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5161400000018

第18章 你问我答第二关 税务全通

新会计准则下,如何进行涉税核算?

“例”甲企业接受丙企业捐赠转入的机器设备一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0 000元,增值税85 000元。

新准则释读:

根据2006年2月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利得是新会计准则中引入国际会计准则的新概念之一,而收入是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接受捐赠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新准则将其归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增加当期的所有者权益。旧准则接受捐赠时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年底再转入“资本公积”等科目,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在2006年10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已经取消了,而是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应交所得税金额转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甲企业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500 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85 000

贷:营业外收入585 000

“例”甲企业以自己生产的成本为450万元,计税价为570万元的成品,换取丁企业设备一台,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70万元,增值税96.9万元。

新准则释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其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这种情况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在会计实务中,双方都要做购销处理,根据各自发出的货物核定销售额,计算应缴纳的销项税额。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予以抵扣。

甲企业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5 700 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969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 7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69 000

结转存货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4 500 000

贷:库存商品4 500 000

“例”戊公司因购货原因于2007年1月1日产生应付甲公司账款100万元,货款偿还期限为3个月。2007年4月1日,戊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经与甲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同意:以戊公司生产的吊车用于甲公司的生产经营,该设备成本50万元,公允价值(计税价)80万元。假设甲公司未计提坏账准备,戊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专用发票,价款80万元,增值税13.6万元。

新准则释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该准则最大的特点就是公允价值的使用和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计入权益。因此,采用新准则以后,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应当按照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债权人应当将相关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债务重组收益或损失(若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甲公司应作以下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800 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36 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64 000

贷:应收账款1 000 000

进项税额转出的涉税核算,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免税项目和用于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以及将固定资产用于不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等,应将原已计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期末结转的涉税核算:

(1)如将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未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

“例”期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未交增值税20 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20 000

贷: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

产进项税额)20 000

(2)期末,企业以当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

在建工程如何计税?

“例”某钢厂将自己生产的一批钢材用于自身建职工宿舍楼。该批钢材的成本为100万元,计税价格为100万元。假如钢材的增值税率为17%,那么该钢厂就应该做如下的会计处理:

用于工程的钢材的销项税额:

100×17%=17(万元)

借:在建工程1 170 000

贷:库存商品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000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就是,部分商品或货物进项税额不能扣除。包括:购入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入货物;非正常损失的产品包含的进项税额,都不能从当期的销项税中扣除。

如何计算营业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按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外汇结算营业收入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汇率。

营业税按行业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率,具体设三档税率:

(1)对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等基础产业和鼓励发展的行业适用较低的3%税率。

(2)服务业(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金融保险业、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和销售不动产(包括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适用较高的5%的税率。

(3)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适用税率为20%。

为了解决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不分别核算,税率高低不同不方便计算的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营业额的,从高确定税率。

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业按其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

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选择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例”某歌舞厅6月份的门票收入为20万元,点歌费为10万元,饮食业收入为50万元,其娱乐业适用税率为20%,饮食业营业税税率为5%。歌舞厅应纳营业税为:

应纳营业税=(20+10)×20%+50×5%=8.5(万元)

“例”某银行20××年7月1日以6%的年利率借入资金1 000万元,然后转贷工矿企业,贷款年利率为8%,其适用税率为5%。则该银行这笔转贷业务20××年第三季度应纳营业税为:

应纳营业税=(1 000×8%-1 000×6%)×5%=1(万元)

如何做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发生纳税义务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企业实际交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例”某运输公司20××年3月取得客运收入4万元,货运收入4.25万元,其他运输收入6 000元,其中支付给其他联营运输公司运费1万元。计算该公司3月份应纳营业税额为多少?

分析:该公司3月份的应税营业额包括客运收入、货运收入和其他运输收入,但支付给其他联运公司的运费应予以扣除。已知适用的交通运输业税率3%。

(1)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

应纳营业税额=(40 000+42 500+6 000-10 000)×3%

=2 355(元)

(2)应做会计处理如下:

计算应纳营业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 35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 355

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 355

贷:银行存款2 355

“例”某汽车运输公司,20××年3月取得运输收入50万元。同时该公司还转让一间废旧仓库的永久使用权,取得销售收入200万元;转让一项非专利技术,取得收入90万元。问:该汽车运输公司该月应纳营业税为多少?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分析:该公司3月份的三项收入中,运输收入适用营业税率3%;转让废旧仓库永久使用权应视为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5%;转让非专利技术,适用税率5%。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该三项应税收入应分别核算,计算缴纳营业税。

