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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刑法(3)

①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必须有现实危险的存在。

危险指国家、公共利益、个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面临某种威胁,即将给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状态。危险的范围包括:来自大自然自发力量的危险;来自动物的袭击;人的生理、病理原因所引起的危险;人的不法侵害所引起的危险等。

②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

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从危险出现一直到危险结束之间的持续状态。危险的出现是指危险已经发生,这种危险已经对合法权益造成现实的威胁,此时如果不实行紧急避险,对合法权益的损害就不可避免。危险的结束是指危险对合法权益的威胁已经过去,损害已经造成且不会造成进一步损害,或者危险已经消失,不会再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形。在危险已经结束后,不得再实行避险行为。

③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紧急避险是通过对另一权益的损害来避免危险的,所以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是对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④紧急避险的方法条件:避险行为必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如果在当时的环境下,还有别的办法可用,就不能采取紧急避险的措施。

⑤紧急避险的主体条件: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实行紧急避险。依照法律规定,紧急避险对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当个人遇到危险时,不能借口紧急避险而放弃职责。

⑥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必须要有避险意图。避险意图是指避险人在实施避险行为时对其避险行为及行为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

⑦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3)几种常见非紧急避险

①假想避险。是指本来不存在危险,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危险,实施了所谓的避险行为,这种情况是假想避险。

②避险不适时。并非在危险正在发生时实施的“避险行为”是避险不适时,包括提前避险、拖后避险和延迟避险。

③避险过当。避险过当指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时,为保护合法权益而不得已而实施了避险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但其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损害的行为。对避险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①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所面临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所面临的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危害的来源除了人的不法行为外,还包括大自然自发力量带来的危险、动物的侵害、人的生理、疾病等原因带来的危险等。

②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正当防卫行为是与不法侵害人进行对抗,对其予以反击、抵抗的行为,是积极的;紧急避险则是对危险的消极躲避。当然,避险行为相对于受损害的第三人而言具有积极性。这说明避险行为具有两面性。

③损害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所损害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避急避险所损害的则往往是第三者的权益。

④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公民即使有其他方法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而公民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只有在别无他法可以避免危险的不得已情况下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⑤主体范围不同。法律对正当防卫的主体没有做任何限制,但紧急避险制度却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的情况。

⑥限度条件不同。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四、故意犯罪的几种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不同状态。包括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形态。

1.犯罪既遂

(1)犯罪既遂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2)犯罪既遂的类型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犯罪既遂形态主要有以下4种。

①结果犯。构成该类犯罪的既遂,除要求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外,还必须发生某种特定法定的危害结果,如果该结果没有发生,只能成立该罪的未遂犯。所谓法定的危害结果,具体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对犯罪对象造成物质的、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损害结果。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犯罪,均为结果犯。

②行为犯。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就成立犯罪既遂。即使犯罪行为没有实际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甚至没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也构成犯罪既遂。如脱逃罪,如果脱逃行为达到了使行为人摆脱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实际控制的状态和程度的,即为脱逃罪的既遂。

③危险犯。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足以发生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行为,就成立犯罪既遂。但不要求犯罪行为实际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一般认为,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决水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罪,均属于危险犯。

④举动犯。举动犯的犯罪既遂,不要求犯罪行为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或者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实际危险,甚至也不要求犯罪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只要行为人一着手犯罪行为,犯罪即告完成并完全符合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典型的举动犯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

(3)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

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我国刑法分则具体条文所规定的特定故意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就是特定故意犯罪的既遂形态。因此,对故意犯罪的既遂犯,应当直接按照该刑法分则具体条文所规定的刑罚规格量刑。

2.犯罪预备

(1)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即是说,行为人已经进行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的一种状态。

犯罪预备具备以下特征。

①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包括准备犯罪工具、调查犯罪场所和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现场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犯罪现场、追踪被害人或者守候被害人到来、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拟订实施犯罪的计划及其他犯罪预备行为等。

②犯罪预备行为必须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停顿下来。如果已经进入着手实行犯罪阶段而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下来的,则成立犯罪未遂。

③犯罪预备行为停顿在犯罪预备阶段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作案条件不成熟而未继续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被害人闻讯逃避、不在现场或防范措施严密而难以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司法机关及时行动或被群众抓获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等。

