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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家庭类型与家庭人际关系(9)

此前隋唐时期流传的于义方的《黑心符》就是专门讲如何防范婢妾败家的,结论是对这类女人应当“待之如宾客,防之如盗贼”。不过,有婢妾的是一些上层人家,女人们不事生产专爱门内争斗。因为他们富有,可以花钱买婢妾取乐,即使儿女满堂也毫不掩饰;也正因为他们富有,才经常出现妻妾之间、嫡庶之间围绕家产继承而形成的明争暗斗。至于普通的中下层家庭,娶一房妻子已经很吃力,即使不生育也多是用立嗣(过继)的方式来解决,甚至用租妻(即常说的“典妻”)的方式解决,是没有机会纳妾蓄婢的。

4.守节、离婚和改嫁

寡妇的守节与改嫁是近年来研究妇女地位问题的热点,其实,与这个问题有关的妇女是少数人,因为尽管妇女的寿命比男人长一些,但有改嫁动机,相应地有守节之誉的主要是年轻的寡妇,中老年寡妇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所以据此判断整个妇女阶层的地位问题是很不妥当的。不过,近年来有关论著所指出的这一点是正确的,在宋代即使对少数年轻寡妇(包括离异者)来说,守节还是改嫁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主选择的。

传统说教强调“从一而终”,本意并不是限制寡妇改嫁,主要是为了稳定家庭中的人际关系而反对离异。两宋时期理学(又称道学)兴起,确实极力倡导“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确实把改嫁算作“失节”了。不过,我们应该这样来理解宋代理学家的这类主张:第一,理学在宋代还不像明清时期那样吃香,还在初兴阶段,不仅没有被作为官方政治思想,而且还时常受压抑,《宋史》卷42《7道学传》的序言说“道学盛于宋,而宋弗究于用,甚有厉禁者,”就把这一点说清楚了。第二,即使单就女人改事二夫来说,固然算是“失节”,这在当时也只是一种说教,不是惟一的观念,更不是法律。并且不只是理学家反对改嫁,历代中国传统观念都不可能提倡改嫁,不论是因为离异还是守寡,谁也不会把改嫁视为荣耀的事。所以不能把宋代理学家的作用作过高的估计。宋代的人与历代一样,不只是讲伦理,也讲人性,司马光说父子关系是“天合”,永远不可更改,不能混乱,这是礼、理;夫妻关系则是“义合”,义也叫情,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并且说“义绝则离”,实在不行就可以分开,不只是把这种权力划归男方。当然,与历代一样,宋代人也希望大家都能“克己复礼”,“发乎情而止乎礼义”,用社会的需要来规范自己的本能欲望,不能不顾社会规范随意乱来。

与唐代以前相比,宋代确实开始大力倡导妇女守节,结合当时的特定的历史背景来看,其本意却是政治上的,是以寡妇守节来比照规劝大臣们忠君,但后来的理解把主次颠倒了。“失节”的含义除妇人嫁事二夫外,更主要的是指大臣臣事二君。唐末以来天下无定主,文武大臣“朝比肩,暮北面”,说不定谁突然就当了皇帝。为了保命、升官,谁当了皇帝都去朝拜臣服,出了很多冯道式的大臣,似乎没有传统的忠君思想了。这是统一的赵宋王朝所不能允许的。要改变大臣们的这种“冯道式”的习气,需要回复传统的为臣之道。文人们习惯于从日常生活的“类比”

讲起,通过劝导寡妇不改嫁,来劝导大臣们不事二君,忠于赵家皇帝,这才是理学家们的真正目的。不然的话,寡妇再找个丈夫是不值得理学家们操这么大心的。司马光不算是理学家,也作着同样的努力,他在《资治通鉴》中记载了寡妇李氏被店小二推搡、自断其臂以洁身之事以后评论说:“士不爱其身而忍耻以偷生者,闻李氏之风,宜少知愧哉!”就表明了这种政治目的。

实际上,改嫁也好,“守节”也好,都是民间日常生活的平常事,只是与现代人的观念不同,不被视为个人的事情,而是家庭和家族的事情,受到家族族规的约束,更受到家庭需要的限制,所以宋代人对寡妇改嫁的态度主要取决于实用主义的需要。不改嫁,守住原来丈夫的家,上养公婆,下抚子女,支撑门户,当然是最理想的方式,但是这样做会使作为当事人的寡妇在生活上有很多不便,特别是那些年轻的寡妇,想到此后终身独守空房,生理上和精神上的孤独痛苦就足以打消她“守节”的念头,促使她抛弃虚荣,去追求真实的生活;同时,守节不嫁在实际生活中也会有很多困难,子女幼小的家庭中全靠一个寡母里里外外支撑应酬,加上坏人骚扰、好人躲避寡妇门的习俗,使她们的生活难上加难。可能正是为了解决寡妇守节时候的这种艰难处境,我国古时候还出现了一种“两全其美”的办法,即可以让寡妇在婆家招接脚夫(详下篇)。接脚夫类似姑娘招夫入赘,但这是在婆家招一个男子上门,帮助自己料理家务,抚养前夫子女,赡养前夫的老人。这个男子通常被要求改从妻子前夫的姓氏(甚至名字),称之为接脚夫,俗称坐地招夫。这种方式表明,要求遗孀守“节”只是名义上的,实际上是要求其尽义务。