(1)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

运输收入应纳营业税=500 000×3%=15 000(元)

转让废旧仓库永久使用权应纳营业税=2 000 000×5%

=100 000(元)

转让非专利技术应纳营业税=900 000×5%=45 000(元)

应纳营业税合计:15 000+100 000+45 000=160 000(元)

(2)应做会计处理如下:

计算运输收入应纳营业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5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5 000

计算转让废旧仓库永久使用权应纳营业税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00 000

计算转让非专利技术应纳营业税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45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45 000

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60 000

贷:银行存款160 000

“例”某建筑公司20××年4月取得营业收入15万元,其中,工程用原材料9万元,动力价款2万元,转包一部分建筑工程支出1万元。该建筑公司应纳营业税额为多少?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分析:建筑公司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故工程用原材料和动力价款不能从营业额中扣除。但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准予扣除,但转包收入应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建筑业税率3%。

(1)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和应代扣代缴营业税税额:

应纳营业税税额=(150 000-10 000)×3%=4 200(元)

该公司负责代扣代缴转包部分营业税=10 000×3%=300(元)

(2)应做会计处理如下:

计算应缴营业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 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4 200

企业上缴营业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4 200

贷:银行存款4 200

计算代扣营业税时:

借:应付账款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300

代缴营业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300

贷:银行存款300

拆迁补偿费、安置费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安置费征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1997]087号“批复”精神,对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从征地单位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土地附着物的拆迁补偿费、安置费收入和征地单位的房屋等不动产的补偿费、安置费的,均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依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鉴于目前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的具体实际情况,对因城镇道路、桥梁、学校、医院等社会公益设施建设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土地附着物的拆迁补偿费、安置费收入,以及征地单位以外购房屋等不动产作为补偿费、安置费的,可暂免征收营业税。

如何做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

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可以写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具体可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纳税人不得漏计或重复计入任何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分为预缴所得税额计算和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额计算两部分。

(1)按月(季)预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内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省级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大小,制定确定预缴期限的具体税额标准,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预缴期限应一致;同一省份的国、地税局确定预缴期限的具体税额标准应尽量统一。

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25%

=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25%

(2)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5%

多退少补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各月(季)已预缴所得税额之和

企业所得税税款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若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汇率折合人民币缴纳。

“例”某企业2008年全年应税所得额400万元。2009年企业经税务机关同意,每月按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12预缴企业所得税。2009年全年实现利润经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计算该企业2009年每月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及年终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解:

2009年1~12月每月应预缴所得税额为:

应纳税额=400÷12×25%=8(万元)

2009年1~12月实际预缴所得税额为:

实际预缴额=8×12=96(万元)

2009年全年应纳所得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600×25%=150(万元)

年终汇算清缴时应补缴所得税额为:

应补缴所得税额=150-96=54(万元)

进口材料的关税如何计算?

1.从价税率的计算方法

从价税是按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为标准计征关税。这里的价格不是指成交价格,而是指进出口商品的完税价格。因此,按从价税计算关税,首先要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从价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2.从量税的计算方法

从量税是依据商品的数量、重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来征收关税的。其特点是不因商品价格的涨落而改变税额,计算比较简单。从量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税的计算方法

复合税,也称混合税。是对进口商品既征从量税又征从价税的一种办法,一般以从量为主,再加征从价税。混合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4.特别关税的计算方法

特别关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特别关税=关税完税价格×特别关税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完税价格×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特别关税)/(1——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特别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

“例”某工业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5月1日报关进口材料一批,离岸价为37万美元,支付国外运费2.25万美元,保险费7 500美元,国家规定进口关税税率为30%。进口报关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为1美元=6.8元人民币。按照规定,进口货物应当以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而到岸价格应为离岸价格加上国外运费、保险费等。则报关时应纳关税为:

应纳进口关税=(离岸价格+国外运费+保险费)×税率

=(370 000+22 500+7 500)×6.8×30%

=816 000(元)

该工业公司按规定开出支票向指定银行缴纳进口关税81.6万元。

“例”甲进出口公司接受乙工业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委托,代理进口材料一批,乙工业公司先付定金480万元。该批材料实际支付离岸价为48万美元,海外运输费、保险费共计2万美元(支付日市场汇价为6.8元人民币),进口报关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为1美元=6.8元,进口关税税率为20%,增值税税率为17%。

在这项业务中,甲公司作为代理商,在货物进口报关时按规定支付进口关税。进口报关时应纳进口关税税额为:

应纳进口关税=(480 000+20 000)×6.8×20%

=680 000(元)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先由委托方支付进口货物的定金,待货物进口后再根据外贸企业报来的账单支付其余款项。

“例”某工业企业直接对外出口产品一批,合同规定的离岸价为200万元,从当地到出口口岸支付运费为6 000元。出口关税税率为15%。该企业应交出口关税应如何计算?

