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章的制发权
一个机关或单位的性质、级别、职权范围是由上级机关赋予或认可的。而印章是机关或单位的象征物。按照《规定》的要求,机关或单位的公章应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负责制发。
根据国务院1993年颁发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
(1)国务院的印章由国务院自制。
(2)国务院的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印章,由国务院制发。
(3)国务院设置的主管专门业务的领导小组等机构的印章,由国务院制发。
(4)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5)行政公署的印章,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6)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由县、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制发。
(7)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由外交部制发。
(8)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的工作单位,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或者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另行规定制发办法。
各机关单位的专用章、钢印,一般报经上级机关批准后自行刻制。
领导人名章,经本级机关或单位领导人同意后,本机关或单位自行刻制。
关于专用印章的制度:
(1)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铅印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由国务院制发。
(2)国务院各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由国务院制发。
(3)钢印和其他专用章报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自行刻制。
总之,印章的制发权是法定的,不能随意更改,上级机关单位对下级机关单位颁发印章表明对其性质、级别和权限的认可。
二、印章的刻制要求
印章的刻制是印章工作一个重要环节。不论刻制哪一级单位的印章都要有上级单位批准成立该单位的正式公文。刻制印章时,必须由本机关、本部门申请,开具公函,并详细写明印章的名称、式样和规格,经上级机关批准。到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印章必须在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营业执照的刻字单位制作。在刻制过程中,要严格按保密要求办理。承担刻制印章的单位和刻字者,一律不许留样和仿制。本单位不许自行刻制自己单位的印章。刻制本单位的业务用章,也须持有本单位的正式公函,刻字单位才能办理刻制手续。公安部门虽然管理着刻制印章的行为,但其自身公章的制发,也必须按规定办理。对于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当依法惩处。我国刑法第167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印章的材料
刻制印章的材料,常见的有木质、金属、塑胶等几种。目前,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防止印章伪造及使用方便等技术性要求而出现了新型印章制作材料和制作方法。如原子印、渗透印。原子印是用特殊材料、采用现代化排版及制作技术,将所需刻制的空章先制成印版,然后将原子油与印版经过热压固化成型的一种印章。渗透印则是先用固体材料热压成形,然后再将印油注入成型的印章以供使用。这两种印章的使用效果基本相同,具有以下特点:
(1)字迹清晰美观、不变形。
(2)使用方便,不需蘸印泥,可连续使用三万次以上,随印随干,不退色。
(3)制作工艺先进,不论是简单的印章还是图案复杂的印章都是一次成形。一般的刻字部门或个人不易仿造,有利于保密。
印章刻制好以后,要有专人从承制印章的工厂将印章取回,取章时要仔细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交原审批的公安部门将印模备案。
四、印章的颁发
上级单位给下级单位颁发印章,称为颁发印章。颁发印章的对象,必须是有使用印章的实际需要的法定机构,这两者是颁发印章的基本原则,二者缺一不可,这在刻制印章之前就应该严格审查。颁发印章时,要严格履行颁发手续,确保安全。特别是正式印章的颁发,更应该郑重其事,安全可靠。制发印章单位颁发印章时,要进行详细的登记,并要留下印模。颁发印章的方法,可以派专人送给受印单位,也可以打电话通知受印单位来专人领取,取送印章要按照取送机密文件一样对待,取送重要印章时必须两人同行。
五、印章的启用
印章启用,应按印章制发权限由颁发机关或代管机关以文件形式发正式印章启用通知。通知中要注明印章启用的日期和印模,并由颁发机关和使用机关将该文件立卷归档,永久保存。启用通知的印模应用蓝色印油,以表示第一次使用。启用通知的发放范围应视印章使用范围而定。
六、印章的停用与缴销
单位印章在该单位名称变更、机构撤销、式样改变或其他原因时,印章停止使用。应该按照上级规定及领导的指示,认真负责地做好印章停用后的善后工作。首先要发文给与该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单位,通知已停止印章的使用,并说明停用的原因,标明停用的印模和停用的时间。其次要彻底清查所有的印章。停用的废印章不能在原单位长期留存,要及时地送交颁发单位处理。
正式印章停用或作废,并启用新章时,要发旧章作废、启用新章的通知。
按规定,旧章停用后,已失去原有的法人标志,不能作为现行机关、单位职权和活动的凭证。
因单位名称变更或改变隶属关系,旧印章停用而新印章又没刻制出来时,若有些工作急需使用印章,可以采取代章的办法,即用其他的印章代替应使用的印章。代章的手续与正式印章相同。代章要在落款的后面注明一个“代”字。另外,党政机关之间代章必须是同级或是上级代下级,下级或者没有任何关系的单位一般不能代章。
特殊情况,如机构被撤销,但善后工作需要继续使用公章时,要指定有关机关或单位或专人妥善保管使用,待善后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印章收回,并印发印章停用或作废的通知。作废的旧章用红色印油印在印模栏内。
七、印章的存档和销毁
旧印章停用后,应清查全部印章,并把清查结果报告领导,请领导审定旧印章的处理办法。根据领导的批示,分别不同的情况,或者上缴颁发机构切角封存;或由印章作废单位填制作废印章卡片,并同作废印章一起交给当地档案室立卷备查,并将作废印章予以销毁;或由本单位自行销毁。对于那些重要单位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印章要分期妥善保存;对于那些临时性单位、一般单位的、没有保存价值或保存价值不大的印章,应该集中起来,定期销毁;属于领导个人的手章,应该退给本人;一般戳记可经批准销毁。销毁废旧印章,必须报请单位负责人批准,销毁时要有主管印章的人员监销。所有销毁的废旧印章都要留下印模保存起来,以备日后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