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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私了=化了(2)

作为一位从事审判、研究工作十多年,出过数部法律专著,其中三部著作荣获过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青年法律专家,对新出现的案例,总有一种职业的敏感和兴趣。周洁诉青海人民出版社一案,他先前已有所闻,但未知其详情。听了赖副总编的介绍和解释,反应敏锐的刘克希当即意识到,青海人民出版社方面的意见基本上是正确的,但青海人民出版社过于强调周洁是在故意的心态下状告该社而构成侵权,恐怕不是问题的关键。他认为,从法律上讲,是否构成侵权并不都是以故意为前提,而且此案构成侵权的界限不在于周洁提起诉讼而在于周洁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已超出了诉讼范畴。也就是说,即使周洁事先不知道《欲神》是非法出版物而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自己散发的"事实"的真实性未尽"充分注意"和"一般注意"义务,造成他人名誉损害,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再则,明知不是青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欲神》,仍然状告青海人民出版社,硬将青海人民出版社拖入一场本来与此无关的漩涡,有一种"恶意诉讼"之嫌。一回到家的刘克希,顾不上汗流浃背,一种职业的责任感,驱使他连夜疾书了《周洁状告青海人民出版社的法律思考》长文。

7月27日,上海文汇报第三版以头条位置全文刊登了该文,由于周洁诉青海人民出版社一案在此之前早已被新闻界"炒"得沸沸扬扬,此文一发表,立刻引起海内外法学界及有关部门的反响。青海方面读了此文后,深有同感,又得知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司法》杂志上不久前刚发表颇有见地、受到审判界重视的论文《试论"新闻源"侵名誉权的法律责任》,其作者也是刘克希。了解到该作者在南京工作,便及时通过电话向他咨询了与此案有关的法律问题。言语中除了表示谢意外,还流露出想委托他代理此案。当时刘克希考虑到工作较忙,未明确答复。

但青海方心诚意切,又多次来电咨询法律问题,并表示该社确实需要法律援助。诚意终于感动了一颗正直的心,刘克希破例答应代理此案。但他向青海人民出版社提出了一个条件:代理此案纯尽义务,不收分文。

刘克希出山了,他踌躇满志。但始料未及,他从此便陷入了一场并不是以法律来决定胜败的官司之中。

反诉驳回满怀信心另行起诉刘克希首先全面查阅分析了大量有关此案日趋升温的新闻报道,了解了有关事实,着手做的第一件事,是代理青海人民出版社提起反诉。7月20日,他连夜乘火车赶往上海,翌晨将反诉状递交到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反诉周洁召开新闻发布会散布虚假事实,侵害青海人民出版社的名誉权。刘克希回宁后不久,未料法院以"人身权不适用反诉"为由,口头通知不接受反诉。

反诉被驳回,出师不利的刘克希,心里隐隐有一种难以说清的感觉。对此事,我国司法界有人明确指出,周洁诉青海人民出版社一案和青海人民出版社诉周洁一案,完全可适用反诉,这样既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法院审理,也可以防止自相矛盾的审判结果。一二年后两案件的一审判决和裁定书自相矛盾,恰恰不幸被言中,这是后话。

事不宜迟。反诉不成,刘克希又出一计:建议青海人民出版社另案起诉,他向青海人民出版社说明了另行起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青海人民出版社在郑绍功总编辑的主持下,全社领导经慎重研究,决心挺起腰杆,讨个公道--另案状告周洁。8月10日,青海人民出版社正式将诉状递交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周洁召开新闻发布会,散布虚假事实,侵害青海人民出版社名誉权。此时,新闻界有识之士意识到:倘若青海人民出版社当初反诉成立,在这场诉讼中最差也只不过打个平手;现在另行起诉,自然就要冒可能败诉的"诉讼风险"。这种原因,不难看出。但是,青海人民出版社"讨个公道"的决心既定,已不顾什么风险了。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人说,既然周洁和青海人民出版社都有受害的一面,并案调解或许是个很好的方案,也有人说,为洗清自己而将一盆污水故意泼打在无辜者身上是否合法,通过另案起诉来"讨个说法",冒个风险也值得。

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且说这场名誉权连环诉讼案,中级法院曾多次召集双方交换意见,进行调解。特别是,7月15日,青海为郑重起见,曾特委托当时任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的朱春辉同志专程来沪,寻求解决此案纠纷的方案,朱春辉曾数次去上海中级法院,并提出了要求周洁道歉、消除影响的方案。然而未能如愿。或许这也是青海人民出版社在此之后不得不反诉、另案起诉的原因。朱在下榻处曾不无感叹地对前来采访的记者说:我的工作也很忙,五十多岁的人不远万里来上海半月有余,周洁再忙,对这与自己有切身关系而对青海人民出版社损害很大的案子,不应该连面都不露一次。他还说他是带着诚意来上海的,看来只好带着遗憾回青海了。

