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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农村经济纠纷及解决常识(2)

(3)数量。数量是标的的具体化,直接决定着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数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而且一定要十分明确。

数量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必要时还必须规定正负尾差和合理磅差。

(4)质量。包括标的的内在质量和外在质量。质量有标准的应注明采用的标准,如国家标准、待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没有标准的可以封存样品为准,同时应注明验收的期限。

(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明确,既可以具体约定,也可以推定,但不得违反价格法的规定。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履行可分为即时履行、定时履行、分期履行。履行期限是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另一方受领的时间界限。履行期限应明确,避免使用“左右”“争取”

等模糊概念。履行地点是一方履行义务,另一方受领的场所。关系到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转移、费用负担及发生纠纷后的管辖法院等。履行方式内容广泛,包括交付方式、运输方式、包装方式、验收方式等。

(7)违约责任。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支付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两种责任方式。

(8)解决争议的方法。也就是合同当事人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地点。方式包括仲裁、诉讼。地点是关于仲裁、诉讼的管辖机关所在地。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上的独立性,即使合同被撤销、终止或被宣布无效,解决争议的条款仍然有效。

定金与订金还有区别吗

在法律上,定金是一种担保,它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合同履行前,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由一方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合同的履行。农民朋友习惯上也叫违约定金,证明合同已经订立。而订金,虽与定金只有一字之差,但意思完全不同。订金是合同订立时或者合同发行前由一方当事人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所以,订金实际上是一种预付款,也就是先付的一笔款子,它本身就是货款的一部分。当然,订金也有证明合同订立的作用。这里请农民朋友注意,在法律上,定金和订金最主要的区别的定金适用定金罚则。所谓定金罚则,就是《担保法》规定的:“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就不用这样了,因为它只是一笔预付款,所以,如果合同不能履行,不论是由于哪一方的原因所致,订金者应当如数退还。

哪些行为是价格垄断行为

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将以下行为列入价格垄断行为:(1)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价格。

(2)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

(3)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牟取暴利。

(4)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价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市场销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

(5)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对农户小额贷款期限、额度有哪些具体规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并在相应的浮动范围内给予优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农村信用社利率水平可在国家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

各地农村信用社一般以基准利率上浮20%~50%作为贷款的执行利率。但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一般不上浮和尽可能少上浮。对此,很多农村信用社采用了先上浮、再下浮的方式来确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例如,在国家基准利率的水平上上浮20%,作为一般贷款的执行利率,再在其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下浮5%至20%作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利率(这些数字只作为例子,实际利率水平要看农村信用社的资金状况而定)。在这种情况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利率比从农村信用社获得的其他类型的贷款利率要低,但仍高于国家基准利率,这也与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成本相适应。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结息方式与其他贷款相同。

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吗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朋友之间的互相借贷日益增多。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吗?我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利率的高低一般由借贷双方在合同成立时约定。一旦出现纠纷,应按规定或约定认定处理。处理原则:一是如果出借人预先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复利部分不予保护,已收取的复利应予返还借用人;二是在借贷时将利息扣除计入本金之内的,应当按照实际出借数额计息,即以实际借出的数为本金计算利息;三是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如赌博)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四是借贷双方对有利息约定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借贷利率计息。四是如果出借人以借贷索取明显高利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对高利贷如何处理

高利贷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从旧社会过来的农民朋友有的深受其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依据这一规定,超过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应属高利贷。对确属高利贷的,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收缴本金及利息。

“利滚利”受法律保护吗

它不受法律保护。利滚利,就是把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这也是一种高利贷。我国一直坚持禁止放高利贷、利滚利的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

农民工如何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下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如下:(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公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以上5种情况,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应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如何发给

根据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医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如何计算医疗事故赔偿费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1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1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日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抚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抚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恤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1条规定,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50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50条的有关规定计算。

女方退婚,男方能讨回“彩礼”吗

男女订婚后往往会产生一些财产纠纷。从农村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按婚俗男方送给女方的“彩礼”。二是男方为了增进感情,自愿赠与女方的礼品。三是女方借订婚向男方索要的财物。四是因订婚及维系婚约男方的财产消耗。根据《婚姻法》规定,对以订婚为名索要财物的,必须坚决纠正,对因此而取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并可对有关当事人酌情予以处罚;按当地婚俗男方给女方送的“彩礼”,如果数额较大的,原则上女方应当返还。因为总不能因为女方收了“彩礼”,就不能退婚,或者不退“彩礼”就不能退婚。既然法律允许女方退婚,当然也应当责令其退还“彩礼”。如果是男方的自愿赠与,则不得要求女方返还。因为男方把赠物给女方,是出自本人自愿,女方接受了物品,物品的所有权利与处理权就转给了女方,男方对赠与物已不再享有所有权和处理权,因此也就不应该要求女方返还财物。至于因订婚及维系婚约而导致的财产消耗,原则上不予补偿。

女婿能继承岳父母的遗产吗

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是一种姻亲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他们之间没有继承权。但在我国传统家庭结构中,没有子孙的老人往往跟着女儿、女婿共同生活,女儿、女婿担负主要的赡养义务。老人都不在了,女儿作为第一继承人的继承权是法定的,这不用多说。但如果女儿又先于女婿去世了,这种情况下,丧偶的女婿还能继承最后一个过世的岳父或岳母的遗产吗?回答是肯定的。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的这一规定,对于赡养照顾老人,保护老人和丧偶人双方的利益,巩固家庭关系,稳定社会秩序,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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