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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旅游法律关系中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11)

2.如果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3.如果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部分是由于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仍要承担责任。

(四)承运人对延误旅客、行李运输的责任

《民用航空法》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上述规定中的“航空运输中”是指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仅对在其责任期间造成的旅客、行李迟延运输负责,而不对在此期间外因其他运输方式的延误造成的损失负责。而且“延误”是指承运人未能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旅客、行李运抵目的地点。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一般指承运人的班机时刻表,或者机票上载明的旅客抵达目的地的时间。此外,从国际航空司法实践看,航班的撤销也做延误处理。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承运人只在因延误造成损失时才承担责任,如果延误没有造成任何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责任。法律之所以作如此规定,首先,并不是所有的延误都可能造成损失,因此,在虽然发生延误,但并未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其次,并不是一出现延误就会给每个旅客或托运人造成损失,只有当旅客或托运人因延误遭受损失时,承运人才承担责任。这就要求旅客或托运人负责举证其某项损失是由延误造成的,并列举出延误所造成损失的具体款项。再次,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是指因延误而给旅客或者托运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不包括因延误给旅客或托运人造成的精神损失,如给旅客造成的身体上的不便、不适等。至于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是仅指直接的经济损失,还是既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也包括间接经济损失,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如果承运人能够履行其举证责任,证明其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或者根本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可以不承担责任。

案例4—5

2004年12月,从桂林飞往海口的HU7335航班因故延误,132名乘客滞留近六小时。当日,航空公司对滞留乘客做了安置处理,并于事后补偿每名乘客200元。10名乘客拒绝接受200元补偿,集体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航空公司作出“真实的解释”,并赔偿每名乘客经济及精神损失费500元。法案审理后作出了判决,原告因不能举证航班延误六小时对其所造成的损失及缺乏赔偿标尺而败诉。

点评

我国《民用航空法》关于承运人对延误旅客、行李运输责任的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2004年6月26日,国家民航总局公布了《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了当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除按照民航有关规定做好服务工作外,航空公司应根据不同延误时间的实际情况,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方式可采用支付现金、票款打折和赠送里程等,航空公司应根据并尊重旅客本人意愿。但是目前我国尚未对航班延误的赔偿标准及其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五)承运人责任的免除或者减轻规定

《民用航空法》规定,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请求时,经承运人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上述规定中,“索赔人”主要是指旅客或其代理人。如果旅客在航空运输中死亡,索赔人即为旅客的继承人或其代理人。“旅客以外的其他人”,是指旅客的代理人、继承人或该继承人的代理人。关于旅客、行李运输中承运人的免责问题,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在旅客、行李运输中,损失如果完全是由于索赔人的过错造成的,应当免除承运人的责任。如飞机发生空中颠簸,承运人通知旅客系好安全带,但某旅客不听乘务员的吩咐而未系安全带造成撞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免除承运人的责任。

(2)在旅客、行李运输中,损失如果是由于索赔人的过错促成的,应当根据促成此种损失的程度,相应减轻承运人的责任。如旅客将一活的动物作为一般行李托运,未向承运人申明。承运人误将该活的动物运往旅客目的地以外的地方,致使该“托运行李”延误,该活的动物因延误时间过长而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旅客的过错程度,相应减轻承运人的责任。实际上,也就是根据承运人的过错和旅客的过错程度,使双方分摊因其共同过错造成的损失。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的行为或者不作为。如旅客在托运行李时负有申报危险品的义务而没有申报;旅客的代理人在代旅客提取行李时不慎将行李摔坏等。

案例4-6

2002年10月,家住北京西城区的蔺女士从美国乘CA986航班回京。当她在首都机场提取行李时,发现其交运的行李箱拉链已被拉开,自己专门为老伴购买的保健药品和为家人购买的数码照相机、钻戒和化妆品等价值9000余元的物品丢失。虽经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努力查找,蔺女士丢失的物品终未找到。按照飞机票上所标注的内容和《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航空公司经与蔺女士协商后,为蔺女士赔偿了3000余元。

点评

客票及行李票是航空公司与旅客形成运输关系的重要契约合同。当您拿到飞机票时,首先请仔细阅读旅客须知中相关内容。各航空公司都在机票中标明了在交运行李内不准夹带的物品等内容条款。如果当初蔺女士看了机票,或找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了解行李交运的范围,就不会将数码照相机和贵重首饰等物品放在交运的行李内,从而减少或避免行李运输中对其造成的损失。机票上同时也明确地告知旅客,航空公司对行李的赔偿责任是在免费行李额范围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六)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

