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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劳动争议(4)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2)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35.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当事人应当注意哪些诉讼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1.起诉不符合条件。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2.诉讼请求不适当。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3.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限一般为两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4.逾期改变诉讼请求。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5.授权不明。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6.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7.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8.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9.不提供原始证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10.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11.证人不出庭作证。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12.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13.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14.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15.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6.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17.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36.怎样确定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法院?

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由于劳动争议诉讼是不服仲裁裁决提起的,因而通常情况下劳动争议诉讼的第一审由做出该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规定相一致;二是有利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而且也有利于案件的及时、正确处理。

37.劳动者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取得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人和劳动争议诉讼原告的资格?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人和劳动争议诉讼原告必须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特殊情形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其他与此紧密联系的其他关系,劳动争议也只能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因此,能够作为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人和劳动争议诉讼原告的必须是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

劳动者的具体范围包括:

(1)与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员;(4)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这里所指的劳动者不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国家公务员及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2)务农的农业劳动者;(3)现役军人;(4)家庭保姆。

用人单位的具体范围包括:

(1)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企业合法注册并具有独立用工权的分支机构;(2)中国境内的个体、经济组织;(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所谓“特殊情况例外”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之外的人或组织也可以作为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诉人或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告,这些情形包括:

(1)劳动者死亡的,应由其近亲属作为申诉人或原告;(2)用人单位正处清算阶段的,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可作为申诉人或原告;(3)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告。

2.必须与争议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且认为自己的权益已被侵犯。

如果与争议标的没有利害关系或虽然有利害关系,但只是间接的,那么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不能作为仲裁申诉人或诉讼原告启动法律程序。如果与争议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却是争议标的的受益者并非受害者,那么也不能成为仲裁申诉人或诉讼原告。这里的利害关系就是指合法的权益受到影响。

3.必须要有具体的仲裁或诉讼请求以及相应的事实和理由。

要成为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诉人或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告,必须首先要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明确且具体的请求的事项,即仲裁请求或诉讼请求,否则仲裁机构和法院便无从裁判;其次,这些请求不能是凭空提出的,必须要有一定的事实和理由作为依据,否则仲裁机构和法院同样无从裁判。

38.何为劳动争议仲裁或劳动争议诉讼共同当事人?

劳动争议仲裁或劳动争议诉讼共同当事人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中,一方或双方人数在两人以上,具有共同的争议标的,由同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管辖的当事人。分为必要共同当事人和普通共同当事人。

39.具备哪些特征的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并不是所有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争议都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限于下列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主体限于:

(1)中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

(2)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人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我国有些争议不能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问题发生的争议就不属于劳动争议。

40.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可按照哪些程序解决?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解决: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2)调解解决。不愿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

(3)仲裁解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一般也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作出裁决。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诉讼解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41.如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按几下步骤进行:

第一,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如果超过规定的时限,当事人有可能丧失申请仲裁的机会。

第二,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写明职工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第三,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另外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

42.当事人应当向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这是指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体现就地及时处理争议的原则。但一些重大案件就需由市或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具体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比如有的省规定,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中央和省属单位以及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属单位以及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其他争议案件则由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由上级仲裁机构指定。

43.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对于劳动者要求先行给付被拖欠的工资或医疗费,应如何裁决?

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劳动者因为急需用人单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资或医疗费,而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要求用人单位先行给付。对这种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和医疗费。这样规定能够及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体情形包括:

(1)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

(2)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企业如不执行,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其他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继续审理。

当事人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4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需要多长时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由于案件情况复杂,在60日内不能结案,需要延期的,经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这体现了劳动争议及时处理的原则。

45.如何处理当事人拒不履行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和裁决书?

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裁决书在15日内未起诉的,期满后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办理。在执行中,对于企业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或者不给福利待遇的,人民法院可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通知银行或者信用社扣划应付的工资和应享受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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