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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旅游法律关系中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12)

2002年3月,赵先生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前往桂林旅游。临行前接受组团社的推荐,购买了旅游意外保险。在乘火车前往桂林途中,火车车窗的玻璃突然被一块飞来的石头击碎,将靠窗而坐的赵先生扎伤。事后,赵先生向旅行社索赔。旅行社说,此事故纯属意外,不是旅行社的责任,赵先生应向保险公司索要旅游意外保险赔偿。但保险公司却认为,旅客在火车上发生意外,应由铁路客运部门负责赔偿。

点评

《铁路法》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在客运期间发生的事故,旅客应该向铁路客运部门索赔。如果说是第三者的责任,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在本案例中,游客赵先生在乘车途中被火车车窗玻璃扎伤属于意外事故,铁路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赵先生外出旅游,接受组团社的推荐,购买了旅游意外保险,也可以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二、铁路运输合同及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铁路运输合同

《铁路法》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铁路运输合同是《铁路法》的重要内容。铁路运输企业在多年的运输生产活动中,虽然每时每刻都在同旅客打交道,但对体现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关系一直不明确,特别是旅客运输。旅客持有旅客车票,与铁路产生旅客运输关系,但车票的法律属性如何,它是什么性质的文件都不明确。在实践中,一直把客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视为运输合同或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铁路法》明确规定了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单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合同的组成部分,把它们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给明确了,因此,铁路运输合同是《铁路法》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正确理解和认识铁路合同,对搞好铁路运输生产,依法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是十分有利的。

(二)铁路运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铁路法》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地站。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地站的其他列车。”旅客旅行的基本目的就是要到达旅行目的地。旅客到铁路车站购买车票,要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具体的车次、时间、到站,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旅客的要求售给相应的车票,则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即告成立。旅客凭车票有权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按照票面载明的日期、车次及时安排旅行;铁路运输企业也有义务按照票面的规定,组织旅客旅行,为乘客提供条件,把旅客及时运送到旅行目的地。

但是,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有时旅客并不能按时乘车。这种情况的发生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1.旅客自身的原因,如情况发生变化、放弃或改变了旅行计划,也可能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发生了误车等情况

由于旅客自身的原因造成不能按时乘车的,其法律后果应当由旅客自己负责,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旅客可以按照铁路的规定,办理退票或改乘其他列车的手续,并缴纳规定的退票或改乘的签证费用。旅客退票实际上是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解除铁路运输合同的请求,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旅客的要求办理了退票手续,则双方之间的合同即告解除。由于是旅客单方解约,则应向铁路部门交纳违约费用,即所谓“退票费”;旅客要求办理改乘手续,实际上是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变更合同的请求,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旅客的要求改签了旅客车票的乘车车次、日期,则与旅客之间成立了新的旅客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改签后的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变更合同的情况下,旅客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向铁路支付签证费及其他规定的手续费。

2.铁路运输企业的原因,如列车晚点、车次取消等。这两种情况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

由于因铁路运输企业的原因而造成旅客不能按照车票载明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退还全部票款或安排乘坐到达相同目的地站的其他列车。在这种情况下改乘列车,铁路运输企业就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事实上,上述法律规定要求铁路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信守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无论是哪一方违反合同、不履行合同义务,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铁路法》还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旅客运输服务工作,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周到,保持车站和车厢内的清洁卫生,提供饮用开水,做好列车上的饮食供应工作。《铁路法》作此规定,是因为铁路运输企业从事运输生产活动,其本身就是为旅客或者托运人、收货人提供服务,其要求就是为旅客提供优质的运输服务。旅客运输是铁路运输企业为公众服务的“窗口”,旅客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路风路誉,因此,做好铁路旅客服务工作,是铁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首要任务。

(三)旅客乘车条件的规定

《铁路法》规定:“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对无票乘车或者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责令其下车。”

旅客乘车旅行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应当持有效车票。所谓“有效车票”,是指必须是铁路车站出售的,有规定的乘车期限、规定的上车车站和票面指定的乘车车次的车票。如果旅客无票乘车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通常情况下,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有关规章的规定补收票款,并加收一定的票款。补收并加收票款是符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因为,旅客持失效车票或者无票乘车,实际上是一种侵害铁路运输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我国民法规定,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实际情况看,旅客无票乘车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旅客是有紧急事务而来不及购买车票;有的旅客是家中有急事而临时要求乘车。对这些情况,如果是经列车长同意上车的,则可以按照正常的票价补票即可,因为这种情况下乘车是经过铁路运输企业同意的。而对于未经列车长允许,旅客自己上车的,旅客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除补收票款外,还需加收票款及有关手续费。

根据铁道部《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的规定,对于不符合乘车条件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无票或者持失效火车票乘车,应自乘车站起至发现时的最近前方停车站止,加倍补收所乘列车的票款。如继续乘车时,可另行补收票款。