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是指发生重大的航空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承运人,一般情况下,即航空公司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赔偿的法律制度。我国《民用航空法》关于航空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是对《民法》中一般民事损害赔偿原则,即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的原则作出的特殊规定。规定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航空运输业和航空保险业的发展,公平维护航空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一制度,当航空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行李物品灭失、损坏的损失数额没有超出法定责任限额时,承运人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旅客或者托运人;当损失数额超过责任限额时,承运人仅在法定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法定限额以外的损失数额不予赔偿。因此,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通过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将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在一定数额范围内,以达到保护承运人利益、使承运人不致过度赔偿而破产的目的。当然,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不仅考虑到对承运人利益的保护,也要考虑到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这种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一般体现在允许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另行约定高于法定责任限额的赔偿责任限额。就该合同而言,该赔偿责任限额一经约定即取代法定责任限额。一旦发生损失且损失额巨大时,承运人将要在双方约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1.关于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具体体现为我国《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该规定主要内容有:

(1)适用范围的规定。即该规定适用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身体损害赔偿。作为承运人的责任范围是旅客在航空器内或者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死亡或者受伤,在此责任范围内,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证明责任的规定。即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不可抗力或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如果承运人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由旅客本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3)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即承运人按照该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此外,旅客可以自行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运输人身意外伤害险。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得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如前所述,除了法定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外,法律允许旅客可以就旅客的人身伤亡及延误,事先与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行政法规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一旦发生了旅客人身伤亡及延误时,承运方即应在约定的赔偿责任内承担责任。

2.关于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但是,旅客可以同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本项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2)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

(3)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332计算单位。

以上规定所称“计算单位”,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其人民币数额为法院判决之日、仲裁机构裁决之日或者当事人协议之日,按照国家外汇主管机关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对人民币的换算办法计算得出的人民币数额。

依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在国际航空运输中也实行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如某航班发生延误造成某旅客乘下一经停地点的飞机,同时该旅客在该航班的飞行中又因故受伤,航空公司对该旅客的赔偿责任数额既包括因延误造成的误乘飞机的票款,还包括因旅客受伤引起的各种费用,但是二者之和不得超过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16600计算单位;对超过16600计算单位的部分航空公司不予赔偿。

无论是在国内航空运输还是在国际航空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制,只要能够证明在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那么,承运人无权援用上述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即承运人不仅无权援用法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同时,也无权援用约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将承担无限责任。

§§§第三节旅客铁路运输管理

铁路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在我国各种交通工具中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它承担着全国年客运量的50%左右和货运量的60%左右,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双休日制度的实行,外出旅行正在成为一种生活休闲时尚。为了适应国内旅游事业繁荣发展的需求,增强铁路在旅游客运市场上的竞争力,铁路在推出快速客车和夕发朝至客车的同时,安排开行了旅游列车,为人们到旅游胜地旅游提供了方便、快捷、舒适的服务。目前,到全国旅游地都有直通客车开行,没有终点客车的旅游景区站点也安排了适当停车时刻,预留了铺位或座位。此外,铁路为不断适应客运市场需求,满足广大旅客旅行的需求,根据客流情况开行了假日列车,为利用双休日外出旅游的旅客提供了方便的旅行条件。现代铁路运输业的发展,为旅游业的发展作出了极大的贡献。

一、旅客铁路运输的基本规范

我国《铁路法》主要对铁路运输、铁路建设、铁路安全与保护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现就与旅游业关系密切的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一)铁路运输企业的义务

《铁路法》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经营管理,切实改进路风,提高运输服务质量。”该条法律是对铁路运输企业的义务性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的义务就是为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提供运输服务。因此,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始终把为人民提供良好的运输生产服务,切实做好各项工作放在首位;应当不断改进铁路的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企业管理,真正做到优质、高效、全面地为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提供各种运输服务活动。

(二)铁路运输有关安全的规定

《铁路法》规定:“公民有爱护铁路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人破坏铁路设施,扰乱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问题不仅是铁路部门的事,它同时也是全体公民的重要义务。只有依靠全体公民的共同努力,才能从根本上保证铁路运输安全,保证铁路运输的畅通无阻。因此,每个公民都应从法律的高度来认识自己的义务,维护铁路运输的安全,使“人民铁路人民爱”的宣传宗旨能够落到实处。

同时,《铁路法》又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这一规定有以下三层含义:

1.必须保证旅客的乘车安全

旅客旅行的目的是为了从一地到另一地,在旅行过程中安全是旅客的第一需要。铁路承运人在运送旅客过程中必须把保证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确保旅客列车的运行安全。

2.保证货物、行李的安全和完好

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的目的是要实现上述物品的位移;铁路运输企业运送上述物品的主要义务也是要保证这些物品的完整和安全。这不仅是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做到的,也是民事平等主体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3.保证列车安全正点到达目的地

安全正点是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运输服务的基本义务之一。保证正点到达目的站的基本含义,是要求铁路的旅客列车必须按列车运行图规定的时间开出始发站和到达目的站。旅客旅行有一定的计划性,如果铁路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发车和到达旅行目的站,则势必打乱旅客的旅行计划,使旅客在精神上、物质上受到损失。因此,作为运输企业,应当提高铁路运输的正点率。

案例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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