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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职能理论在中国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无产阶级的国家职能的学说,是研究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职能的理论基础。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同以往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国家根本不同,它的经济作用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剥夺剥夺者,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制度;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阶段,国家在组织和领导国民经济、发展生产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等方面,都起着巨大的作用。如何发挥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职能,要从各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既不能偏离社会主义方向,又不能思想僵化,拘泥于某种固定模式,而应该遵循马克思主义和本国特点相结合的原则,在实践中发展和创新。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能否正确认识和发挥国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调节作用,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能否顺利进行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我国在40多年来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过程中,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挫折和教训。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总结经验,权衡得失,确立发挥国家经济作用的正确途径,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经济职能的理论

国家经济职能的产生和扩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人类社会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产生的国家不是消极被动的,它对于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因此,研究国家的经济职能,必须以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相互作用作为出发点。恩格斯说:“一切政治权力起先总是以某种经济的、社会的职能为基础的。”对社会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等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早在国家产生之前就存在。至于国家产生以前的非国家的社会经济职能如何演变为国家的社会职能,恩格斯是这样论述的:“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国家产生以后,它就具有两种职能:一是政治职能,即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的各种关系和防御外敌侵略。总之,是通过国家政权实现统治阶级的利益。二是社会职能。这是由于社会的一般共同需要而必须由国家来执行的职能,它包括诸如管理社会的经济、文化、教育,以及其他公共事务等等。这种社会职能,是由国家的社会属性产生的。

在古代亚洲,国家的经济职能就有了突出的表现。马克思说:“在亚洲,从很古的时候起一般说来只有三个政府部门:财政部门,或对内进行掠夺的部门;军事部门,或对外进行掠夺的部门;最后是公共工程部门。气候和土地条件……使利用渠道和水利工程的人工灌溉设施成了东方农业的基础。……因此亚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我国历史上的平准、均输等,专司平抑物价、调剂余缺、控制市场,有效地起着调节生产和流通的作用,反映了封建国家已经能够运用国家经济职能,来维护和强化封建的中央集权统治。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因而国家的经济职能还限制在较狭窄的范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育成长,商品经济的发展壮大,社会经济联系扩大了。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扩展,引起了上层建筑的演变,资产阶级国家的经济职能也随之增强了。作为资本主义前史的重商主义时代,新兴的商业资本与当时的封建国家政权结成联盟,力图借国家的力量促进对外贸易,提高本国商品的竞争能力。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虽然从经济自由主义出发,反对国家干预私人资本的经济活动,但也并未忽视国家的经济职能。亚当·斯密也曾要求尽量缩减政府非生产性开支,使国家政权成为廉价的“守夜人”。

19世纪末以后,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过渡到垄断阶段,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进一步尖锐化,国家作为“守夜人”的经济职能,已远远不能适应资产阶级追求高额利润的欲望。在新的经济条件下,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职能更加扩大和深化了。恩格斯指出:“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资本主义社会的正式代表——国家不得不承担起对生产的领导。这种转化为国家财产的必然性首先表现在大规模的交通机构,即邮政、电报和铁路方面。”他说明了国家不仅要承担更多的社会经济的管理,对宏观经济进行更有效的调控,而且需要深入到社会经济内部,实行国家资本主义和资本主义国有化,直接掌握和经管企业。

列宁创立了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学说,分析了私人垄断和国家职能相结合的性质,指出:“世界资本主义在战争期间不仅向一般集中前进了一步,而且还在比过去更广泛的范围内从一般垄断向国家资本主义前进了一步。”其特征是“国家同拥有莫大势力的资本家同盟日益密切地融合在一起”。私人垄断资本离不开国家的经济和政治力量的支持,国家为了维护它本身的资本主义经济基础,必须干预和参与私人垄断资本的经济活动。在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经济大危机以后的很长一段时期,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的凯恩斯主义成为资产阶级经济学的主流,风行一时,各主要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奉为理论指导,通过一系列政策、法律和规章,规定了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权力,诸如通过财政政策、赋税政策,通货膨胀政策、对外扩张政策、刺激消费和投资政策,增加社会有效需求,减少过多失业等等,以调节各经济部门的比例关系,缓和垄断资本主义的矛盾。

现代垄断资本主义国家还以“总垄断资本家”身份,直接投身于再生产过程。20世纪60年代以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所有制企业,有了很大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如1976年英国、法国、联邦德国和意大利四国合计,它们的国家所有制企业的产值,占全部企业净产值的12.9%,固定资产投资占投资总额的24.7%,职工占全国职工总数的8.7%。资本主义的国有企业,不仅本身具有垄断资本的性质,还对垄断资本主义经济的正常运行起着重要作用。国家通过它所掌握的货币资本和国有企业,在投资方向、投资数量上对整个经济目标能够进行直接调节。

国家还和私人垄断组织组成联合所有制企业,更广泛、深入地控制私人垄断资本的运动。私人垄断资本则可以更多地、更方便地得到国家的各种优惠待遇。国家和私人垄断资本在企业外部通过采购、订货、各种补贴、信贷等等相结合。资本主义国家的所谓“经济计划化”,力图通过“经济计划”对国民经济进行带有方向性或结构性的调节。当然,帝国主义国家的“经济计划”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带有很大的局限性。这种计划对于私人垄断资本家只有参考价值,并无约束力。在追求高额利润动机的驱使下,市场的自发力量仍然起着主要的决定性的作用,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和经济危机仍然是不可能消除的。但也应该承认,由于垄断资本主义的国家拥有巨大的经济力量,掌握有各种调节经济的杠杆,对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宏观经济调节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

总之,现代垄断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职能和作用是空前地增强和扩大了。从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个环节,从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全过程,从政策、法令的制定和经济秩序的管理、维护等方面,都可以明显地感觉到。但是,垄断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职能的增强,并不能解决资本主义所固有的种种矛盾。它只不过是生产高度社会化条件下的垄断资本主义的必然表现。它表明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已经突破了私人垄断资本占有的所有制关系的框框,需要借助于“总垄断资本家”——国家来进行管理和调节。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出现为实现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创造了物质前提。列宁说:“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是社会主义的最完备的物质准备,是社会主义的入口,是历史阶梯上的一级,从这一级就上升到叫做社会主义的那一级,没有任何中间级。”

