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政府在欧盟成员国家的经济中占据着调整者和重要的生产性资产所有者角色,发挥着重要作用。这种角色在近些年的私有化和缩小国家对经济干预的范围过程中已经得到削弱。当时政府的角色比较重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冷战背景下,政府有着策略和政治经济尺度上的考虑;在促进资本主义早期阶段需要收入的不平等;考虑消费者利益,在简单的竞争规则下天生的垄断很难存在;大部分的资本流动都与政府相关,巨大的基础建设性投资只能由政府直接投资。
私有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应对国有企业巨大的公司治理缺陷而进行的应对。在大部分欧盟成员国家,决策制定程序、董事及管理者的指定和解雇,设定目标大多出于政治考虑。在公司策略的背后,政治代理的短期利益成为主要动机,而对经济效益的追求后退至背景地位。甚至在少数有着经济先进的官僚机构和高度专业化高素质国有企业管理者的经合国家(例如法国),责任义务问题仍没有解决。国有企业公司治理被比做没有负责人的一系列代理问题。
经济上国有所有权形式的广泛分布导致了政府立场抉择的模糊,是出于公共利益为大众提供特定产品或服务(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还是对这些产品或服务寻求商业运作。企业发现他们自己的动机相互矛盾,既没有满足公共利益也没有达到商业目的。为了改正上述缺点,欧盟成员国家进行了私有化的努力。
私有化导致了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业的背景发生巨大转变。植根于资本市场的大型国际公司(既包括运作、控制也包括所有权意义上的整合)之间激烈的全球化竞争,已经取代了一国之内对细分市场的垄断。
私有化的实践不断表明:所有权的变化使得公司层次上的生产效率和利润状况取得了相当的进步。这主要归功于公司治理取得了巨大进步的结果。关于金融目标,例如鼓励资本的发展和进一步扩张,私有化在这些方面取得巨大成功。例如意大利、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国家,私有化的结果带来股票资本市场已经翻了4倍强。因此,私有化已经为塑造公司治理环境的深远变化创造了条件。
在许多国家,包括法国大部分北欧国家,国有公司的公司治理的商业化与私有化同时成对发展。虽然出于一系列不同但大多是政治上的考虑有些公司仍然保持公共部分,这些公司的治理方法还是发生了重要的改革。作为所有者的政府专心于股东价值的最大化;这个任务通过公司流动于市场部分的股票得以推行,市场上流动股票体现股东价值。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福利目标任务分配给不同的机构。这有助于明确目标并有利于国有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进一步私有化。
五、雇员和其他利益相关方
除了管理当局、董事会和股东之外,公司治理还涉及与公司的发展有着密切联系的许多不同利益群体。我们在此简洁地讨论雇员的角色,并间接提到其他利益方,如供应商和共同体。
许多,但不是所有的内部人系统国家早已意识到公司治理系统中股东在很多方面的重要性。为此,德国、荷兰、比利时在监事会设置了少数雇员代表席位。
这里有两个经济混淆的问题。其一是从治理角度,雇员是否可以被视为不仅仅是拿工资的劳动力?答案是肯定的,至少在某些情况下。欧盟国家越来越多的知识型员工为公司创造高附加价值,他们可以视为特殊的投资,即实际上是对股东资金投资的补充性投资。供应商也可以这样看待,尤其是惟一的供应商,总经销商和联营企业对企业也很重要。
另一方面,公司特殊投资的概念不应与那些不完全、不均匀或不公平的劳动力合同相混淆,例如劳动力更直接地受特定公司决策的影响。
第二个问题是如何实施对这些投资的报酬。大部分公司法系统认为投资回报是公司剩余利润分配。实际上,在有些行业里,专业化员工对公司的高贡献率直接与相应较高的员工持有股份水平相对应;而在较为传统的工业行业里,员工对公司的贡献率很有限。
