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闻古先哲王立学官,掌教国子以六德、六行、六艺,三教备而人道毕矣。《礼记》曰:“化人成俗,必由学乎。”学之于人,其用盖博。故立太学以教于国,设庠序以化于邑,王之诸子、卿大夫士之子及国之俊选皆造焉。八岁入小学,十五入太学,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是以教洽而化流,行成而不悖。自天子以至于庶人,未有不须学而成者也。
国家自永淳以来,二十余载,国学废散,胄子衰缺,时轻儒学之官,莫存章句之选。贵门后进,竞以侥悻升班;寒族常流,复因凌替驰业。考试之际,秀茂罕登,驱之临人,何以从政?又垂拱之后,文明在辰,盛典鸿休,日书月至,因藉际会,入仕尤多。加以谗邪凶党来俊臣之属,妄执威权,恣行枉陷,正直之伍,死亡为忧,道路以目。人无固志,罕有执不挠之怀,殉至公之节,偷安苟免,聊以卒岁。遂使纲领不振,请托公行,选举之曹,弥长渝滥。随班少经术之士,摄职多庸琐之才,徒以猛暴相夸,罕能清惠自勖,使海内黔首,骚然不安,州县官僚,贪鄙未息,而望事必循理,俗致康宁,不可得也。
陛下诚能下明制,发德育,广开庠序,大敦学校,三馆生徒,即令追集。王公已下子弟,不容别求仕进,皆入国学,服膺训典,崇饰馆庙,尊尚儒师,盛陈奠菜之仪,宏敷讲说之会,使士庶观听,有所发扬,弘奖道德,于是乎在。则四海之内,靡然向风,延颈举足,咸知所向。然后审持衡镜,妙择良能,以之临人,寄之调俗,则官无侵暴之政,人有安乐之心,居人则相与乐业,百姓则皆恋桑梓,岂复忧其逃散而贫窭哉!
今天下户口,亡逃过半,租调既减,国用不足,理人之急,尤切于兹。故知务学之源,岂惟润身进德而已,将以诲人利国,可不务之哉!
本章主要讲授现代公文礼仪,所以,上举二例古代公文,只是做为衔接对比而设,不作注解。
(二)现代公文简介
我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从事文秘工作的公务员必须学会公文处理工作,以便将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公文由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
我国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工的原则。凡属于各级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要以行政机关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行文,也不要请求以同级党组织名义或同级党组织与行政机关联合名义行文。党组织要求与同级行政机关联合行文的,如公文内容既涉及党的工作又涉及行政工作,可以联合行文;如公文内容只涉及党的工作的,可建议由党组织行文。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不得对党组织作指示,交任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的规定,确保国家机密。上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下级行政机关办公室的公文处理业务,负有指导的责任。
1、公文的种类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1)命令(令)、指令
发布重要的行政规章,采取重大的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本级机关管理权限内的有关人员,改变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发布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命令(令)、指令一般只限于各级人民政府使用。
(2)决定、决议
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用“决定”。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3)指示
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4)布告、公告、通告
公布本行政区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5)通知
发布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6)通报
在本行政机关所属范围内表彰突出的先进事例,批评严重的错误,传达需要周知的重要情况,用“通报”。
(7)报告、请示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8)批复
答复下级机关请示的事项,用“批复”。
(9)函
同级机关之间、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涉及对方职权的事宜等,用“函”。
(10)会议纪要
传达本机关召开或主办的会议的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与会单位和有关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会议纪要”。
2、公文的格式
公文的一般格式由标题、发文字号、签发人、密级、紧急程度、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名称及印章、发文时间、附注、抄送机关、制文单位及发出时间、印发份数等部分组成。
(1)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公文标题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即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公文种类。
上行的公文和平行的公文,标题可以不冠发文机关名称,但必须在正文末尾用文字落款。下行的公文一般应冠发文机关名称,正文末尾不落文字款。
公文标题中除批转法规性文件外,一般不加书名号。
(2)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文种代字、年号、顺序号。几个机关联合发文,可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机关代字应使用规范化的简称。本机关简称可能与其他机关简称相混淆的,拟定机关代字时应报上级机关办公厅(室)备案。新设立行政机关启用发文字号前要向上级机关办公厅(室)备案。
年号一律使用全称并括于方括号内。年号和顺序号一般使用阿拉伯字码。
(3)公文一律加盖印章。主送上级人民政府的公文,一律在发文字号右侧注明签发人。
(4)秘密公文应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5)紧急公文应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6)“请示”一般只在文件开头写一个主送上级机关。如需要同时送其他上级机关,应用抄报形式。
(7)正文应简明扼要,层次清楚,文字简洁。公文层次标识一般分别使用以下字码:
第一级用“一、二、三……”。
第二级用“(一)、(二)、(三)、……”。
第三级用“1、2、3、……”。
第四级用“(1)、(2)、(3)、……”。
一般公文应尽量避免采用多级层次结构。
(8)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注明附件名称和顺序。
(9)上行、平行公文和在标题中不冠发文机关名称的下行公文,一律在正文之后落文字款。落款应使用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几个机关联合发文,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10)发文时间以领导签发的或会议讨论通过的日期为准。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用小于标题字号的另一种字体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11)抄送机关依上级机关、平行机关、下级机关次序排列。同一层次的抄送机关依党、政、军、群顺序排列,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另起一行列于抄送机关最后。
(12)公文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公文缮印用字应规范化,批语用三号楷体,正文用三号或四号仿宋体,标题用二号宋体;打字应采用三号或四号仿宋体。
(13)公文纸一般用十六开型(长二百六十毫米、宽一百八十五毫米),左侧装订。布告、公告、通告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行文的规则
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请示上级机关决定的问题,属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直接向有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行文。各地之间需要协商解决的问题,应当直接行文,不要报上级人民政府转办。经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可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但应把双方的意见同时上报。
政府各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互相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和有关规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
(1)凡属于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宜,均以部门名义直接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