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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民商法(6)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在未经被代理人追认时其效力待定。相对人对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5.合同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没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七、合同的履行

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但在双务合同中如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一方亦可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即行使抗辩权。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其代位求偿权。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仅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或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转让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节)婚姻法

引例7

甲男生于1980年6月1日,乙女生于1982年6月1日。二人于2002年1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于2002年11月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

请问:二人何时依法确立夫妻关系?

一、婚姻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1.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家庭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及因人身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

2.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①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婚姻必须出自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同时法律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②一夫一妻制。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③男女平等。男女双方拥有平等的人身权如姓名权及其他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④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注重保护作为在家庭关系中弱体的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⑤计划生育。国家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计划生育有利于提高人口质量,有利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⑥敬老爱幼、和睦团结。家庭成员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不得有虐待、遗弃的行为。

二、结婚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愿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且无法定的禁止条件,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形成婚姻关系。

1.结婚的实质要件

(1)法定条件

①结婚男女双方必须出于完全自愿。

②结婚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③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2)禁止条件

①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②限制患有法律规定某种疾病的人结婚。

2.结婚的程序要件

我国法律规定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法律程序。登记结婚即结婚双方当事人需到有关部门申请,经审查符合我国《婚姻法》结婚条件且无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况后,登记并取得结婚证,夫妻关系才得以确立。结婚登记不得代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补办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对于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行后,一律视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内地居民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农村地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3.无效或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2)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具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三、家庭关系

1.夫妻关系

(1)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2)夫妻财产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就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可以采用约定的形式,如无约定的夫妻财产即按法律规定共有。

①法定夫妻共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依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应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主要有:工资;

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受赠所得的非属一方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②法定夫妻个人财产。依照《婚姻法》规定,应为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的主要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于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不随着婚姻关系持续的时间长短而发生所有权的变化。

③约定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前述规则确定财产性质。

④夫妻债务。依《婚姻法》的规定,原则上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成立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为限来偿还。婚姻存续期间成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偿还。

⑤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⑥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既包括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也包括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非婚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四、离婚

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1.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须符合两个条件:①双方自愿;②已就子女及财产问题达成协议。

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合格,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2.诉讼离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1)准予离婚的条件

依《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而屡教不改的;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⑤一方被宣告失踪;

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诉讼离婚中的特殊保护

①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者除外。

②对女方的特殊保护: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3.离婚后的法律效果

(1)人身关系

离婚后夫妻间的身份关系解除,但父母与女子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其权利。

(2)财产关系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五、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法律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各方面利益,特制定了对于侵犯家庭成员利益情况下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①对家庭中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情况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特殊情况下,受害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或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于受害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③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对于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⑤离婚时在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时,如有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对故意侵害的一方少分或不分。

财产分割完毕后,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⑥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有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八节)商法

引例8

1998年6月18日,王观与四川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玉友营业部签订了一份指定交易协议书。1998年9月10日王观委托玉友营业部以每股以3.217元买进“河北华药股票”1000股。1998年9月11日,王观发出指令要求卖出,由于营业人员不慎,敲错了键盘,将卖出指令敲成买进指令,为此王观以每股5元买进1000投“华药”股票。后该1000股按行业惯例进行了处理。但是王观的1000股当日未成交。9月12日王观将1000股“华药”以每股5.172元的平均价格分两次卖出。玉友营业部在上述事情发生后向王观说明了情况,但王观仍以欺诈为由要求赔偿损失。

请问:此案该如何处理?

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1.商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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