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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二、丧服与守孝

1.五服制度

死者入土,并不意味着丧葬活动的结束,家人和亲戚还要为死者服丧守孝。守孝的时间有长有短,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而定。服丧期间,守孝者必须身穿特制的丧服,日常生活和社交活动应遵循一定的规范,不得放任逾礼,以表示对亡亲的哀悼之情。

古代传统的丧服有五种形式,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合称“五服”。这五种丧服分别用不同质地的麻布做成,形制和做工各不相同。五服有轻重等次之分,服期有长短之别。使用何种丧服,取决于同死者亲缘关系的远近。

“斩衰”是五服中最重的一种,意思是割布做衰,不言裁割而言斩者,取其悲痛至极之意。这种丧服用极粗的生麻布做成,不缉边,使断处外露,以示无饰。衣缝向外,裳缝向内,裳前三幅,后四幅。胸前缀一块长六寸、宽四寸的布条,谓之“衰”,冠用厚纸做成,宽三寸,长跨过头顶。再用一根麻绳缠在额头下,谓之“武”;多余的麻绳从两耳边垂下,谓之“缨”。头和腰部各缠以单股和双股黑麻,谓之“绖”。手持竹杖,脚穿草鞋或麻鞋。斩衰的服期为三年。子和未嫁之女为父,承重孙(即父亲早亡的长房嫡孙)为祖父,父为嫡长子,儿媳为公公,妻、妾为夫,服此重孝。

“齐衰”较斩衰为轻。用粗麻布做成,缉边,衣、裳边和下际皆缝起,其他形制与斩衰相似,只是“武”、“缨”、“绖”的佩戴方法有所不同。齐衰的服期有三年、一年、五月、三月之分。子为母,承重孙为祖母,母为嫡长子,儿媳为婆婆,服之三年;夫为妻,为继母,为祖父母,为伯叔父母,为众庶子,为兄弟之子,为嫡孙,出嫁女子为父母,妾为嫡妻,为夫兄弟之子,公婆为嫡媳,服之一年;重孙为曾祖父母服五月;玄孙为高祖父母服三月。

“大功”轻于齐衰。意为做工粗大。用熟麻布做成,麻布经过加工,色白较细。服期九个月。为堂兄弟及未出嫁的堂姐妹,为已出嫁的姐妹、姑母,已出嫁的女子为伯父、伯母,公婆为众媳,为兄弟之妻,为庶孙,为夫之祖父母、伯叔父母等,皆服之。

“小功”又较大功为轻。意为做工细小。用较细的熟麻布做成,质地比大功细密。服期五个月。为从祖祖父母(即祖父之兄弟及妻),为从祖祖姑(即祖父之姐妹),为从祖父母(即父之伯父叔父及妻),为从祖兄弟、姑姊妹,为兄弟之孙,为堂兄弟之子,为外祖父母,为舅父、姨母、外甥等,皆服之。

“缌麻”是五服中最轻的一种。用极细的麻布制成,做工亦较上述四种丧服讲究。服期三个月。为三从兄弟,为曾祖之兄弟姐妹,为祖之从兄弟姐妹,为父之再从兄弟姐妹,为曾孙、玄孙、外孙,为姑、舅、姨之子(即表兄弟),为岳父、岳母,为女婿,为庶母(父之妾有子者)、乳母,为庶孙之妻,为外甥之妻等,皆服之。

古人服丧并不完全局限在亲戚圈内,还常常为没有血缘关系的尊者披麻戴孝。在周代,诸侯为天子、臣为君服斩衰之孝。汉初承袭秦制,皇帝驾崩,天下吏民为之服孝三年;汉文帝提倡节丧,改为服孝三日。曹魏旧制,官长卒,属吏皆服齐衰,葬讫而释服。晋丧葬令规定:长卒吏,僚属服齐衰,着丧服理政,新官上任后始得释服。在师道尊严的封建社会,师徒之恩不亚于父子之情,丧师如丧父,学生每每为老师斩衰三年。孔子死后,门徒中就有服三年之丧者。为尊、为长、为师服孝,是五服制度的重要补充。