无产阶级国家政权是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前提和保证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不可能从资本主义内部生长出来的。无产阶级必须首先夺取政权,然后运用政权的力量来建立社会主义经济。

马克思明确指出,“必须先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才可能实现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也曾作了这样的论述:“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要做到这一点,当然首先必须对所有权和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实行强制性的干涉。”没有无产阶级政治统治的国家政权,就谈不上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很明显,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是所有制方面的根本革命。它不同于历史上的一种新兴的私有制取代另一种旧的私有制,即它不能在旧的私有制社会孕育成长,而必须以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作为前提和保证。恩格斯在致康·施米特的信中特别强调了无产阶级的政治权力对建立社会主义经济的作用。他指出:“如果政治权力在经济上是无能为力的,那末我们又为什么要为无产阶级的政治专政而斗争呢?暴力(即国家权力)也是一种经济力量!”

运用国家政权建立和管理社会主义经济,可以走不同的道路

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把资本主义经济和其他私有经济改造为社会主义经济,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一个十分艰巨、十分复杂的任务。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建立社会主义是要以资本主义生产高度发展、发达的生产力作为物质条件的。但他们也没有束缚后人的手脚,他们指出了历史发展的方向,但由于各国的社会历史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政治文化状况的差异,因而不可能有一种固定的模式。他们指出在适用国家政权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时,必然会有不同的特点、不同的途径和方法。恩格斯就曾根据当时的情况说:在英国可以建立直接的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在法国和德国可以建立间接的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但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都必须“立即利用民主来实行直接侵犯私有制”。谈到殖民地和落后国家建立社会主义的阶段和途径时,恩格斯说:“至于这些国家要经过哪些社会和政治发展阶段才能同样达到社会主义的组织,我认为我们今天只能作一些相当空泛的假设。”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为他们的后继者们留下了充分发展的余地,使他们根据以后的实际情况作出自己的抉择。

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社会提出过若干科学预测和管理原则,为实行计划经济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指出劳动时间要在不同生产部门进行有计划的合理分配。“只有按照统一的总计划协调地安排自己的生产力的那种社会,才能允许工业按照最适合于它自己的发展和其他生产要素的保持或发展的原则分布于全国。”马克思、恩格斯还强调了社会化生产权威管理的重要性。这些原理理所当然地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是发挥国家经济作用的依据。但是,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是生产力高度发展,不存在商品经济的“共同联合体”,和我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相距甚远。他们没有提出也不可能提出适合各国具体情况的关于国家经济职能方面的完整理论。

列宁提出了“共产主义就是苏维埃政权加全国电气化”的著名公式。它既强调了发展生产力,建立社会主义经济技术基础的重要性,又重视了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作用。对于如何正确发挥国家经济职能的作用,列宁提出在国营企业实行经济核算制,发挥企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提出国家对国营经济要实行民主集中制,既要有一长制,也要集体管理的观点。列宁要求国家在管理经济时要关心个人物质利益,“必须把国民经济的一切大部门建立在个人利益的关心上面”,必须对国家机关和各种经济管理机构中的官僚主义作风进行顽强斗争等的论述,对我们正确发挥国家经济职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但列宁是处于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不久的历史时期,是在战争的阴影下建立和建设社会主义经济的,即使在新经济政策时期,也还不是一个正常的建设社会主义的环境。列宁还来不及系统地、全面地总结和创立关于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职能的理论,便逝世了。

斯大林领导下的苏联,完成了国家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走出了一条社会主义道路。但迫于当时的国际国内环境,也由于斯大林思想上的片面性,在对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作出有价值的贡献的同时,也发生了不少错误,存在许多缺陷。在运用国家经济职能这个问题上,其弊端尤为突出。主要表现为过分强调国家行政的强制力量,强调集中统一,把国家经济职能和自上而下的国家行政管理混为一谈,形成了一套同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僵化的经济体制。

总之,尽管马克思主义导师们提出了一些关于运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职能的原理、原则,使我们在方向上有所遵循,但在如何具体发挥国家经济职能的作用上,仍然没有一个系统的、完整的理论,特别是在我们国家的具体情况下,仍然是一个有待创造、有待探索的课题。

第二节 我国运用国家经济职能的理论和实践运用国家政权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毛泽东思想指导下,经过了长期的艰苦奋斗,在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东方大国,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以无产阶级为领导的联合其他革命阶级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这个国家政权,是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可靠保证。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有步骤地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转变的开始。面对着巩固新生政权、保卫革命成果、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等一系列艰巨任务,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充分发挥了其建立社会主义经济的职能,进行了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遗留下来的历史任务,彻底消灭了封建土地制度;没收了占当时全国工矿业、交通运输业固定资产80%以上的官僚资本,转变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企业;国家政权代表全体人民掌握了国民经济命脉,并迅速实现了全国财政经济的统一,建立了初步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实力,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我国管理经济的体制的形成和特点

无产阶级掌握了国家政权并建立了初步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这只是一个起点。如何运用和发挥国家经济职能,采取什么样的管理经济的体制去建设社会主义,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一个新问题,需要探索和创造。

首先,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我们缺乏管理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缺乏管理大工业、大城市经济的经验,而苏联是最早地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因而不可避免地学习和借鉴了苏联的经验。学习苏联的经验有些是学得对的,如重视对国民经济的宏观管理、对重点建设实行集中管理等等,但有些也学得不对。

其次,我国管理经济体制的形成,还受着长期战争环境中遗留下来的管理财经工作的影响。在当时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形成的自给自足、各自为战的条件下,供给制是必要的,对保证革命战争的胜利起了积极作用。但在全国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这些过去的传统办法和观念只会带来消极影响。

