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以后弟兄们共同占有使用的最大宗的田产是墓田。墓田即家族墓地周围一定范围内的田地,除安葬族人外,其收获物专门充作祭祀之用(包括庙祭),所以又称作祭田。这类田地最初是家庭中的普通田地,在分家的时候专门留出来作为祭祀的费用;一旦作为墓田,便要一代一代整体传继下去,不许分割了。先是亲兄弟家庭共同占有和使用,年代久了逐渐为堂兄弟家庭占用,更远些的同姓家庭占用,由最初的家庭所有变成家族所有了。墓田的整体占用原则主要是由习惯家法来规定,同时也受到国法的保护,宋朝的时候有某家兄弟四人争墓田,官府令其“将赡茔田业开具田段、坐落、亩步、产钱,专置一簿,开载契簿,长位拘收。别立赡茔关约,并经印押,每位各收一本。自淳祐五年为始,租课长房先收,自后轮流掌管,庶息争讼”,仍然不许分割。官宦之家的墓田多,官府还专门规定了其墓田不许分割的条令:“故宰相执政官子孙乞分财产者,所属官司体量,乞分人贫乏方听分割。其居宅、墓地不在分限”。不久又补充规定:“大中大夫、观察使以上每员许占永业田十五顷,官给公据,改注税籍,不许子孙分割典卖,止供祭祀。”这尽管是官员们以墓田的名义扩占的田地,也反映出墓田不许分割的一贯精神。当然,普通民户经常因为田地太少也把墓田计算在家产之内,一般也不拆散,分在长子名下整体继承,使墓田与长子长孙田合一,仍旧发挥墓田的作用。如果不得已而出卖墓田,也不能由长子一人作主,必须经所有的兄弟都同意才行,典出的要定期赎回,卖掉的一旦条件允许也要力争再买田补齐。
通常的墓地只安葬五代以内的祖先,超过五代要另择墓地,所以墓田都不很大,北宋太平兴国九年一块东西长20余步、南北宽24步的田地被石进买去“永充为坟地”,约合2亩;南宋绍兴九年凤翔府虢县(今陕西宝鸡)朱某“买得前墓田周流一顷”,仍充墓田,则是比较大的。这都是买田作墓田的,所以记下了面积,至于分家时专门留下来的墓田,据有的家训说,应当保持在家中全部田地的二十分之一实际上,墓田大小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是按各家的贫富状况而定的;但是只要有田地,就要留下一些作墓田用。
除了长子长孙田和墓田作为固定的“特留份”,有时候还可以随意指定某些家产不能析分,如宋代梁家三兄弟“物业已析,独留灵耀寺边园地一所。其支书该载明言:此系众业”。后来发生争执打官司,官府认为“上件园系共帐之业,固不容分析也”;又说“上件园地克留而不分,固有意存焉”,但没说清到底是何“意”。还有赵鼎在家训中嘱咐家人:“他日吾百年之后,除田产、房郭不许分割外,应吾所有财产,依诸子法分。”但这不是常见的做法。
分开的田产也并不都是一去不返,还有一些分后复合的可能性和渠道。如西汉田真兄弟开始分得很较真,后来受上天的感召又合在一起了。两宋时期也经常宣扬这种例子,“民吴氏异籍久,忽诣府言:求兄弟复同居”;还有“鄂之咸宁有陈子高者,有腴田五千,其兄田止一千,子高爱其兄之贤,愿合户而同之”;峡州樊景温、雄州荣恕旻都是“兄弟异居积年,大中祥符中,景温樗树五枝并为一,恕旻家榆树两本自合,两家感其异,复义聚”,这毕竟都是个别的例子。常见的分家后析而复合的两种渠道都是间接的,即典卖田宅的时候优先让与族中近亲,和户绝之后的遗产返归族中近亲。
