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开茶话会,研究怎样给孔教授庆祝80大寿。讨论的中心是买蛋糕呢?还是蒸寿桃,或者是切长寿面?孔庆良主张买蛋糕,孔献宝主张蒸寿桃。庆良图方便快捷,又赶新潮,献宝希望隆重大方,符合传统。献芹说:“还是蒸寿桃吧,老爷子一辈子不吃蛋糕,嫌蛋糕音近糟糕。我也不赞成吃蛋糕,又烧腊烛又冒烟,污染食品太历害,尤其是吹腊烛时那口秽气,连唾液都喷出来了,叫人怎么吃呀?庆寿当然要吃寿桃了。我来蒸吧。”庆良媳妇会说话:“姑妈说蒸寿桃就让姑妈蒸寿桃吧。我们负责买寿酒。”小新说:“表兄买两瓶茅台,别的不喝。”庆良说:“没问题,表妹买两只全聚德的烤鸭。”孙玉华说;“好吧,我准备几斤好羊肉,支一座大火锅,热气腾腾,红红火火。大家热热闹闹地喝几杯!”
第二天大清早,大家就收拾屋子,轮流下厨,准备筵席。
孩子们把龙凤花烛也点上了,大寿字中堂也挂好了,两边的对联也挂上了。八仙桌也摆上了。孙子孙女们帮爷爷奶奶把新衣服也穿上了。客厅的音箱也启动了。准备磕头的地毯也铺好了。老爷子、老太太把红包也准备足了。寿筵也就正式开席了。
孔教授夫妇坐正席,女儿女婿为客,居左而就位,儿子媳妇居右而就位,外孙女和孙女婿居父母下位而坐。孙子和孙媳妇也居父母下位而坐。两个孩子坐在太祖父母身边取乐。
孔献宝夫妇上寿桃,女儿女婿上寿酒。儿子、媳妇祝父母健康长寿,女儿女婿祝父母长寿健康,然后就要磕头,孔教授夫妇乐呵呵地说:“罢了,罢了,你们也都是有儿孙的人了,我知道你们孝敬就是了,坐下喝酒吧。”
孙子孙媳和外孙女、外孙婿过来磕头,孔教授夫妇又说:“也免了吧。”但孔献宝夫妇说:“他们免不得,不磕头没有红包的。”说说笑笑的都磕过了,领了红包坐在自己的位子上去了。两个孩子欢天喜地的说:“太祖爷,万寿无疆!太祖奶长寿健康!”每人磕了三个响头,领了红包还不罢休,还要给爷爷奶奶磕头,爷爷奶奶赶紧说:“给你们爹妈磕吧,他们有红包。”于是孩子们便给各自父母磕了头,把父母的红包也赚去了。乐得孔教授夫妇前仰后合,连说:“有趣,有趣!”于是全家轮流向孔教授夫妇敬酒,孔教授夫妇因为上了年纪,只是举杯而已,儿孙们各尽各兴,共进一餐团圆饭,同饮一壶祝寿酒。孝子贤孙,男女老少,无不欢喜。
八、敬老之礼的法律保障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给全国敬老之礼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得国家公民到六十周岁以后,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享受依法可以享受的权利。
关于家庭赡养与抚养事宜,法律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九、敬老之节
为了倡导全社会尊老敬老,1989年,国家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全国敬老日,或曰老人节。
农历九月初九,俗称重阳。因为古代以九为阳数,九月又逢九日,所以叫重阳,这一天为重阳节,古民俗,在重阳节蒸粉作糕,号曰重阳糕,上插小彩旗,以示节日氛围。杜甫《九日》诗云:“重阳独酌杯中酒,抱病起登江上台。”古人在这一天常登高作诗。唐中宗九月九日临渭亭登高作诗,诸臣同赋,薛稷得历字韵云:“愿陪九九辰,长奉千千历。”
九月九日登高风俗始于南朝梁代。据吴均《续齐谐记》记载,汝南桓景,从费长房游学,累年,长房谓之曰:“九月九日汝家当有灾,宜急去,令家人各作绛囊,盛茱萸以系臂,登高饮菊花酒,此祸可除。”景如言,举家登山。夕还,见鸡犬牛羊一时暴死。长房闻之曰:“此可代也。”登高之说从此而始。后代登高渐渐失去避灾之义,而变成登高望远。健身舒心的一种活动。例如王维《九月九日忆山东兄弟》诗云:“遥知兄弟登高处,遍插茱萸少一人。”唐朝郭震《秋歌》之二诗云:“辟恶茱萸囊,延年菊花酒。”从此之后,每年九月九日,人们纷纷佩戴“茱萸囊”,用以避邪。因此称九日登高之会为茱萸会,重阳节也称茱萸节。晋朝周处《风土记》云:“以重阳相会,登山饮菊花酒,谓之登高会,又云茱萸会。”唐朝张说《湘州九日城北亭子》诗云:“西楚茱萸节,南淮戏马台。宁知洹水上,复有菊花杯。”杜甫《九日蓝田崔氏庄》诗云:“明年此会知谁健,醉把茱萸仔细看。”
茱萸无非一种植物,有山茱萸,吴茱萸、食茱萸三个品种。生于川谷,其味香烈。人人喜欢。
自从1989年把农历九月九日定为老人节之后,中国老人有史以来第一次有了自己的节日,这对于促进全国尊老敬老新风尚的形成,确有积极意义。
十、老年优待证
为了提倡全社会敬老、各级党委成立了老干部局,政府系统也成立了老龄委员会。老龄委员会还特地印制颁发了老年优待证。
举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待离休干部规定(宁党办[1999]26号)