最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我国有深厚的基础,这种传统的基础和观念,显然也不利于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自觉依据和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

在上述历史条件下形成起来的管理国家经济的体制,必然是属于传统的集中计划经济类型的模式,同时掺杂有军事共产主义供给制的因素。概括地说,这种经济管理体制模式有如下特点:

(1)建立了以国营经济为领导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在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以前,我国存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国营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小生产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经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与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统治地位,公有制占绝对优势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开始确立。在这种所有制结构的基础上,对国营经济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对基本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2)建立了国民经济计划管理制度。1952年底成立了国家计划委员会。1953年开始了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建设,加强了计划管理工作,但总的来说,实行的是直接计划和间接计划相结合的计划管理制度。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直接计划的范围不断扩大,指令性计划指标不断增加。

(3)建立了全国统一的财政制度。统一货币发行,统一金融管理,1951年开始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

(4)建立了以计划流通为主体的流通体制。1953年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计划分配制度,重要物资和专用物资由主管部门平衡分配。对商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营商业实行经济核算制,按经济区域设置三级批发机构,组织商品流通。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在全部批发额中占97%以上。

(5)在经济管理体系,特别是对全民所有制的管理方面,1954年撤销大区,进一步加强集中统一,主要企业陆续收归中央各部门直接管理,形成以“条条”为主的行政管理体制,割断了地区内不同部门、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影响了地区内的专业化协作,特别是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方面,政企不分,企业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属品,企业的决策权力过小,妨碍了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6)建立了以中央集中管理为主的劳动工资制。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国家实行的是多渠道、多种形式和多种办法的劳动工资制度。“一五”计划后,由于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国家逐步扩大干部、工人统一分配的范围,从大专毕业生逐步扩大到中专、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又进一步扩大到退伍军人。1956年初,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时,对原私营工商业职工采取包下来安排工作的方针,从此,自行就业、自谋出路就被统一分配所代替。1957年起有关部门又规定,各单位对多余的正式职工和学员、学徒要积极设法安置,不得裁减,这样就实际上形成了能进不能出、统包统分,向所谓“大锅饭”、“铁饭碗”方向发展。“一五”计划期间,对职工工资实行统一管理,虽然在当时有利于国家对消费基金的控制,但把权力集中到了中央。如1956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在工人中实行八级工资制,在机关行政管理人员中实行二十五级工资制。这样便使得企业缺乏机动余地,没有很好地解决职工收入和个人贡献挂钩的问题,不利于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新中国成立初期和“一五”期间形成的经济管理体制,虽然提出大统一小自由、大集中小分散的原则,实则基本上是集中统一的经济体制。这种体制虽在当时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经济结构较简单情况下,有利于把国家的人力、物力集中起来为一定的经济发展战略服务,有利于较快地改变国家不合理的经济结构和不平衡的地区经济布局,有利于在物资比较匮乏的情况下,采取计划分配,保证人民低标准的生活需要。但这种经济管理体制的弊端,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了。这主要是:

第一,国家各行政机关权力集中过多,企业和基层经济单位没有应有的自主权;

第二,按照行政部门和行政地区的系统进行管理,政企职责不分,条块分割严重;

第三,单纯强调指令性计划管理,忽视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的作用;

第四,在分配上统收统支,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忽视奖勤罚懒;

第五,片面强调单一的公有制形式,忽视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发展。

这些弊端的存在,严重地挫伤了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精神,阻碍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不利于技术进步,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和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使本来应该生机盎然的社会主义经济,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失去了活力。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从国家如何运用经济职能管理社会主义经济来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从思想认识上看,是由于长期以来在对社会主义的理解上形成了若干不适应实际情况的固定观念。这些观念如把社会主义所有制看成越大越公越好,纯而又纯的单一经济形式;把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看成同商品经济不相容;把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看成可以以政代企,包办一切;把社会主义的平等看成等同于平均主义等等。

从客观原因来看,我们对于如何运用国家经济职能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毕竟经验不足,一开始就“一边倒”,向苏联学习。苏联的管理经济体制中的弊端,对我们产生了重大影响。

根本原因之一,是对我国国情的了解不够深刻,对于如何从我国实际出发指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尚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在我们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应该承认我们管理经济的体制还存在着缺点和弊端,这些缺点和弊端,影响着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优越性。

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道路

当我国经济管理体制集中过多、统得过死、急于求成等弊病开始变得突出时,党和国家领导人就已有所觉察。同时,国外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和教训,也向我们提出了必须重新认识苏联模式,形成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从1956年春起,毛泽东和中央其他领导人听取了大量经济主管部门的汇报,对中国实际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中共中央政治局经过几次讨论,形成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思路,以后由毛泽东把这一新的思路概括为《论十大关系》,并于1956年4月25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报告。

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的报告中,初步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阐述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思想和正确方针,提出了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道路的任务,其中大量内容涉及如何正确发挥国家经济职能管理经济的体制问题。

毛泽东告诫说,鉴于苏联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的缺点和错误,我们应当引以为戒,不能再走他们走过的弯路。报告中毛泽东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方针是,把国内外一切积极因素调动起来,进行社会主义建设。

毛泽东对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战略,作了精辟的论述。他论述了正确处理重工业与轻工业、农业的关系,沿海工业和内地工业的关系,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关系。他指出,重工业是我国建设的重点,必须优先发展生产生产资料的生产,但决不可因此忽视生活资料尤其是粮食的生产。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片面地注重重工业,忽视农业和轻工业,造成市场上货物不够。我们对于农业、轻工业比较注重,但还要适当地调整重工业和农业、轻工业的投资比例,更多地发展农业、轻工业。这样,既可以供给人民的生活需要,又可以更快地增加资金的积累,从而可以更多更好地发展重工业。从长远的观点来看,片面发展重工业,欲速则不达。我们要多发展一些农业、轻工业才更有利于发展重工业,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

