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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刑法(1)

刑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规范之一,是关于犯罪及其刑罚的法律,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本章主要介绍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犯罪概念、特征和犯罪构成要件、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故意犯罪的几种形态、刑罚制度、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种类等内容。

(第一节)刑法概述

引例1

2007年4月1日“愚人节”,30岁的个体户吴某来到朋友刘某开的手机店中,刘某因天热,将外衣脱下,当吴某拿起这件衣服时,衣袋内掉出了一叠钱,整整有84张新版百元大钞。吴某拾起这笔钱,在下午4点多离开时,他称有事要对刘讲,叫刘等他。当天下午5点左右,刘某发现衣袋内的钱丢失,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在初步了解情况后认为吴某的作案嫌疑最大,下午6点左右,当吴某再次与刘联系时,刘称在公安局出了点事,要吴陪他去一下。下午6点17分,吴某因涉嫌犯罪被抓,留置审查。当晚,民警根据吴某的供述,在其家中缴获了全部赃款,发还给失主刘某,案发后,吴某始终辩称,此事只是“愚人节”

开的一个玩笑。

请问:在本案中,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务

1.刑法的概念

一般来说,刑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一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刑法是指刑法典,即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我国的刑法典即是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并施行,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刑法规范的总和,它除了刑法典以外,还包括单行刑事法规及附属刑法。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2.刑法的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条的规定,刑法的任务有以下4个方面。

①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的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实现,是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是涉及国家生存发展的大问题。因此,我国刑法将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列为首项具体任务。

②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无论是公共财产,还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都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都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③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公民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犯罪分子的侵害是刑法的重要任务。保护公民充分行使这些权利,是我国保护“人权”的表现,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是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投身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④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社会秩序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保障人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条件,社会秩序也是国家继续发展和改革的必要保证。经济秩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完善和发展的必要保障。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都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对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

①规定犯罪及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和判例都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

②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即刑法无溯及力。

③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与类推适用。

④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一原则表明,任何人犯罪,不得因身份、地位、职务高低而有差异,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一律平等地定罪、量刑和执行刑罚,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存在。它的确立对于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正,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平等适用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①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

②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即定罪平等;

③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即量刑平等;

④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即行刑平等。

3.罪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罪行大小与刑事责任的大小、刑罚轻重应当相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这一原则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由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①贯彻量刑原则,解决好定罪、刑事责任与量刑的对应问题,解决好量刑的精确化问题。按照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②正确适用有关的刑罚制度,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罚当其罪。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空间、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的问题。刑法的效力范围涉及国家主权、民族关系、新旧法律的关系问题。

1.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在空间效力上,我国刑法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用属人管辖原则和保护管辖原则,并有保留地采用了普遍管辖原则。

2.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对刑法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规定。

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亦称刑法溯及力,是指新的刑事法律制定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这个规定表明我国刑法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根据这个规定,对1997年9月30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应当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①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不论刑法是否认为是犯罪,仍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刑法没有溯及力;②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诉的,但行为时的法律处刑比刑法较轻的,仍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刑法没有溯及力;

③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刑法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不再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则适用刑法的规定,即刑法具有溯及力;④行为时的法律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在刑法规定的追诉期内,刑法规定的处刑比行为时的法律较轻的,不再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则适用刑法的规定,即刑法具有溯及力。

(第二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引例2

2003年5月3日,大学生许某因不满女友黄某与其分手,打电话给黄某在老家的父亲,谎称自己是深圳市卫生局的工作人员,黄某在深圳感染了“非典”型肺炎,将于当天由深圳乘车返回老家。黄父遂将此情况向当地卫生院、镇政府、派出所作了报告。当地卫生院即向所属市卫生局、防疫站、“110”、“120”等部门报告。该市领导带领应急小组,迅速采取应急防护措施。当天下午4时许,将黄某乘坐的中巴车在省道截获,公安、防疫部门人员对车上司乘人员进行了临时隔离,交通管制近两个小时,造成严重的车辆堵塞,致使客运班车无法正常发出,旅客被滞留在站内并引起极大恐慌,秩序一片混乱。

请问:编造“非典”疫情报复他人是否触犯刑法?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1.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根据这条规定及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2.犯罪的特征

我国刑法中犯罪具有3个基本特征。

①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只有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严重危害到社会的利益和社会秩序,法律才把它规定为犯罪。如果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就不认为是犯罪。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决定于各种主观和客观因素。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和危害性的大小,是判断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

②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一切犯罪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并非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又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才构成犯罪。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刑事违法性的实质就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刑律所规定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③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仅应当达到触犯刑律的严重程度,而且必须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时,才能认定为犯罪。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这一特征表明,某种行为如果不应当受刑法处罚,就意味着这种行为不是犯罪。

必须把不应当受刑罚处罚与不需要刑罚处罚这两者的含义区别开来。不应当受刑罚处罚,即行为人的行为不是犯罪,根本上就不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不需要刑罚处罚,即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只是考虑到犯罪情节轻微或者具有法定免除情节,而不给予刑罚处罚,其行为仍然是犯罪性质。

犯罪概念的上述三个特征,互相联系,不可分割,共同构成区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

二、犯罪的构成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和犯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①犯罪概念说明犯罪是什么,犯罪构成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说明犯罪是如何构成的,成立犯罪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②概念是犯罪的总标准,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

③犯罪概念将犯罪作为一个整体,从宏观上揭示一切犯罪的共同特征、基本特征,犯罪构成则深入到犯罪内部,从微观上分析各个犯罪的内部结构、成立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一种犯罪都是具体的,都有诸多的具体特征。犯罪的概念仅仅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不可能对此罪与彼罪等具体问题加以界定,这就需要运用犯罪构成对犯罪行为加以具体分析。

按照我国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个共同要件。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是一个完整的统一的有机整体,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犯罪。

1.犯罪客体

(1)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被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例如交通肇事罪,侵害的是交通运输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客体是决定社会危害性的首要条件。

(2)犯罪客体具有以下特征:

①犯罪客体是我国的社会关系;

②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③犯罪客体是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3)犯罪客体的分类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一般客体,亦称共同客体。这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在我国,犯罪的一般客体就是刑法所保护的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一般客体揭示了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

同类客体,亦称分类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同类客体说明了某一类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种共同特点。

直接客体,这是指某一具体犯罪直接侵害的客体,也就是指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具体部分。在实际案件中的犯罪都是具体的,一个犯罪行为不可能使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都受到侵害,而只能侵害某一具体的社会关系。这种具体犯罪侵害了什么具体的社会关系,就是由犯罪直接客体所揭示的。

(4)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的人或物,是社会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或承担者、承受者,如被杀的人、被盗窃的财产等。犯罪对象作为危害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或者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

二者的区别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一般不能决定;

第二,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不可缺少的,如脱逃罪、偷越国境罪等;第三,犯罪客体必然因犯罪行为而受到侵犯,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如盗窃行为、拐卖妇女行为等;第四,犯罪客体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根据,犯罪对象对犯罪分类则没有影响。

2.犯罪的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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