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府各部门需要商请同级其他部门解决的问题,应直接行文。
(3)政府各部门提出本级专项工作的建议、意见和工作部署,需要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协同执行的,原则上可经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批准后,注明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主管部门行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
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抄报直接上级机关。
(5)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在自批准之日起的三十日内,统一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将规章文本、起草说明、备案报告等有关材料,一式二十五份报送国务院备案。
各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应报送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政府各部门的重要行文,应抄报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抄报上级有关部门。
(6)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问题,未协商一致,也未经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政府各部门一律不得各自向下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有关部门行文。
同一级人民政府可以联合行文;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行文;政府各部门可以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由主办机关先行审核后再送协办机关会签,最后由主办机关领导签发。
(7)各级行政机关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抄报越过的机关。
请示的公文,一般应一文一事。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也不要同时抄报下级机关。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上报公文,应根据内容写明主报机关和抄报机关,由主报机关负责答复所请示的问题。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时,应同时抄送另一上级机关。
(8)上行的公文必须按规定的份数报送。份数不足的,收文机关可以要求发文机关补足。
上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文一般为二十份;上报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文件的份数,由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9)减少重复行文。贯彻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公文,属于一般性表态或没有实质性内容的,可以不行文,而将原文翻印下发。凡能面对面协商解决和口头(电话)请示报告的问题,应当不行文。
(10)经过批准在报刊上发表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如不另行文,应在报刊发表时注明。
4、公文的办理
公文办理一般包括登记、分办、批办、承办、催办、拟稿、审核、签发、缮印、用印、传递、归档、销毁等程序。
凡需要办理的公文,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根据内容、性质和紧急程度,送领导人批示或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办公厅(室)应随到随送,并提出办理时限。
国务院和上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下发的公文,由下级人民政府各相应部门办理;直送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按主管领导人批示办理。
各级人民政府交有关业务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办理的公文,主办机关应认真负责地进行办理,并及时向批办机关的办公厅(室)答复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不得推诿或拖延。各级办公厅(室)转交同级有关业务部门征求意见的公文,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提出办理意见,并由部门正职领导人或主管该项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字。
下级机关请示上级主管部门的公文,上级主管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和答复。
办理公文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的问题,主办机关应主动与有关部门或地区协商、会签。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要如实反映。
已送领导人批示或交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厅(室)要及时催阅催办,防止延误和漏办。对领导人批示的执行情况、结果和公文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人报告。
以各级人民政府名义报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各业务主管部门的请示事项,由与请示内容直接有关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联系催询。上级机关的答复应及时送政府有关领导人阅悉,并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草拟公文应注意:
(1)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应加以说明。
(2)情况要确实,观点要明确,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文字要精练,书写要工整,标点要准确,篇幅要力求简短。
(3)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时间应写具体的年月日。
(4)公文中的数字,除发文字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百分比、专用术语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码者外,一般用汉字书写。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相关的数字要吻合。
(5)计量单位要使用国家统一实行的法定计量单位。
(6)引用公文应注明发文时间、机关、标题和文号。
(7)用词要准确、规范。在使用简称时,应先用全称,并加以说明。不写不规范的字。
(8)有关业务部门代本级人民政府草拟文稿,应经部门有关负责人审核,并经部门领导人签批;如涉及其他部门分管的业务,还应协商、会签。代拟文稿应送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审核,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在将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本级机关行文,公文内容、文字表述、文种使用、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各级行政机关发出的公文,由机关领导人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由正职领导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有的公文,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根据授权签发。
各级领导人审批公文要认真负责,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时间。
草拟和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公文稿纸规格要统一,不要在左侧装订线处签批或修改。
(9)上级机关下发的公文,除绝密或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下一级机关的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转发。翻印时要严格控制发放范围和翻印数量,并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和数量。秘密公文一律由机要打字员(或可靠的机关内部打字员)、机要印刷厂(车间)印制,不准到一般印刷厂和社会誊印机构印刷复制。汇编内部文件需按权限报批。
(10)经领导批准,可以采用复印、传真方式行文,按正式公文传递、办理和保存。
传递秘密公文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文件安全。在有机要通信条件的地方,应由机要通信部门传递。重要公文要由专人传递。不得将秘密公文交由无关人员代传。
5、关于公文的立卷与销毁
(1)公文办理完毕后,机关文书部门应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其范围是:本机关制发的公文,上级机关下发的公文,下级机关的请示报告以及其他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2)在报刊上发表的公文,如不另行文,公文定稿和载文报刊一式两份由制文机关的文书部门存档。
上级机关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有保存利用价值的,亦应交由机关文书部门鉴别后存档。
(3)个人不得保存应存档的公文。
公文立卷应根据其特征、相互联系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保证齐全、完整,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有条件的可立两套案卷,即正本卷副本卷,副本卷只存公文的印制件。
(4)立好的案卷,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5)其他机关人员查阅本机关公文案卷,必须持有介绍信,在指定地点按指定案卷、张页查阅。经本机关文书部门同意,查阅者可以摘抄有关文件内容。摘抄秘密公文的内容不得外传,用后交机关文书部门销毁。成卷公文不得外借。
(6)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由机关文书部门鉴别,经办公厅(室)主管领导人批准,可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要进行登记,有专人监督,保证不丢失,不漏销。销毁方式采用焚烧,送造纸厂磨成纸浆等方法。严禁将应销毁的公文当作废品出售。
以上这些规定,公务员是必须遵守的。其中包含着上下级之间,平行级别之间的公文来往礼仪,也包含着敬业自守的职业道德,也包含着处理公文的专业知识,应该认真学习。因为这些知识不但在党政机关工作需要,在任何企业工作都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