在沿海工业与内地工业关系上,他指出,为了平衡全国工业发展的布局,内地工业必须大力发展,但必须充分利用沿海的工业基地,以便更有力地发展和支持内地工业。在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关系上,他指出,国防建设必须建立在经济建设的基础上,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一定要首先加强经济建设。只有经济建设发展得更快了,国防建设才能有更大的进展。

在如何发挥国家经济职能,指导经济体制的原则方面,毛泽东十分重视处理好国家、生产单位和生产者个人的关系,以及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他指出,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个方面的关系,以及军民兼顾、公私兼顾的原则。他指出,在处理这些关系时,不能只顾一头,要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多给企业一些权力和利益,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适当改善人民生活。他认为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对于我们这样的大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他说:“我们的国家这样大,人口这样多,情况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我们不能像苏联那样,把什么都集中到中央,把地方卡得死死的,一点机动权也没有。”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这对我们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比较有利。

在中国和外国的关系上,毛泽东明确提出了向外国学习的口号,指出我们的方针是一切民族、一切国家的长处都要学,但是,必须有分析有批判地学,不能盲目学,不能照抄照搬。外国资产阶级一切腐败制度和思想作风,我们要坚决抵制和批判,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学习资本主义国家的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企业管理方法中合乎科学的东西。我们要把独立自立、自力更生的方针同学习外国先进经验,引进先进科学技术结合起来,加速社会主义建设。

《论十大关系》是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集中论述,是丰富的经验总结。其中有关经济发展战略,区域经济布局、经济管理体制的原则,各方兼顾原则,中外关系方针等大政方略,正是国家经济职能的重要内容。《论十大关系》也是我国第一代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建设设计的最主要的文献。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形成了一条新的路线。在国家如何发挥经济职能方面,也作出了许多重大决策。在理论和实践上,在如何操作的问题上,都有了新的进展。如在公有制经济占绝对优势下,允许个体的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存在;在经济管理方面,实行大集体小分散、大统一小自由,注意了统中有活。在对大企业、重要企业实行由国家直接计划管理的同时,也采取了多种形式的间接计划调控;提出并力图运用经济杠杆把非全民所有制经济活动纳入国家计划轨道;对企业实行某些放权,给企业一定的产品自销权等。1956年9月在中共第八次代表大会上,把新的探索成果上升为党的路线,提出了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和主要任务的转变,指出,国内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而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并且指出,这一矛盾的实质,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建立的情况下,也就是先进的社会制度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因此,全国人民的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工业化,逐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

党和国家的一些领导人,根据“八大”的路线,对如何正确发挥国家的经济职能,改进经济体制也作出了开拓性的阐述。刘少奇在“八大”政治报告中提出了划分国家机关和企业职权范围的问题。他说:“企业领导工作的改进,不仅需要企业本身的努力,而且需要上级国家机关的努力。在这里,有必要指出这样一个事实,就是上级国家机关往往对于企业管得过多过死,妨碍了企业应有的主动性和机动性,使工作受到不应有的损失。应当保证企业在国家的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下,在计划管理、财务管理、干部管理、职工调配、福利设施等方面,有适当的自治权利。”“我们的经济部门的领导机关必须认真把该管的事情管好,而不要多管那些可以不管或者不该管的事。只有上级国家机关的强有力的领导同企业本身的积极性互相结合,才能把我们的事业迅速推向前进。”

周恩来在“八大”作的《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的报告》中,对改进经济管理体制的问题作了重要阐述。他说,应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的方针,进一步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管理职权,改进国家和行政体制,以利于地方积极性的发挥。

陈云同志在“八大”发言中,也主张对当时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在生产方面,主张工农业主要产品按计划生产,按照市场变化而在国家计划许可范围内的自由生产是计划生产的补充。主张改单一的经济成分和经营形式为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形式,改单一的指令性计划管理为多元管理,改单一的流通渠道为多流通渠道,以三个原则补充三个主体。他还主张提倡竞争,利用经济办法管理经济,充分利用价格杠杆,指出稳定物价不是“统一物价”或“冻结物价”。

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关于整顿工业企业,改善和加强企业管理,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等。

这些主张和观点,说明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在对国民经济管理体制,如何正确发挥国家的经济职能方面,力图克服过去某些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模式,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道路。这些思想观点,无疑是具有创造性的发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经济职能的理论,对于当时和以后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议的实践,有着重要指导意义。

正视历史教训,总结历史经验

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我们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有失误和挫折。1958年“八大”提出的路线和许多正确的意见在实际工作中没能坚持下去。相反,却错误地发动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使国民经济受到严重损失。

这期间用行政手段取代经济手段,是在运用国家经济职能方面的重大失误。把国家的政治、行政手段当作主要手段,去管理经济、调节经济,使经济职能依附于政治职能。用国家政权的权力,强制推行违反经济规律的政策措施。实行过于集中的管理体制,忽视不同经济实体和个人的物质利益。自上而下地直接下达计划,不管全民、集体,都要求按上边的指令办事。这当然就不能因地制宜,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反而会束缚人们的手脚,产生命令主义、官僚主义,造成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经济效率低下的局面。

如果说,“大跃进”年代用运动方式、行政命令行使国家经济职能,违背了经济规律,那么,“文化大革命”则更变本加厉,发展到否定经济规律,“运动就是一切”的地步。“文化大革命”时期批“唯生产力论”,批利用价值规律,宣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和物质利益原则应予批判和限制。同时,将前一时期行之有效的“工业十七条”、“三自一包”统统斥之为瓦解社会主义经济,复辟资本主义的东西。把商品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把保留下来的某些管理经济的必要的规章制度,诬为“条条专政”。将前一阶段实行的调整、改革措施,作为“斗批改”的内容,加以批判。其结果是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造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为严重的挫折和损失。这是我们应该深刻记取的。

从新中国成立后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这个历史时期,在如何发挥国家经济职能,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方面,经历了一个进行探索和积累经验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挫折和教训。错误发展成“文化大革命”,而经验积累导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这样,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一系列方针和政策就应该看成是正确经验的延续和衔接。

