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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没开车也会犯交通肇事罪

“儿行千里母担忧”,而母行千里谁担忧呢?在交通事故日益增多的今天,日常出门在外处处都要当心。无论是骑自行车、乘坐汽车和飞机,违约处处可见。没开汽车,也可能犯交通肇事罪。

没开车,也会犯交通肇事罪,你说冤不冤?

2000年1月,天津的个体户王某以月工资700元雇用司机张某为其驾驶新买的拖挂车从事运输生意。2001年3月的1天,一食品店主以1000元的价格,准备雇王某的车辆,条件是当天把一批饼干送到北京。王某认为利润较高,便答应下来,并安排张某出车。张某提出车的煞车性能不好,而修理大约要花半天的时间,因此不能出车。赚钱心切的王某认为不是什么大毛病,注意点就行了。要求张某必须出车,否则就解雇他。张某只好勉强出车。路上,张某驾车紧急躲避一行人时,终因煞车不灵而将该行人当场致死。

案发后,王某、张某被公安局逮捕,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二人均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王某感到很不理解,自己不会开车,也没有开车,怎么就会被判了呢?

2000年11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关于审理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辆承包人,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运输业务日渐繁忙,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一些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辆承包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饥不择食,一看到有生意,不管车况如何,强令他人违章驾驶,从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况屡有发生,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正由于此,国家司法部门才出台了这一解释条款。

此例中的王某系拖挂车的所有人,在明知车辆有故障的情况下,为追求经济效益,仍强令张某违章驾驶,并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所以说,王某觉得冤,其实也不冤。不顾他人死活的赚钱,是应该付出代价的。在一般人的概念中,人在事故中死亡,就值得别人同情;既然是单位的职工,就要单位负责赔偿,然而,法不容情,许多时候是不得不“一人做事一人担”。

下面的例子发人深省。

广西某厂的职工覃某于2000年4月的一天晚上,饮酒后偷开其他单位的汽车,造成车毁人亡,给车主造成了约20万元的损失。事故发生后,车主要求赔偿损失,覃某的亲属要求厂方给付其困难补助金及抚恤金。该厂只能请来了律师帮助解决问题。律师的解释让所有的当事人都吃了一惊。

律师认为,首先,该厂不应支付死者家属抚恤金及困难补助费。因为覃某偷开他单位的机动车属犯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但由于覃某已经死亡,厂方已不能再对其进行处理,而司法机关也无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覃某死亡是违法行为造成的,不应视为非因工死亡或因工死亡,故厂方不应支付有关费用。

对于车辆的损失,该厂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可以要求覃某的继承人以覃某的财产予以赔偿。如果车辆有保险,车主可以先向保险公司索赔车辆失窃险,再由保险公司向覃某的继承人追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7条有这样的一项规定,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可以终结诉讼。反之,就不能终结诉讼。覃某事发当时即死亡,即还未提起诉讼当事人就已死亡,如果车主起诉要求赔偿,他作为原告是享有起诉权的。那么,如果车主已为车辆上了车辆被盗的险种,则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可以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然后,保险公司再依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覃某的继承人以覃某的遗产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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