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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家产继承与家庭门户传继(2)

如上篇所说,唐宋时期尽管官方大力旌表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但正如后来顾炎武所评论的,是“名生于不足”,相对于分家析产的情况来说,这种大家庭毕竟太少了。通常是父母在世的时候可以维持不分,父母去世后即使有人想与弟兄们同居共灶,事实上也难做到。宋代的李吕记载其家的分家情况说,父亲死后寡母持家,与叔伯们在一起生活,“赀粮诎,略无彼此之异,复积其余以广阡陌。后先夫人与叔母相继以寿终,视家赀已十倍于前。既免丧,始议应诸子分法,裂而为四”,按父辈的老四股分开了。还有祝确家,“邸肆生业几有郡城之半,因号半州。诸弟求析产,公为涕泣晓譬不能夺”,仍然坚持要分,结果只好分了“,诸弟得产皆散去”,祝确想同居也不成了。甚至弟兄们在维持中等待机会分家,常有急不可耐的心态,虽然律令规定父母服丧期内分家要“徒一年”,实际上有时候也限制不住,以至于地方官不得不屡申其制:“勘会有无祖父母、父母在堂,如祖父母、父母已死,即今孝服满与未满,及有无诸般违碍。如无祖父母、父母及孝服已满,别无诸般违碍,即许均分。”可见有的连服丧期也过不了便急着要分家了。

在一次性析产方式中,最终分清的时候已经是三代结构中的第一代人年迈或去世之后,经常有第二代人在第一代人之前死亡的情况,分家的时候就须要把第二代和第三代结合起来考虑。唐宋律令专门规定,当家中的第二代有人去世缺位时,“兄弟亡者,子承父分”;丈夫亡后的“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这是以家中的第一代往下排,如果第二代(儿子)在第一代(父亲)之前已经去世,第三代(孙子)便可代父继承;如果没有第三代,儿媳守寡不嫁,也可以代夫继承;这都是所谓“代位继承”方式。

在代位继承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唐宋律令上说的“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这里说的“兄弟”指家中的第二代即家长的儿子们,“诸子”指家长的孙子们。当家长的儿子们全部在分家之前死亡,并且都留下了后代的时候,孙子们便直接从家长即其祖父手中继承家产,不分长幼和房系,由孙子们均分。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孙子们实际上已经被当作儿子来对待了,已经越过(完全取代)他们的父辈的位置来继承了,所以这种特殊的代位继承又被称作“越位继承”。唐宋律令还举过一个这方面的例子:假如一个80岁的老人有3个儿子10个孙子,分家时“男但一人见在,依令,作三男分法,添老者一人,即为四份”,已去世的两个儿子的儿子代父继承,这是“代位继承”;“若三男死尽,依令,诸子均分,老人十孙,为十一份,留一份与老者”,直接按孙子数均分,这已经是“越位继承”了。不过,在家中的第二代全部缺位时,他们的孙子辈是代位继承还是越位继承,似乎没有严格规定,而是由家庭协商解决;但对孙子一辈的人来说,两种继承方法所得的数量会差别很大;只有在各房的第三代男子数相同时,两种继承方式才没有了数量上的差别,但这时候实际上已经无所谓代位继承或越位继承,反正都一样了。

3.两种方式的交叉并用、平均原则和分家文书以上是诸子平均析产承户的两种方式。接下来说一下与这两种分家方式有关的三个具体问题。

首先是两种分家方式一直在交叉并用。从历代律令的规定来看,商鞅变法到秦朝主要推行多次性析分方式,自汉代开始倡行一次性方式。尽管按照传统的伦理说教应当以“孝”为首要内容,与父母乃至祖父母同居共财,不能分家,但由于人的本性、人际关系等具体原因,多数人很难做到这一点。汉代已经有了以“孝廉”著称的士人家中“父别居”的现象,后来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历代律令只限制多次性析产,不限制父母亡后的一次性析分,已经反映出这样的事实:能维持到父母年迈或去世以后再分家已经很不容易了。

还应该看到,有时候是家长出于私心而不许儿子们分家。孔子说过,老年人最大的毛病是爱财,当一个人老得没有了其他欲望的时候,便想把家中的财产大权一直抓在手中,让子孙们始终围绕自己转,而不使自己沦为依赖儿孙过活的境地,如王梵志诗中所说:

用钱索新妇,当家有新故。儿替阿耶来,新妇替家母。替人既到来,条录相吩咐。新妇知家事,儿郎承门户。好衣我须著,好食入我肚。我老妻亦老,替代不得住。语你夫妻道:我死还到汝!