五服制度创立于先秦时期,风行于整个封建社会,至今遗俗犹存。从先秦礼书《仪礼》、成书于汉代的论礼文集《礼记》、北宋司马光记述封建家礼的《书仪》和清朝典章制度汇编《清会典》等记载的丧服礼制来看,五服制度在两千多年间的历史长河中变化不大,是中国传统丧葬文化中最稳定的因素之一。

从形式上看,五服制度主要是按照一定的血缘亲属关系划分服丧守孝的轻重等次,其实质则是为了维护封建宗法制度。

五服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尊尊”、“亲亲”。皇帝为天下至尊,故吏民百姓应为圣上天子服丧守孝;父权居于支配地位,父族之孝则重于母族之孝;嫡尊庶卑,嫡系之孝也明显地重于庶系之孝。家族成员亡故,无论长幼,其他人都要为之披麻戴孝,即使晚辈早卒,长辈也要服丧,“亲亲”之情并不因辈分的悬殊而稍有懈怠,只是轻重、主次有所区别罢了。这些原则与“三纲五常”等封建礼教的精神相一致,客观上起到了巩固封建秩序的作用,其实际功能已远远超出了丧葬文化的范畴。五服制度之所以在历史上有如此巨大的生命力,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提倡弘扬,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此。

需要说明的是,五服制度属于汉族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历史上许多少数民族并未遵行这种制度。有些少数民族受汉族文化的影响,也为亡亲服丧守孝,但丧服制度远不及汉族那样严格。魏晋时期的东夷诸族,“其居丧,男女皆纯白,妇人著布面衣”;吐谷浑族的服丧时间很短,“葬讫而除”,与汉族有别。(《晋书·四夷列传》)清代满人服丧,“斩衰止百日,期服六十日,大功三十五日,小功一月,缌麻廿一日”(《尺咫偶闻》)。其俗虽近于汉制,但最重的斩衰之孝也只有一百天,服期已大为缩短。与满俗相类的还有清末新疆境内的蒙人和回民,前者“子为父母,妻为夫,均持百日服,平人则持服四十九日”;后者“子女之于父母,妻之于夫,若亲戚兄弟,持服四十日或百日”。(《清稗类钞·丧祭类》)丧服均较汉人为轻。同书记载昆山一带丧俗:“乡女之居母丧也,必以红色布为裤,服三年乃除。谓母育己身时,恶露甚多,有血污之秽,死后必入血污地狱,服红裤者,为其祓除不祥也。男子亦间有之。”这种红色丧服颇为奇特,带有浓厚的宗教迷信色彩。少数民族的服丧礼俗虽来自汉族,但其中已融入了本民族的文化因素。

2.居丧守制

古代丧礼要求,有孝在身的人应严格节制衣、食、住、行,日常生活一切从简,遵守居丧的制度,称为“守制”。在居丧的过程中,守制者常常过着苦行僧一样的生活,以种种自我虐待和压抑人性的极端方式,体现所谓的“孝道”。

亲人初死,应立即除去华丽的服饰,着素淡之衣;大殓的第二天,“五服之人,各服其服”,换上正式的丧服。服期内一般不得洗澡,如肮脏过度导致疾病,方可破例,“头有创则沐,身有疡则浴”。(《礼记·曲礼》)清代的礼制更为苛刻,居丧者不仅不能洗澡,就连理发亦被禁止。《清稗类钞·丧祭类》云:“古者丧而毁容,其时亦必薙发。乃至本朝,于居父母之丧者不薙发,自天子以至于庶人皆然。”如果遇到皇太后、皇帝驾崩的国丧,天下臣民“亦皆百日不薙发,服缟素”,举国蓄发守孝。毁容尽孝的传统被清朝统治者发扬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节制饮食也是居丧守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父母初终,孝子在三日之内不得饮水进食,空腹尽哀。殓后可少量食粥,以“充虚续气”,勉强维持身体所需。服丧期间吃缺盐寡味的粥饭,禁食瓜果菜蔬,酒肉之类的美味佳肴就更与孝子们无缘了。历史上有很多居丧节食的“动人”事例,如孔门高徒曾子,执亲丧“水浆不入于口者七日”(《礼记·檀弓》),后人传为美谈。南朝梁昭明太子丧母,“至殡水浆不入口,每哭辄恸绝”。由于节食过甚,丧事未毕其腰围已减削过半,消瘦不堪,“士庶见者莫不下泣”,朝野盛赞,以为至孝。(《梁书·昭明太子传》)宋人张齐贤居母丧,“日啖粥一器,终丧不食酒肉蔬果”(《宋史·张齐贤传》),乡邻称颂,青史留名。

