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5442500000039

第39章 诉讼法(3)

诉讼代理人是指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定的、指定的或者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在诉讼中,诉讼代理人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权限,被称为诉讼代理权。代当事人实施的诉讼行为,被称为诉讼代理行为。如同民事行为可以由代理人代理一样,民事诉讼行为也可以由他人代为进行。在民事诉讼中,有些当事人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其诉讼行为必须由代理人代为进行;有些当事人虽有诉讼行为能力,但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亲自参加诉讼,或虽能参加诉讼但因缺乏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需要由具有诉讼经验的人协助进行。诉讼代理人的设置有利于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

①诉讼代理人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②诉讼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③诉讼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活动。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

④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⑤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活动。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同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⑥诉讼代理人是相对独立的诉讼参加人。

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①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直接行使代理权的人。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在法律上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其适用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如未成年人以其父母为法定代理人;精神病患者以其父母、配偶、成年子女为其法定代理人等。在民事诉讼中,法定代理人处于与当事人相类似的诉讼地位。当事人的一切诉讼行为均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法院和对方当事人所为的诉讼行为,也由其代为接受。其所实施或接受的诉讼行为,均视为当事人的行为,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诉讼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由其承担,而是归属于当事人。

②指定诉讼代理人,是指依据人民法院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的人。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为该当事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一样,指定代理人所代理的当事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因而,在诉讼中所有的诉讼行为事实上只能由指定的诉讼代理人代为行使。指定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在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前提下,他既可以代为处分诉讼权利,也可以代为处分实体权利。人民法院应对指定代理人处分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审查和监督,以防止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③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被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代为诉讼。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是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的诉讼活动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代理人只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才能与被代理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也才能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及证明不了时需要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诉讼是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根据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负担的精神,第一,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上诉人对自己提出的上诉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二,被告或者被上诉人对自己提出的反驳和反诉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是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在举证责任上的重要区别。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经验确定,有些事实虽是证明对象,但却不需加以证明,就可以认定为真实的,能够得出应有的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因此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这种免于举证的事实有以下几种。

1.众所周知的事实

即为一定范围的群众都知道的事实。这个事实既然为众所周知,当然就无须证明与举证。

2.为对方当事人所承认的事实

当事人承认是重要的诉讼证据,在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不再有任何争议的情况下,当然就不再需要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当然也就免除了他的举证责任。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必然能推断出的事实在民事诉讼中,就是用事实去推断证明对象是真实的,这样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就不需要加以证明。推定的事实,包括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两种。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认的事实,如果成为另一民事案件中的证明对象时,则不需证明。

5.经公证证明的事实

公证机关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如果作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明对象,人民法院应确认其效力,不需证明,即可认为是真实的。

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发生举证责任的倒置:

①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③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的诉讼;

④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⑤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⑥有关的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也就是说,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时,有权向法院提供证据线索,申请法院取证。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四、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是根据民事诉讼自身的特点,仅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加以规定,只适用于民事诉讼活动的原则。这些原则有以下几条。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辩论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辩论,可以帮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解决纠纷。

3.处分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当事人对属于自己的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如果处分时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人民法院有权代表国家进行干预。

4.社会支持起诉原则

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者起诉的诉讼原则。支持起诉,必须是被支持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必须以被支持者的名义进行;如果被支持者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征得被支持者的同意。

5.根据自愿和合法进行调解原则

调解分为诉讼中的调解和诉讼外的调解。诉讼中的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本着相互谅解的精神进行协商,通过协商对权利和义务问题达成一定协议的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诉讼外的调解主要是人民调解,其次是仲裁中的调解和其他行政性的调解。

五、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和阻挠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①必须有妨害民事诉讼的具体行为,如伪造、毁灭证据等;②必须是行为人故意的行为;③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以下5种。

①拘传。是指对必须到庭,经过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强制措施。

②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妨害民事诉讼,情节轻微的行为人,以口头形式在法庭上提出批评警告,指出其所犯错误和违法事实及给诉讼造成的危害后果,责令其不得再犯,促使其提高法制观念,自觉遵守诉讼秩序的一种强制措施。

③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妨害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人,采取责令退出法庭,不得参加案件的审理和旁听的一种强制措施。

④罚款。是指人民法院对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如扰乱法庭秩序),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强制措施。即对于妨害者采取的经济性手段。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⑤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秩序情节严重的,将其留置在特定的场所,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

除上述强制措施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民事诉讼审判程序

民事诉讼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监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通常适用的最基本的程序,包括以下阶段。

(1)起诉和受理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司法保护的行为。起诉必须具备4个条件: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由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当事人起诉的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予以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后,应及时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2)审理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是人民法院受理起诉以后为开庭审理所做的准备工作。审理前的准备是在普通程序中为保证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及案件及时、正确地审理而设立的必经程序,也是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后5日内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原告口头起诉的案件也应当在立案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告知被告,并明确告知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在此期间,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证据。

(3)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庭上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包括以下4个阶段。

①准备开庭。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②法庭调查。法庭调查通过当事人陈述和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来查明案件事实,审查核实证据。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重要阶段。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证人出庭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③法庭辩论。指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根据法庭调查已经基本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相互进行言辞辩论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是通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争议焦点的口头辩论,来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核实有关证据,分清是非责任。④评议和宣判。辩论终结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一方不同意调解,即应进行评议和宣判。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在10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送达判决书。宣判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离婚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2.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所谓简单民事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争议,受诉人民法院和法庭可以当即审理,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上诉必须由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以上诉状的形式提出。上诉人应当是一审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须经被代理人特别授权才能代理被代理人提起上诉。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上诉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经过审理,按照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4.特别程序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律师刑事辩护典型案例评析

