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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怎样打离婚官司

一、关于离婚问题的法律规定

离婚案件,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解除婚姻关系而发生争议,或者虽然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争议,但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上存在争议,而由其中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男女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可以提出离婚。若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若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但是,提出离婚一定要慎重。往往有的夫妻吵几句嘴,就跑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还有的实际不想离婚,以离婚来吓唬对方,这样都是不慎重、不严肃的作法。离婚往往涉及一个人一生的幸福,有的还要涉及儿女的利益,所以说婚姻大事不能当作儿戏,也不能在生活中作为“口头禅”,一不如意就要离婚。但是,慎重的态度,不等于无原则的迁就,也不是说,离婚就不好。考虑这个问题应该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夫妻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是法律对离婚案件定下的唯一标准。

有一个道德品质很坏的丈夫,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虐待、伤害妻子,强迫妻子到人民法院去告离婚,像这样的情况受虐待的妻子不应当先告离婚,应该先告丈夫虐待罪。等对丈夫的刑事案件处理后,再根据丈夫的态度,考虑是否再告离婚。

离婚案件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离婚案件是民事诉讼案件中有关公民人身关系的最为普遍也是数量最大的一类案件。离婚案件的起诉应注意如下一些问题:

1.离婚案件向哪个法院起诉

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双方同住一地的,由同住地法院受理,非同住一地的则由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法院受理,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

对下列被告提起离婚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受理:

(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

(6)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7)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而被告方在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法院管辖。

关于华侨和具有涉外因素的离婚管辖的规定是: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惟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那么,怎样来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进入人民法院诉讼程序,进行离婚的案件,大多是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并非要双方都同意才判决离婚,依照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只要有下列情况之一,法院经调解无效,可径行判决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可不经调解);

(6)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起诉

(1)现役军人的配偶提起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不同意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的;

(3)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提出离婚的;

(4)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

二、离婚案件的起诉和应诉、答辩

1.离婚诉状的书写

离婚诉状是民事诉状的一种。所以,离婚诉状的格式与前述民事诉状的格式是一致的,所不同的只是内容的区别。离婚起诉的目的是离婚,所以诉状中一定要反映出法院规定的离婚事由,也就是要充分地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各种事实写出来,并以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你所述事实的客观存在就行。这是关于侧重于离婚目的的诉状的写法。

如果是双方都同意离婚,只是因为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而起诉到法院的,那么诉状中就要着重写出自己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和财产分割的要求和理由。如,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如果女方起诉离婚,主张孩子由自己抚养,起诉时子女尚在哺乳期内,那么,诉状中一定要写清楚。关于财产,凡能证明为自己婚前所有的财产,可以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女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女方可要求多分财产,因为《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下面是一份离婚起诉状样本,可作参考:

民事起诉状

原告人:赵×,男,36岁,汉族,北京市人,××工厂工人,住北京市××大街154号。邮编××××××。

被告人:王×,女,34岁,汉族,北京市人,××工厂工人,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邮编××××××。

案由:离婚

事实及理由:我与被告于1985年×月经人介绍结婚,婚前我们并不相识,也不是我自愿和她结婚的,是在母亲劝说下结婚的。婚后生一女孩名××,现年两岁。近来常常因为她夜不归宿而吵闹,孩子都是由我母亲照管,当我问她为什么要这样做时,她总是说:“我想来就来,想走就走,这是我的自由。你管不着。”更严重的是被告于1990年3月离家后数月不归。我曾两次到娘家接她,均被拒绝,我原想以我的诚意来换取她的诚意,遂又于1995年×月同我厂两位同志一起再次去接她,又被拒绝。凡属她所有的衣物,当我不在家时,她分几次偷偷取走,同时还拿走了我婚前所买的照相机一架。这说明我们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难以和好,所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我的请求:

一、坚决与被告离婚。

二、女儿××归我抚养。

三、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照相机应归我所有。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附:照相机发票1份

起诉人:赵×

××年×月×日

2.离婚案件的应诉和答辩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的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向被告发出应诉通知书。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应诉。离婚案件答辩状的状头写答辩状三个字,再分段写清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工作单位(电话)、住址。邮编××××××。

然后写答辩的事实和理由。首先应从事实上答辩,就是针对起诉状上所说的事实是否真实,提出答辩。如果起诉状上说的事实完全是捏造的,就应该说明原告人说的是假的,而说明真的事实是什么。也就是:他说是那么回事,自己说不是那么回事,而是这么回事,这就是从事实上的答辩。如果起诉状上说的事实,一部分是真的,一部分是假的,那就针对假的事实加以反驳,并且提出证据,证明自己说的是真实的。证据包括举出证物和证人。证物如果是书证,可以复制,也可提出抄件。如果是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住地。

