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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家庭类型与家庭人际关系(6)

理学家还把先秦时期《礼记》中的有关家长制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形成了一批专门著作,最有代表性的是司马光的《家范》、《书仪》和朱熹的《家礼》、《小学》等。司马光的《家范》强调“治家莫若礼”,继续把父子、夫妻关系比作君臣之道,作为父亲、丈夫的家长便是一家之主,儿子和妻子都是其臣属;朱熹还特别赞赏司马光在《书仪》中讲的“凡为家长必谨守礼法,以御群子弟及家众,分之以职,授之以事,而责其成功”,不只是精神上原则上的领导,更要具体安排和督促日常生产生活中的一切事务。同时,对作为家属的子弟们也作出了相应的要求:“凡诸卑幼,事无大小,毋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得到家长的同意后才可以去做;如果不听家长的话,“以父母之命为非,而直行己志,虽所执皆是,犹为不孝子”,即使事情做对了这个过程(手续)也是错误的,也算违背了家长的意志。做孝顺的子孙,必须唯家长之命是从。按照正规的家庭起居礼仪,“凡卑幼于尊长,晨亦省问,夜亦安置”由于做到这些繁琐的礼节,特别是时时刻刻自觉地按这套礼仪去行动,对任何人来说都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宋代的理学家们主张从婴幼儿时期就进行这类教育。《家礼》规定,“子能言,教之自名及唱万福、安置”之类的用语,年龄稍大“稍有知,则教以恭敬尊长。有不识尊卑长幼者,则严加诃禁之。”在宋代的大户人家中,要求不论男女,7岁就开始读《孝经》、《论语》,女孩子还要读《女诫》和正史中的《列女传》,读其他的书的时候也要严格筛选,绝对不能读异端邪说的东西,“其异端非圣贤之书传,宜禁之,勿使妄视,以惑乱其志”。这样才能养成践行家庭礼仪的自觉性,把这套礼仪融化在血液中,在灵魂深处认同这套东西。

宋人在家训中也把确立家长的绝对权威作为主要内容和目的,直接规定要绝对服从家长。家训都很赞同宋代理学家“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的说法,并将其作为家庭生活行为的准则。袁采要求子弟不能与父兄论曲直,“子之于父,弟之于兄,犹卒伍之于将帅,胥吏之于官曹,奴婢之于雇主。不可相视如朋辈,事事欲论曲直”,只有服从才是;甚至父兄“若以曲理而加之,子弟犹当顺受而不当辩”,这才见服从、孝顺的真功夫。尽管这些标准太高,很少有人能落实到日常行为中,毕竟也是一种目标。陆游在《放翁家训》中说他们陆家世世代代“孝悌行于家,忠信著于乡,家法凛然,久而弗散”。能做到这些就是可以旌表的样板典型了。那些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尽管由共同的血缘和家产扭合在一起,而其中的精神纽带则是这种以服从家长为核心的家庭礼仪。

这是总的说家长与家属子弟的关系。具体到家庭中的人际关系是千变万化的,不可能用一种模式或概括性的语言来描述。社会学家认为一个家庭中的相互人际关系与家庭人数有关,可以从公式N =(x2-x)÷2来推算(x 代表家庭人口数),如果家中有两个人,只有一种关系;有3个人时有3种家庭成员关系;通常的五口之家则有10种关系但是概括一下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夫妻关系。在古人包括宋代的人们的观念中,尽管从时间顺序上讲,一个家庭中先有夫妻关系,然后才有父子关系,但夫妻关系却不如父子关系重要,结成夫妻关系只是手段,藉此来形成父子关系、传宗接代才是目的。这是与现代人的观念不同的地方。在接下来的第四个题目中会专门讨论,这里先不多说。

