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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户等制度与家庭经济状况(3)

最后,估计一下各等户的大致比数。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和《元丰九域志》等文献中的数据来看,自北宋初迄南宋末各地区的主客户家庭的比例为65:35。至于主户家庭中各等户的比数,已经没有系统的统计资料可查,大致是呈宝塔型,上户最少,中户稍多,下户最多。试拈取几条记载: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一六九:乾兴元年(1022年)十二月上封者言“且以三千户之邑,五等分算,中等以上可任差遣者得千户”。是中上户居三分之一,下户居三分之二。

张方平《乐全集》卷二一:“逐县五等版籍,中等以上户不及五分之一,第四第五等户常及十分之九”;卷二六说“万户之邑,大约三等以上户不满千四等以下户不啻九千”。是中上户居十分之一,下户居十分之九。

《宋会要辑稿·瑞异》三之八:乾道三年(1167年)临安五乡受水灾,在二百八十户中仍可负担税役的上户有四十五家,余二百三十五户皆为中下户。是上户居主户的二十分之一。

吕祖谦《东莱集》卷一:南宋初严州主户共八万二千一百九十七丁,其中第一至第四等一万七百一十八丁,第五等有丁七万一千四百七十九。“是十分之中九分以上瘠困迫,无所从出”。

范成大《吴郡志》卷一九估算苏州五县征发河夫时,计“自五等已上至一等不下十五万户,自三等已上至一等不下五千户”。是中上户仅占3%。

漆侠《宋代经济史》上册第一章计算出,下户占宋代总户数(含主客户)的43.3%~58.5%。

还有一些笼统的说法,如“上户居其一,下户居其九”之类,都反映出下户甚多,上户极少的事实,总的看来,主户中的上户占十分之一,中下户占十分之九应该是一个有普遍意义的比数。并且在贫富分化日趋激烈的宋代,“中户转为下户,下户转为贫民”,下户家庭日益增多也是一个明显的趋势。

3.乡村五等户制度的作用范围

宋代乡村五等户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在不同的家庭中征发不同的徭役。由于当时农村中形成了贫富不同的若干等级,作为劳动地租形式残余的徭役征发已经不能再按传统方法,完全取决于人丁的多寡,不可避免地掺进越来越多的资产因素。官府根据各个家庭的贫富状况将其划分为若干等级,徭役也相应地分成若干种类,富庶家庭负担相当于乡职小吏的职役,一般家庭负担普通的乡间事务,最穷的家庭负担真正的力役。这样,宋代的徭役形式就与主客户制度相互适应,分成了职役差役和夫役两大类,职役差役也与乡村五等户制度相适应分成了若干种。

衙前、里正和户长归入徭役范畴,还有着具体原因。唐人柳宗元说,自古以来乡间里胥之职是荣誉、地位和权力的象征,而不是徭役,到唐睿宗的时候开始有人躲避担任乡职,唐末宣宗时期开始有轮差之举,到宋代轮差则成了通行制度。这是因为,随着贫富分化的加剧,赋役征派与财富多寡的关系日趋密切,而财富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尽管这些豪富大都不掌权,是所谓的平民地主,没有法定的政治特权,但他们却能凭着自己家的财力横行乡里,左右官吏,一般人充当里正乡长,对这些人都惹不起,如“浮梁县民臧有金者,素豪横,不肯输租。畜犬数十头,里正近其门辄噬之。绕垣密植橘柚,人不可入,每岁里正常代之输租”;“长沙县有一村多豪户,税不可督,所差户长辄逃去”;“又诸村多诡名,名存户亡,每岁户长代纳,亦不可差”,也是豪户在捣鬼。在平常税役征派的时候“豪户”家庭千方百计逃漏,企图转嫁于贫民小户家庭;而贫民小户穷得确实任凭官吏催责也负担不起,最后责任只能归之于乡长里正,并由他们用自己家的钱物来补垫欠缺之数,他们常常因此倾家荡产。这样,乡职便失去了昔日的威风,成为一种沉重负担了。上户视之为畏途而尽量躲避,如果让下户充任,不仅下户不敢去做,就是官府也因为这些中下户家庭穷得没有补垫欠缺的能力而不放心。惟一的办法,只能是让乡村中的中上户家庭按丁产多寡轮流充任,职役差役的名目便由此产生了。并按照实际负担的轻重分成若干种类,由相应级别的民户家庭充任。第一,五等户制与徭役。

在乡村民户家庭的全部税役负担中,役是最重的,据说在宋代“但闻有因役破产者,不闻因税破产者”。宋代征役的原则是“上户为大役,中户为中役,下户为下役”,即按照各家户等的高下摊派轻重不同的役目。当时规定,凡五等丁产簿所登录的家庭(即除客户外的主户)都要在自家的门口挂一个《状式牌》,以供征派各种役目之用。其格式据《作邑自箴》卷8所记为:

某乡某村耆长某人,耆分第几等人户,姓某,见住处至县衙几里(如系客户,即云某人客户),所论系某乡村居住,至县衙几里。右某年某干在身,有无疾阴(妇人即云有无娘孕及有无疾阴)。今为某事伏乞县司施行。谨状。