居丧者若贪求口福,违礼奢食,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乃至以律论处。曹魏时,“竹林七贤”之一的步兵校尉阮籍放达不羁,居丧无礼,饮酒食肉,朝臣何曾斥阮籍为“败俗之人”,建议文帝将其流放四裔,“无令汙染华夏”。(《晋书·何曾传》)京兆韦高慕居母丧弹琴饮酒,“每以天下是非为己任”的古成诜(时任给事黄门侍郎)闻知此事后颇为愤慨,流泪发誓:“吾当私刃斩之,以崇风教!”遂持剑求高,高惧而逃匿,“终身不敢见”。(《晋书·姚兴传》)唐宪宗元和九年(814),官宦子弟陆慎余与兄陆博文居丧,“衣华服过坊市,饮酒食肉”,京兆府奏告朝廷,“诏各决四十”,逐出京城。事隔三年之后,驸马都尉于季友居嫡母丧,与进士刘师服欢歌宴饮,事发后二人分别受到惩处,“季友削官爵,笞四十,忠州安置;师服笞四十,配流连州”(《日知录》卷一五)。

居丧者的住处应朴陋就简,不得奢华。未葬之前,在中门之外用竹木茅草搭棚,作为孝子的起居之处,称为“倚庐”。里边的陈设极为简单,以草席为铺,以土坯为枕,谓之“寝苫枕块”。孝子身着孝服守于庐中,深居简出,不与人往,哀至则哭,昼夜无时。睡觉时不脱绖带,和衣而卧。父母下葬后,有的孝子还在墓旁搭棚而居,称为“墓庐”。

严于律己的墓庐守孝者在历史上不乏其人。南朝刘览居母丧,庐于墓侧,“冬止著单布,家人患其不胜丧,中夜窃置炭于床下,览因暖气得睡,既觉知之,号恸呕血”(《梁书·刘孺传》)。皇帝闻其孝行,数次屈驾亲临慰勉。唐代中书舍人欧阳通丁母忧(古人称父母之丧为“丁忧”),隆冬时节居庐寝苫枕块,家人担心这位老爷子不敌严寒,暗地里在其卧席之下塞进几块毡絮,欧阳通发觉后大发雷霆,“遽令撤之”,朴陋如故。(《日知录》卷一五)元初重臣廉希宪丧母,“率亲族行古丧礼,勺饮不入口者三日,恸则呕血不能起;寝卧草土,庐于墓傍”朝廷每有大事,辄诣庐求教。(《元史·廉希宪传》),明永乐年间,霍州学正曹端遭丁忧之难,弃学归家居庐守孝,诸生慕其品行,纷纷赶来拜师求学,曹端就在墓庐中讲学授徒,一时传为佳话。(《明外史·曹端传》)

居庐守孝期间,“妇人不得辄至男子丧次”(《书仪》),禁止夫妻生活。东汉鄙儒赵宣为博取孝名,葬亲后在墓道中居丧守孝达二十余年,乡邑称孝,州郡礼请,并把他推荐给太守陈蕃。陈蕃前去访察,查出赵宣与其妻“寝宿冢藏,而孕育其中”,竟然在墓道中生养了五个孩子。陈蕃大怒,遂将这位欺世盗名的伤风败俗之徒下狱治罪。(《后汉书·陈蕃传》)唐代法律规定,居父母丧生子者,处徒刑一年。(《唐律疏议》卷一二)