2.持用伪造车票或者涂改的车票时,除加倍核收所乘列车区间的票款外,并交公安机关处理。如果持用过期车票、借用、涂改车票的市郊定期客票乘车时,从有效期终了的次日起至发现日止,按票面记载的区间每日往返各一次,加倍核收所乘列车的票款,同时收回原票,并通知其单位。

3.持用票价低的车票,越席乘坐票价高的坐席、卧铺或者越级乘坐高等级别列车时,如经列车长和车站负责人同意的,只补收乘车区间车票的票价差额。如未经同意,则加倍核收乘车区间的票价差额。

4.持市郊客票乘坐非指定列车时按无票处理,应另加倍补收所乘列车的票款。持市郊客票中途下车前程失效;持市郊定期客票中途下车时,应另行补收所乘区间的票价。

5.旅客使用减价票,没有减价凭证或者不符合减价条件的,加倍补收全价票价与减价票价的差额。旅客未按票面指定的车次、日期乘车,车票又未经剪口,应另行补收所乘列车乘车区间的票款。如经车站剪口,应换发代用票。但对错乘后乘车两小时则按失效车票处理。

6.持站台票送客的人员不准上车。如已经上车未及时声明的,应在最近前方停车站下车,补收所乘列车的票款。如在开车后20分钟内仍不声明的,或者有意持站台票上车的,则按无票乘车处理。确因时间来不及买票的,经车站发给补票证或者特殊情况经列车长同意上车的旅客,补收旅客所乘列车至下车站时止的票款。应买票而未买票的小孩,补收小孩票;身高超过140公分持有小孩票乘车时,应补收小孩票与全额票的差额。

7.对违章乘车拒绝补款的人员,铁路列车工作人员可以责令其下车,并编制客运记录,交县、市所在地或者三等以上车站处理。车站对列车和本站发现的上述人员,应通知其单位,追缴应收票款。

案例4—8

2004年湖南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起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名男子在铁轨边死亡,身上没有车票。其亲属孙某以该男子的车票在其同行人李某身上为由,以铁路承运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并提供了一张车票作为该男子乘车的证明。由于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该死亡男子确实就是该车票的拥有人并据以乘车旅行,法院在审查该案事实时,难以认定该男子的“旅客”身份,孙某因而败诉。

点评

目前,我国没有实行记名发售火车票制度,车上的乘客究竟有无旅客身份,全凭一张车票予以认定。《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明确指出:“旅客是指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的人员??”我国《铁路法》也规定:“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可见,车票是据以认定旅客身份,赋予旅客乘车权利,明确铁路承运人运输责任期间以及发生旅客人身伤亡事故后向铁路承运人索赔的重要依据。

(四)铁路旅客运输赔偿原则

《铁路法》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包括:(1)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2)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丢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既不办理保价运输,也不办理运输保险。铁路运输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

上述内容是关于铁路运输赔偿原则的规定,也是铁路运输合同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其中涉及三个概念:

1.限额赔偿

它是指在发生铁路责任赔偿事故时,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实际责任,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如果实际损失低于限额的,则按实际损失赔偿。这就是《铁路法》中关于限额赔偿的规定。

2.保价运输

它是指旅客、托运人在托运货物、行李和包裹时,可以按照货物、行李和包裹的实际价值向铁路运输企业申明价格,并按照申明的价格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在发生物品损坏时,铁路按照申明的价格进行赔偿。保价运输是针对限额赔偿而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因为,在铁路运输中实行限额赔偿制度仅仅是保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对于广大货主或托运人来说,限额赔偿不能满足其对赔偿的要求,这对托运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为了保障托运人的利益和在铁路运输中贯彻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法律不仅规定了限额赔偿,保护铁路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也给托运人要求得到金额赔偿以一条出路,这就是保价运输。

3.货物运输保险

它是指托运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有关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即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办理运输保险。

在限额赔偿上,《铁路法》有一个特点,这就是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行李、包裹和货物的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应当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不适用限额赔偿的规定。

三、《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的主要内容

为了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的赔偿,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铁道部发布了《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规定》明确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自带行李损失,依照《规定》应当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的,均可适用该《规定》。上述规定中的“铁路旅客运输中”是指自旅客经剪票进站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时止。而“旅客”是指持有效车票凭证乘车的人员以及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车的儿童。此外,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随车护送货物的人,也被视为旅客。

(二)限额赔偿规定

铁路运输企业依照《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万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这就是限额赔偿。但是,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上述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此外,铁路运输企业依照《规定》给付赔偿金,不影响旅客按照国家有关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规定获取保险金。

(三)索赔时效

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30日内答复。

(四)免责事由

依据《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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