描写的正是年老失去家长的权力,被儿子儿媳赡养时的处境和心态。但家长故意不分家常常埋下祸根。宋朝有个人“家甚富而尤吝啬,斗升之粟、尺寸之帛必身自出纳,鏁而封之。昼则佩钥于身,夜则置钥于枕下。病甚,困绝不知,其子孙窃其钥开藏宝,发箧笥,取其资财。其人复苏,即扪枕下,求钥不得,愤怨遂卒。其子孙不哭,相与争匿其财,遂至斗讼。其处女亦蒙首执牒,自讦于府庭,以争嫁资。为乡党笑”。这是一个以祖父为家长的三代家庭在一起不分家的结果。与其这样,还不如早点分开好。

尽管唐宋律令限制父母在世的时候分家析产,甚至规定要“徒三年”,但这只是对违抗父母意愿的强行析分而言的,如果是“父母年高,怠于经营者,多将财产均给子孙”,即父母在世的时候儿子们分家析产不是采取擅自作主的方式,而是取得了父母的同意,便是既合情理又不违背律令了。连审理家产争讼案的官员也明确地讲,“至若分产一节,虽曰在法: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许别籍异财;然绍熙三年三月九日户部看详,凡祖父母、父母愿为摽拨而有照据者,合与行使,无出入其说,以起争端”。这就给多次性分家析产方式开了方便之门,从而使得在倡导一次性析产方式的时候也一直是两种方式并存。

其次是不论采用哪种方式,分家析产都以平均为基本原则。在绝大多数并不富裕的家庭中,多给儿孙留下一些家产并不容易,从数量上很难满足儿孙的需要,这就需要平均和公正;即使在富裕家庭中,财产多,也很难满足儿孙的欲望,因为欲壑难填,平均公正也显得很重要。在一些分家的纠纷中有的人并不是为了多要一份财物,纯粹是为了斗气,——分多分少是次要的,不平均不行。“不患寡而患不均”正可以用来描述这种心态。平均,是基于所有的儿子无论嫡庶长幼,都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相同而形成的原则,也是我国传统的分家析产方式中的最基本的特征,因为“诸子析分”才需要平均,而平均已经含有了诸子析分的意思。公正,首先是程序的公正,而程序的公正有赖于具体的技术手段。对于“均”的实现,很早就有具体的办法,先秦时期的《慎子·内篇》讲:“夫投钩以分田,投策以分马,非钩、策为均也。是以分马者之用策,分田者之用钩,非以策、钩有过于人智者也,所以去私塞怨也。”虽然不完全是讲的分家产,但其所强调的投策(摸缰绳)分马和投钩(拈阄)分田方式的公正无私,体现出一种绝对平均主义的追求。西汉的时候有兄弟三人分家“,金银珍物各以斛量,田业生赀均平如一。唯堂前一株紫荆树,花叶美茂,共议欲破为三,三人各一份”。虽然过分,却也有其必然性,并且也是为人们所理解和接受的;反之,不平均、多占则为人所耻。在敦煌发现的唐末宋初的分家文书“格式”中,罗列完毕所分开的家产之后常有这样的词句:“右件分割再三准折均亭,抛钩为定。更无曲受人情,偏藏活叶(什)。”也是使用抛钩即拈阄的方式,以示没有人情偏袒。

分家中真正做到平均不是容易的,宋人蔡襄说,“观今之俗,为父母者视己之子犹有厚薄,迨至娶妇,多令异食”,在分家产时难免有偏颇。还有的家庭关系复杂,“若父祖缘有过房之子,缘有前母后母之子,缘有子亡而不爱其孙,又有虽是一等子孙,自有憎爱,凡衣食财物所及必有厚薄,致令子孙求均给。若父祖又于其中暗有轻重,安能不起他日争端?”进而影响血缘亲情和门户的传承。