田产的典卖在古代社会中并不像通常的市场交易那样干脆直接,而是蒙上了一层血缘关系的色彩,在同等价钱的前提下优先让与本家子弟,不能越过本家子弟卖给外姓。宋代的田宅典卖法规定,典卖田宅时要“先问房系,不买,问及四邻。其邻以东南为上,西北次之。上邻不买,遂问次邻。四邻俱不售,乃外招钱主”。其实乡间的四邻也就是房系,往往都是本家近亲。据地方官审断词讼时解释,这种“立法之初,盖自有意。父祖田业,子孙析分,人受其一,势不能全;若有典卖,他姓得之,或水利之相关,或界至之互见,不无扞格。曰亲曰邻,止有其一者”,就没有这种纠纷了。不过,典卖田宅“让邻”的时候也常引起矛盾,近亲邻人会一手挡住外姓人,一手使劲压价,所以官府又规定,若亲邻“著价不及,方得别处商量,和合交易”;“若亲邻着价不尽,亦任就高价处交易者”。袁采也在家训中嘱咐子孙:“凡邻近利害欲得之产,宜稍增其价,不可悖其有亲有邻,及以典至卖。及无人前买,而扼损其价。万一他人买之,则悔且无及”。既然是买卖交易,又不完全按交易规则办,非要把血缘关系扯进来,个中原因在于,在古人的观念中,各个家庭的财产都是从祖上传下来的,若干年(代)以前属于同一个祖宗的家庭;现在要典卖,也不能出这个圈子,应当在从那个祖宗的家庭中分析出来的家庭之间周转。
再看户绝资产返归族中近亲的情况。所谓户绝,在古人观念上指没有亲生儿子,因为女儿不算后代。户绝之家可以用招赘、立嗣方式来弥补;如果不设法弥补,就成了真正的户绝之家,日后的遗产就要作为户绝财产来处理了。至迟在唐代已经有了处分户绝财产的具体规定:
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无女均入已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
这是《唐令》中的内容,《宋刑统》沿用了这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女儿实际上成了第一顺序继承人,本家近亲在没有女儿的时候才可以参与遗产的分配。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又规定女儿出嫁后只能继承家产的三分之一,其余的“没官”。这些没官的遗产主要是田宅之类的不动产,给女儿的多是浮财;田宅之类的不动产没官后拍卖,也是优先卖给本家亲邻。近亲不管用什么方式占有户绝之家的家产,也必须为户主发丧,即户绝条令中说的“营葬事”和“量营功德”,尽了这个义务,便有了占有或优先购买户绝资产的权利。换个角度看,则是原来若干年前(上一两代)从父祖家庭中分出去的财产,现在又拿回到原来(已经不存在)的家庭中重新分配了。
2.道德约束与义务连带
分家析产成为习俗之后,亲情与利欲的矛盾也就与之俱生,难以消除了,只能是设法防止矛盾的激化,使血缘亲情与财产利欲两股对立的力量达到并维持平衡而已。这时候教化就显得非常重要,诸如“父母在,不敢私有其身,不敢私有其财”;以及“昆弟之义无分”等等,其实都是一种倡导,一种道德说教和约束,尽管人们不可能真正做到,也不能不这样提倡。
绝大多数家庭按“子壮则出分”的传统行事,习惯成自然,如袁采所说的,并不觉得分家析产与亲情孝悌有什么违碍。不过,父子兄弟由一家分成几家,从此各立门户,在分家的过程中人伦亲情禁不住地流露出来,不免感叹一番。在历代的分家书中,并不像租佃或买卖契约那样简单干脆,直奔主题,而是在讲具体的分配方案等实质性的问题之前,先讲一通祖辈创业艰难、父子兄弟亲情友爱的大道理。我们已经看不到宋代的分家文书实物了,好在敦煌文书中保留了一些唐代的文书,这些分家文书大都是这样开头:“盖闻人之情义,山岳为期;兄弟之恩,劫石不替。骨肉之原,不可有分飞之愿。已经三代,不乏儒风。今则更过一代,情义同前。恐怕后代子孙改心易意,谤说是非”,才决定分家;“夫以同胎共气,昆季情深,金枝玉叶,相美兄弟”,不得已才分开。