二是父子关系。上面已经提到过,父子关系是小家庭中最重要的关系,有了父子关系才可以传宗接代,才可以避免门户灭绝,才可以活着有烟火,死后享受香火;没有父子关系即没有儿子,就成了绝户。至于父子关系,一个基本原则是父为子纲,儿子必须绝对服从父亲,甚至在父亲不是家长的时候也要绝对服从。包括在中下层家庭中,父亲可以把子女作为私有财产送给别人,可以当作商品一样出卖,作为儿子只能任从父亲摆布,否则就是不孝。这便要求儿子不能有个人的意志和思想,到自己成为父亲以后又用同样的方式对待自己的儿子,代复一代,比任何一种制度和法令都有生命力。

为了说明这一点,可以看一下元代的情况。元代对理学的重视超过了宋代,对父亲权力的推崇也更厉害。《元典章》反复强调“卑幼不得私借债”,不让儿子有个人财产;具有家法性质的家训如郑文融的《郑氏规范》也规定:“子孙尚有私置田业,私积货泉,事迹显然彰著,众得言之家长。家长率众告于祠堂,击鼓声罪,而榜于壁。”这是同居共财的大家庭,规定得有些过分,也反映出当时作为家长的人们的一种不便明说的私心——让儿子没有经济基础,完全依附于家长。在元杂剧中,父母可以作主安排儿子的前程,如《九世同居》中的张公艺让长子当家,次子习文,三子习武,儿子们都服从,大家也不觉得这个安排的程序有什么不妥。实际上,宋元时代的人也是人,作为儿子不可能没有自己的要求,不可能不与家长发生冲突,只是在当时这种要求和行为被视为不孝、异端,受到严厉的镇压,郑家“家庭中凛如官府,子弟稍有过,颁白者犹鞭之”。上引《郑氏规范》也说,作为“卑幼不可抵抗尊长(一日之长皆是),其有出言不逊,所行悖戾者,姑诲之;诲之不悛者,则重箠之”,再不行就告诉官府。当然,作为家长的父亲这样做也不仅仅是为了威风,过过指派人的瘾,更不能将其行为视为“封建压迫”,他们的本意是为了儿子好,为了家庭的名誉,耀祖光宗,父以子贵。宋代一品官可以追赠三代,二、三品官赠两代,既荣耀又实惠。作为家长和父亲,不论自己本事大小,都希望儿子超过自己,实现理想的标准、实现自己未曾实现的目标,他们的动机是好的。至于出心不正,自己做得不好的父亲,教育儿子的效果也不好,往往遭到儿子的反抗,《九世同居》里就有“上不慈、下不孝”的说法,而且认为父亲应当负主要责任。

附带说一下母子、父女和母女关系。母子与父子应该是等同的,而且母亲疼爱儿子胜于父亲,严父慈母的“慈”就是慈爱,如同常说的有“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儿行千里母担忧”因为母亲怀胎十月,自婴幼开始把儿子养大,而且母亲将来靠儿子养老而不是靠女儿。这是人的自然性情的一面。但是在社会性一面,父子关系仍然比母子关系重要,因为儿子将来继承的是父亲的宗脉,而不是母亲的,母亲的娘家被视为“外家”,母亲的父母是自己的外祖父母,自己是外祖父家的外甥、外孙;同时,儿子长大之后与母亲逐渐疏远,在观念和行为上与父亲逐渐接近,仿效父亲的言行,将来要顶替父亲的位置,所以有“知子莫如父”之说,父子互为知己胜过母子。从家庭需要的方面来看,父子关系是根基,母子关系只是亲情。父女关系也应该是与父子关系相同的,但女儿年幼的时候由母亲照看,长大后的生活技能、女红之类的技术由母亲传授,与父亲的关系疏远一些。出嫁以后成为另一个家庭的媳妇,关系就更疏远了,偶尔回去看看,也是回“娘”家,不是回父亲的家。但母亲也很难靠女儿来养老送终,对儿子的依赖性是很强的,母子关系比母女关系更实用一些。总的看来,按父亲计算的父子关系是小家庭中一切关系的核心和主干。