其后不久,青海人民出版社却出乎预料地接到法院的开庭通知。对此,他们法院指出:周洁诉青海人民出版社一案先于青海人民出版社诉周洁一案两个多月立案,为何前案不开庭而后案先开庭?回答是:前案是原告继续提供证据。青海人民出版社代理人向合议庭当场提出:周洁在前案中永远不可能提出胜诉的证据,怎能为了一位名人的面子,没有胜诉的证据就由她继续提供,难道不能胜诉就永不开庭?

一审开庭孰是孰非发人思考1993年11月15日。一早,上海中级人民法院门口人如潮涌。上海两大电视台、两大广播电台以及解放日报、法制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上海法制报、消费报、法学杂志等众多报刊记者,纷纷涌进民事大法庭……

上午9时整,这起世人瞩目、影响巨大的名誉权纠纷案,正式宣告开庭审理。青海人民出版社法定代表人郑绍功因病没有到庭,全权委托刘克希、桂博二律师出庭代理;周洁因拍电影不能到庭,委托朱洪超、江宪二律师出庭代理。

原告方青海人民出版社当庭出示了周洁的两份书面声明、大量报纸和其他证据,证明周洁"明知"、"应知"《欲神》不是青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而未尽"充分注意"、"一般注意"义务,不负责任地召开新闻发布会,散布虚假事实,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构成了侵害青海人民出版社的名誉权。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周洁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开散发的两份"书面声明"的内容是否事实。

对此,被告方周洁的代理人江宪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根本不成立,周洁是向新闻界提供了客观、真实的事实的。周洁起诉青海人民出版社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因为到目前为止,原告没有向法院提供排他的证据证明《欲神》非原告出版,周洁到现在也不知道《欲神》是不是青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如果真知道是谁出版的,那就不到法院而到工商局去告真正的出书人了。

原告代理人刘克希反驳:被告所谓的客观事实,就是《欲神》这本书印有"青海人民出版社"七个字,但这绝不可能证明这本书就是青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

请被告代理人当庭回答并不要回避这一问题--《欲神》这本书到底是不是青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至于要青海人民出版社"提供排他的证据",这完全违背我国民事诉讼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此案应当由周洁举证证明青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了《欲神》。否则,不妨按照你们的逻辑来个类比推理--假定张三在公开场合宣称李四道德败坏、耍流氓,难道李四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证据,而且是提供"排他的证据"证明自己品行清白、道德高尚、从未耍过流氓?如果不能提供"排他的证据",就要认定李四"道德败坏、耍流氓"是"客观、真实的事实"吗?假定被告代理人的观点成立,那么青海人民出版社是否也可以按被告方的做法,明天就根据《欲神》一书封面、封底有周洁的肖像和扉页上印有"青海人民出版社"几个字,捕风捉影地起草一份诉状递交给法院,并于第二天召开一大型新闻发布会,公开宣称"周洁为追求经济利益,伙同不法书商,盗用本社名义出版了《欲神》这本黄色下流不健康的书?"如果这一"新闻"被广泛传播扩散,青海人民出版社可以不负责任吗?如果这样,岂不陷入一场永无休止的"混战"?法律能肯定这种"混战"为合法吗?!

周洁方代理人没有回答这些问题。也许是难以回答,或许是不屑回答。

时至11时30分,审判长宣告休庭。唇枪舌剑,力求胜诉各展风采下午1时,继续开庭。双方代理人就举证责任和侵害名誉权的"四个要件",分别展开了极其精彩、几近白热化的四轮辞令角斗,力求胜诉……

其中,主观要件是激烈辩论的重点。青海人民出版社代理人指出,周洁明知、应知青海人民出版社没有出版过《欲神》,仍召开新闻发布会散布青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了《欲神》等虚假事实,主观过错明显。第一,6月16日上海东方广播电台电话采访青海人民出版社法定代表人郑绍功总编时,郑总编当即告之:"青海人民出版社从来没有听说过《欲神》这本书。我可以负责地告诉你,青海人民出版社没有出过这本书。"当采访记者进一步问:"青海人民出版社肯定没有出过《欲神》这本书?"郑绍功明确回答:"没有,没有,没有,没有!"并指出"这是不法书商盗用青海人民出版社名义"。这一电话采访录音,于6月17日上午分别两次向海内外播出,周洁不可能不知道(笔者注:二审开庭时,周洁的律师当庭承认周洁听到了这一广播)。第二,6月17日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明确告知周洁及其律师,青海人民出版社已公开否认出版《欲神》,但周洁及其律师未采取补救措施,致使人民日报等进一步扩大宣传。第三,本案正式立案时间是6月18日,周洁在本案立案前就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其行为与诉讼并无联系。况且,即使在立案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只要散布虚假的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周洁的代理人辩称:《欲神》上印有青海人民出版社的大名,周洁就可以理所当然地状告青海人民出版社,其后召开新闻发布会散布的就是客观真实的事实。青海人民出版社的名誉权、名称权在周洁起诉前就已受到侵害,因此根本不是周洁新闻发布会所致。