然后署上日期并押字。同卷还记载,“差役不可仓猝,先将等第簿令逐乡抄出,用朱书某年曾充某役,曾不曾为事故未满抵替,今空闲实及几年。然后更将物力并税簿点对仔细,方可依条定”。规定得非常具体。当然,按实际情况分析,应该有一套详细的账簿,登记给家应役的具体情况;但是很难保证各家门口都挂一个“状式”牌子。

先看上户家庭的差役职役。第一、二等上户家庭的资产多,人数少,从量上看,他们的负担不是最重的,官府令其充任的主要是用人不多但在必要的时候需要用自己家的资产垫赔的役目。首先是衙前和里正。

衙前也有许多名目,由各乡里正轮流充任的称为里正衙前,由乡村上户家庭按资产轮充的称乡户衙前,由雇募充任的称投名衙前,由负责州县粮料的押司、县录充任的称押录衙前,由专职将吏长期充任的称长名衙前。其中主要的是前两种,而前两种衙前都是上户家庭差役的范畴。衙前的职责是辇运官物,主典府库,如果服役期满并且做得好,有政绩,便有可能“出职”即升任正式官员,但是完成不好或者有损坏,则要负责赔偿,常常有人因此倾家荡产。所以衙前是当时人们最畏惧的役目,韩琦说:“州县生民之苦,无重于里正衙前,自兵兴以来,残剥尤甚。至有孀母改嫁,亲族分居,或弃田与人以免上等,或非命求死以就单丁。”里正充任衙前,一身兼二任,运守官物损坏要赔偿,催收税物不齐也要赔垫,负担尤为沉重。法令规定里正充任衙前的期限为半年,但经常逾期不换,仁宗诏令说:“里正衙前岁满而有主守官物未得代者,其户下税租权与免折科”,就透露了这种情况。实行乡户衙前,即使由当时不任里正的上户家庭充任衙前的时候也是这样,“凡差乡户衙前,视其资产多寡置籍,分为五则”,轮流充任(分五则指在上户家庭中细分,不是原来五等户),知府韩维说开封府“乡户衙前等人数差遣不均,良民颇受其害,盖由条例繁觵,猾吏缘以舞弄”。曾经有一段时间规定“衙前不差乡户,其旧尝愿为长名者,仍听其旧”,但不久又恢复了旧制。元祐年间司马光力陈乡户衙前之弊,“按因差役破产者,惟乡户衙前。盖山野愚戆之人,不能干事,或因水火损败官物,或为上下侵欺乞取,是致欠折,备偿不足,有破产者”。王安石变法期间又一度推行募役法,衙前也按等第纳钱,由官府招募投名者充任,这才缓和了矛盾。从这几种形式的交替中可以看出,按户等征派的乡户衙前是征派衙前之役的主要方式;上户家庭千方百计逃避此役,证明衙前对他们确实是一种沉重的负担。

里正类似前代的“三长”之职,是一乡的最高行政职务,主要职责是在本乡课督赋役,管理乡间事务。由第一等户家庭充任。官府认为乡村里正“主催税及预县差役之事,号为脂膏”,说明当里正比当衙前要好一些。司马光说“里正只管催税,人所愿为民之所苦,在于衙前,不在里正”;韩琦曾建议取消里正之职,令其主充衙前,其职由户长代之,司马光认为这是“废其所乐而存其所苦也”。通常每乡设里正一人,有时候一年一替,有时候一税(半年)一替。虽然里正也被纳入了役的范围,但与衙前相比仍然保留着乡间官吏的性质,仍然是乡间的最高行政职务,加之其负担较轻,所以在王安石变法期间上至衙前下至户长、乡书手都曾经实行雇募的方式,只有里正之役照旧轮充,没有进入雇募的范围,因为这是基层政权的核心和稳定因素。

户长(保长、保正)是里正的副贰,职责与里正相同,一般由第二等户家庭充任,有时候也规定由第三等户家庭充任。与里正一样,户长也常常因为催收不齐赋税而垫赔并导致破产。王安石变法的时候曾募人充任,元丰、绍圣和南宋初年,户长之职一度由保长、保正或甲头代替,建炎四年(1130年)令“罢催税户长,依熙丰法,以村疃三十户,每料轮差甲头一名”。但不久又恢复设置了。一般情况下督催赋税由户长主管,“起催赋税,先抄出一县共若干户长,每一名户长兼催若干户,都若干贯石匹。

又逐一户长各具所管户口及督催赋税数,须先开户头所纳大数(谓三十户为计者),后通结计一都数,以一册子写录”。可能是里正负责全乡各种事务,户长就分工专职督催赋税了。

中户家庭的职役,据曾布追述说:“中等人户旧充弓手、手力、承符、户长之类”,《宋史》卷177《食货志》在役法篇的总序中,把职役夫役划分为四类,与中户家庭相对应的是“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耆长与户长都由二、三等户家庭充任。但户长之役对于中户家庭也是一个沉重负担,嘉定年间陈元晋说:“臣窃观江西差役,中产之家以户长破家者相踵。”除户长之外,中户家庭的役目还有:

