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人盟中东欧转型经济国家的私有化与公司治理特点
新人盟的中东欧转型经济国家已经或正在通过多种机制实施广泛的私有化,但是私有化的方式很不一样。匈牙利方式是直接出售,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的经理和工人通过优先贷款得到该企业主要的所有权;波兰的方法是付款和股份无偿分配相结合。
在西方国家,经理主导的职工收购和工人主导的职工收购是有区别的。工人主导在职工收购最常用于那些需要重组的有问题的工厂,而经理主导的职工收购的目的通常在于给予经理更好的激励,提高效率。然而,股票所有权仅仅是职工收购中公司治理结构变化的一部分。公司治理结构还包括企业中其他利益相关者对占统治地位的决策者的控制。关键是向企业提供投资用的基金,企业受到诸如职工收购协会、银行、风险资本企业等积极投资者的直接监督,受到债权人的间接控制。
但是,匈牙利和波兰等新人盟的中东欧转型经济国家的职工收购的企业与西方有极大的不同,对企业改善效率的能力也产生了不同的影响。主要表现在:(1)波兰、匈牙利通常是经理领导下的工人主导的职工收购,而不是单纯的经理主导的职工收购或工人主导的职工收购。如果工人拥有多数股权,而经理只有一小部分股权,那么经理就没有什么动力去实施企业重组。在缺乏其他形式的外部人控制时,经理和工人就会组成一个既得利益的反对改革联盟。除非在某家特殊的企业里经理占统治地位,工人们温顺服从,否则市场导向的转轨将十分有限。将所有权简单地转交给非国有部门对公司治理机制的改善影响甚微。(2)中东欧需要进行巨额的投资,由于总体情况极不确定,这一需求很难满足。(3)那些需要重大新投资资本的西方职工收购,从一开始就由外部融资者注入新资本。相比而言,匈牙利与波兰的职工收购通常只有很小的额外资本,只够在开始阶段转移所有权。在中东欧私有化的企业里在职职工相当重要的既定条件下,只有工人们认识到为了生存必须进行重组和投资时,外部资本才是必要的,尽管此时还有合适资本的来源问题。虽然匈牙利和波兰的融资体制有了巨大的进步,但这一地区融资体制的转轨依旧缓慢。
因此,中东欧转型经济国家职工收购中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是与融资问题密切相关的,只有取得资本才能建构有效的治理结构,而有效的治理结构又是取得资本的条件。而且,中东欧私有化了的企业的初始形式仅仅是过渡性的。一些职工收购企业将要(或已经)变成传统的私有企业或上市公司。职工收购的寿命取决于引入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外部融资的压力。
二、匈牙利私有化过程中的职工收购
匈牙利”自发”私有化的早期经历突出表明,为了对付以极有利的条件获得国有资产的现任管理层滥用权力,在私有化过程中的管理是必不可少的。为此,波兰政府便对此采用了严格管理的方法,规定投资者、经理、国家资产管理局(SPA)可以提议出售企业,但方案的审批要受到国家资产管理局的严格控制。但是这种管理办法仍然给经理人员浪费国家资产留下余地。因此,从1991年9月开始波兰政府采取了更进一步的措施,这个措施是以自我私有化和国家资产管理局的”自动”清算为基础的,实施条件是有关事务应由经认可的名单上的独立咨询人来筹备。到了1993年12月底,该计划所涵盖的企业都已经或正在被出售。余下的国有企业必须实行公司化,并且提交一份私有化方案供国家资产管理局审批。与此同时,波兰政府还在1992年制定了关于工人持股计划(ESOP)的法律。该法规定,如果至少40%的工人表示愿意在基层的普通委员会建立组织,工人就可以购买该企业的一部分。人们也考虑给经理们一些特殊的激励,使他们开展职工收购。这些激励措施包括:承担债务的待售公司可作为主要担保人,为购买该企业所需贷款的半数提供担保;用一定数量的股份直接支持,以及有权以优惠条件购买其他股份。
在匈牙利,职工收购可以利用所谓的生存贷款,即国家银行担保的优惠贷款。生存贷款的条件宽松,贷款利率低于市场利率,基础是匈牙利国家银行规定的利率加上一个商业银行的差价。贷款期限最长为15年,尽管多数贷款为5~8年期,此外还有一个资本获益前最长为三年的宽限期。如果公司有良好的业务计划或公司有大笔不动产,银行一般要求用公司股份抵押。如果经理和工人遵循这条路线购买企业,还可能在利息和资本还款方面得到税收减免。
在自我私有化计划所涵盖的约700家公司里,有412家在1993年12月计划结束时已售出。据波兰国家资产管理局的官员和咨询公司的董事称,在1992年工人持股计划法通过之前,就有30多家企业卖给了工人。据国家资产管理局公布的数字:从1992年7月中旬该法开始生效到1994年3月底,在该法的框架下有148家企业卖给了工人,总值为298.5亿福林。
波兰国家资产管理局调查了64家根据工人持股计划进行职工收购的企业,发现平均有56.1%的股份为工人所有。其余股份由国家资产管理局(平均24.5%)、市政府(6.7%)、公司(5.5%)和其他匈牙利所有者(7.3%)拥有。与此相对照。虽然工人持股计划的实施使工人在近期的交易中拥有更多的股份,但是在1993年8月前被国家资产管理局私有化的所有企业里.工人平均只拥有3.4%的股份。
在波兰,提供资金的银行一般不持股,如果有,股份额也很少。在外资企业的所有权结构中,外商一般参与公司的初始转轨。在工人拥有广泛所有权的地方,股份趋于向管理层集中,通过反映工人工龄、职位和薪水,或仅仅反映个人愿意投资的数量方面的点数制度,股份认购规定有利于经理和本企业工龄长的工人取得所有权。资料还显示,在根据职工持股计划整体收购的企业中,因为监督和管理机构中经理占支配地位,所以,持股工人直接参与公司治理结构的能力受到了制约。
在波兰的私有化过程中,工人持股计划法严厉限制了匈牙利职工收购中股权的转让。虽然工人作为一个整体掌握大量股份,但管理层发挥支配作用。一个由15~25名经理组成的小集团通常持有多数股份,或者持有超过25%的股份,这就保证了他们具有否决权,有关投票权的特别规定还常常强化了这一权力。工人所有者由于股份少、股份分散以及缺乏专门知识,一般发挥不了有效的监督作用。另外,工人持股计划的领导人还常常是高级管理人员。为样本公司提供资本的银行也偏爱经理们在职工收购集团中占支配地位,并以此作为继续放贷的一个条件。然而,这种情形在某种程度上是与国家资产管理局的实践相冲突的。国家资产管理局试图甄别哪些工人持股计划下职工收购实际上是经理型的,并把它看做是经理——雇员型职工收购的对立面。
由于在工人收入中红利和其他资本收益所占的比例微不足道,所以,工人关注的中心问题是得到更高工资以及保证他们的工作。但是,企业一般都重债在身,可供投资用的资金几乎没有,工人的工资因而增长很少。管理层倾向于尽量避免会引起工人反对的企业重组。在2家样本公司,财务状况已经恶化到不得不大规模裁员的地步,而且企业经营已经注定失败,但管理层仍然尽可能地把工人所有者保障在职工名册里。
三、波兰私有化过程中的职工收购
在波兰,工人可以通过三种不同的方法成为私有化公司的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