谦卑的品行、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善于与人合作、善于动脑筋、热爱劳动等。
  • 网游之霜风乱舞

    网游之霜风乱舞

    外表冷漠内心更冷漠的白小霜,被好友拉进一款游戏,从此开始了爱恨情仇的头疼岁月。大事不乱,小事不断,温柔陷阱外加绝情背叛,还有一二三四数枚帅哥,排排坐坐等你去看,霸道冷静的沈凌风,风骚腹黑的南宫乱,外加痴情温柔的高峰痴的你四处乱窜,机灵可爱的绝世萌宠,形态各异的妖魔鬼怪,传份功力还带买一送二,咦?送的啥?╮(╯▽╰)╭唉~~~~一个躲你肚里三年不出的小麻烦儿。
  • 灭九州

    灭九州

    当个人都在听天由命的时刻,他站了出来。为什么天地如此不公,作为天神就必定可以掌管他人生死么?天地命数须虔诚,常言对错天定夺。此世不公难违抗,逆天而行灭九州。
  • 呓语惊醒梦中人

    呓语惊醒梦中人

    这些都是自己曾经做过的梦,跟神秘学无关,零零碎碎记录了有两年,仍在记录之中,有些跟现实串成了可以写下的故事,有些跟现实交汇成无法分别的沉浸.黑暗的光明的真挚的的荒唐的压抑的释放的、真的假的,信到不敢再信不信到无法克制去信,却都是人生.
  • 绝倾天下:废材逆天三小姐

    绝倾天下:废材逆天三小姐

    她做完任务,原本就想退出组织,却没想到背后被捅了一刀;穿越异世,连叹倒霉,她居然摊上了个"废材体质"。世人皆以为她天性懦弱,却不知道她天生就是个腹黑的主,更没想到,绝顶废材竟是超级天才!当她第一次遇到他,心里腹议:这二货就是那个妖孽王爷??而在她口中的"二货"可是楚澜国被誉为"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第一妖孽",当她与他相遇,会擦出怎样的火花?且看他们一起携手,逆反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