服期内严禁娶妇嫁女和娱乐游戏,访亲会友也受到限制。《晋书·张辅传》记载,梁州刺史杨欣服姐丧,车骑长史韩预强聘其女为妻,张辅时为中正,“贬预以清风俗”。同书《刘隗传》记载,世子文学王籍居叔母丧而婚,东阁祭酒颜含在叔父丧嫁女,刘隗“并奏之”,请朝廷予以惩处。庐江太守梁龛服妻丧,在释服的前一天“请客奏伎”,与丞相长史周□等三十余人欢聚一堂,刘隗闻知此事后上书朝廷:“宜肃丧纪之礼,请免龛官,削侯爵;□等知龛有丧,吉会非礼,宜各夺俸一月。”梁龛与聚会者分别受到免官削爵和停发俸禄一月的处罚。唐律明文规定: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已成之婚姻解除无效;居父母丧为人主婚者,杖一百;充当媒妁者,杖八十。(《唐律疏议》卷一三)五代后唐天成年间,原州司马聂屿“丧妻未及于半年,别成姻媾”,事发后朝廷传旨,“令本处赐死”(《册府元龟》)。元末社会动乱,纲纪崩坏,朱元璋为矫正民风,于洪武初年发布诏令:有丧在身者,禁止设宴作乐及会亲聚友,违者严办。

有孝在身者禁止赴举,不能因追求功名而忘却丧亲之忧。秦汉魏晋时期,儒生为官主要依靠朝廷的征辟和地方官的推举;隋唐以降,士人则主要通过科举制度进入仕途。守制与否是汉代衡量儒生品行优劣的重要标志之一,汉律规定:“不为亲行三年服不得选举”(《汉书·扬雄传》应劭注)。西晋泰始年间,杨旌遭伯母忧,丧服未除而应孝廉举博士,时人对其大加贬责。实行科举以后,对士人赴举有许多规定,有父母之丧者绝对不得应考,其他亲丧酌情而定,历代制度不尽相同。北宋天禧三年(1019),宋真宗在崇政殿接见四千三百名诸路贡举人,其中一位名叫时稹者“冒缌赴举,为同辈所讼”,真宗闻奏,命御史台劾问查究。可见在宋代,即使是最轻的缌麻之丧,也不得参加科举。明末清初学者顾炎武云:“今制非三年之丧,皆得赴举”(《日知录》卷一五)。明清之际对丁忧重丧以外的赴举者不加限制,较宋制宽松。

为官者遭亲丧,一般应辞去职务,归家守孝。由于官吏身系国家政务,与无官一身轻的平民有别,因而历代对为官者居丧守制有不同的规定。汉文帝遗诏节丧,以日易月,缩短丧期,故汉代大臣遭丁忧多不行三年之丧。成帝时宰相翟方进母忧,“不敢逾国家之制”,葬后三十六日即除服理政。(《汉书·翟方进传》)欲服丧者须奏请皇帝恩准,不得擅自弃职。明帝朝太尉赵□母忧,上疏乞归服丧,明帝不许,遣使者为其释服。(《后汉书·赵□传》)安帝永初年间,车骑将军邓骘丧母,多次请求服丧,“章连上,太后许之”(《后汉书·邓骘传》)。然而,汉代虽有大臣不行三年丧的明确规定,但居丧守孝的官僚贵族仍不乏其人。县令原涉居父丧墓庐三年,“显名京师”(《汉书·游侠传》);河间惠王行母丧三年,哀帝下诏褒扬,誉为“宗室仪表”(《汉书·景十三王传》)。遵行古礼服孝者受到朝野舆论的一致赞颂。清代学者赵翼认为:“是终汉之世,行丧不行丧迄无定制”,似在两可之间。(《陔余丛考》卷一六)这种情况大概延续到魏晋之际。晋武帝时,大鸿胪郑默遭母忧,依“既葬还职”的秦汉旧制,大臣是不能居家守孝的,由于郑默“自陈恳至”,多次上书请求,武帝许其终丧,朝廷还因此重新修订了大臣服丧的制度,“遂改法定令,听大臣终丧,自默始也”(《晋书·郑袤传》)。从此以后,官吏例得居丧服孝,历代相沿不改,成为封建社会的定制。对于守制在家的官员,朝廷常常遣使前往慰问,赠赐钱米等物。明洪武十一年(1378),广西布政使臧哲母忧去官,朱元璋特遣使者赐米六十石,钞二十五锭。“自后凡官以父母丧去职而家居者,皆有赐焉”。十七年又诏令吏部:凡官员丁忧,已在职五年且为政清廉者,居丧期间朝廷依原秩给一半俸禄;在职三年者给三月余禄。(《日知录》卷一五)