应该注意到,即使某个历史时期有过严重失误,也不能把这个时期一概否定。从1957年到1978年这段时期发生过“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这期间的错误应当作为教训来吸取。但不能认为这20多年一无是处,只是一系列错误的堆积。“大跃进”造成了经济损失,使工农业生产下降,国民经济失调等等,但此期间,我们还是建设了许多大中型企业项目,形成了一批生产力。以后经过“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的贯彻,又取得了显著成就。“文化大革命”应当彻底否定,但“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还有氢弹试爆成功、人造卫星上天以及其他一些发明创造。这不能没有国家经济职能的积极作用。

国家经济职能发挥什么作用,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它有时主要起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有时又主要起着阻碍经济发展的作用。在其主要起阻碍作用的同时,也可能在某些方面又起着积极作用。因此,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恩格斯说:“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可能有三种: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展得比较快;它可以沿着相反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现在在每个大民族中经过一定的时期就都要遭到崩溃;或者是它可以阻碍经济发展沿着某些方向走,而推动它沿着另一种方向走,这第三种情况归根到底还是归结为前两种情况中的一种。但是很明显,在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下,政治权力能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人力和物力的浪费。”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从性质上讲,应是和经济发展的方向一致的,理应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但问题在于如果对国家的经济职能运用不当,弊端丛生,那就不管有多么高尚的愿望,发生逆经济发展方向的作用,仍然是可能的。

第三节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职能理论和实践的新发展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了具有伟大意义的转折,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政治路线,以及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为正确运用国家经济职能开辟了道路。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过十二大和十三大,在邓小平同志倡导下,依据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我们党提出了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制定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这就为正确发挥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职能,指导国民经济顺利进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创造了广阔的天地。十多年的实践无可争辩地证明,正是在这条马克思主义正确路线指导下,进行了经济体制的改革,才使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职能,沿着正确的轨道,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国家经济职能和经济体制的关系

实现国家的经济职能,是在一定的经济管理体制下进行的。因此,国家经济职能和经济体制有着密切联系。经济体制的状况制约着国家经济职能的性质和运用方向。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简称经济体制)的涵义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整个国民经济管理中划分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权限与职责,处理国家、企业,中央、地方,集体与个人,宏观与微观经济关系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其内容包括计划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物资管理体制、劳动管理体制、物价管理体制、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等。此外,国家经济法规、国家、企业与市场的关系,也是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因此,国家经济职能的发挥,依存于经济体制,同时又是保障、推动经济体制运行的手段。经济体制是否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及其适应程度,也反映着国家经济职能的是否正确发挥及其正确程度。经济体制离不开国家经济职能的干预,国家经济职能的发挥也必须适应经济体制的要求。所以,探讨国家经济职能,不能不分析经济体制的状况。

在高度集中的国家经济管理体制下,国家的经济职能主要是推行由上而下的行政命令,保障、贯彻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经济目标。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上作出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说:“我国建国三十五年来所发生的深刻变化,已经初步显示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是必须指出,这种优越性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其所以如此,除了历史的、政治的、思想的原因之外,就经济方面来说,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经济体制上形成的一种同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僵化的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弊端是:政企职责不分,条块分割,国家对企业统得过多过死,忽视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和市场的作用,分配中平均主义严重。这就造成了企业缺乏应有的自主权,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局面,严重压抑了企业和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本来应该生机盎然的社会主义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活力。”

不改不行,改要有方向,这涉及改革的性质和前途。因此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那些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部分。这个改革的性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改革的目的是要大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改革的任务是要冲破束缚经济发展的现行体制中的一切老框框,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

我们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种社会主义的经济是公有制为主体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因此,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必须适应这些要求,国家经济职能的发挥,也要服从上述总的任务。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职能的主要内容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及其体制,为国家经济职能确定了方向,提供了依据,指明了原则。这些原则是:

第一,按照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作为发挥作用的依据,采取间接控制为主,调节经济运行,向宏观经济管理转变;

第二,坚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作为经济活动的一项任务;

第三,把提高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

第四,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在强调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必须强调精神文明建设,不能一手硬,一手软。在经济领域,要大力提倡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企业信誉,实行文明经营,文明办厂,遵纪守法,勤劳致富,抵制各种不正当的腐朽的经营作风,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在邓小平同志倡导下,最近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了判断姓“社”姓“资”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些标准,也是判断国家经济职能正确与否的指导原则。

以上述原则为依据,国家机构管理经济的主要职能是:

(1)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计划、方针和政策。在制定时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要求。中长期计划要着重抓住发展战略和规划,注意力集中在经济工作的大的矛盾方面,解决好经济建设中的关键问题,要从我国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走速度比较实在、经济效益比较好、人民可以得到更多实惠的路子。提出明确的战略目标和战略方针是国家机构管理经济职能的头等大事。它们的正确与否,关系着整个经济发展的成败得失。

(2)制订资源开发、技术改造和智力开发的方案。制订方案时,要把技术改造与行业的调整、企业结构的改组和技术政策的确定很好地结合起来。立足于现有基础,对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改建扩建,是加速国民经济现代化的基本途径。技术改造的重点应是关系国民经济大局的大中型企业,这些企业起着示范带头的骨干作用。改造后这些企业可以承担重要生产任务,有的可承担出口任务。企业技术改造要以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扩大品种、降低消耗为中心,不能片面地追求扩大生产能力。对一个地区来说,既要充分考虑利用本地资源、技术和人才,又要善于吸引利用外地的资源、技术和人才,广泛开展地区之间的经济技术交流和协作。

(3)协调地区、部门、企业之间的发展计划和经济关系。协调我国东部沿海和中部、西部地区之间的关系,加速全国经济布局的合理化。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合理的部门经济结构,在保证重点的前提下,加速发展第三产业,逐步改变三大产业比例不相协调的状况。通过横向经济联系和其他有效途径,协调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