公司治理趋同的主要原因
一、市场的全球化
很明显,金融市场的不断整合是推进公司治理系统趋同的一股力量。大多数国家里的投资者越来越接受这个命题:持有一个国际化的资产证券投资组合,比仅持有一个国内的证券组合可以有更高的回报率和更低的风险。结果,许多退休金基金现在部分投资于国际权益资本市场,而大多数专业共有基金已经发展,允许个别参与国外权益资产投资。至于现在,在大多数机构投资已经发展很强的国家里,也可以看到这个国际化投资组合的现象。
同时,非金融企业意识到扩大投资者范围将会降低他们的资本成本,还可能削弱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性。非金融公司吸引国际投资者的愿望体现于几个方面。许多公司寻求海外上市。特殊的公共国际货币基金贷款经常以海外投资者为目标。各种工具,例如存款收据,已经发展以便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
由于对公共资产市场的依靠,自然而然的机构和外国股东的重要性增加起来,从而迫使管理当局更多地考虑新的所有者的价值。私有化的形式、权益的高发行筹资、传统企业之间连锁的松动,已导致一些国家权益所有权的显著变化。在法国,国外股东和金融机构(银行和机构投资者)合起来的份额已经从1993年的27%上升至1997年的55%;同一期间,在瑞典这两部分占总权益的比例从34%上升到64%。
投资者和发行者都越来越希望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运作,而这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对共同价值和标准的认同。机构投资者设定股东价值预期目标,并要求公司实现利润目标并产生有竞争力的资本投资回报。机构投资者还坚持公司尊重国际治理标准,尤其关注管理当局的义务,控制股东尊重小投资者的要求,小投资者主要关心透明度和公司控制程序的实施,特别是股东大会的实施情况。因此,除了应对国内所发生的法律和制度变化,公司还被迫调整他们的行为以与国际资本市场相适应。另一个很大的变化,即产品市场的全球化,也促进了公司治理标准与国际性趋同,即使贸易自由化大大早于金融市场的全球化,但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常不为人所知。
随着产品市场的全球化和国内缩小国家对经济干预的范围,存在两个强烈动因促使公司治理状况的好转。第一个动因与下面的命题相连:在一个垄断的环境里,存在较弱的改善公司治理的动机。垄断企业比竞争型企业有较小的创造利润的压力。无论如何,垄断企业的竞争压力较小,即使不调整公司策略也将有更大的能力获得利润。因此,垄断企业更倾向于保持原有的公司组织、成本和财务结构模式。但是竞争范围的扩大使得垄断企业很难保持原有模式。随着竞争的加剧,企业很快意识到为了获得更高的生产效率有必要全面改进”公司治理方法”。包括利益相关方(如雇员和供应商)与企业相互作用的方式;公司融资方式(和相应的治理权力)与创新、研究和发展密切相关;最后,工业企业里更高的生产效率和相应的竞争优势可能部分依赖于决策和策略的制定方法。
我们发现公司专门供应商的角色正在改变,对公司的重要性也正在减小,这个例子说明产品市场的全球化对治理方式的影响。全球化及信息革命使得即使是小公司也可以简单地在世界范围内寻找供应商。这直接影响了企业与垂直线上的长期供应商建立紧密的所有权或控制纽带关系的必要性。许多国家的企业发现,将对供应商的投资撤回并集中精力于为股东创造更多的回报,这样做将更有益处。
在国际化原则及其要求出现的背后,市场驱动或功能合并可能是推动公司治理趋同的最重要的l力量。经合组织公司治理法则,是公司治理领域第一个多国的工具,其最重要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全球的治理标准框架,借此反映这个公司治理功能上的趋同。然而,它的导言(建议一个系统趋同的法律系统)却不是其直接目的:”法则的目的是作为参考之用。政策制定者可以结合他们自己的经济、社会、法律和文化环境用它来建立公司治理的法律和规章的框架;市场参与者可以用它来提高自己的实践。”
