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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行政法(3)

②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一般都依对方的申请,行政主体并不因管理相对人准备从事某项活动就主动地颁发行政许可证,这与行政主体的依职权行为有明显区别。因此,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是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

③行政许可是承认被许可人某种能力或资格的行为。行政许可是免除被许可人某种不作为义务,使被许可人可以行使某种权利。

(二)行政许可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许可可分为不同种类,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①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独占许可和共存许可。独占许可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不能再获得此项许可,如商标许可。后者指可以为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经正当程序获得的许可,大量的行政许可都属后者。

②以许可是否必须附加履行的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许可。前者指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不承担作为义务,可自由放弃被许可的权利并不因此承担法律责任,如排污许可证。后者指被许可人获得许可的同时,也承担一定期限内从事该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许可。如专利许可、建设用地许可等。

③以许可存续时间为标准,分为长期性许可和附期限性许可。前者指被许可人取得许可后,只要不放弃或不由法定事由被注销,将长期持续有效的许可。后者指在一定的时间内有效,逾期失效的许可。

④以许可的目的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行为许可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许可,如经营许可。资格许可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享有某种资格或能力的许可,如会计师执照等。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①审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②特许。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③认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④核准。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⑤登记。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四)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行政许可法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和相关国情,对不同的法律文件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作了划分。可以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有以下几种。

①法律。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许可。

②行政法规。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③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临时性许可事项,一类是非临时性许可事项,对于非临时性许可,在实施后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④地方性法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是,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应当由国际条约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⑤省级政府规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于省级规章设定许可的内容限制同地方性法规。

行政许可法规定,除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注意,国务院的部门规章不能设定行政许可,只能对已经创设的行政许可作具体规定。

(五)行政许可的实施

1.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被授权的组织取得了行政管理的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被授予的行政权力,同时承担法律后果。

2.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程序是指有关许可证的申请、审核、颁发或拒绝、修改、更换、复查、中止、废止、撤销、转让的步骤和过程。具体如下。

①申请程序。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是行政许可程序的前提条件。行政相对人首先提出申请,并附以许可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和证明,才能启动行政许可程序。相对人向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向有权颁发申请事项许可证的机关提出;必须是法律规定经许可方能进行的活动或事项;申请人必须具有申请许可事项的行为能力;必须有明确的申请许可的意思表示。

②许可申请的审核程序。对申请的审核,是指许可机关在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开始行政许可程序,依照法定权限进行审查核实。

③拒绝或颁发许可证的程序。许可机关经审核,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由依法有权颁证的机关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依法拒绝颁发许可证,并允许其有条件时再次申请。

④对不予许可的救济程序。许可机关如果驳回相对人的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⑤许可证的修改、更换、复查程序。取得许可的相对人,其活动范围超过许可的范围的,应向许可机关申请变更许可内容。许可机关也可主动变更,重新核发许可证;许可证一般都有有效期限,到期后,被许可人如果想继续持有该许可证的,也可主动变更。许可机关要定期复查许可证的使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修改或更换。

二、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它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②行政处罚是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其他权益的限制和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体现了强烈的制裁性或惩戒性。

③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惩戒和教育违法者,使其以后不再触犯法律。

④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行政处罚法确立的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如下。

①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指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其基本要求是: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一定级别以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一定级别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有权设定行政处罚,并且只能以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设定行政处罚;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必须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范围内设定行政处罚;只有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行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才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均无权实施处罚,而且处罚机关或组织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要有法定依据,没有法定依据的,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接受处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法定程序,否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②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必须公平正直,没有偏私。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为保证行政处罚公正,要求行政处罚必须向社会公开。

③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主要是通过对违反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惩罚,从而对其本人及其他行政管理相对人产生威慑作用,抑制并预防将来对行政管理秩序的侵害,所以处罚本身具有很强的教育作用。只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才能达到制止和预防违法的目的。

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处罚中,当事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⑤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⑥一事不再罚原则。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的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1.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明确列举了8个具体的行政处罚种类: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④没收非法财物;⑤责令停产停业;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⑦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⑧行政拘留。

2.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在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创制或设立行政处罚的活动。《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作出了统一的规定,这些规定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等。

(四)行政处罚的实施

1.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行政处罚的决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五)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程序作出,违法无效。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决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1.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法》对简易程序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规定,对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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