(4)部署重点工程,特别是农业、交通、能源、科学教育的建设和发展。重点工程项目、重点发展领域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决定意义。当前我国农业、科学教育仍然十分落后,交通、能源、通信和原材料工业与经济发展的要求很不适应,已成为制约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因而必须集中必要的财力、物力和技术力量,搞好这些重点建设,才能保证经济协调发展的后劲。

(5)汇集和传播经济信息,掌握和运用经济调节手段。在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国家对企业的管理逐步由直接控制为主转向间接控制为主,国家机构应组织和提供经济信息和各项经济技术咨询服务,要运用经济手段管理经济,掌握和运用价格、税收、信贷、利率、汇率等等经济杠杆支持需要发展的行业和企业,限制生产超过需求的产品的行业和企业,支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高的企业,限制和淘汰产品质次价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低的落后企业。

(6)制定并监督执行经济法规。由于经济体制的改革正在进行,国民经济在不断发展中,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制定并监督执行经济法规,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是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职责。

(7)按规定的范围任免干部。某些企业对于经济全局和国家利益有重要影响,需要各级国家机构掌握其主要干部的任免或批准权,是保证国家利益不受损害所必要的组织措施。

(8)管理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对外开放是我国长期的基本国策,是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措施。我们一定要充分利用国内和国外两种资源,开拓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积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以上八个方面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职能的主要内容。通过这八个方面的功能,对国民经济进行计划、控制、调节和监督,使之为经济建设服务。有人认为管理经济的政府机构的职能,就是为企业服务。这种观点是片面的。政府机构有为企业服务的功能,但除此而外,还有从全局出发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企业发展进行指导,以及组织和监督经济活动的职能。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不仅是上层建筑,而且也是经济基础体现者。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有权,实际上是以国家为代表的所有权。所以,不管从宏观管理方面,还是从国营企业所有权方面来看,仅仅把国家机构管理经济的职能归结为服务,显然是不够的。

按照上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主要经济职能,发挥管理指导国民经济的作用,就会促进社会经济走上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道路,保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促使国民经济结构的合理化,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为有计划商品经济创造一个好的外部环境和有活力的内部机制,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增进人民的福利。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十多年的实践证明,我们在改革经济体制过程中,较好地履行了国家的经济职能。国家统计局统计报告表明:我国治理整顿与深化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为以后的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创造了一个黄金时期,这个时机来之不易。我们应该遵循邓小平同志的教导,“思想更解放一点,胆子更大一点,步子更快一点”,加大改革份量,更好地发挥国家的经济职能,抓住有利时机,使我国经济尽快地再上一个新台阶。

履行国家经济职能的手段

为要履行国家的经济职能,国家就需要运用必要的操作手段。依据实践经验,概括起来,不外是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

所谓行政手段,一般是指运用国家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制订各种经济计划、法规、条例、政策、方针、战略,对国民经济进行管理,使社会主义国民经济有序地进行活动,使各种经济关系、经济体制规范化。行政手段是借助国家权力,通过政府机构,采取发布指令、计划,强制贯彻国家管理经济职能的办法。它是由上而下地、直接由国家各级政权组织执行的。这种手段是维护和建立良好的外部经济环境所必需的,在社会化大生产的社会主义经济活动中,没有国家权威的行政管理,必然造成经济混乱的无政府状态。过去我们的缺点是习惯于用行政手段推动经济运行,或者说滥用了行政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本身有什么问题。

从当前现实情况来看,国家的行政手段软弱无力,应该加以强化。如在经济领域中的各种违法乱纪、偷税漏税、走私贩私、以次充好、以假冒真等等,并不少见。我们的经济立法和执法,应进一步加强。当然,行政手段并不是唯一的手段,也不应重复过去那种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做法。在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除了行政手段外,还应强调用经济手段管理经济。

所谓经济手段,是在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下,按照经济生活的内在联系,通过经济杠杆,利用价值规律调节经济活动。就是说它不是国家机构直接通过计划支配经济活动,不是行政命令的强制指挥,而是在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条件下,用经济手段管理经济。

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是相互协调,相互结合的。这两种手段的运用和结合程度不同,往往反映了不同的经济体制。运用何种手段,运用的程度如何,要从国家的社会经济状况出发,并服从于国家的基本路线和主要任务。运用是否适当,应以能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能否提高经济效益,以及增强社会主义经济实力,改善人民生活质量为标准。在实行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下,忽视或削弱国家对经济的行政管理手段固然不行,忽视或弃置管理经济的经济手段更是不行。当前的经济实体是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者,关于经济运行的许多方面,是不能依靠行政命令强制推行的,故而在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的同时,应该把经济手段作为主要手段。

发挥国家经济职能的两种手段,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我国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要求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指导下发挥市场调节的积极作用。既要克服过去那种过分集中、管得过死的弊端,又不能过于分散和弱化国家的宏观调控。计划和市场作为管理和调节经济的两种方式,都是配置资源的形式,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基础上产生的。在我国既然是社会主义的社会化大生产,当然要有计划;既然是商品经济,也就离不开市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如何在这种经济体制的运行中发挥国家的经济职能,是不能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

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运行与国家经济职能

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为在全社会实行有计划的经济调节提供了可能,但这种计划工作应是建立在商品交换和价值规律的基础上的。以前的传统体制下不能正确行使国家的经济职能,就因为国家直接用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命令控制经济活动,把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排除出经济活动之外,事实上是一种不完全的产品经济模式。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国家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创造适宜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以此引导企业正确地进行经营决策。”报告指出,要围绕转变企业经营机制这个中心环节“逐步建立起有计划商品经济新体制的基本框架”。要建立新的经济体制,就要在行使国家经济职能方面进行根本性的转变。

第一,国家对企业的关系方面的转变。

社会主义国家作为全体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它不仅是上层建筑,有政治职能和经济职能,而且对全民所有制经济行使所有权,体现为经济基础,是特殊的经济实体,有权对全民企业直接下达指令性计划,调节全民所有制经济的生产和流通,积累和消费,基础设施和加工工业,规模、速度和结构等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企业,特大企业,一般是全民企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它们进行必要的指令性计划调节,是保证国民经济顺利发展所必需的。所以,指令性计划不能取消。但也不是一切都用指令性计划,使企业毫无自主活动的余地。

