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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经济法(2)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里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国家对以下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

1.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

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限购、排挤行为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该行为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即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所谓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

3.滥用权力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4.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5.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面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7.低价倾销行为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低于成本价销售但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①销售鲜活商品;

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③季节性降价;

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8.搭售行为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①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②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10.诋毁商誉行为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1.串通投标行为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三、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1.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并有权行使以下职权:

①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②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③检查与混淆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2.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违反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违反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节)税法

引例3

某民警在一次执行公务中牺牲,被公安部授予“一级英模”称号,并奖励奖金1万元,奖金由该民警家属代领,同时其家属还收到全国各地捐款共达10万元。

请问:民警家属的11万元所得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税收与税法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依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货币或实物的经济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等特征。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关系既包括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缴纳与交纳税款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又包括国家进行税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

税收与税法分不开,任何一种税收都是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并借助于法律约束力保证其实现。税收与税法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实质内容,后者是前者的法律形式。

二、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构成税当的必要因素。一般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加成征税、减税、免税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1.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又称课税主体,即纳税义务人,是指法律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每个税种都有其各自的纳税人,如个人所得税,其纳税人只能是个人。一般情况下,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均可以成为纳税主体。

2.征税客体

征税客体又称课税对象,即税法规定的税收征收的标的,它具体指国家对什么征税。它是各税种相区别的主要标志。

3.税率

税率是法律规定的应纳税额与征税客体数额之间的比率。它能直接反映国家的财政收入及纳税主体的负担程度。因此,它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主体关系的关键因素,是税法的中心环节。我国现行税率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等。

4.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应缴纳税的产品在商业生产和流转过程中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产品从生产到到达消费者手中需经多重环节,而确定在哪个环节进行征收,关系到税制结构和税负平衡等问题,因此确定纳税环节,对于保证国家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5.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主体缴纳税款的期限。纳税主体按期缴纳税款是纳税主体的义务。

6.加成征税、减税、免税

这是国家根据特殊情况给予纳税主体应纳税额特殊处理的税收措施,是税收严肃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加成征税是在原有税款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额的情况。免税则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除的情况。

7.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纳税主体或征税主体违反税法有关规定所应承受的法律后果。它是税收强制性的体现。

三、税收征纳实体法

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在整个税法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具体包括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3个方面的法律制度。

1.流转税法

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金额和劳务收入为征税客体的一类税收。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土地增值税等。调整流转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为流转税法。这里简单介绍一下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和营业税法。

(1)增值税法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销售的流通过程产生的增值及劳务服务各环节的增值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调整和规范增值税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增值税法。增值税的纳税人为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采用的基本税率为17%,对于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化肥、农药等生活必需品和农业生产资料适用13%的税率,对出口商品适用零税率。

(2)消费税法

消费税,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调整和规范消费税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消费税法。消费税的纳税人为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法律规定根据消费品的不同,其税率也不同,最低税率3%,最高税率45%。主要是针对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和小汽车等11项商品。

(3)营业税法

营业税,是指以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而产生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营业税主要针对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体业、娱乐业、服务业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业。税率共设三档,最低为3%,最高为20%。

2.所得税法

所得税是以纳税人所得收益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所得税法则是调整所得税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主要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客体包括:①工资、薪金所得;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④劳务报酬所得;⑤稿酬所得;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⑧财产租赁所得;⑨财产转让所得;⑩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共11项。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不同性质的所得有不同的比例,从5%45%不等。

(2)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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