如因军事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服期未满的官员亦可强令其出仕,谓之“夺情”,亦称“起复”。《朝野类要》云:“已解官持服,而朝廷特擢用者,名起复,即夺情也。”魏晋以降,夺情起复之举屡见诸史籍,具体情况历代有所不同。南齐肖坦之居母丧,起复为领军将军。(《南史·齐宗室》)唐睿宗景云中,宰辅苏□卒,诏其子苏□起复为工部侍郎。(旧唐书·苏□传》)玄宗开元年间,丞相张九龄母忧,诏夺哀起复,拜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旧唐书·张九龄传》)

唐代有的官僚因担心服丧久居在家而失去权柄,乃想方设法谋求朝廷起复授职。唐顺宗时,朝臣王叔文有母丧,“与其党日夜谋起复”。宪宗时,昭义节度使卢从史父孝在身,朝廷无起复之意,不惜用重金贿赂宦官,“以冀起复”。昭宗时,丞相韦贻范收受贿赂,许诺替行贿者谋求官职,未果遭母忧去职居丧,行贿者未能如愿以偿,遂至其家催逼讨债,韦氏无奈,乃多方钻营以图起复。(《资治通鉴·唐纪》)在这些权欲熏心的政客眼里,功名利禄高于一切,为生身父母居丧守孝倒显得无足轻重了。与此相反,有的官僚虽非父母重丧亦辞职行服;有的不从朝廷起复之命,执意守制;有的虽从命起复,但行为举止严于律己。唐高宗时,中书舍人欧阳通丁忧,朝廷强令其起复本官,每入朝,“必徒跣至城门外”,然后穿鞋上朝;值宿在省,“则席地籍藁,非公事不言”;退朝归府,“必衣衰绖,号恸无常”。虽起复而不敢忘忧,忠孝两全。(《唐会要》)

宋制,夺情授职者官衔前冠以“起复”二字。如宋初宰相赵普丁忧起复,服期内参政理事时自称“起复左仆射中书门下平章事臣赵普”,以示有孝在身。(《陔余丛考》卷二七)元代规定:“内外官非文武全才及有金革之事者,不许夺情起复”一般官吏例得居丧守制。(《元史·陈思谦传》)明代亦曾多次发布禁止夺情起复的诏令,力主官吏为父母行服守孝。大功以下轻丧可居官留任,但入署办公时须着素服,并不得参与朝贺、宴会、祭祀等喜庆典礼,以示与常人有别。清初八旗官员遭父母丧,百日之后即起复授职,并可参加朝会、祭祀等活动。乾隆以后,夺情起复的文武朝臣,服期未满不得参与吉礼,素服入署理政;总督、巡抚等外任官员,服期结束始授实权。

历代对夺情起复的不同规定,其实质都是为了调和忠君与孝亲的矛盾,力图使两者在封建礼教的道德规范之下和谐统一,达到公私兼顾、忠孝两全的完美境界,其用心可谓良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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