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推荐人大党委会或政府组成人员人选,应当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的意见。其党员应积极贯彻党委意图,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的人选应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被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法律程序提出并介绍所提人选的有关情况。在推荐选拔干部时要注意选拔一定数量的年轻人(其中也包括一定数量的妇女),以使各级领导班子的年龄构成趋于合理,达到承上启下的目的。根据中发(1995)2号《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通知》的规定:中共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和所属司局领导班子。部委正职中,应有一定数量的50岁左右的干部。部委领导班子中,45岁左右的干部至少要有1名。司局级领导班子中,40岁左右的干部至少要有1名。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领导班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正职中,应有一定数量的50岁左右的干部。50岁以下的干部,党委领导班子中要有3名,政府领导班子中要有2名;其中45岁左右的,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各1名。市(地.州、盟)、厅局领导班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市(地、州、盟)党政正职中,40岁左右的干部应当有一定数量。市(地、州、盟)党政领导班子中,45岁以下的干部要有2名;其中40岁左右的干部要有1名,厅局领导班子中,40岁左右的干部至少要有1名。县级党政班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市、旗)党政正职中,35岁左右的干部应有一定数量。县(市、旗)领导党政班子中,35岁以下干部至少各有1名。选拔年轻干部必须德才兼备的原则,切实做到择优而任。他们不仅应当有知识、懂业务,胜任本职工作,而且首先应当成为忠于马克思主义,坚定地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的骨干。选拔时一般要坚持逐级提拔,要扩大民主,充分走群众路线,坚持分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拓宽识人视野和选人渠道,注重实绩,坚持选贤任能,做到干部领导职务能上能下;加强培训,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强化监督。对特别优秀者可以破格任用。经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明确属不称职者要果断地进行调整,对拒绝组织调整者,由组织上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者予以免职。允许本人根据自己的工作能力、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申请辞职,但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由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人大常委会决定前,如果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了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加以分析。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按照有关程序暂缓选举、决定,也可重新推荐人选。如果党委认为人选不宜改变,或认为所提意见不全面或与事实不符,应当作出解释或者说明。由党委推荐,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适当时候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由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在进一步酝酿后继续推荐。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7.提名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后,由政论任命。
8.协商
换届时,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应按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三、回避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国家公务员凡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工作。同一行政首长,包括同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任职回避范围。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藉任职。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除外。
四、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
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办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的有关事宜,并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任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按下列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
(1)国务院任免各部、委员会的副部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驻联合国有关常设机构及部分国际组织的代表、副代表,驻外总领事及相当职务;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厅、局、委员会的副厅长、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各行政公署的专员、副专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相当职务;
(3)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局、委员会的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相当职务。
(4)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各委、办、局(科)的副主任、副局(科)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的国家公务员职务。
(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任免的其他国家公务员职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任免本级人民政府任免以外的国家公务员职务。
国务院各工作部门任免的司级非领导职务,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工作部门任免的处级非领导职务,自治州、设区的市各工作部门任免的科级非领导职务,应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备案。
五、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考核
1.考核内容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考核标准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2.考核结果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国家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3.考核结果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