按照规定,出口货物应以离岸价格扣除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应按照出口货物运离出境前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计算。如果该货物是从内地起运的,则将货物从内地运至出境口岸所支付的运费可以扣除。则该批出口货物应纳出口关税额为:

完税价格=(2 000 000-6 000)÷(1+15%)

=1 733 913.04(元)

应纳税额=1 733 913.04×15%=260 086.96(元)

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出支票,到指定银行缴纳出口关税260 086.96元。

“例”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出口商品一批,离岸价为100万元,出口关税税率为30%。

在这项业务中,离岸价格为100万元,税率为30%,则应纳税额为:

完税价格=l 000 000÷(1+30%)=769 230.77(元)

应纳出口关税=769 230.77×30%=230 769.23(元)

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报来的账单时,按合同规定应收取出口货物的价款为100万元,扣除由乙公司代缴纳的出口关税230 769.23元和出口手续费10万元,则实际应向乙公司收回款项669 230.77元。

“例”某工业公司按易货协议以其一批产品换取美国某公司生产的某种设备一台。协议商定该设备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进口关税税率为20%;同时企业出口产品的协议价格也为100万元,生产成本60万元,出口关税税率为10%。

对于企业采用易货方式出口的货物,应当按规定缴纳出口关税。按规定,出口货物应按离岸价格计算完税价格。没有离岸价格的,由海关确定完税价格。假定海关确定的完税价格为909 090.91元,则报关出口时,海关按规定征收出口关税额为:

应纳出口关税=909 090.91×10%=90 909.09(元)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出支票,支付出口关税90 909.09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根据实际缴纳的出口关税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90 909.09

贷:银行存款90 909.09

对于企业采用易货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按规定缴纳进口关税。按规定,进口货物应按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没有到岸价格的,由海关以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等确定完税价格。假定海关确定的完税价格为110万元,则报关进口时,海关按规定征收进口关税额为:

应纳进口关税=1 100 000×20%

=220 000(元)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出支票,支付进口关税22万元。

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是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是一种收益税,也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新开征的一个税种。

2.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有偿转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其有偿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有关经济收益,从形式上讲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有偿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这里所说的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指建于地面上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以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不能移动、移动后会遭到损坏的各种植物、养殖物及其他物品。

3.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时,应当先用纳税人取得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减除有关各项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得出增值额。再按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分别确定增值额中各个部分的适用税率,依此计算各部分增值额的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最后加总各部分增值额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即为纳税人应纳的全部土地增值税税额。应纳税额计算步骤如下:

(1)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之和

(2)计算增值率,即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比例(%):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之和×100%

(3)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每一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4.土地增值税的申报与缴纳

纳税人应当从房地产合同签订日起7日之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然后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和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这里所说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如果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纳税。

如果纳税人经常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定期申报纳税,具体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之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据实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按照省级地方税务局的规定实行预征,待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清算,多退少补。

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不能办理有关权属变更登记。

5.免税、减税项目

下列项目经过纳税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指按照当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用住宅)出售,增值税未超过各项规定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由于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3)由于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的房地产。

(4)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房地产的。

(5)个人因工作调动或者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原住房居住满5年的,免税;居住满3年不满5年的,减半征税;居住不满3年的,全额征税。

下列项目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联营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

(2)合作建房,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建成后按照比例分房自用的。

(3)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

如何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是对我国境内拥有房产所有权的内资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及中国籍居民,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征税对象课征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房产”是指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以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油柜、玻璃暖房、酒窖菜窖、酒精池、砖瓦石灰窑等,不属于房产。

1.征税范围

税法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在农村的房产暂不征税。其中:

(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2)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3)建制镇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区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其中:

①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②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所谓产权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料等的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典给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这种业务大多发生于出典人急需用款,但又想保留产权回赎权的情况。承典人向出典人交付一定的典价之后,在出典期内即获抵押物品支配权,并可转典。产权的典价一般要低于卖价。出典在规定期间内须归还典价的本金和利息,方可赎回出典房屋的产权。由于在房屋出典期间,产权所有人已无权支配房屋,故税法规定由对房屋具有支配权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③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④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所谓租典纠纷,是指产权所有人在房产出典和租赁关系上,与承典人、租赁人发生各种争议,特别是权利和义务的争议悬而未决的。此外还有一些产权归属不清的问题也都属于租典纠纷。对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房产,规定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主要目的在于加强征收管理,保证房产税及时入库。

2.计税依据

房产税实行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计税方法,其计税依据分别为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

(1)纳税人自用应税房产,采用从价计征的办法,其计税依据为房屋原值一次性减除10%~30%后的余值。具体减除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房屋原值的确定:有账面价值的,一律以账面价值为准,不再调整;无账面价值的,可通过查原始资料确定或重新评估(即重置价值)两种方法。

用简易建筑费、危房拆建经费建造的房产,有原值的,按原值征税;没有原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征税。房产税纳税单位的职工宿舍按原值计征。

(2)纳税人出租应税房产,采用从租计征的办法,其计税依据为房产的租金收入。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房产租金核定。

3.税率

房产税依据不同的税基,设置了三种税率。按经营自用,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额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按出租房屋,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按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4%。

4.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税法,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

(1)从价计征。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10%~30%)×1.2%

(2)从租计征。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

以上方法是按年计征的,如分期缴纳,比如按半年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2;按季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4;按月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12.

5.房产税的会计处理

为了反映和核算企业应缴、已缴、多缴或欠缴的房产税的情况,企业应在会计核算上设置“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按规定计算应缴的房产税数额。借方反映实际缴纳的房产税数额;若有贷方余额,表示企业欠缴或需补缴的房产税款;若有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实际多缴纳的房产税款。企业计算出应缴的房产税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科目;按规定实际上缴房产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由于房产税也是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办法进行征收,所以对其会计处理也可以按照车船税等方法进行,即如果房产税按月缴纳或分期缴纳,但税款金额不大的,可在按规定计算出应纳的房产税时,直接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如果企业分期缴纳,而且每期缴纳的房产税数额比较大时,可以通过“待摊费用”科目,分期摊入有关成本费用中去。

6.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

房产税由纳税人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房产不在同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缴纳印花税有哪些流程?

1.印花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凡是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

(1)立合同人。凡书立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凭证的,以立合同人(指合同的当事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2)立据人。凡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以立据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如果立据人未贴花或少贴花的,应由书据的持有人负责补贴印花。如果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3)立账簿人。凡建立营业账簿的,以立账簿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4)领受人。凡领受权利、许可证照的,以领受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对于同一凭证,如果有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均为当事人,应当由各方就其所持凭证的各自金额贴花。

2.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各种凭证,主要包括以下5类:

(1)各种合同,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的各种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企业在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用技术使用权的买卖、继承、赠予、交换、分割等过程所书立的书据。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包括股份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

(3)营业账簿。包括企业按照《会计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账册。在印花税税目中,营业账簿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

(4)权利、许可证照。指政府授予企业某种法定权利和准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的各种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3.印花税的税率

缴纳资源税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和利用国有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所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

为便于加强对资源税的征管和保证税款及时、安全入库,堵塞漏洞,在资源税暂行条例和细则中规定,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作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主要是对那些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税务机关难以控制,容易发生漏税的单位和个人,在收购其未税矿产品时代扣代缴其应纳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是对各有关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应交的资源税进行代扣代缴。具体实施、操作和管理,由各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代扣代缴办法。

3.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源,但考虑到我国开征资源税还缺乏经验,所以资源税暂行条例本着纳入征税范围的资源必须具有商品属性,即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原则,只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列入了征税范围。水资源等由于价格及征管经验等因素,暂未列入征税范围。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资源及可以分为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4.资源税的税目及税额

资源税共设7个税目和若干子目,实行定额税率,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税目、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确定。

5.资源税课税数量的规定

资源税的课税数量是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的依据,因此,正确地确定课税数量,对于准确地计算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是极其重要的。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率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4)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5)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为:

①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②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6.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7.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8.资源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核算城市维护建设税要注意哪几点?

