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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刑法(4)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主犯分为三种: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组织犯的犯罪活动包括建立、领导犯罪集团,制定犯罪活动计划等;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也是首要分子的一种。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犯罪的组织、策划者和指挥者;三是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有时可能有几个主犯,此时对不同的主犯仍应区别对待。

(2)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从犯分为两种: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相对于主要的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实行犯罪,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它是指未直接实行犯罪,而在犯罪前后或者犯罪过程中给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以各种帮助的犯罪人。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胁从犯在他人暴力威胁等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无论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是最小的。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

(第三节)刑罚

引例3

杨某、李某曾于1999年12月共同抢劫并致被害人死亡。此案一直未被破获。2000年2月,杨某因盗窃被依法逮捕。与此同时,李某因伤害他人被拘留。杨某在看守所见到了李某,心想如果李某先交代以前的抢劫致人死亡的罪行,自己就要被从重处罚。为争取从轻处理,杨某主动交代了与李某合伙抢劫致人死亡的罪行。杨某交代这一罪行之前,司法机关并未掌握杨的罪证,也未怀疑杨某作案。

请问:对杨某应如何定罪量刑?

一、刑罚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1.刑罚的概念及目的

刑罚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立,由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并通过特定的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刑罚的目的有3个:

①惩罚犯罪;

②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

③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

刑罚的3个目的具有递进深入关系,即惩罚犯罪人目的在于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则是为了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刑罚的目的主要在于预防犯罪。

2.刑罚的特征

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较,刑罚具有以下特征。

①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区别于民事制裁、行政制裁。体现在:它可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切权利,自由、财产、资格,甚至包括生命,其他制裁方法只能剥夺某些方面的权利;它可以同时剥夺数种不同的权利,如生命权和财产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

②刑罚只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成文法的方式制定,其他任何机关无权制定刑罚,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刑罚时也只能在成文法中明确地加以规定。

③刑罚只适用于特定的对象,即犯罪分子。

④刑罚只能由国家特定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才能适用,即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以适用。其他任何机关包括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内,都无权适用刑罚。

⑤刑罚只能由特定国家机关执行,我国的刑罚执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监狱、公安机关,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人员无权执行刑罚。

3.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主刑。主刑是主要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33条的规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1)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的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是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也是我国独创的刑罚方法。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④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⑤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立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2)拘役

拘役是指短期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和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存在差别。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故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一般关押在拘留所内服刑。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措施。是刑罚体系的中心,任何一种犯罪的法定刑中都有有期徒刑,也是实践中适用最多的刑种。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其他劳改场所,指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等。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种。无期徒刑的严厉性仅次于死刑,适用对象是罪行极其严重但又不必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被判处无期徒刑时,先行羁押的期间不能折抵刑期,并且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事实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均得到减刑、假释的机会。

(5)死刑

死刑是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的剥夺其生命的刑罚方法。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种。我国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目前我国刑法中死刑罪名共69种。

我国刑法对死刑有以下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适用程序上的限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死刑执行制度上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同时适用附加刑时,对一个犯罪可以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驱逐出境附加刑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

(1)罚金

罚金是财产刑的一种,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在刑法分则中,规定罚金的方式有以下几种。①选处罚金。在法定刑中,罚金和其他刑罚并列,这时如果适用罚金,不能独立适用。②单处罚金。只能判处罚金,不能适用其他刑罚。单位犯罪中对犯罪的单位只能适用单处罚金。③并处罚金。除了适用主刑外,还应当判处罚金。④并处或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罚金的缴纳有4种方式。①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②强制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③随时交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④减免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指人民法院判处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措施。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单独适用时,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轻刑,附加适用时,则是一种重刑。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在以下情况下适用:①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②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③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④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及其计算包括4种情况:①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②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③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④除《刑法》第57条规定外,为1年以上5年以下。另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指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没收财产是一种比较严厉的附加刑。没收犯罪分子全部财产的,应当对其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对于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4)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由于驱逐出境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故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征;由于驱逐出境仅适用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与无国籍的人),故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二、刑罚的具体运用

犯罪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应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危害程度等情况,具体适用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是将刑法付诸实际从而实现刑罚目的的关键,包括刑罚的裁量、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追诉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1.量刑

(1)量刑的概念及其特征

量刑,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判处何种刑度的刑罚及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量刑具有以下4个特征:①量刑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审判活动,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量刑权;②量刑的对象是犯罪分子,只有对犯罪分子才能决定是否适用刑罚、适用何种刑罚;

③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只有在解决了定罪问题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决定量刑问题;④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轻重的根据。

(2)量刑的原则

《刑法》第61条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根据该规定,量刑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决定处罚轻重或免除处罚的各种主客观事实。某一个情节之所以会成为量刑情节,就是因为它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者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有影响。

量刑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两种。

①法定情节指法律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是刑法总则和分则中明确规定的情节。法定情节包括应当情节和可以情节。在应当情节中,法律或者明确使用了“应当”一词,或者只规定“从重处罚”。如《刑法》中规定:正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从轻或者免于处罚。对于可以情节,法律都明确使用了“可以”一词。如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等,都是法定情节。

②酌定情节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即没有作出量刑的具体规定,只是根据有关刑事政策和经验,由法官灵活作出的量刑适用情节。酌定情节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者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之间存在或然联系,在有些情况下,酌定情节会影响到社会危害性或者人身危险性,但有些情况下则不发生影响。所以,当酌定情节出现在案件中时,首先要考察该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的关系,如果有关系,量刑时必须考虑该情节;如果没有关系,量刑时则排除该情节的适用。如《刑法》规定:被判处罚金的,如果由于遭受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酌情减少和免除。

2.累犯

(1)累犯的概念

累犯,指因犯罪被判过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的一定期间内再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累犯成立的条件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但法律后果相同。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但是过失犯罪除外。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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