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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民商法(5)

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已经成立但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时,对此一方因过失致使另一方损失的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①违约行为。即有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客观行为。

②损害事实。即有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造成的损害事实,二者必须具备因果关系。

③主观过错。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就主观过错采用推定的方式,即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

④无法定的免责事由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即为法定的免责事由。所谓约定的免责事由,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内约定的可以免除民事责任的事由。

(3)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犯财产权的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和侵害继承权的行为。民事主体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法定责任即为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此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①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②客观上行为必须有违反法律或法规规定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权、侵犯他人财产权及人身权的行为。

③客观上确实造成了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财产、人身受到损失或伤害的事实。

④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必然的、客观的关系。

⑤无免责事由。这里所说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紧急避险及受害人同意等情况。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的虽不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如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他人财产、人身损失或伤害的仍需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为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的侵权行为。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②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③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④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⑤地面施工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⑥搁置物、悬挂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⑦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出现,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但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加害人可以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法律规定可以免除或减轻加害人侵权责任的事由包括:①不可抗力;②正当防卫;③紧急避险;④其他有正当理由的侵权行为。

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

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做、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上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是因自然人的人格权利及人格利益遭受非法侵害,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的一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来确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责任。

三、民事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怠于行使其权利,而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超出了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但诉讼时效只是消灭权利人的胜诉权,对于权利人的主体权利并没有消灭,故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义务人不得在超出诉讼时效期间后履行完毕时以权利人的权利已经超出诉讼时效为由,主张权利人返还债务。

2.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①一般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短期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③最长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权利从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由此可见,我国规定的诉讼时效最长为从权利被侵害开始计算20年。

(2)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如《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暂时停止的制度。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法定事由重新开始计算,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限归于无效的制度。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的,权利人无法行使诉讼请求权,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的法律制度。

(第六节)合同法

引例6

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于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

请问: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

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享有权利的人为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人为债务人。

2.合同的特征

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①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另一方。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据此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否则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

②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合同除涉及债权债务关系外,还涉及民事关系的其他方面,如物权方面。合同的目的除了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外,也包括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③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各方当事人必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并且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的意思表示。

二、合同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

①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向对方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只有一方负有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

②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以合同当事人之间取得合同利益是否支付对价为标准,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要取得合同利益需支付对方相应对价的合同。无偿合同则是指当事人一方取得利益无须支付对价的合同。

③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以合同成立是否一定要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只需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性合同除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必须交付标的物,合同才告成立。

④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以合同成立是否采取一定形式为标准,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前者是法律规定必须采用某种形式,合同才告成立的合同。后者的成立,法律没有对形式有严格的要求。

⑤主合同和从合同。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在两个相关联的合同中,可以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主合同,而须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而存在的合同为从合同。

三、合同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

①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另一方;

②自愿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③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④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不得以欺诈方式订立合同;

⑤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⑥依约履行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合同的订立

合同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双方若达成意思一致必须经过两个阶段,即要约和承诺。要约和承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两种方式。

1.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的内容要具体确定,所谓具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且语言明确,不能使人难以理解;

第三,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即告生效。要约也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要约方可撤回。要约也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对于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

在下列情况下,要约失效:

第一,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

五、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者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

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六、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

2.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从合同订立之时至始无效。

3.可撤销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4.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时,该合同效力为待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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