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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1)

教学目的、要求: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职业病的范围,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前期预防的规定,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了解刑法、行政处罚法、劳动法的概念及规定,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

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难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教学内容: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1.1《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1.刑事犯罪

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事处罚的,都是犯罪。

2犯罪的特征实施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实施了违法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会过失;实施的违法行为具有应

受惩罚性。

3刑罚刑罚是指审判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一种强制处分。刑罚只适用于实施刑事法

律禁止的行为的犯罪分子。4)犯罪构成

犯罪的构成又称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犯罪的客体;犯罪的主体;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

5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2.安全生产犯罪

依法处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是3种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执法主体是法定的司法机关,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最终的司法判决。

4.1.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1.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下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指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1.3关于矿山生产安全犯罪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治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2月28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共12条,其内容包括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量刑情节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一、刑法的基本理论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刑法的性质和任务,贯穿于刑法始终的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是我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2.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事法律领域的具体化。

3.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根据其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相适应。

安全生产领域内刑事犯罪同样以上述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贯彻定罪与量刑的始终。

(二)犯罪的基本理论

1.犯罪的定义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事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的基本特征是指犯罪行为区别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核心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犯罪必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对于某一社会形态中的利益具有严重危害的特性。这是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不道德行为的最大区别之处。第二,犯罪必须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不仅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了外在的刑法规范,同时也表现为行为人对于人们内在的刑法感情的背离。第三,犯罪必须具有应受刑事处罚性。刑事处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某种行为一旦定罪,国家就必然进行刑事责任的苛责,并且刑事责任也只能加诸于犯罪。犯罪的上述三个基本特征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同时,这三个基本特征对于认定安全生产相关领域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具有重大意义。

3.犯罪构成的要件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首先,犯罪构成所要求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都必须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其次,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综合;最后,犯罪构成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说明的是犯罪成立所要求的基本事实特征,而不是一般的事实描述,更不是案件全部事实与情节不加选择的堆砌。应当指出,犯罪构成要件是说明案件情况的最重要的事实特征,并且必须在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与情节的基础上进行。

按照我国犯罪构成一般理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个要件。具体来说:

犯罪客体,就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犯罪主体,就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规定了两种类型,一种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另一种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

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分为故意与过失两种情形。

这四个要件是任何一个犯罪都必须具备的。犯罪构成从根本上说明了犯罪成立的基本条件,对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大的意义。只有精确地界定了犯罪构成要件,才能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4.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与中止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是故意犯罪行为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几个不同的形态。这些形态都是相对于犯罪的既遂而言的,而犯罪的既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构成某一犯罪的一切要件。犯罪的预备、未遂与中止,都只存在于故意犯罪的情况之下,而且都是在实现犯罪目的的过程中发生的。

《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的预备,是着手犯罪前的一种准备活动,是犯罪的最初阶段。"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这一后果只能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是负刑事责任的依据。从主观方面来说,凡法律规定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的人的故意或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从客观方面说,某种行为侵犯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某些行为从表面上看已经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然而实际上并不危害社会,不负刑事责任。如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实施有益于社会的行为等。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行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从理论上说,刑事责任的归责要素应当包括主观恶性、客观危害、刑事违法三个方面,满足上述三个要件,达到刑事责任的年龄,同时不具有法定免除刑事责任事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6.刑罚的基本理论刑罚权作为国家制裁犯罪人的一种权力,是国家的一种统治权,是国家基于其主权地位所拥有的确认犯罪行为范围、制裁犯罪行为以及执行这种制裁的权力。它不仅仅是一种使用刑罚的权力,实际上是决定、支配整个刑法的权力。刑罚是指审判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一种强制处分。刑罚只适用于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的犯罪分子。在我国,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严格根据法律来适用,其目的是打击反抗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惩罚和改造罪犯,以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刑罚首先具有剥夺功能,剥夺功能意味着对犯罪人某种权益的剥夺;其次具有威慑功能,是指行为人因恐惧刑罚制裁而不敢实施犯罪行为;再次刑罚还具有改造功能,是指刑罚具有改变犯罪人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使其成为社会有用之人的作用;最后刑罚具有安抚功能,是指国家通过对犯罪适用和执行刑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受害人及其家属要求惩罚罪犯的强烈报复愿望,可以平息和缓和给受害人以及社会其他成员造成的激愤情绪,使他们在心理上、精神上得到安抚。

(三)安全生产犯罪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有是一条,这就是说,如果违反了其中任何一条规定而构成犯罪的,都有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主要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不报或谎报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执法主体是法定的司法机关,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最终的司法判决。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有关人员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生产、作业的安全是各行各业都十分重视的问题。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一点问题都有可能导致正常生产秩序的破坏,甚至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同时,生产安全也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危害生产安全同样会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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