(2)犯罪预备的类型

①为犯罪准备工具。如为杀人而购买刀子,或自制利刃、火器等,为盗窃准备撬压工具、攀登工具等,为投毒购买毒药等均属为犯罪准备工具。

②为犯罪创造条件。如踩点、跟踪、了解、掌握犯罪对象的活动规律,确定最佳地点和最佳时间,筹集资金,学习攀登、搏斗、诱骗等技巧,均属为犯罪创造条件。

(3)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

犯罪预备只是犯罪的准备工作,犯罪行为事实上并未实际发生,侵害行为和后果还没有产生。对此,刑法认为犯罪预备也是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未遂

(1)犯罪未遂的概念及特征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规定的某种犯罪,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达到犯罪的目的。

犯罪未遂具备以下特征。

①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犯罪分子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

②犯罪没有得逞,即犯罪行为未能达到既遂状态。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③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2)犯罪未遂类型

①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②以犯罪行为是否能够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

(3)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适用该规定时,同时要考虑以下因素:

属于何种类型的未遂犯;距离犯罪既遂的远近;未遂犯本身所造成结果的轻重。

4.犯罪中止(1)犯罪中止的概念及特征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犯罪中止的特征如下。

①时间性。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及犯罪实行后阶段均可以成立中止犯。

②自动性。行为人在确信能够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基于本人的自由意志而决定放弃犯罪行为,或者主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是成立犯罪中止的实质性条件。

③有效性。犯罪人彻底抛弃了犯罪意图,放弃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2)犯罪中止的类型

①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放弃犯罪的行为。所谓出于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身认识的主观因素,而非出于非主观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的。如乙拦路抢劫时发现被害人是自己的邻居,遂放弃抢劫。

②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出于自身的原因结束了犯罪行为,同时又积极作为、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如甲与乙有仇,一日甲在无人处将乙劫住,并拿刀向乙刺去,欲杀死他,但一刀未中要害,看乙倒地痛苦呻吟,遂动恻隐之心,将其送去医院治疗并脱险,这里甲之行为即为犯罪中止。

(3)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

对犯罪中止的犯罪嫌疑人,刑法认定应负刑事责任,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五、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故意犯罪,是指两人以上经共同策划、共同完成的犯罪行为。

(2)构成共同犯罪应具备的3个条件①主体要件。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所谓“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单位)。若是自然人,则必须是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例如,甲满14周岁和乙12周岁,共同实施了抢劫行为,这里只有甲构成抢劫罪,乙不构成犯罪,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②客观要件。必须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结成了一个整体,互相联系,共同配合,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③主观要件。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之所以能结成一个整体,就是由于共同犯罪主观要件的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如保安与盗窃犯策划,确定在某一时间保安借故离开,则保安和盗窃犯构成共同盗窃罪。

2.共同犯罪的形式

它是指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形式。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主要有以下4种。

(1)从共同犯罪可否任意形成上划分,可分为必要的共同犯罪与任意的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必须有两人以上才能构成而不能由一人实施的犯罪为必要的共同犯罪。如聚众劫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

刑法分则规定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两个以上的人实施时所成立的共同犯罪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如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伤害、共同盗窃等。

(2)从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上划分,可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已经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临时产生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即共同犯罪人在开始实施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为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可分为简单的共同犯罪与复杂的共同犯罪简单的共同犯罪是指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实施了犯罪的实行行为。但在简单的共同犯罪中,没有教唆犯、帮助犯、组织犯,所有的人都是实行犯,每一个人的行为都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

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处于不同的地位,实施了不同的行为,其中,有一人或数人实施了实行行为,但也必须有人实施了非实行行为即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组织行为等,这种犯罪为复杂的共同犯罪。在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其他行为只要有一种就可以,但必须要有实行行为。

(4)以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划分,可分为一般的共同犯罪与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暂时结合在一起,在实施完某一具体犯罪后即行散伙的共同犯罪为一般的共同犯罪。

三人或三人以上以多次实行某一种或几种犯罪行为为目的结合在一起的、具有一定组织性的犯罪团体的犯罪为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如犯罪集团。

3.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1)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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