1、可免购门票进公园、植物园、游乐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点)、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等场所。
2、为老年人医疗保健提供优先服务。各级医院、疗养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在挂号、就诊、收费、取药、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的标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
3、在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设置“老年人优先”的标志,可优先购票、检票、优先上下火车、汽车和飞机,司乘人员要提供方便和给予照顾。
4、可免费进收费的公共厕所。
5、对涉老案件,各级法院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应给予法律援助。
6、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兴办的老干部、老年人经济实体,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帮助,在税收上按照宁老干发[1995]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照顾。
7、农村老年人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8、对百岁以上老人(含百岁),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每年老人节或春节要登门拜访慰问。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不执行上述规定。1999年4月28日
十一、老年大学和老年活动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老干部政策,为了正确处理老龄社会的诸多问题,各省市自治区都举办了老年大学和老年人活动中心。使老人们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许多老人从各自的工作岗位上退下来,去学书法绘画、音乐舞蹈、文学欣赏。提高道德修养、审美观念、艺术风韵,实现健康长寿,心旷神怡。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老龄政策和老龄事业,这是一项伟大的创造,是对世界老龄事业的极大贡献。
十二、伦理亲疏与遗产继承
血缘关系的远近,维系着伦理关系的亲疏。礼仪体现在伦理方面,就是要说清楚上下行辈之间的称呼。
伦理行辈都有两条线索。
父亲系列:
本人称父亲的父亲为祖父(爷爷)
本人称父亲的母亲为祖母(奶奶)
本人称父亲的祖父为曾祖父(太爷)
本人称父亲的祖母为曾祖母(祖奶奶)
本人称父亲的哥哥为伯父(伯伯)
本人称父亲的嫂子为伯母(或曰大妈)
本人称父亲的弟弟为叔父(叔叔)
本人称父亲的弟媳为叔母(婶儿)
本人称父亲的姐妹为姑母(姑姑)
本人称父亲的姐夫妹夫为姑父
母亲系列:
本人称母亲的父亲为外祖父(老爷或外公)
本人称母亲的母亲为外祖母(姥姥或外婆)
本人称母亲的兄弟为舅父(舅舅)
本人称母亲的兄弟媳妇为舅母(或曰妗子)
本人称母亲的姐妹为姨母(大姨二姨)
本人称母亲的姐夫妹夫为姨父(或曰姨丈)
同胞兄弟姐妹之间,先生者为兄为姐,称哥哥或姐姐,后生者为弟为妹。
本人称叔伯父之子为堂兄或堂弟。称叔伯父之女为堂姐或堂妹(以生日先后为序)
本人称舅父母之子为表兄弟,之女为表姐妹。
本人称姑父母之子为表兄弟,之女为表姐妹。
本人称姨父母之子也为表兄弟,之女为表姐妹。
夫妻各自对于对方的长辈或平辈称呼口径一致。但丈夫称妻子的父母,在书面上常写岳父母。在与外人谈话时也称岳父母。
妻子对于丈夫的父母日常称爸、妈,但与外人谈话时常称公公婆婆。这是为了区别,并无他意。
在伦理关系上,究竟谁亲谁近,古代有古代的分析,今天有今天的法律。特别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便应有个讲法。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无行为能力的继承权、受遗赠权,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继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权男女平等。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出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