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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四、西方人眼中的明代婚姻

明代万历年间,一群深眼鹰鼻的异邦来客,却口中说着汉语,身上穿着普通儒士的衣服,来到了古老的中国。他们是谁呢?

这批外来人就是从欧洲来到中国传播基督教教义的耶稣会士,其中最有名的莫过于意大利籍神父利玛窦了。在他来中国之前,西方传教士在中国的活动很少,也没有取得什么成效。而利玛窦到中国后,便改变了传教策略,积极学习中国语言,适应中国的传统习俗,深入民间,了解中国传统社会的民风民情,改穿中国僧人的服装,并向地方官馈赠西洋器物,以获取地方官员的承认和支持。在这样灵活而适应中国国情的传教策略下,以利玛窦为代表的一批西方传教士开始得到地方官员的认可,逐步取得了在各地居住以及传教的权力。他们最初是在广东肇庆地区传教,后来又逐渐北上至南昌、南京,建立教堂传教。到万历二十九年(1601),利玛窦来到北京向明神宗进贡方物,神宗钦赐利玛窦官职,并赐第于顺承门(后改名为宣武门)外,从此利玛窦长期留居北京,直至万历三十八年(1610)病死。在利玛窦之后,又陆续有一批西方传教士来到中国,他们中的不少人在中国生活了数十年时间,又游历了中国从南至北的许多城市乡村。他们带着西方人充满好奇的陌生眼光观察着中国的社会,当然对明代人的婚姻与家庭也相当关注,留下了很多饶有趣味的记载。作为“身居此山中”的中国人,不妨来看看“洋人”们带有异域风情和“他者”视角的考察吧。

葡萄牙籍的传教士曾德昭(原名谢务禄)于万历四十一年(1613)到达中国南京,他将游历中国数十年间的见闻记录下来,撰写了一部《大中国志》,其中讲到了晚明时期婚姻制度的许多特点,比如讲到中国人“同姓不得婚配”,这是明代婚姻法中明文规定的;又说缔结婚姻的双方一般要“遵奉门当户对”的原则,这也是中国古代传统婚姻的一般原则。当然,晚明时婚姻论财的风气日盛,已经逐渐打破了婚姻只论门第的传统。

关于婚姻缔结需要“父母之命”,传教士们说:“在中国人的婚姻中,子女的好恶是不加考虑的。为儿子娶妻,是父亲或最亲近长辈之事。同样,为少女作主的,也是她的父亲或亲属。”关于“媒妁之言”,他们这样记道: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没有一个在中间牵线搭桥的人是绝对结不成亲的。因此,他们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都要选择一称心合格的人来做媒人”。当时欧洲经过文艺复兴之后,妇女的社会地位得到提高,婚姻也提倡“理想的爱情”,自由恋爱也开始流行起来,所以当传教士们进入中国后,见到“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仍主宰着男女的嫁娶,难免感到诧异。

明代婚姻有夫家下聘礼、妻家备嫁妆的习俗,西方传教士对此也注意到了,但是却在中西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对之进行了错误的理解。比如利玛窦就把夫家下聘礼这种婚俗理解成了买卖婚姻,用钱买妻子。他向欧洲人报道明代人娶妻时说,中国的穷人都是用钱买妻子,而且可以多次购买。这样的理解就被另一个传教士曾德昭加以了修正,他说:“下层人习惯的做法,不像有些人所说直接拿钱去买妻,而是丈夫把一笔钱给女方之父,用以购买衣物、首饰,把她打扮起来。”他认为这笔聘金数量相当可观,女方的家长会尽量将这笔钱节省下来,留作自己以后用。不过,他也认可关于中国人买妻的说法是有某种根据的,“因为直到今天他们许给女方之父若干钱,如果有时不给,女方父母就不嫁女”。这些描述比较客观地反映了明晚期婚姻中重聘财的风气。关于女方家的嫁妆,曾德昭也做了详细的记录,他说,按照中国明代的风俗习惯,新娘的父亲要为女儿置办除床以外的大部分用具,还要给女儿准备二至四个使女,或许还要准备一些钱,当然,“土地和其他家产他们几乎不拿出来作为陪嫁的,除非新娘的父亲非常阔绰,或者他将女儿看作为家庭中的重要人物”。曾德昭所讲的明代女子嫁妆的内容,和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基本相符的,明代婚俗中的嫁妆一般有房中家具、首饰、金银、珠翠宝器、帐幔等物。他说女方家庭如果阔绰,就有可能将田地等不动产作为女儿的陪嫁,比如在杭州,有的富人家就把田土、屋业、山园等作为女儿的嫁妆;在徽州,还有富商将店铺、商船作为女儿的陪嫁。