青海人民出版社代理人进一步辩驳:《欲神》上印有青海人民出版社的名称,与《欲神》系青海人民出版社出版是截然不同的两码事,怎能据此认为新闻发布会上散布的是客观真实的事实?你们有一丝一毫的证据能证明"青海人民出版社最近出了一本《欲神》的书"之类事实吗?至于不法书商盗用青海人民出版社名义出版《欲神》,这是不法书商侵害了青海人民出版社的名称权,周洁召开新闻发布会,是侵害了青海人民出版社的名誉权。这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

周洁的代理人放弃了对这些问题的进一步深辩。

庭审直至6时许,审判长方才宣布闭庭,并宣告将择日作出判决。

庭审一结束,各家新闻单位就抓紧采访。

上海电视台记者采访赖兆黎副总编时,赖副总编说:这场诉讼一直很艰苦,到目前为止人力不谈,返往上海几趟,就经济上我们已花去了不少费用,加上青海人民出版社名誉被害,今年的图书征订数量明显下降。我们既在打这场官司又在想方设法追查不法书商,我们将协助有关部门用悬赏来捉拿真正的"元凶"。

电视台还特意对几位旁听记者采访,其中解放日报记者陈斌的话引起在场人们的关注。他说:这场诉讼,更应反省的还有新闻记者。在周洁一案的最初报道中,新闻传媒几乎都未经调查核实,而是按周洁一面之辞,有闻必录,急切公之于众,以求轰动效应,可以说,这是一种很不严肃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难怪青海方面极为不满,拍案而起……

当晚,市民们在上海两大电视台和两大电台,分别看到、听到了主要庭审过程和现场采访。翌日,文汇报、解放日报、新民晚报等,都详细报道了庭审情况,并从不同角度提出了深刻思考。

刘克希心里煞是得意,因为从整个庭审效果来看,原告方几乎在每个问题上都占了上风,官司定胜无疑。

不服判决慷慨陈词意味深长1994年1月8日,这是一个对中国人来说很吉利的数字,但对青海人民出版社及其委托代理人来讲却是一个难堪的日子。因为那天上午9时,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了一审宣判:"本院认为:被告周洁为书刊市场出售署名青海人民出版社,的《欲神》一书侵其人格权提起诉讼的行为已经实施,此后向新闻界发布消息所披露的内容并没有超越其同法院起诉的内容。因此,原告诉称被告向新闻界提供虚假事实不能成立。青海人民出版社是否出版《欲神》一书侵害周洁的人格权,这有待于该案的审判结果来确定。……原告诉称被告侵害其名誉权不能成立。特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青海人民出版社败诉!

青海人民出版社原以为在这场厮战中稳操胜券,没想到竟会如此败走麦城!显然,他们对此判决结果毫无思想准备,根本没料到一审会彻底败诉。

青海人民出版社只有代理人刘克希一人到庭听取宣判。宣判后,他愣了足有十秒钟,方才从震惊中反应过来。他作出剧烈的反响,当庭发表了措辞强硬的意见:"今天的判决,彻底否定了我们的诉讼目的。这是保护当事人和律师举行不正当的新闻发布会。通过前次开庭,笔录、录音、新老证据将证明一切。当有人亵渎法律、游戏法律的时候,做一名法律工作者,我将不惜以身护法,以身殉法,甚至不正常地以身试法!事实将证明:上海黄浦江上宁可少建一座大桥,但不能没有坚强的民主与法制!不能没有法制面前的人人平等!因为没有后者,动摇的将是我们整个社会的根基!真理是压不垮的!!!"显然,他所说的"少建一座大桥",是报刊上宣传的周洁将她拉来的赞助,在黄浦江上建造第四座大桥--"贵妃大桥"。

与此同时,法庭里所有的摄像机、录音机、照相机对准了刘克希……如此剧烈的法庭言论,在上海滩是很少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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