分家产不均、多占也属于违法行为,《唐律疏议》卷12规定有析产不均的处罚办法:“同居应分,不均平者,计所侵,坐赃论减三等”,不论长幼,分家产的时候多占都被视为与偷盗相近的罪过。这种情况在出土文书和分家案例中都有反映,宋代黄居易富裕,两个弟弟贫穷,兄弟三人为分家产不均而争执,尽管“分关内明言(黄居易的家产是)私房续置之产,与众各无干预”,但有司审断的时候见“黄居易奸狡而二弟拙钝想父母存日,居易霸占管业,逐远诸弟,未必不以父母之财私置产业。然其智足以饰奸”,在分家文书中不露马脚。不过,最后并没有真的依照律令的规定治罪,而是让他出钱“津会二弟”一下了事。

最后说一下分家文书问题。唐宋时期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分家文书,称为分关、阄书、分书、支书、析分文书等。一次性析分时随分随立,多次性析分时在最后一次分清的时候再立。现存的唐宋时期的分家文书原件极少,有的保存在敦煌石窟中,有的存留在皖南闽北的乡间,还有的收录在后来续修的族谱里面。现将宋代的分家文书引录两份。

一份是保留在清末宣统辛亥年(1911年)《吴中叶氏族谱》中的《宋世分书》,已经不是原件,是照原件抄录在族谱中的:

山头巷住人叶廿八,同妻某氏,请到亲族杨三十一秀、徐十八秀、叶二十四秀等,写立遗嘱。有身正室某氏,生长男叶椿、次男叶柏、三男叶桂、七男叶枢;侧室某氏,生四男叶槐、五男叶榆、六男叶梅。七男俱已娶妻完聚,不幸叶梅早卒无后。有身仰赖祖宗遗荫,颇成家业。今将现在房屋、山地、家私什物,均作十分,除叶柏出赘外,叶椿嫡长得二分,余四子各得一分;叶桂早卒,遗孙叶堂孤苦,同叶梅妻某氏共又得一分,余三分老身养赡送终并应门户。待老身天年之后,所遗三分照前均分。此系出于至公,并无私曲,亦无更分不尽之财。既分之后,荣枯得失,听由天命。所有家私明写分书之上,永远为照。

另一份是极为少见的南宋末年闽南《苏氏长基分处遗书》原件:

大宋淳化五年,岁在甲午,肯构石城山中新厝。淳熙乙巳,分为天、地、人、和四房,随人住居。缘景定辛酉遭贼寇紊乱,山场、坟冢、庐舍、田园失荒废坏,至咸淳乙丑,场阜隶张清、邱潦、陈刚在处守雇,延于丁卯五月,兵贼到,提招畲屯札里社渚处封仑(仓?),至初七攻围罗城、仙溪等寨,初九纵火焚烧房屋,可怜焦土。时至己巳、庚午,元军乱炽,大宋祚将倾,叔十万以仕,五世仕宗(宋?),是故不屈,义扶宋室。今经乱岁沧桑,致慨谨将庐舍、田园、山场、坟冢、产业、屋基,族众旦平,区分天、地、人、和字号阄书收执,准照定基为书,据宗枝谱图永远披阅为用,后之子孙人文蕃衍,天运循环,旋回故里,显祖荣宗,创置门闾,诗书敦让,风俗淳厚,迄称忠孝矣。至坟冢并庙宇地基,贯石城坂中心,号曰山中寨。诸兄弟照房均分,道远、道助、道隆居天、地字号,应得左畔;道隐、道益居人、和字号,应得右畔。口无干碍,各阄谱执照炳据,向后并无反悔。如违,罚铜钱壹百贯文入官支用。须至经官押印者天字号道远地字号道助收执天字号道隆人字号道隐和字号道益。