不过,守节寡居的荣誉也好,招接脚夫的实用性处理方式也好,娘家兄弟姐妹的帮助也好,毕竟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可能让寡妇感受到正常家庭生活的气氛。所以,该改嫁的时候还要改嫁。历代妇女改嫁情况都很多,连“名人”们都常与这类事有关。如东汉刘秀的妹妹守寡,想嫁大臣宋弘,刘秀试探着让宋弘与原配夫人离婚,宋弘表示:“贫贱之交不能忘,糟糠之妻不下堂”,刘秀只好作罢。唐朝太平公主初嫁薛绍,薛绍死后嫁武承嗣,武承嗣死后想嫁给武攸暨。武攸暨不想休弃原配夫人,武则天派人杀了武攸暨的妻子,让女儿与武攸暨结婚了。史臣因此谴责武则天残横,却不觉得太平公主改嫁有什么不好。还有宋朝的范仲淹幼年丧父,随母嫁到朱家,改名朱说,长大以后改回了范姓。他常对儿子和弟子们讲这段经历,激励他们要贫而有志。在讲这些经历的时候范仲淹并没有感到母亲改嫁是丢人的事,所以并不隐讳。张邦炜先生专门统计了《夷坚志》中记述的与妇女改嫁有关的传说故事,借以说明宋代妇女改嫁的情况,发现该书所记的宋代妇女改嫁内容有61处,其中改嫁两次以上的6处,而且南宋多于北宋。说明南宋时期尽管理学作为一种学派已趋成熟,但其社会影响并没有与之同步。

从国法和家法的角度来说,都是允许改嫁的。比如唐宋时期的律令,只是禁止宗室妇女改嫁,至于平民百姓,只规定丈夫死后一定期限内不得改嫁,开始为27个月,最后缩短为100天。对宗室妇女的限制是为了显示尊贵——宗室男子的夫人一般人哪能随便娶走?对平民家庭妇女的限制,则是为了防止寡妇改嫁时无意中带走前夫的遗腹子,所以27个月没必要,但又不能少于100天。对普通家庭的寡妇来说,这等于没有了限制。当然,法律无论在哪个朝代都不可能公开允诺或鼓励寡妇改嫁,所以常有人打官司阻挠寡妇改嫁,但官府通常支持寡妇的选择。南宋时期一个叫阿区的寡妇改嫁了三次,她的小叔为此告她,地方官审断的时候,在认为其失节“固已甚矣”的同时又公开为阿区开脱:丈夫“既死之后,或嫁或不嫁,惟阿区之自择”,别人无权干涉;并斥责其小叔是“小人不守本,不务正业,专好论诉”,予以杖一百的惩罚。有时候还把不允许改嫁作为惩罚有恶行的寡妇的手段,北宋末年一个寡妇在打官司的时候穿了违制的衣服,被知府判“臀杖七十,且守孤孀”,也证明在正常情况下官府不限制这些事情。至于家法,也没有这方面的限制,袁采在家训中还说可以“夫亡改适”。范仲淹在创办救济族人的义庄的时候,制订的从义庄中支付粮款的条文中有这样的内容:“嫁女支钱三十贯,再嫁二十贯;娶妇支钱二十贯,再娶不支”,女子再嫁的时候可以与男子娶媳妇得到同样的资助。

在宋代的史书中经常谈到一些带有谴责口气的改嫁例子,但是谴责的并不是改嫁这件事本身,而是迫使改嫁的原因,有的是子孙为了快点儿分家,有的是官府税役、户等的压迫。李觏在《直讲先生文集》卷3《5哀老妇》中描写了这样一个例子:

里中有老妇,行行啼路隅。自悼未亡人,暮年从二夫。寡时十八九,嫁时六十余。昔日遗腹儿,今兹垂白须。子岂不欲养,母岂不怀居?徭役及下户,财尽无所输。异籍幸可免,嫁母乃良图。牵车送出门,急若盗贼驱。

儿孙孙有妇,大小攀且呼。回头与永诀,欲死无刑诛!

这类记载甚至在《续资治通鉴长编》和《宋史》中也有。与唐代的《石壕吏》对比一下,宋代解决问题的办法不再是让老太太去服徭役,而是让老太太改嫁了。这是不是从一个角度反映出宋代妇女改嫁比以前更普遍了呢?