二、路径依赖和治理政治
国家特有的政治和历史原因是许多学者之间讨论的主题。有些人认为是历史形成了不同国家公司治理结构系统间巨大的差别,国家公司治理结构系统依赖路径,因此尽管在资本市场的压力之下,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也不太可能趋同起来,至少在中观层次上是这样的。换句话说,涉及法律标准和制度的形成,历史的动力因素不容忽视。
由于治理和制度排斥相异的概念,且不考虑这些概念的高效率,政治和制度因素确实对趋同是一个相当的阻碍,但经合组织国家对这些因素不应该过于看重,尤其是在我们这个冷战已经过去的网络时代。外国竞争者拥有工业企业或金融机构股权似乎并没有导致任何政治问题。股东在坚固的公司治理环境中的投资行为似乎得到了很好的回报。意大利的一家两年前还是国有通讯垄断商,最近却遭受激烈的恶意接管投票竞赛。
还存在从上至下的趋同。政策制定者越来越多地将地区和全球因素纳入政策制定的考虑因素,这种情况下,塑造领导者的改革观念的重要性比10年前更紧要。欧洲的整合使得一系列政策的实施可以实现,如广泛的私有化,而在这之前从政治上是不可思议的。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并有着成为开放世界一部分的愿望,使得许多变化成为可能。
三、法律趋同
最后,还存在一个法律和规章的问题。在关于路径依赖的讨论中包括法律基础作用和动力作用的讨论,因为它们是制度体系的重要部分,但是将它们与其他政治和社会制度区分对待是具有实践意义的。公司法和有价证券规则的广泛不同是解释所有权的控制环境之间分歧的重要因素。有人对一般法和民法进行了区分并分析了这两个系统对治理的影响。在一般法中,公司可以根据大多数的法律规范订立合同。相比之下,民法,由于更严格的法定权利,在制定经济决策方面被认为灵活性差一些。
公司法本身有许多不同形态。有限责任的核心概念可能是在不同权限内要不同地对待。在有的国家,正是由于对有限责任概念的最糟糕的滥用,公司和股东之间的”防火墙”是难以渗透的。其他国家则持严厉的态度。在德国,对于一个企业实际上执行了对另一家企业的决策行为这种状况,集团立法则允许揭开面纱。
盎格鲁一撒克逊人的传统里,公司的概念是一种股东和管理当局之间的基于信任的关系。在欧洲大陆的传统里,公司具有一个独立的意志,从理论上讲,对公司有利的事情可能对股东不利。这些不同可能追溯到公司法,如股东权力、法定资本的角色和变化及董事会的义务等等。
然而,这些不同并不像看起来那样重要,而且它们的重要也越来越小。确定的是所有的国家都意识到所有权上的优势是公司策略的最终仲裁方法,并将剩余概念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其次,权益资本市场的日益重要性使得大部分公司受制于有价证券规则。
看样子似乎是与公司治理相关的立法在过去的几年里正发生着趋同的过程。最近,德国立法已经将决策过程的控制权倾向于股东,提高账目的透明度,尤其是合并账目;还在推动接管方面采取了重要的举措。在法国,1997年Marini公司法改革报告认可了法国公司法”契约”的必要性,赋予企业更多的制定财务结构自由。在意大利,所谓的1997年”Draghi”法,大大地增加了股东权力。所有以上国家都允许股份回购行为,认同企业需要更多的灵活手段返还金钱给股东的事实。另一方面,美国有价证券和交易委员会也变得更加容忍”关系型”投资者,越来越愿意准予投资者和企业管理当局之间的磋商,称之为”安全港湾”。
最后,趋同也是不断增长的大公司选择制度环境趋势的结果。这当然不是由于法律折衷主义,而是对开发和利用流动且便宜资本来源的需要。通过选择,例如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大公司变得受制于美国有价证券规则和会计标准。这将及时地对他们国家的规则和制度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