公见书字人王敬顿首拜大宋德佑(祐)二年岁在丙子二月吉日谷旦与后来皖南闽北地区的大批析产文书原件相比,南宋末年的这件文书不够典型,序言中讲家世遭遇太多,却没说清当事人的关系;讲析产内容时又过于简略,也没有析产清单。鉴于宋代的分家文书实物已极为罕见,姑且引录于此。

据宋人记载,“分析之家,置造阄书”有两种形式,“有各人止录已分所得田产者,有一本互见他分者。止录已分,多是内有私曲,不欲显暴,故常多事讼;若互见他分,厚薄肥瘠,可以毕见,在官在私,易为析断”。有个案例反映说,莫世明有三个儿子,“昨于存日,将户下物业作三分均分,立关书三本,父知号外,兄弟三人互相签押,收为执照”。从三本文书都由兄弟三人“互相”签押来看,这份文书与上引《苏氏长基分处遗书》都属于有“互见”内容之类。按照历代的习俗,立分家文书的时候要请族长出面主持,并以“见人”身份签押,这是家法的认同;还要到官府备案(多是由乡间管税收的小吏登记田产的易主情况),以防漏税,也含有国法保护的意思。但很多时候不去官府盖印,主要是怕官吏借机勒索多收费,“县道贪污,遇有析户印阄则厚有所需。人户惮于所费,皆匿而不印”。一旦出现争讼,官府便难以理断,因为“争分全凭支书,有印押者尚多假伪,不足凭据,而况不印押者乎?”在宋代徽州“郡多讼分产不平者,公(按:洪知州)究其端,以官印阄书吏倍有邀索,民宁匿关而惮费,以故成讼”。当然,这都是比较富裕的中上等人家,贫穷下户田产少,分家过程简单,即使不经过完整的手续,甚至不立文书也不会有争议。

虽然我们不能确定分家文书起始于什么时候,按常识推想,造纸技术普及以前不可能多;吐鲁番文书中有北朝时期的租佃契约,但此时分家是否使用文书,不见记载或实物。可以肯定的是,从唐代开始分家文书多了起来,并且有了通用的样式,规范化了。唐宋时期以及后来的田宅交易文书中都要写明田宅的来路,如果是分家时分得的,还要交验分家文书,涉及田宅归属的官司通常也要呈验分家文书。这也正是人们保存分家文书的原因之一。

3.庶生子的分家权益

儿子的身份地位首先是按父亲来确定的,同一个父亲的儿子们血缘关系相同,都是亲兄弟;在一妻多妾制下,同父不同母的儿子又随生母的身份分成了四类:嫡生子、妾生子、婢生子以及私(奸)生子,后三类又通称为庶生子。嫡庶之间的等级差别很大,尤其在继承权方面,不仅宗祧继承一直归嫡长子,身份地位的继承(如族中尊长、恩荫补官等)只限于嫡生子,庶生子没资格参与;就是在家产的继承和独立的传承门户的资格方面,庶生子的权益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发展变化过程。

秦汉时期沿袭先秦时代的习俗,庶生子的地位非常低下,还谈不上财产的继承权,近人吕思勉先生说,这个时期“正嫡之与庶孽,进取之途,大有殊异也,以财产论亦然”。当然更不可能独立传承门户。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观念大致依旧,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发生了一些变化,尤其在北方地区,庶生子在家庭中的地位已经不像先秦秦汉时候那样卑下了。

唐宋两朝的析产令文都规定,“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都是只说“兄弟”,没分嫡庶。律令的行文措辞是很严谨很准确的,称“妻妾”的时候分正妻、姬妾,称“妇人”时则概指妻妾;同样的道理,称嫡子、嗣子的时候分嫡庶,称“兄弟”的时候只是从同一父亲所生的角度看,不从母亲的角度来分了。唐代墓志中对这种观念也有反映,一个苏夫人自己生有一子,另有一个侧室生的女儿,“夫人幼则用慈仁抚育,长则丰厚遣嫁,骨肉之内,不辨其他出”;还有某女适孙氏为正妻,“养庶子过己出焉”。在《北梦琐言》卷8记有这样一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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