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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行政法(2)

④事业组织。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下,事业组织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与卫生法》授权卫生防疫站、食品卫生监督所这类事业单位对食品卫生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证,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事业单位的卫生防疫站和卫生监督所就取得了行政主体的资格。

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城市的居民委员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市或辖区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村民委员会受乡镇级人民政府的指导。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除了根据组织法的规定授权,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工作外,在有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也要行使某些行政职能和办理某些行政事务。

二、国家公务员

(一)国家公务员的概念与分类

1.国家公务员的概念

国家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可见国家公务员具备3个特征: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2.公务员的分类

我国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二)国家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

1.我国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②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⑤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⑥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⑦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⑧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⑨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我国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①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②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③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④参加培训;

⑤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⑥提出申诉和控告;

⑦申请辞职;

⑧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和管理

①录用。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②考核。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③奖励。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着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④惩戒。国家公务员因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或因为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公务员给予记过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和手续完备。

⑤职务升降。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⑥培训。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晋升职务的任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的专门培训和在职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

⑦交流。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也可以和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交流的目的在于使公务员在不同的工作部门经受锻炼,增长才干,防止共同作弊和搞裙带关系等弊病发生。也可以调剂余缺,安排编余人员。

⑧回避。回避是指公务员对与本人有特定关系的人和事有所限制的一种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公务员利用职权为亲属徇私枉法和滥用职权。分为职务回避和公务回避两种。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除外。关于公务回避的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当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三节)行政行为

引例3

某市原有三家定点屠宰场——红光、立新、长山。三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件齐全。2002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红光一家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其他两家的屠宰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两家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

请问: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立。

①主体条件。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②职权要件。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行政职权是行政行为的核心要素。如果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但是没有行使行政职权,也不是行政行为。

③法律要件。行政行为是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行政行为对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影响。如行政许可赋予相对人某种资格、行政处罚剥夺相对人的权利等。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①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需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这一点与公民、组织的要求是不同的。公民、组织只要不做法律禁止的事情即为守法、合法,而行政主体则只能做法律明文规定或授权其做的事情。

②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灵活性的特点决定的。作出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根据的要求,并不意味着行政主体只能按照法律的预先设计亦步亦趋,没有任何主动性。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行政事物则有较大的变动性,如果不赋予行政行为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整个社会的行政管理将陷于被动甚至混乱的状态。

③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作出。如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④强制性。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二、行政行为的类型

行政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最常见的是以行政行为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把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分类不仅仅是行政法学理论上的一种划分,也是法律制度所采用和承认的一种划分方法。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一般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从动态意义上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如国务院制订行政法规的行政立法行为;二是从静态意义上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一般情况下这两种意义上的含义是通用的,不予以区别。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一是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规范对象,具有普通的约束力;二是行政主体制定的行为规范,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都具有约束力;三是大多数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如根据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不同,分为行政立法行为和除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等。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种类繁多,包括许可、强制、征收、确认、给付、调解、合同、奖励、裁决、指导等。本章重点分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相比,具有特定性和直接性,对于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直接发生影响,并且调整的对象是特定的。

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根据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约束的程度,可以将具体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的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而作出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3.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将具体行政行为分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为之,如行政许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需要有相对人的申请启动行政程序,而是行政机关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行使权力。行政行为大多都是依职权的行为,如行政处罚等。

4.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按照行政行为能否为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发生效力为标准,可将其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够产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力、确定力和拘束力。大部分行政行为都是单方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等。双方行政行为是指必须经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行政合同。

5.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按照是否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必须以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方式表现出来,才能具备许可的效力。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在行政法上表现的情况不多,一般出现在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行使紧急权力的情况,如行政机关紧急封锁、戒严、交通管制等。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是指行政行为作用于行政相对人所产生的影响或效果。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有:

①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如授予律师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②科以义务或免除义务;

③确认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确认法律事实。

(二)行政行为成立要件

各种行政行为成立的主要合法要件如下:

①行为的主体合法,即行政机关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合法依据,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②行为必须在行政机关的权限内,越权无效;

③行为的内容合法,即内容要可行、明确、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规定;

④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⑤行为符合法定形式。

(三)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只有具备了以上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有:

①确定力,指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后,非依法规定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即不可变更力;

②拘束力,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关人员的约束效力,包括对行政机关自身的拘束力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③执行力,指行政行为成立后,行政机关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效力,又称为实现力;

④公定力,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与否,均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或服从。

(第四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引例4

某市新河大街是繁华地段,来往车辆和行人较多。该市某建筑公司经理于某,因与朋友约定会面时间已到,急忙中违反交通规则,被公安交通管理人员发现。公安机关对他给予罚款10元的处罚,并当场收缴了罚款。

请问:公安机关是否能当场收缴罚款?

一、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证明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对管理相对人所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对被许可人这一特定对象,就被许可事项这一特定事实而作出的产生直接法律效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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