指令性计划还必须以客观经济规律为依据,不是任意的。如对企业的产品可以确定计划价格,但这种计划价格要以价值规律为依据;对一些产品,国家可以实行定量配额供给,但绝非搞不等价交换或无偿调拨。国家同全民企业不是行政隶属关系,计划调节也不同于行政手段。国家要尊重企业经营利益,而不能像过去一段时期所实行的不考虑下属单位经济利益的无偿“平、调”。

此外,全民企业除同国家发生联系外,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还同其他企业发生联系,各企业之间的关系完全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的联系,只能按商品经济原则办事,受市场机制的调节。总之,国家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关系,要从行政隶属关系转变为适应商品经济要求的尊重企业利益的关系。

至于集体企业、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同国家的关系,是不同经济实体之间的关系,国家不能对其进行直接计划调节,而只能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在市场机制条件下发生联系。当然,国家经济职能不是对非全民所有制企业不起作用,而是通过银行信贷、利率、税率,以及通过对国营企业执行的计划价格来影响市场价格水平,从而影响调节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价格。国家还可以通过经济立法、经济政策、对外贸易统制制度、财政补贴等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调节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济活动。

第二,国家对市场调控方式的根本转变。

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的需要,运用经济手段管理的间接管理方式将逐步成为国家对国民经济管理的主要方式。在传统体制下,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不仅在总体和全局有关的经济运行上,而且通过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命令直接管理微观经济活动,直接干预企业内部的产供销、人财物等日常活动。这种直接管理办法,忽视甚至无视对经济杠杆的运用,在理论上就否定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实行直接的占有和分配;否定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分开;否定了企业和职工相对独立的物质利益。而间接管理则是通过经济杠杆作用于市场,通过市场作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也就是国家利用经济杠杆调节市场,进而通过市场的作用实现对经济活动的调控。间接调控更有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搞活企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从根本上说,其原因就是间接管理和调控更适应商品经济的要求。

通过市场调整经济活动的间接调控,实际上体现了国家是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主导,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基础,市场则是连接企业和国家的枢纽、协调微观和宏观的中介。在国家—市场—企业这种管理体制下,国家不是运用行政手段和计划指令的直接管理,而是通过自己掌握的经济参数,使它们在市场活动中发生机理变换,最终输出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目标要求的市场信号,达到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调控。经济参数是指经济活动中一些直接影响企业经济利益的变量,如价格、利润、税率等经济杠杆。有计划地运用经济参数,是经济计划和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体现,是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例如,国家为了达到调节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目标要求的价格,就可以对市场进行这样的参数调节:(1)国家可以通过增加或减少财政,增加或减少税收的办法扩大或减少市场供应,进而调节市场价格;(2)国家可以通过银行信贷调节货币流通量,通过对市场货币流通量的变动而影响市场价格;(3)国家可以通过国营商业在市场上的购销活动调节市场供求关系,进而调控市场价格;(4)国家通过直接的投资活动影响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对市场价格发生调节作用。

当然,参数管理能否很好地发挥作用,还取决于:(1)参数控制的微观基础是否具备参数调控的条件,如企业要和市场有密切联系,微观经济即企业要具有内在活力,即具有灵活性和自主性等。(2)微观经济单位是否有自主权,是否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是否是经济利益主体。参数控制是通过对微观经济单位的经济利益的调节而实现其控制功能的。只有当微观经济单位具有相对独立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时,参数控制才能从经济利益上引导微观经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宏观经济运行的要求。反之,参数控制就无从发挥作用。

政企职责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是充分发挥国家经济职能的关键

多年来的实践使我们认识到,实行政企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赋予企业自主权,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和经济利益主体,是改革经济体制,充分而正确地发挥国家经济职能的关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由于在指导思想上的“左”倾错误的影响,多年来“把搞活企业和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种种正确措施当成‘资本主义’,结果就使经济体制上过度集中统一的问题不仅长期得不到解决,而且发展得越来越突出。其间多次实行权力下放,但都只限于调整中央和地方、条条和块块的管理权限,没有触及赋予企业自主权这个要害问题,也就不能跨出原有的框框”。《决定》还指出:“过去国家对企业管得太多太死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把全民所有同国家机构直接经营企业混为一谈。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的实践,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

在社会主义阶段,全体人民对全民所有制的庞大的生产资料,都拥有所有权,但不能由全体人民共同直接使用和经营,也不能由他们的代表——国家去直接使用和经营。这些属于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只能分别交给各个企业,由一个企业范围的劳动者去使用和经营。这就是说,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当分离,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自身的客观要求。那种认为既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就应该都由代表全民利益的国家直接管理,从而得出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可分离的推论,是不正确的。

从历史上看,资本主义社会就存在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实行两权分离,有没有理论根据?当然,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没有也不可能给我们留下现成的答案,但他们的有关论述,可以使我们受到启发。恩格斯在给奥·倍倍尔的信中说:“我们一旦掌握政权,我们自己就一定要付诸实施:把大地产转交给(先是租给)在国家领导下独立经营的合作社,这样,国家仍然是土地的所有者。”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恩格斯写道:“我们的党一掌握了国家权力,就应该干脆地剥夺大土地占有者,就象剥夺工厂主一样。……我们将把这样归还给社会的大地产,在社会监督下,转交给现在就已耕种着这些土地并将组织成合作社的农业工人使用。我们将在什么条件下转交这些土地,关于这点现在还不能说出一定的意见。”这就是说,对于全民所有制经济,所有权和经营权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分离的,至于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分离,那是实践所要回答的问题。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实践中,解决了这个问题,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从而使国家更能充分、正确地发挥其经济职能。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在经济建设中取得的巨大成就,是和国家的经济职能作用分不开的。但是,政企职责不分,把全民所有同国家机构直接经营管理企业混为一谈,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直接插手企业,干预企业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其弊病也是严重的。一方面企业依赖上级行政领导部门,不计盈亏,反正都是国家的,缺乏改进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政府机关管了许多不应由它管理而它又不可能管好的事情,许多应该由它管理和能够管好的事情却放松了。宏观经济决策没有管好,微观经济活动又管得死死的,这就严重压抑了企业的生机和活力,极大地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