1.纳税人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缴纳“三税”(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缴纳“三税”中的一种,就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自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2.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与“三税”同时缴纳。

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三税”为计税依据,指的是“三税”的实缴税额,不包括企业因为没有按期纳税所应缴纳的滞纳金或因违反税法规定而应缴纳的罚款。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实行差别税率:

(1)市区的适用税率为7%。

(2)县城、建制镇的适用税率为5%。

(3)其他地区的适用税率为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适用税率

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明细账户,专门用来核算企业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发生和缴纳情况。该账户的贷方反映企业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当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方反映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交而未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

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与“三税”同时缴纳,自然其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也与“三税”相同。

企业应当于月度终了后在进行“三税”申报的同时,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

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一般取决于一国采用的税收管辖原则。税收管辖原则通常分两类,即属人主义原则与属地主义原则。从世界各国的具体情况看,有的国家和地区采用属人主义原则,而有的国家和地区则采用属地主义原则。目前,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把这两种征收原则结合起来,对本国公民或居民采用属人主义原则征税,对非本国公民或本国非居民则采用属地主义原则征税。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也是按照上述两种原则来确定,既包括在我国境内有所得的公民(居民),也包括从我国境内取得所得的非居民。

2.征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的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由于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的范围很广,因此各国在征税时一般都明确规定征税的所得项目。我国采用了列举具体项目、实行分项征收的办法,即凡是列举征税项目才需征税,没有列举的则不征税。应税所得项目包括:

①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其他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

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具体包括以下4个项目:

●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自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纳税人按日或按次领取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④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⑤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以上所说的提供著作权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⑧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⑨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⑩偶然所得是个人得奖、中奖、中彩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以上11项个人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按取得时的凭证上所说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有价证券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3.税率

由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因此对不同类别的个人所得分别设计了不同的税率。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三、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四、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五、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六、第四十条修改为:“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七、删除第四十八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做了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做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第十二条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第十三条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四条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五条税法第四条第八项所说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第十六条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说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第十九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五)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第二十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六)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第二十二条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第二十三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第二十四条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第二十七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第三十条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三十二条税法第七条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第三十三条税法第七条所说的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十四条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第三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三十六条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第三十九条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第四十条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第四十一条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的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第四十二条税法第九条第四款所说的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是指在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

第四十三条依照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应当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

第四十五条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式样,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十六条税法和本条例所说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七条1994纳税年度起,个人所得税依照税法以及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征收。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八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 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二十八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三十一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做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第三十四条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例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第五十一条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参考文献

1.乔轩编著:《会计与税收十日读》,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2.凌翔编著:《会计新手一本通》,海天出版社2009年版。

3.屈振甫、史祖华、杨侃主编:《基础会计实务》,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孙婵编著:《新手学会计》,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年版。

5.王建林、杨应杰主编:《会计学基础》,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年版。

6.文莉主编:《会计入门实账演练五日通》,立信会计出版社2009年版。

7.力亘主编:《初当会计一点通》,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8.曾英姿主编:《税务会计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同类推荐
  • 销售高手的99个沟通细节

    销售高手的99个沟通细节

    本书作者结合多年的销售与管理经验,归纳总结出99条沟通细节,基本涵盖了与客户沟通中的各种情况,并给出了解决方案。
  • “谈”定天下

    “谈”定天下

    影响时空管理丛书由影响力训练集团组织十几位专家、几十位学者、上百位培训界精英历经三年时间精心创作,内容注重实战,以解决企业管理实际问题为导向;论述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工具多、方法多、案例多,且经过多轮培训课程使用并经过多次修订,受到各层次管理者的欢迎和好评。本书通过谈判准备、谈判沟通、谈判布局、价格谈判、谈判控制和达成交易6个方面,告诉销售人员在谈判桌上或谈判桌下,如何巧妙地运用各种谈判技巧、方法和工具赢得谈判。
  • 哈佛市场营销学

    哈佛市场营销学

    哈佛大学是美国最古老的高等学府,也是美国和世界最负盛誉的名牌大学之一。三百年来,哈佛大学人才辈出,有从政的美国总统,也有获得诺贝尔奖金的学者,但更多的则是大财团中的决策者。《哈佛市场营销学》主要介绍了深受人们欢迎的哈佛营销学课程的内容,以及哈佛学子在市场营销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系统地分析了哈佛弟子们在企业管理策略、商场营销秘诀、为人处世艺术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它不但是初涉商界者的经典,也是经理们营销的至理名言。
  • 经理人必备管理故事与哲理