并且是“恐后无凭”才立文书为证,把互不信任的罪名推给了后代。在分家文书的最后都要嘱咐子孙,分家以后更要和睦友爱,不忘亲情。还要把田地中的一小部分留作祭祀之用,作为当年兄弟们共同生活(一口锅里捋饭勺)的纪念,每逢年节用祭田的收入祭祀祖先,众人团聚,重温当年同居时的亲热情景。宋代的史书还经常宣扬一些在分家的时候不要或少要家产的典型,如杜五郎家只“有四五十亩,与兄同耕。后兄之子娶妇,度所耕不足以赡,乃以田与兄”,自己出外佣工过活去了。即使做不到该要不要,起码也要做到不多取多占,尽量使利害矛盾尖锐的分家过程糅进些融融的情意。
作为父母,年龄越大越希望儿女在自己身旁,但他们又不得不面对一个不愿接受的事实:儿女长大、家庭人气最旺的时候,也正是婚嫁高峰和家庭萎缩、消亡的开始,结了婚的儿子们在盼望着分家。作为父祖长辈,想到自己死后儿孙们分家散伙就够伤心了,活着的时候眼睁睁地看着儿孙分家析产心情就更难受了。但管不了身后那么多,尽量使活着的时候别太悲伤,所以历代都把父母在世的时候分家析产视为不孝之举,宋代的律令也禁止祖父母、父母在世的时候分家。可以说,多次性和一次性分家析产方式的交替使用是血缘亲情和财产利欲的矛盾交织的结果,尤其是一次性分家析产方式,是对人的利欲的抑制和掩饰,甚至可能就是为了减少父祖们的这种感伤而设计的。
不论怎样设计,分家析产毕竟与血缘亲情相悖逆,而且不论分家析产的过程中还是后来买卖转让时,血缘亲情往往只是一层面纱,有的时候这层面纱显得那样单薄,可是总有人千方百计要维护,而且所有的人都不愿意撕破,反映出在分家析产过程中人们的一种特定的矛盾心态:有财产利益,所以忍不住要分家析产,并且有沾光与吃亏的算盘在内心拨动;有血缘亲情,所以又在分家过程中始终进行着与过程行为本身相悖离的道德教化。就实际效果来看,伦理道德的教化并不能把所有的人都造就成高尚无私的人,至多只是促使人们知道一些高尚无私的道理,好与自身本能欲望所生发的恶习起个平衡作用。多数人都清楚,那些让子孙同居不分家的人虽很可敬,却都是些不谙世事的冬烘;识时务的人不是要求同居或不要家产,而是该分就分,但要做到分而不争。袁采要求的就是这个标准。司马光也在家训中记载了很多分而不争的事例,认为那些兄弟“亲戚争战为鄙之甚。使争今分多共少,不至有乏,身死之后岂复见矣?”认为在分家产时应当豁达些。但是按司马光的意思,该要还得要。对大多数凡夫俗子来说,能做到这一步也就可以了,介于高尚与卑鄙之间,也算是个没有突破道德底线的人了。
尽管在分家过程中要利用各种机会和方式进行亲情孝悌之类的说教,析产文书的最后都要信誓旦旦地保证不反悔生事,而且要分家分产不分心,但分家析产毕竟是人生旅途中的一个极为特殊的场合,不仅标志着原来共同生活的大家庭的消失和各自小家庭的正式形成,也是认定财产所有权的关键时刻;一旦认定,你是你的,我是我的,相互之间借用也要“亲兄弟明算账”了。同时还有一层原因,两宋时期的人与现代人不同,对绝大多数人来说,只能代复一代地按父祖辈的生活方式去生活,家产便成了他们最主要的财产来源,除此之外几乎没有其他来路,所以,在分家析产的场合最容易较真走极端,原来积累的矛盾可能会爆发,也容易发生新的冲突,也因此被称为“闹”分家。不过,涉及分家析产诉讼的事情虽然经常有,亦多是在家族内部调解解决;调解不成诉诸公堂的案子很少,并且因为当事人双方是亲骨肉,属于难断的“家务事”,所以不像一般案例那样简单地依法治之,经常用亲情感化的方式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