再嫁的有的是寡妇,有的还是离婚的。通常说来,在古时候离婚权掌握在男方,丈夫对妻子有“七出”的权力,但这只是伦理学家们的一种观点,还不能说是有行政、法律效力的规定,因为历代都没有像理学家们所说的那样,丈夫可以以“七出”之一的原因,用一纸休书把妻子赶出去,这种情况只在故事、戏剧中出现过,在实际生活中基本上是没有的。我们前面已经提到过,在婚姻的过程中女子并非一味地作为工具被摆布,有一定的自主性,离婚的时候也是如此,两宋时期的离婚大致有四种情况和方式:丈夫主动离婚叫“出妻”,因婆媳不和而被休的叫“出妇”,类似于今天的双方同意的协议离婚叫“和离”,还有就是女方可以主动提出离婚。可见离婚权并非完全掌握在丈夫手中。

前面提到司马光曾经说过“夫妇以义合,义绝则离之”,当然是针对男方说的,不过,宋代曾规定丈夫外出三年不归也无音讯,妻子就可以提出离婚,其至丈夫被“离乡编管”,妻子也可以提出离婚。人们常举的例子如龙图阁学士祖某的妻子徐氏很有姿色,祖某位高却形象欠佳,徐氏觉得他与自己不般配,“反目离婚”把祖某甩了;一个姓骆的卖药的经常打骂妻子,妻子“不能堪,与之决绝”了;曹秀才的妻子觉得自己“与夫不相得,仳离而归”。还有从宋代“和离”的离婚案例来看,大都是女方娘家有一定权势,在娘家父兄的帮助下迫使男方同意离婚的,如宰相向敏中的女婿不务正业,整天在外游荡不归,管教无效后向敏中让女儿与其离异了。不论是哪种类型的离婚,都直接和间接地表明女性在婚姻问题上有一定的自主权,而且离婚的女人比寡妇改嫁还快还普遍。此外,在考核州县官的政绩的时候,有一个指标是“鳏寡数少”,也间接地表明了官府不限制而且鼓励寡妇改嫁的意思。

五、宋代家庭与家庭(家族)之间的关系

考察过家庭内部的人际关系之后,我们再看一下同一个家族内的家庭与家庭之间的关系问题,即亲兄弟分家后的家庭关系,也可以说是家庭与家族之间的关系。

亲兄弟分家之后彼此之间只剩下了共同的血缘,没有了共同的财产,而且血缘关系也会随着一代一代的析分越来越疏远;随着同一个父祖家庭析分出来的小家庭的增多,独立性也就越来越强,家庭与家庭之间的关系变成了家庭与家族之间的关系。不过,血缘关系所产生的向心力是难以彻底消失的,同一个家族的人或多或少总会有一种亲近感,各个小家庭之间也会有各种各样的联系。这些联系有财产上的也有道义上的。近年来有社会学者根据社会调查资料对这种现象进行了研究,称之为“分中有继也有合”的现象。实际上这是一种传统,两宋时期已经是这样了。

1.不分的家产与分后复合的渠道

分家析产的时候不仅要平均,而且要把全部家产都拿出来;即使是留给父母的养老田宅,最终也要平均析分。但从分家的实际过程来看,有两种家产却不能分开,一代一代地共同占有和使用。

一是客观上不能分开的家产如水井、碾磨,有时候包括车辆、牲畜等。水井和碾磨适于两家以上合用,一个家庭尤其是小农家庭使用有些闲置浪费;车辆和大牲畜由一家饲养使用时至少有50亩地以上才合算(这是一头牛的耕地限量),而两宋时期的小农家庭通常只有二、三十亩地。退一步考虑,即使不管合算与浪费的问题,多数家庭的父祖在给儿孙分家的时候也没有力量为所有的儿孙都准备一整套的水井、碾磨、车辆和牲畜。这些财物各家都需要,又不能每家一份,也就只能在分家的时候作为特殊的部分,共同占有和使用了。尤其是大牲畜,分家后经常兄弟共用。

二是主观上不愿分开的家产,即以各种名义共同占有使用的田宅。诸子平均析产的“平均”不只是数学意义上的相等,还含有一层公平合理的意思,即对特殊需要的子孙多给一些,在平均的大前提下存在一些合理的必要的差别。比如长子长孙田,先秦时期的习惯做法是“产业之传授,多与少子;治理之承袭,多与长子。以少子多与父母同居,而长子于治理为便也”,析分家产的时候多给幼子一些。秦汉以后的通常做法是对负有“主祭”之责的长子多给一些,作为操办祭祀的费用。《唐六典》卷3“凡食封皆传于子孙”条下面有一注文:“食封人身没之后,所封物随其男数为分;承嫡者,加与一分。”所说的“承嫡者”大都是指长子,也有的家庭仍然让幼子主祭,宋代也是这样。但无论是哪个儿子主祭,都可以多得一份田产,作为发丧特别是日后主持操办祭祀时候的费用。至于给嫡长孙一小份家产,则流露出古人在传延家庭门户时的一种特殊心态:从自己往下看,有了儿子还不放心,有了第三代孙子的时候才有了真正传延下去了的感觉。嫡长孙是第三代的代表,祖父母自然应当有所表示了。袁采说“父母于长子多不之爱,而祖父母于长孙常极其爱”,可能就有这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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