    经理人必备管理故事与哲理

    企业经营管理的每一项成就都是经理人员的成就,每一项失败也都是经理人员的失败。中外企业的无数案例都证明了一个结论:经理人员的学习能力、知识视野、理想、献身精神和人格决定着企业的经营管理是否成功。本书是经理人必备系统丛书之一,阐述了企业管理中的权力问题、决策问题、创新问题、制度问题、文化问题、人性问题、沟通问题等内容,是一本管理者智慧的枕边书。
  • 听总裁谈经营之道

    听总裁谈经营之道

    本书从突围举措、行业结构、企业后劲等方面详细解读了50位优秀的企业领导人“重装突围”的应对之道,其中有前瞻性的战略规划,更不乏实际应对的改革措施,希望对目前遭遇企业创立以来最大困难的企业和所有有志于做中国最好企业的创业者有所借鉴、有所启发。
热门推荐
  • 深宫之孽:王妃

    深宫之孽:王妃

    她原本是21世纪的一个泼辣女,鬼使神差地穿越了。她变成了丞相府的一个千金小姐,丞相的掌上明珠。因皇上的一见钟情,而后步入皇室,接下来又会发生什么故事呢?
  • 俱舍论颂疏论本

    俱舍论颂疏论本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黑道之王霸道爱

    黑道之王霸道爱

    他是传说中的黑道之王,但没有人知道他长什么样,除了他的好朋友兼属下知道,他叫叶峰在外界人眼里只知道他是k市姚市集团总裁,黄金单身汗,是多少女心目中的男人,他最讨厌女人,他叫萧蕊,他是名副其实的千金小姐性格活泼可爱,刚从机场出来没怎么看前面的路,就跟一个人撞上,害得他屁股摔得好疼,可恶是那个混蛋撞了我,连一个道歉的都不说。。。。。。
  • 做人与处世

    做人与处世

    学会共处,不只是学习一种社会关系,它也意味着人和自然的和谐相入。从我国古代“天人合一”的思想传统到当代世界倡导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无不指明了学会与自然“共处”的重要性。这种学习,像其他学习一样,也包括了知识、技能和态度、价值观念的习和和养成。知识经济的时代,人人需要终身学习。学什么?怎么学?学会求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处、学会做人。从本质上来说,成人一生的发展模式和对待新事物与旧事物的兴趣模式都与三个月的孩子几乎相同。
  • 九阴逆旅

    九阴逆旅

    一个从没有失败过的特种兵,阴差阳错地来到了古代。过人的技术,冷漠的性格,让他在新的时代成为无可替代的万人迷......
  • 妖道经之半山烟雨

    妖道经之半山烟雨

    生与死,仙与妖,本是天道准则,无人可改,但是,若这天道本身有了问题,那这一切,又会怎样?一部似乎无关紧要的秘籍,一条精彩纷呈的成仙大道。
  • 六字课斋卑议

    六字课斋卑议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冥判

    冥判

    富家千金双眼被挖,清官死后分尸百段,渡江客船被人凿穿!冤魂无处伸冤,停留阳间四处作乱。阴司判官陈梦生下凡做阳间判官,专接冤魂状告。无论是生前受冤还是死后受欺,是非恩怨全凭朱笔一挥!但有一个案子,他却不知如何判,因为被告的人是造福众生的天界大能……
  • 誓与仙敌

    誓与仙敌

    仙为何?道为何?长生又为何?性格执拗的少年,母为长生抛家弃子,父为大道黯然而逝,这世间因果如何怨天怨地?怀抱锈迹斑斑的铁刀,孤独的行走在修行世界中,道门正统仙家修士的漠然敌视,皇朝诸侯荒古门阀的纠缠,我自拔刀而向,刀锋所向皆为之敌,直到用手中铁刀劈出一条波澜壮阔的通天大道……
  • 七世劫情

    七世劫情

    他是来自地狱的使者,他是让人闻风丧胆的死神,他陷入七世的轮回之中,只为劫到她的爱,梦中悲伤的眼眸,三生石下执着的誓言,是爱还是恨,是情还是劫?他是谁,她又是谁?他附身凡人后失去了记忆,遇到她,却不爱她,娶了她,却为了折磨她,是上天的作弄吗?最后一世的机会,爱要如何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