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重点
支持规范/评价宣称的程序
权力和诠释学推论
互为主体性的认知
文化权力的推论
第二个阶段的初步重建分析,主要是针对规范/评价的存有论范畴。主观状态的重建,特别是像身体姿势、说话语调的表达等主观参照也都包含在内。这一章将讨论研究者可用的程序,以及用以支持规范/评价重建的有效性。至于支持主观重建有效性的步骤则将在第十一章讨论。
意义重建的有效性条件不是很容易掌握,因为研究者的重建通常发掘出一些前所未见的内隐性文化特征,以至于需要用一些比较不常见的形态来表达。因此这些重建甚至对于研究对象本身来说,也会有一种奇怪而陌生的感觉。那么,研究者如何避免将自己的信念加诸在他人身上,以确保研究免于遭受质疑呢?以下的程序可以用来减少研究免于遭受这样的质疑:
1.使用第三阶段的一些技巧
访谈及团体讨论(将在第十章讨论),基本上能帮助研究对象产生他们自己的重建分析。研究对象本身的意义重建乃是检证有效性最有力的途径,而这种重建有赖于研究者在访谈与团体讨论等程序时,以一种非引导式(nonleading)的方式从旁辅助研究对象,其意义重建才能顺利完成。
2.针对重建执行研究对象检核,以平衡权力关系
在研究过程中,绝对有必要在某些重点上,与研究对象直截了当地分享你所做的意义重建。研究对象检核可以安排在访谈尾声的时候进行,方法是让研究对象看你所做的部分意义重建,或是重建依据基础记录的那些段落。检核中应该要求研究对象针对这些资料提出意见。
若是研究对象并不同意你所做的意义重建,这时你就必须判断是否是自己的错误。假使你认为你已经做了正确的重建,只不过是说出超出研究对象自身所能觉察的,或者是所用的字汇超出其理解的范围,那么,你还是有道德上的责任,把他们的看法视为另一种观点,并且纳入你最后完成的报告中。这样一来,读者才能对你与研究对象的诠释做一比较,并自行决定要采信哪一种。
3.善用同侪检核法来检查重建中的偏见或遗漏
能够帮忙检核重建是否恰当的同侪,乃是第二阶段建立可信的重建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关键。从开始重建分析的阶段,就要和同侪针对你的分析展开对话,并在整个第二阶段中与该同侪就重建分析持续互动。同时把每一次的对话做成记录,并且把它附在最后完成的报告的附录中。
4.运用长期投入,以期研究者尽可能取得局内人的观点
与研究对象有愈长期的观察与/或互动接触,则研究者的诠释推论也就会愈正确。第六章已概略说明诠释学推论所涉及的各个明确阶段。显然地,你观察研究对象愈长或者与他们互动愈多,你的诠释性推论精确的可能性就愈高。
5.使用段落分析
这个用词出自于Agar的小册子SpeakingofEthnography(1986:36—38)。人们建构互动依据的是一些个人所信持的意义及文化信念,重建分析就是将此类通常比较内隐或习焉不察的意义与文化信念加以比较深入而细腻地阐明。大部分重要的重建是针对那些在许多观察所见的社会惯例与互动中,经常有作用的意义或文化主题,重建如此的意义有助于解释常见社会惯例与互动样态之所以如此的道理。一旦重建了一些广泛应用的意义或文化主题,就可以从基础记录中抽取几条段落,并检核这些段落是否合乎已重建的各种意义或文化主题。如果不相符合的话,那可能是因为你的重建还欠缺某些东西,或者你所选择段落情境牵涉到另外的文化主题。通过访谈可以提供研究者一些线索来解释不相符合的原因。
6.使用反例分析
反例分析很类似上面所提的段落分析。如果你相当确定你所重建的行动者时常运用某一些文化主题,但是却又发现记录中有几个事件似乎和该主题不符合,那就必须为此不符合之处提出解释。或者是你的重建有错误,或者是这些事件涉及了不同的文化主题。毕竟行为者在行为时总是会援引各种不同的文化主题,所以反例并不能完全否定你的重建。不过,可能性还是有的,所以你还是得找出这些反例,并一一作出解释。
务必要将同侪检核、研究对象检核、反例分析/段落分析作成记录,并把这些记录放在最后研究报告的附录中。
规范/评价重建中的推论
重建规范/评价参照所进行的推论过程,在本质上就是诠释学的运作,而这种诠释学的推论所运用的主要途径并不是观察与多元进路。诠释学推论需要尽可能贴近第一人称、第二人称及第三人称的立场,从而审视其日常例行活动样态或惯例,这样一来才能掌握局内人的观点。重点在于要懂得如何采取研究对象所持的观点或立场。一旦取得了局内人的观点或立场,也就可以针对规范/评价的参照加以推论与阐明。
第六章对于诠释学推论的本质有更详细的解说,同时也列出了诠释学推论的不同阶段。在此,我要谈的诠释学推论所根据的是实用主义的真理概念。我们要特别注意权力及其和真理的关系。
权力与诠释学推论
权力会影响研究者对于客观范畴的推论。同样地,权力当然也会扭曲研究者针对规范/评价范畴所做的推论。研究者必须让研究对象针对重建提出质疑,并且将他们的看法记录下来。研究对象的说法必须在分析中享有特权,并且要让研究对象对于自己的看法有信心。他们应该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与经验,而不因受研究者的地位所影响而有所退怯。
有关规范/评价的重建,另一个有趣的问题是关于权力与知识之间的关系。假定研究者与研究对象间的权力尽可能地平衡,也就是彼此互动条件达成了“理想的言说情境”(idealsPeechsituation)(Habermas1981;McCarthy1978),在此情境下,双方对于沟通互动以至于知识建构的贡献趋于平衡。接着问题就是,有什么样的条件或结构因素来决定研究对象对研究者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说法?对于客观参照宣称的同意与否,解决之道是多元进路的原则。如果,趋近理想言说情境,也就是所有研究对象有均等的发言地位,那么,通过多位观察者与多种仪器的重复观察,应该更能增强客观参照宣称的有效性,也会增强对于研究记录的共识。
但是,多元进路的原则并不能解决对于规范/评价宣称的分歧看法。对于一些研究构念的意义,不论重复观察或多次的团体讨论,也难以用来支持规范/评价参照的宣称,更别说是诠释学的重建了。假使权力关系是平等的,那到底是什么因素决定了是否认同规范/评价宣称呢?如果没有人强迫你同意某种价值或规范,那么让你同意它的又是什么因素呢?
互为主体性的认知
规范/评价宣称是说明什么是好、坏、对、错,或是适当与否的陈述。行为者在认可某些规范/评价的真理主张时,同时也把个人旨趣(interest)考虑进去了(关于旨趣的概念将在十二、十三章再行讨论)。有三类不同的旨趣:策略、物质,以及社会/心理的旨趣。策略与物质上的旨趣通过允许每个人各取所需的价值与规范而获得支持(例如:“要让人能选择自己的工作”)。社会/心理的旨趣所关心的,则是人类对于自我认同与个人尊严等需求。个人通过所认同之团体的价值与规范,建构出“我是谁”的自我身份认同感,从而实现或满足个人的社会/心理旨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