实行政企职责分开和两权分开以后,国家的经济职能并非变弱了,而是更能充分、正确地发挥作用。国家集中精力可以更好地规划、管理国民经济的大事,为制定正确的国民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计划,协调各部门、各地区和各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各种经济关系,制定必要的经济法规,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检查监督、引导和指导,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科技发展规划,以适应现代化建设和工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此外,国家有关机构还应开展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工作,如为企业提供正确有用的经济信息,增强企业的灵活应变能力,以及如何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如何搞社会化、专业化协作,如何组织推广新技术和种种先进经验等。在农村应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在继续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基础上,根据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应如何不断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积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至于农业基础建设,国家如何在资金、技术等方面对农业部门实行倾斜,加快大江、大河、大湖的综合治理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如何实施科技、教育兴农的战略,并在工农业产品比价、发展乡镇企业等方面实施必要的改革和推动,以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逐步使广大农民的生活从温饱达到小康水平。因此,实行政企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国家就可以集中精力在许多全局性的重要领域更好地发挥国家的经济职能。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可以依据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内在运行机制,提出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中,实行“三权分离”的设想。所谓“三权分离”,即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中实行经济所有权、调控权、经营权的相应分离。这种观点认为,“三权分离”的基本格局是在全民所有制内部,在原有两权分离的基础上,把原来未作明确区分的国家所有权与国家宏观调控权进一步分开,并使企业享有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所必须的全部经营权。为此,应明确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主体,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专司国有资产的收益、监护、投资、处置等,使国有资产得以保值和增值。这样一来,便会形成以国有资产为基础,以企业经营为核心,以计划为指导,以市场为纽带,由国家宏观调控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共同参与的新的经济运行格局。企业是微观的生产经营主体,国家计委、财政、银行等是宏观的调节控制主体,真正独立出来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既是同企业相对应的所有权主体,又服从于宏观经济的总体要求。这种观点认为,“三权分离”的思路一方面可使所有权职能独立化,国家双重经济职能(所有权和调控权)明晰化,另一方面也可使企业的经营权有明确的物权对应关系。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国家和企业之间、国家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权的划分,必然会越来越细,越来越明晰。“三权分离”的思想是值得考虑的。

第四节 几点认识和反思

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三中全会以来的基本路线的基本内容。“一个中心”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是我国现阶段社会的主要矛盾所决定的,是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所要求的。“两个基本点”从根本上说也是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的。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忽视了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忽视了发展生产力这一历史任务,我们曾经走了一个肯定、否定、再肯定,进而发展的过程。在总结了经验教训之后得出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路线,是唯一正确的路线,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下去。这条路线也是正确发挥国家经济职能的根本依据和前提条件。邓小平同志多次指出,要把经济建设当作中心,如果离开这个中心,社会主义就有丧失物质基础的危险。经济建设是解决国际问题和国内问题的最主要条件。他强调:“现在要横下心来,除了爆发大规模战争外,就要始终如一地、贯彻始终地搞这件事,一切围绕着这件事,不受任何干扰。就是爆发大规模战争,打完仗以后也要继续干,或者重新干。我们全党全民要把这个雄心壮志牢固地树立起来,扭着不放,‘顽固’一点,毫不动摇。”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七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中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在初级阶段,我们更要自觉地坚定不移地把这个任务放在中心位置。”90年代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十分关键的时期。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充分发挥国家的经济职能,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我们就一定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

国家掌握雄厚的经济实力是充分发挥经济职能的物质基础

社会主义国家担负着整个社会经济的协调,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要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宏观经济必须得到有效调控,微观经济一定要具有生机和活力。只有规划、计划是不行的。在开发资源,在生产设备的更新换代,技术改造和建设关系全局性的大型、特大型的项目和企业,以及环境治理、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的一系列建设中,都需要国家有足够的财力、物力的支持和保证。过去在经济体制上国家集中过多,管得过死,固然不对。在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后,已经有了不少改进,取得了巨大成绩。在相当程度上克服了集中过多的现象。但与此同时,也应该看到,由于权力下放过程中有的措施不够完善,宏观管理没有跟上,以及其他一些因素,又出现了当前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过于分散的现象。实践证明,过于分散的体制弊多利少,国家掌握的财力物力过少,难以利用经济手段进行有力的经济调控,也不利于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有效管理,国家整体的全局的经济利益无法保障。因此,我们既要克服过分集中的弊端,又要避免过于分散的偏向。正如《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指出的:“在我们这样一个11亿人口的大国,过分集中不行,过分分散也不行,必须把必要的集中和适当的分散恰当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个方面的积极性,才能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推进现代化建设。”

正确而有效地发挥国家经济职能,需要各方面的配合

国家经济职能的发挥是个系统工程,涉及许多方面的工作。这需要计划部门的综合设计,经济管理部门的宏观决策,经济立法、司法部门的立法执法,工商管理部门的管理配合,金融部门的信贷调节。

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政治体制改革也要配套进行。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进行政府机构的改革。政府机构改革,核心问题是转变政府管理经济部门的职能。我国传统体制下形成的政府机构模式,天然具有向企业收权收利的职能,如不彻底加以改造,就无法顺利转变企业机制,政府也无法抓好宏观调控的工作重点,企业难以真正推向市场。当前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要和精兵简政结合进行,才能收到效果。机构庞大,人员臃肿,它们不断向企业发报表,搞评比检查,使企业穷于应付。因此,要转变企业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必须同时实行精兵简政。

此文载于: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在当代中国的发展。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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