在传教士对明代婚姻的诸多记载中,最受关注和争议的就是明代男子的纳妾制。在基督教的教义中,婚姻关系是神圣的,在圣经中,夏娃是亚当身体的一部分,上帝创造她,也是为了给亚当提供一个伴侣,这被视为人类一夫一妻制婚姻的神圣渊源。当这些把一夫一妻制视为婚姻正常形态的西方传教士进入中国,看到中国传统社会中的纳妾习俗,这不仅令他们感到诧异和困惑,也令他们的传教之路变得十分艰难。所以,很多传教士都对明代男子的蓄妾制度进行了大量的记载和批评。

利玛窦曾在向欧洲人报道中国人的毛病时说,中国人在性方面毫无节制,“他们能休弃第一个妻子,另外再娶一个;或者不休第一个,另外再娶一个、两个,多少都可以,没有任何限制,只要有能力供养。因而许多人有十个、二十个、三十个妻妾,皇帝及皇子皇孙则有上百上千的妻妾。”利玛窦特别说明了那些纳妾的男子是有能力供养妻妾的人,实际上,在明代社会中,蓄妾一般都是在士大夫或者富商贵戚中流行,多妻制在下层社会中还是不具有普遍性的。这也是因为利玛窦在中国传教时主要接触的人群是社会上层的士大夫或官员。曾德昭也以一种比较婉转的语气告诉欧洲人说,由于中国人纳妾既不曾订有终生婚约,又未举行隆重仪式,因此它本质上并不是一种真实的婚姻,而且这种习俗也只是在富人当中才流行。

但是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某个男子纳了几个妾,或者是否有能力纳妾,而是在于法律条文和道德规范都允许纳妾制的存在,就如明末来到中国的西班牙传教士庞迪我在其名著《七克》中就记载了他与中国士人辩论纳妾制的一番言论,他记载道:士人说,若每个男子都娶多个妻妾,那或许不符合基督教的教义,但是现今真娶二女者不过数人而已,哪里用得着这样惊扰?庞迪我则回应说,这不是娶妻纳妾多少的问题,而是这种情况是否正确的问题。如果一个男子娶多个女子,并不违犯法律与道德的规范,那么大家都这样做与只有一个人这样做,是没有区别的。如果于法于理,这种行为都是不正确的,那么即使只有一个人这样做,也是会受到处罚的。庞迪我的这番辩驳之辞可谓指出了纳妾陋俗的症结所在,也严正批驳了士大夫们自欺欺人的那套说辞。

从利玛窦留下的信札来看,明代中后期上层社会中流行的纳妾制极大地妨碍了基督教在中国的传播。据利玛窦说,在中国传教除了佛教势力的影响这一阻碍外,最大的阻碍就是中国实行多妻制。他还举例说,曾有两三个很有地位的士人,来听了他宣讲教义后,对基督教很是推崇,但却因为蓄妾而不能接受洗礼,也就不能入教。因为按照基督教的教义,基督教徒是不允许一夫多妻的,而这些想入教的士人因为纳了妾,又碍于礼教束缚,不能随意休弃妻妾,所以不能受洗入教。事实上也确实如此,利玛窦与晚明士人瞿汝夔相交颇深,瞿汝夔也很早就接受了基督教的教义。但是,这位利玛窦的好朋友却迟迟无法入教,主要原因就在于他纳了妾。这在《利玛窦中国札记》中有所记载:因为瞿汝夔妻子死后,没有留下子女,他就和一个他喜爱的妾生活在一起,又因为两人的社会地位不同,他不能收她为正房。所以尽管他已经信仰基督教,却始终谈不到接受洗礼的问题。后来,当他与这个妾的第二个孩子出生时,他才把这个女人娶为合法妻子,同时也就成为一名基督教徒。瞿汝夔与利玛窦相识十三年之后才能入教,可见纳妾制确实是一大障碍。

总体来说,这些西方传教士对于明代婚姻状况的描述,大多还是站在西方文化背景和基督教教义基础上的一种理解。婚姻是时代的产物,它涉及一个时代的经济、政治、伦理道德、家庭生活、社会风气等等方面,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身为“异域”世界来的陌生人,传教士们很难对此作出深入全面的理解。但是他们的记录,还是从另一个角度形象生动地向后人展示了晚明婚姻的一种形态,同时也向世界传递了中国的婚姻文化。

上自明代统治者制定的法律条文,下至民间婚俗的实际形态;上自传统礼教宣扬的种种伦理规范,下至百姓夫妻日常的家庭生活;从士大夫的笔记小说到西方传教士眼中的“异域中国”,我们通过不同的镜子来透视明代婚姻关系与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折射出来的当然是色彩缤纷的复杂图像,层叠交错的线条以及斑驳杂陈的色块组成了现实生活的多元与丰富,打破了由各种宗法教条组成的色彩单调、线条呆板的构图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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