三是兄弟关系。这应该是家庭中居第二位的关系,从整个家庭的角度看,兄弟关系是高于夫妻关系的,原因一是宋代的家庭与历代相同,都是以父亲为中心的;二是兄弟间有共同利益,家庭门户靠兄弟们共同支撑,家产由兄弟们均分,父母由兄弟们共同扶养,家庭中的一切大事都要由兄弟们共同承担,人们习惯称兄弟为“手足”,是一个很贴切的比喻。当然,亲近的主要是亲兄弟,最容易反目成仇的也是亲兄弟,因为亲兄弟成年以后要分家过日子,分家以后彼此间只剩下共同的血缘而没有了共同的财产,加之他们的妻子(妯娌)之间的关系难协调,往往使亲兄弟的关系也疏远了。在很多时候还会因为分家析产引起亲兄弟之间的争斗,所谓“亲兄弟明算账”,谁也不让谁,还可能打官司。不过,官府对亲兄弟争执的案例一般不严格地依法审断,往往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感化双方,抹平了事。关于这个问题,在第五个题目中还会提到。

兄与弟之间应当是互相尊重,这是伦理上讲的“悌”。首先是弟弟对兄长特别是作为长兄的大哥的尊重,长兄是仅次于父亲的家中的重要人物,父亲不在了长兄要顶替父亲的位置,“家中无父兄为长”,长兄便是家长,是弟兄们的头。

至于家庭中的亲兄妹(姐弟)关系、姐妹关系,由于牵涉到家中的女儿,女儿将来要嫁到别人家去,为别人家生儿育女,死后也要埋在别人家的祖坟里,而且女儿对娘家父母的赡养一般来说只是象征性的,所以兄妹(姐弟)关系、姐妹关系只是在小时候亲密,年龄越大越疏远,彼此间连义务也不明确了。他们的后代(表兄弟)也不如亲兄弟的后代(堂兄弟)利害与共,因为表兄弟之间已经不仅仅是两个家庭的人,而且属于两个家族了。

四是主奴关系。宋人家庭中除了姻缘和血缘两种关系外,在上层家庭中还有主奴关系,即主人与所雇用、收买的奴婢之间的关系。家庭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奴婢是古老的奴隶制的残余,唐代以前还相当普遍,宋代明显减少了,主要原因是在宋代官府私人作坊中的奴隶劳动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得到了改善,农业生产中的奴仆也随着租佃关系的扩大而上升为佃农了。宋代以前贫穷民户自卖为奴的现象很普遍,特别在遭罹天灾人祸之后,大批农民流离失所,投附于豪门名下,以牺牲自身的自由来取得大户的庇护,用繁重的劳作换来勉强糊口的食粮。大批的奴婢、半奴婢不仅被用于豪强地主的家庭生活,更多地被用于生产领域,魏晋南朝的部曲家丁、北朝至隋唐均田制下的奴婢授田就反映出这种情况。经过唐末五代各种政治力量和经济力量的冲击,这种情况到宋代发生了明显变化:世袭奴隶制被废除,杀奴成了违法行为,甚至奴隶血统论观念也在被人们所摈弃。宋初所颁《宋刑统》中尽管沿用唐律,仍有“奴婢贱人类比畜产”之语,但即使在当时的士大夫们看来,如赵彦卫《云麓漫钞》卷4所说,也是“不可为例,皆当删去”的内容。甚至已经出现了如费衮《梁溪漫志》卷9所说的法律令文中有“杂户、良人之名,今固无此色人,谳议者已不用此律”的说法。虽然还有一些奴婢存在,但数量已经大为减少,奴隶劳动基本上从生产领域退出而主要用于达官贵人的家庭生活了。

