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1990年的私有化法,如果一家国有企业变成股份公司,出售股份,那么工人可以以半价购得多达20%的股份(每个工人持股的价值不得超过上一年的平均工资)。另外,工人还可以按照这一法律作为”外部人”购买本企业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解散了工人代表会议并任命了监事会和董事会。有关私有化的新法案建议:免费送给工人们10%~15%的股票。几家大企业已根据部长会议的特别决议将10%的股票免费送给了工人。在以所谓的”资本路线”方式私有化的100家企业里,有两家成为纯工人所有(即ZM In-nowroclaw,这是波兰第一家被私有化的企业,和Krakbub),有几家成为工人主导所有的企业(例如,Rafako,这是华沙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和Budokor)。
其次,根据1990年的私有化法规定,工人建立的公司可以比照对其他竞买人的规定(通过公开宣布投标价)购买企业。通过这条路线出售的140家企业中,9家已经完全成为工人所有,另20家的绝大多数股东是工人。
最后,根据1990年的私有化法规定,一家企业可以被”清算”,资产可以租给一家新公司,假如50%以上的工人参与其中的话。这种企业与财政部(由某个基层组织如一个部或地方当局作代表)签订一个合同,规定前国有企业的资产将以双方同意的价格按月或按季以分期付款方式租给公司。
这种私有化方法主要是为小企业设计的,事实证明非常流行。到1994年底,764家国有企业被职工收购,占所有已被”私有化”了的企业的70%左右。这些企业的总就业人数是15万人,约为私有化企业总就业人数的52%。
租赁式的职工收购当中,初始资本必需足够偿付账面价值的20%,融资的途径有工人的储蓄、外部投资者以及转入为支持工人所有权而设立的特别基金的企业利润,大约初始资金的30%来自于这类特别基金。
租赁企业与其他组别的企业一样,各企业间的行为、调整和业绩有很大差异。一些企业很有活力(其中四家为华沙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一些企业业绩很差,无法长期生存下去(7家租赁企业已破产)。中等水平的企业有财务问题,为了生存需要进行深刻的重组。
显然,租赁企业的所有权结构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集中到外部人和经理的手里,他们经常从工人那儿购买股份。不过,股票的交易受到限制,因为大部分此类企业的创始人和工人有购买股票的优先权,向外部人出售需经管理层、监事会的批准等等。不过,随着时间的流逝,股票交易量也在不断增长,这主要是因为工人就业的结束和外部投资者更多地涉入导致对股票交易的约束不断放宽。
波兰私有化之后的就业和收入发生了较大变化。调查资料表明,与私有化以前的1990年初相比,1993年6月的就业量显著减少。21%的公司就业量减少一半多,40%的公司就业量减少了31%~50%,只有9%的公司就业量是增加的。租赁企业的解雇率比整体经济的解雇率高。1992年1月到1993年6月间,波兰经济的就业率下降了6.9%,而租赁式职工收购企业的就业率下降了10.9%。虽然在1991年底租赁企业的实际工资起初上升了4.6%,后来却下降到比1993年上半年的工资低10%的水平。与此对应,企业整体的实际工资起初上升了18.1%,然后下降到比1991年底水平低1/8的水平。
四、波兰与匈牙利私有化的比较
上述两国私有化的过程和私有化后的转变表明,职工收购在私有化中的作用并不十分显著。在匈牙利,大约1/3自我私有化的企业涉及职工收购。在波兰,2/3的私有化公司租给了工人。
匈牙利和波兰职工收购企业私有化后的初期经历表明,与预期相反,就业出现大幅度下降,对实际工资的控制也大大减弱。同时,公司治理结构和资金方面也出现了问题,分期还款和借款的承诺并没有给投资留下多少资金,也使外部融资不易获得。
两国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工人作为一个整体持有的股份下降了,同时管理层和外部投资者的股份相应增加了,尽管每个国家外部人持股的变化比较起来有所不同。在波兰,伴随着工人所有权下降的是外部投资者和经理持股的上升。然而在匈牙利,虽然股权向管理层略有集中,工人和外部人持股相应减少。但是还看不出所有权结构发生了什么变化。管理层持股的增长也许对公司的治理结构产生积极的影响,特别是,如果经理是借款来购买股份的,就要受到改善公司业绩以偿还贷款的约束。
五、私有化后的公司资本问题
虽然西方传统的职工收购理论着重强调为职工收购本身提供资金的资金供应者的作用,强调需要用这种融资形式硬性约束经理行为。无法付息是一个早期的信号,警告企业应该修正行为。在古典的美国式杠杆收购模型中,从事这种交易的恰当候选人是一个成熟工业部门里的企业,它有稳定而大量的现金流量,同时投资需求不大。债权人被认为引进了债务契约和要求企业经常提供财务信息之类的机制,迫使管理层追求赢利。
然而在波兰和匈牙利,职工收购涉及的责任很多,既要提供外部借款又要满足分期偿付。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虽与上述美国式收购有一定类似之处,但两者的区别也使显而易见的。一个主要区别是,匈牙利和波兰的职工收购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是国家,而作为出售商品的国家是因为过去无力监督才出售这些企业。而且,这些企业的收入流量也远不如西方成熟部门的收入流量那么稳定。同时,由于需要重组的程度更深,它们的投资需求也就更大。
如同多数转轨国家一样,波兰与匈牙利一方面实际利率高,企业不愿应用长期债务;另一方面,债权人的态度也很谨慎。虽然工人所有的企业总是存在能否得到外部资本来投资的问题,但在一个深刻的经济转型时期,这种融资会更加困难。在波兰和匈牙利,初期有坏账负担的银行改善了自身的财务状况,在发放新贷款时更小心了。没有可观的抵押,它们就不为投资和重组发放新贷款和提供现金。由于在获得赖以决策的可靠的财务信息方面存在问题,由于对资产价值有疑问,也由于产权的不确定性,银行在评估抵押品的价值时就非常谨慎。在匈牙利,提供抵押的证券价值通常必须达到贷款总额的一倍半。即使在这一条件下,纯粹的职工收购也被银行看做比其他企业有更大的贷款风险。调查材料显示,经理和工人主导的职工收购的排他性的内部人所有企业的贷款风险比那些吸引了外国投资商或战略投资商的职工收购的要大很多。
不过,后来匈牙利和波兰采取了一定措施以缓解这些问题。比如,在匈牙利,1993年国家财产管理局改变了政策,规定在职工收购时企业在职职工至多能购买5l%的股份加1股,这样减轻了提供抵押的要求。随着工人持股计划法的通过,抵押标准受到了更严格的管理,关于银行对工人持股计划的企业财产的留置权有详细的规定。1993年初,建立了一个新的机构来为风险提供担保,虽然前景不错,但是却没有提供所需的担保。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授权去承保1亿福林和80%的抵押的风险。这个机构参与以后,抵押水平贷款额由贷款总额的1.5倍下降到70%。虽然是大家都可以利用,但这个新机构的早期顾客多数是工人集团,该计划的实施消除了为职工收购而融通资金的最大障碍。可是,这个进程是有危险的,它会强化通过个人关系和政治影响获得资金的做法,而不太强调企业的收益潜力和提供财产担保的能力。在波兰,租赁程序要求职工收购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私有化的国有企业资本的20%。只有在所有的资本和利息还清以后,所有权才可以转移。结果,公司被剥夺了用资产作抵押得到长期贷款的可能性。不过,新的私有化法案规定,在企业资本未完全还清以前可以转让所有权。因此,在这些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没有解决之前,银行会把重点放在短期贷款方面,而不愿意提供长期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