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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刑法(2)

犯罪的客观方面亦称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主要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客观方面是与犯罪客体紧密联系着的,在犯罪构成中,犯罪客体回答的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是什么样的社会关系,而犯罪客观方面则是回答了这一客体在什么样的条件下,被什么样的行为侵害,并且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

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必要要件,其余的内容则是大多数犯罪或者某些特定犯罪所要求的要件,故称选择要件。

(1)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指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对社会有危害、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是行为人主观意识和意志的客观表现,是一切犯罪的必要要件,在整个犯罪构成各个要件中居于核心地位。

危害社会行为,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但是归纳起来可以分作为与不作为两大类。

①作为的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刑法禁止实施的危害行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方式。即不应为而为。如盗窃、抢劫、诈骗、强奸等犯罪。

②不作为的危害行为是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即应为而不为。不作为是人的一种消极行为。不作为的危害行为的义务来源有三:第一,来源于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即行为人所违反的义务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第二,职务上、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第三,先行行为引起义务,指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某一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法律利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此时就负有救护义务、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如将无自救能力的儿童带到危险地带等。

(2)危害结果

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

危害结果有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之分。物质性危害结果,又称有形的危害结果,具有具体、可见、可以计量的特点。它的发生有一个过程,如人的死亡、伤害结果的发生、财产的损害等。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又称无形的危害结果。抽象、不可见,不能具体测量,如名誉权受到损害、人格被侮辱、国家机关的威信遭受损害等。它们也是客观存在的。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它也称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定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客观联系。我国刑法的罪及个人原则要求:一个人只能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责任。因此,当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已经发生,要使行为人对这一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这一结果是由该人的行为所造成的,也就是说,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刑法上所要求的因果关系。

(3)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都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条件下,是否具有法律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在法律对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没有明确要求的案例中,由于犯罪在不同的时间、地点、采用不同的方法,对社会产生的危害有所不同,例如,在城市商业区大街上公然抢劫、杀人,与在僻静巷子里实施同样的犯罪产生的社会效果就有很大不同。因此,这些案件中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对于确定犯罪的危害程度具有一定意义。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法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

犯罪主体有如下特征:

第一,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在犯罪主体中,自然人可以成为各种犯罪的主体。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目前的规定,单位只能成为特定犯罪的主体。

第二,犯罪主体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和单位。

第三,犯罪主体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1)自然人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第二,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第三,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①刑事责任年龄,也称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应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四分法规定。

不满14周岁的人,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时期;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承担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减轻刑事责任时期;

已满18周岁的人,对于一切犯罪行为都应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

刑法虽然对因不满14周岁或不满16周岁的人不处罚,但在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之后,并不是完全放任不管。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是一种社会保护措施。

②刑事责任能力,也称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后果和意义,并且能够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种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一般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3个阶段。

责任能力的有无是和责任年龄紧密相关的,在通常情况下,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就意味着他具有必要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是,人的这种能力可能因为精神病而受到影响,甚至完全丧失。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此类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类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醉酒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他们虽然有严重的生理缺陷,但并没有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不能免除应负的刑事责任。但是,由于他们的生理缺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且被法律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3)特殊的犯罪主体

刑法中大多数犯罪的犯罪主体只要求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可,但也有一部分犯罪要求犯罪主体除了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特定身份才能构成,这样的犯罪主体是特殊的犯罪主体。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和有无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我国刑法中的特殊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具有特定职务的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军人。例如,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②具有特定法律地位的人员。如证人,伪证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证人。

③自然身份。包括两种:男子,如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嫖宿幼女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男子(共犯除外);家庭成员,如虐待罪、遗弃罪等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家庭成员。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主观方面的特征:

第一,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人的心理状态;

第二,是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三,是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行为本身所持有的心理态度;

第四,主观方面通过故意或者过失表现出来;

第五,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人在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是十分复杂的,概括起来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式,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两种心理要素。

(1)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我国刑法规定的大部分犯罪都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犯罪过失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过失犯罪,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没有法定的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谈不上犯罪过失的存在。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过失犯罪有两个特征:一是在客观上实际造成了危害的结果;二是行为人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是主观上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3)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很明显,间接故意只具有伴随性,犯罪过失对危害结果具有否定性,都不可能具有犯罪目的,只有直接故意,才能具有犯罪目的;犯罪目的具有选择性,如报复的动机会产生杀人、伤害、诬告、报复陷害等不同的目的;犯罪目的具有暂时性,一旦达到便不再存在。犯罪目的是一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动机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我国刑法对犯罪动机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它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但是,犯罪动机是犯罪情节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刑法分则不少条文规定了犯罪动机为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或情节轻微。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是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即这两种行为在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构成,但实质上既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而且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因而是应该加以鼓励的行为。

1.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为了保证正当防卫的正确行使,法律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2)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

①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发生。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社会或个人的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倘若没有不法侵害的发生,公民就不必也不能行使正当防卫权。有不法侵害的发生是正当防卫行为得以实施的前提。

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有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正当防卫。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持续状态。

③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才能实施,而不能针对其他的第三人。不法侵害人始终是防卫行为指向的目标。

④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必须有防卫意图的存在。

防卫意图指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对其防卫行为及行为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有的行为表面上虽然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与正当防卫也有共同之处,但却不具有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即防卫意图,因而不是正当防卫。

⑤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必要限度的确定,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标准,同时考虑所防卫的利益的性质和可能遭受损害的程度,同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性质、程度大体相适应。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就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几种常见的非正当防卫

①防卫过当。它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

②防卫挑拨。它是指行为人故意挑逗对方,使对方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接着借口加害于对方。

③防卫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卫。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局外防卫是指防卫者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人以外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

④假想防卫。它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由于行为人猜想、估计、推断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而对其实施侵袭的一种不法侵害行为。

⑤事前防卫,也叫提前防卫。它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还未到来的时候,而对准备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的所谓的防卫行为。

⑥事后防卫。它是指不法侵害终止后,而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所谓防卫行为。

2.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尚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是法定的正当行为之一。

(2)成立紧急避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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