各种名目的家庭奴婢多数是买来的,也有的是为抵债而成为奴婢的,或者是雇用来的。其中的男性奴仆也很少从事耕作之类的生产劳动,主要用于家庭生活中的洒扫、炊事等侍奉主人的劳作,总是在主人身边,时刻受着主人的控制和监督。面对奴婢,家中的所有成员都是主人,包括家长、妻妾和子女,他们都有权役使和管束奴婢们,让奴婢侍候自己。为了严紧地控制奴婢,主人们主要是用契约来束缚,买卖奴婢时都要立契约,由买方、卖方和中人共同署名,有的还报官府备案。契约一旦订立就有法律依据,对奴婢来说便是卖身契,必须无条件地听命于主人,否则就要按国法和家法惩治。宋代家训中有很多如何使用和管束奴婢的内容,主要是训饬、惩处,如犯错误轻则打几十大板,重则还可以私自处死。在这种严紧的管束下,奴婢们只能老老实实地被主人役使。为了让其世世代代当奴婢,主人们还让男仆与女婢结婚,生育下一代奴婢,称为“家生孩儿”。这种情况在元杂剧中也有反映,《罗李郎》中的罗李郎说他家的奴仆侯兴:“他在我家三辈了,他的公公优待我的公公,他的父亲优待我的父亲,生下这个小的优待老夫”,侯家已经三代是李家的奴隶了。这应该是反映的宋代以来的情况。

奴婢的命运掌握在主人手中,他们获得自由的途径主要是赎身,交钱买自由,还要看主人同意不同意。同意了可以立“放良文书”,让奴婢获得良人的身份。还有宋元时期赘婿中的“年限婿”,大多数是娶女婢之后为主家劳作一定的年限,算是以劳作抵女婢的赎身费,不是娶主家的女儿;年限到了才可以带着妻子离开主家,妻子也就脱离了女婢的身份了。

在一般家庭中主要存在这四种关系。夫妻关系是姻缘关系,父子关系和兄弟关系是血缘关系,而主奴关系既不是姻缘也不是血缘,是古时候一种特有的家庭关系。在宋代,主人们对奴婢是作为财产而不是作为家庭成员来对待的,严格说来可以不归入通常的家庭关系之中。至于一些特殊家庭中的人际关系,如再婚夫妇家庭,涉及双方以前的子女与婚后所生子女的关系,涉及继父、继母的关系,但这类家庭只是少数,在此我们只考察通常的家庭。

附带说一下与家庭关系相关的称谓问题。我们以上所说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人类学家称之为亲属制度。为了区别、辨认各种亲属关系,规定了彼此间的特定的称呼,就是平常说的对上辈、平辈和晚辈的称谓。据说历史上有过两类亲属称谓制度,最初是“类分式”亲属称谓制,不论与自己血缘关系的远近,只排辈分,同一辈分的人称呼相同,如自己的亲兄弟、堂兄弟都算兄弟,自己的父亲、叔、伯都算是父亲,自己的儿子、侄子甚至堂侄,都算是儿子,这是群婚制时期的亲属称谓方式。随着一夫一妻制的确立,逐步淘汰了这种只排辈不分远近亲疏的方式,代之以“叙述式”亲属称谓制了。叙述式的亲属称谓严格区分直系和旁系,特别是同一个血缘层次的人要严格按年龄分组,从而使每一个人的所有亲属关系都非常明晰,丝毫不乱。

我国古代使用的是第二种称谓方式,而且非常严密,划定了明确的界限特别是外延范围,即以我为中心,包括我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儿女、孙子孙女,一共五代,算第一层次;前面加上曾祖高祖,后面加上曾孙玄孙,一共九代,是第二层次。第一、二层次合在一起,习惯称为“九族”,即以自己为中心作纵向排列,追溯上四代祖先(高祖、曾祖、祖父和父亲)立庙敬宗,下排四代子孙(儿子、孙子、曾孙和玄孙)排辈收族,是以每个人为中心的上下九代(株连时的“九族”与此不同,指本家、外祖父家和妻子家各三代,都在世),即一个人自幼至老可以看到的上下九代人。因为以平均15至20年为一代计算,活80岁才可以“五世同堂”看到玄孙,自己的高祖活80岁才可以与自己谋面,已经到了极限了,所以可以“五世而斩”,再远不用记了。两宋时期的亲属称谓主要沿用传统的习惯,又或多或少地有一些时代的特色,可以分为本家和外家两个方面,本家是父系这一支,外家是母亲的娘家以及妻子的娘家。

本家亲属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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