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规划薪资制度与奖励办法时,即将应收货款呆账的可能性计入,督促业务人员将呆账控制在一定比例之内;若呆账比例偏低,予以奖励,若偏高则予以某种程度的惩罚。
客户的应收货款一旦超过信用额度,业务员本身即应有职业性的警觉,迅速采取行动。在实务上,我们也可借助会计单位来提醒业务人员,例如客户应收账款的实额(包括未到期票据),一旦超过信用限额时(或客户账单超过两张时),即由会计填写信用超额警示单(一式二联)呈主任,交推销员存第一联,会计存第二联,以便提醒或阻止推销员对该客户信用额的扩张。
经过会计单位的提醒,仍然发生呆账情形,业务人员难辞工作不力的责任。例如我们可规定“在信用限额以下的部分免赔,而其超过部分:①经会计填具”信用超额警示单“者,由推销员赔偿全额;②未经会计填具”信用超额警示单者,由业务员赔偿60%,会计20%,主任15%,经理5%。或是规定倒账金额×××元以下者,依据销售发生的先后,不论产品的类别,第一笔账单免赔,其余:①经会计填具信用超额警示单者,第二笔以后的账单,全由推销员赔偿;②未经会计填具信用额警示单者,第二笔以后的账单,由推销员赔偿60%、会计20%、主任15%、经理5%。
营业人员对于信用额度客户,应随时注意其业绩消长情形、存货控制、资产变化,以及获利率、经营者之变动、业界评价等,以掌握实际状况。如客户业绩优良、信用卓著或历年来与本公司往来正常,其营运动态可确实掌握者,可以依核决权限办理信用授信。但如果经过信用调查,认为客户信用有不良现象时,或是超过其“信用额度”,应即采取适当措施,例如“提供保证”、“提供不动产抵押”、“提供有价证券抵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