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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劳动保护(1)

1.怎样理解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是为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而采取的各种保护措施和保护手段。劳动保护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管理三部分。

我国历来重视劳动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先后颁布了众多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的劳动保护主要是研究劳动环境中一切对劳动者有害的因素,并针对这些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而采取有效的措施,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

2.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到劳动保护?

我国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涉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两个方面。劳动保护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等。

3.用人单位应当怎样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我国法律对保障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有何规定?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作了如下规定:

(1)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

(2)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

(3)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5.用人单位应怎样改善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的生产安全和职业病防治问题。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及职业病防治措施。从事矿山、建筑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作业的农民工上岗前必须依法接受培训。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生产安全监察工作力度,严防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做好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保证在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6.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什么权利义务?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7.应怎样改善农民工的生活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规定,要关心农民工的生活,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1)卫生部门。卫生部门要做好农民工的计划免疫和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农民工集中居住地的环境卫生和食物安全检查制度,严防发生群体疫病传染和食物中毒事件。

(2)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安排的宿舍,必须具备一定的卫生条件,并保证农民工的人身安全。

(3)当地政府。在农民工居住较集中的地段,当地政府应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改善公共交通和环境卫生状况。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等具体办法,帮助他们解决务工就业期间的医疗等特殊困难。

8.建设行业应采取哪些措施来改善农民工的生产安全条件?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的生产安全问题,加强劳动保护工作。要结合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活动,改善施工现场工作条件,加大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力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避免发生意外伤亡事故;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本地区建立建筑业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9.在改善农民工的生活条件方面建设行业应做好哪些工作?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规定:

(1)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农民工生活条件。

(2)用人单位提供的农民工居住地,要具有必要的基础设施,具备正常的居住条件。为便于对农民工的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农民工居住区,实行集中管理,改善居住条件。

(3)对农民工居住地要建立环境卫生管理检查制度,防止发生群体传染性疾病。要加强对农民工食物安全的检查,严防食物中毒事件。

(4)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把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关,禁止向农民工出租危房等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确保农民工的居住安全。

10.我国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符合什么安全要求?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11.在劳动合同中,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应怎样明确安全事项?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12.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安全管理应符合什么要求?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13.生产经营单位在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方面应符合什么要求?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14.在安全生产方面,工会享有什么权利,可执行哪些职能?

《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时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16.在安全生产方面,从业人员享有哪些权利?

《安全生产法》规定:在安全生产方面,从业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7.在安全生产方面,从业人员有哪些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在安全生产方面,从业人员的义务有:

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8.何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遵守哪些规定?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称为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质量检验单位必须按《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执行。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19.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据和原则是什么?

发放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防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发放劳动防护服装的依据和原则是:井下作业;有强烈辐射热、烧灼危险的作业;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防寒服装。

20.发放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需符合什么要求?

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对特殊防护用品应建立定期检验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各级劳动部门、工会组织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防护服装的式样,应当以符合安全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21.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包括哪些方面?

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2.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职工的健康及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保护女职工健康并能繁育健康的下一代。它是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内容包括四个方面:(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2)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3)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4)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即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

22.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在经期不能从事哪些劳动?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禁忌从事下列劳动: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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