    律师刑事辩护典型案例评析

    对于刑事辩护典型案例的深入评析,无论是对于司法实务操作还是对于刑法理论研究,乃至对于推动立法改革而言,目前都具有重大意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房地产法作业集

    房地产法作业集

    为更好地配合房地产法课程的教学,方便学生学习房地产法相关知识,结合《房地产法》教材所涉及的许多理论和实际问题,我们编写了本作业集。在编写过程中,我们力求密切联系房地产法律实践,把握房地产立法主旨,融学术性与应用性为一体,以满足对学生知识结构的要求。
  • 经济法案例教程

    经济法案例教程

    本书系会计专业本科教材,分为八章,包括经济法绪论、经济法概述、经济法律关系、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概述、公司的基本制度、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合同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经济仲裁和诉讼法律制度等内容,系统地阐述了会计专业中需要掌握的相关法律知识。
热门推荐
  • 佳妻有约

    佳妻有约

    何姒进了这家公司一个月,只让她明白了两个道理:1.拼命的上进2.拼命的躲着这位上司大人果然,生活在这么一个大型的公司里,与一位神秘上司的几次‘见面’,就会给自己带来无限的麻烦!“boss大人,给我留条活路好吗?”——书已经换网站,可以来这里跟进我,链接送上http://www.*****.com/?book/39483
  • 霸道总裁:腹黑小萌宝

    霸道总裁:腹黑小萌宝

    他是霸道,高冷的总裁,是站在巅峰的王者。他与她是差别巨大的两人,却是闯进他世界后又消失无踪的人。多年后,腹黑小萌宝双手抱胸站在他面前说:笨蛋爸比,我帮你把妈咪带回来了,你要是再把妈咪气走,就别只望我了,哼。某人扶额无奈。
  • 诡案实录

    诡案实录

    阴间的案子有鬼差管。阳间的案子由警察管。而阴阳交界的案子归我管。我叫原野,是阴阳路派出所,三号鬼区的一名片警。鬼区里人鬼混居。我见过最凶残的活人,也见过最善良的冤魂。我看过最惨不忍睹的案发现场,也听过最扑朔迷离的谋杀案情。鬼杀人,人吃鬼。在鬼区里,无奇不有。而我唯一需要弄清楚的是。到底是谁又杀了谁?不管凶手和受害者,各自是人还是……鬼。
  • 娘子请上坐

    娘子请上坐

    水滴答滴答的全身各处滴落,范窈拢拢衣服,“少爷,你说的对,我应该…”话未说完,范窈忽地跃起,身子落在书桌上,五指如电,直取李璟玉的喉咙。范窈嘴角上翘,“我应该这样才对。”李璟玉微微怔愣,随即咧嘴一笑,“姑娘这般,叫璟玉如何是好。”见李璟玉服软,范窈面露得色,刚想开口说话,却见李璟玉的视线一直落在自己身上某处。顺着看过去,范窈立时恼怒,“小人!”李璟玉微笑道,“非也非也,窈窕淑女君子好逑。”
  • 超级进化

    超级进化

    当进化失去了时间的局限,当基因成为了生命的主宰。当代码成为了异能的阶梯,当异化生物蜕变出智能。。。。。。异能九阶,1-3阶:身体域4-6阶:脑域7-9阶:神秘域秦龙,最高契合度,获得了双核进化。于是,他成为了超级进化者。他有诸多称号:黑道之王,盗梦者,暗夜瞳孔,杀手之王,掌控者,战争之王,都市猎人,时空旅行者。他在全球十大死亡禁区穿梭,百慕达、幽灵岛、地狱之门,尼斯湖他发现了史前文明,探访到浩瀚的星空。他颠覆了跨越全球的最大异能集团———天网。他建立了一个新的异能者秩序。
  • 极品贤婿

    极品贤婿

    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经济文化的大发展。这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国破山河外族的欺凌。当朝堂之上奸臣与忠臣殊死博弈,当金国百万铁骑南踏雁门关直逼中原,当铁木真豪情万丈欲统一大漠。而在这时,江宁秦淮河畔,有一小小赘婿遥望画舫女子,清水碧波,写意悠闲……PS:第一卷内容比较轻松,第二卷开始节奏紧凑,阴谋算计不断。求收藏、推荐等支持。
  • 一生只准爱我:错恋情深

    一生只准爱我:错恋情深

    她为爱成奴,用一颗真心小心的爱着她的少爷,只为有一天他能有所回应,就算他醉后将她错看成了他心爱的女人,她亦或是笑着承受,然而一朝分娩,他竟残忍的说,“我说过,生下了孩子,你就给我滚。”
  • 王俊凯之唯爱雪宣

    王俊凯之唯爱雪宣

    这本书上的内容是我纯属瞎编的,不是真的哦
  • 穿越之我是神娃

    穿越之我是神娃

    穿越远古造就神话,传奇的主角人生!!尽在东方神娃
  • 千年调:寻

    千年调:寻

    我看那一树落花,旋转,迷离,升腾,弥漫,逸散……人生在世,究竟应该寻找什么,追求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