弓手。弓手属于乡兵性质,职责是在本乡维持治安,逐捕盗贼。大中祥符三年(1010年)太常丞乞伏矩奏称:“川界弓手役户多贫乏,困于久役,州县拘常制不替,以致破坏家产弓手系第三等户,久不许替,深未便安。乞自今满三年与替,情愿在役者亦听。其第三等户不足,即于第二等户差充。”据此可以知道,弓手常常离开家乡到较远的州县应差,开始的时候没有期限,后来才定为三年。除例行的差充外,遇有特殊需要的时候还要加征弓手人数,如庆历元年(1041年)淮南等地“添差弓手,准备捕盗”,后因招置禁军,才令“所有添差弓手须议减放,须于见第二第三等户内选留少壮有勇力者于旧额外增两倍(其余)并遣归农”。这次增添的弓手数量起码超出旧额两倍。弓手对于中户家庭来说也是一项沉重负担,“役之最重,莫如衙前,其次弓手”,因为去当弓手的都是家中的壮劳动力,经常有因此破产败家的。王安石变法期间曾经一度出钱雇人充任,具体办法是给民户“良田二顷,可募(出)一弓手”,但不久又恢复了差役方式。因为充当弓手对中户家庭的压力太大,后来改为由稍富庶些的第二等户家庭充任了。

壮丁。壮丁也属于乡兵性质,其职责是协助弓手逐捕盗贼。“壮丁皆按版簿名次实轮充役,半年而更”,较之弓手期限短些。但是充任壮丁与弓手一样,也有因此而破产的,因为缉捕盗贼的时候要报请县尉亲临巡视,由耆长、壮丁负责接待,“县尉未下马,耆壮已卖田”。据《文献通考》卷63记载,壮丁也曾经实行雇募,但多数时候由中户家庭充任。

中户家庭还要负担手力、承符、承帖等差役,还要负担被上户家庭转嫁下来的保正等职役。南宋初年“州县被差执役者率中下之户,产业微薄,一为保正,鲜不破家。昔之所管者不过烟火、盗贼而已,今乃至于承文引、督租税焉”。加之他们是两税的主要负担者,其负担之重可想而知。

最后看看下户家庭的负担。下户家庭“以承符、人力、散从官给使令;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候、拣、等”,即承担分散零乱的官府差役。其中的承符、人力有时由中户家庭承担,其他杂差也曾经差及客户家庭。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下户家庭中的男丁是兵役的主要负担者,在有三个男丁的小农家庭中要“抽两丁定以强壮之名,备于缓急之用。虽不刺面,各遣归农,其如终隶军名,向去终在戎武”;并且规定“强壮则皆第五等户为之”,义勇在“第四等以上两丁并第五等三丁”的家庭中选取;广南东路还在“四等以上主户三丁取一为炮手”。这主要是讲的边防要塞的驻守。在本乡的保甲之役也常常摊到下户家庭头上,有的时候还要离乡赴役,元祐七年(1092年)令环庆路等处“如遇事宜合要勾抽保甲守御如尚不足,即于第四等以上户两丁内差”;元符年间秦凤等地请“第四等以下保甲,应副进筑城壕”。另外,有些夫役即传统意义上的役目如挖河筑路有时候也要涉及下户家庭,元丰三年(1080年)河阴县水灾,“本县灾伤十分乡村,而坊郭差至第十等,乡村差至第四等,有一户一日内百(按:百当为差)十七夫者”,以筑堤坝。总的看来下户家庭的负担也是很重的。

以上只是就官府的正式规定而言的。比较稳定的是上户家庭任衙前、里正,中户家庭任弓手、壮丁,此外的役目则常在上中下三种家庭之间波动,越是中下等的家庭的役目越多越乱。在具体执行中各地区还常常有一些变通办法,如有的地方不是将役目全部按户等征派,而是反客为主,只具体规定其中部分役目出自第几至第几等户家庭。当时一些州县役目的征发情况是:院虞候“四等户”充,斗子、库子“初选三四等人户,后以三等已上充”,栏头“于第五等充之”,乡书手“以第三以下充”,手力“差二三等户”其他役目则只标明所需人数而没有标明由第几等民户家庭差充。至于地方官吏作弊,花样百出,更使户等与役目的对应关系趋于混乱,有的地方征役“必有役首,非各甲上户不能主役,奈何只知利己更不恤人!谓如一甲之中有上户二十家,律以正差役法及倍法自合轮当充任,却与此二十家结为一党,洎及下户。有勒充一月者、半月者、十日者,甚至有三日、一日、半日、四分、八分者,不知出何条令?县吏惟里胥之听,里胥惟上户之听,私立甲簿,视同官司文书,小民只得觺首听命。间有径官陈述者,则上户率钱贿吏,吏颐指县官或讯或杖,或监廊或系狱,必使下民依应而后已”。这些弊端历代皆有,不用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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