从事实上答辩,不但针对起诉状上所说的事实进行答辩,而且还可超出起诉状的事实进行答辩。就是说,答辩人不必受起诉状的限制,而可超出起诉状的事实,将对答辩人有利的事实及对原告不利的事实,毫不遗漏的叙述明白。

从事实上答辩要系统,不要杂乱无章。每当叙述一个事实,要有时间、地点、人证物证,并且不要把不相干的事实掺进去叙述,以免混淆不清,使人看不明白。

要注意从法律上答辩。譬如,对方提出离婚,是离好还是不离好,考虑这个问题,应该围绕着夫妻的感情。如果夫妻长期感情不和,勉强维持夫妻关系,对双方都是痛苦,所以可以考虑同意离婚,如果夫妻感情本来很好,只是由于外来的干扰而造成的不和,应该要求排除干扰不同意离婚。如果是由于对方的错误造成的不和,应该要求人民法院对对方进行教育改造,趋于和好。如果是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不和,应该自己表示今后改正争取和好。总之,人民法院处理离与不离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夫妻的感情,所以作为当事人本身,考虑这个问题,也应该是根据这一标准。

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最高人民法院有如下的具体意见:认为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的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地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3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戚,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如果决定离婚,那么如何考虑子女抚养的问题?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和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所以在离婚时,不管归谁抚养,仍然是他父母的子女,因为子女和父母的血缘关系不会因判决离婚而消失。所以说只是解决归谁抚养的问题,而不是解决归谁所有的问题。如果一方要求抚养,另一方同意对方抚养,人民法院都能准许。但是,在双方都要求抚养的情况下,应如何考虑这个问题呢?也就是由哪方抚养对子女有利就判给哪方抚养。所以答辩人如果要求抚养子女就要把归自己抚养对子女有利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如果归对方抚养对子女不利的事实和理由,申述清楚。

如果决定离婚,如何考虑财产分割的问题?人民法院在处理财产问题时,把夫妻的财产分为三种:一种是婚前的财产,如,女方娘家陪送的财产,这类财产处理时谁的归谁;另一种是婚后共同添置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处理时一般是平分;还有一种是夫妻专有财产,一般在处理时谁的归谁。在财产问题上常常出现一些不正常的现象,有的为了在经济上占便宜,事先把财产抢走,或者变卖,甚至于说谎,都是不对的。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决不会因为抢走或变卖,就不算数而使这种人占便宜。说谎更是不对的,只能导致问题的复杂化,影响案件的早日解决。所以在答辩时应实事求是地陈述清楚。

在处理财产时,应该连同夫妻的债务一并考虑在内,一同解决。如果等离婚后再提,人民法院就不管了。

总之,人民法院处理案件时,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所以在写答辩状时,从事实上和法律上申辩都是必要的。人民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对案件的处理有着很大的关系,因此离婚案件的矛盾所在,一定要叙述清楚,如果叙述不清,就会有理变为没理,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所以说,从这两方面书写答辩状的内容都是必要的。答辩状的后边也不要忘记签名和写年月日。

下面是一份离婚答辩状例本,可作参考: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杨×,女,32岁,汉族,××单位干部,住××市××胡同×号。邮编××××××。

被答辩人:谢×,男,35岁,汉族,××厂干部,住××市×胡同×号。邮编××××××。

案由:离婚

看完谢×的起诉状后,我感觉非常痛心,他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竟不顾事实,颠倒黑白,借口感情不和,想彻底踢开我们母子另寻新欢。

我们结婚后的生活,绝不像诉状中所说的那样不好,我们是恋爱结婚,婚后这些年里虽然有过争吵,但最终还是因为彼此了解,感情分不开,而且还有一个可爱的儿子而互相谅解了。可以说婚后这些年里,我们是形影不离的,他下班早总在路上等我或在我厂门口接我。在我们婚后的生活中有许多幸福、恬静的时光,我们之间的感情是比较牢固的。因为他家房子挤,有两个哥哥没结婚,我们婚后一直挤在娘家,一切家务劳动都是我父母承担,他很少动手,我父母非常疼爱我们,经常做些他爱吃的肉菜,还经常为他买衣物等。

为了帮助他调动工作,我甚至把家里的录音机,还有我的大衣卖掉。为他调动工作改变环境,我不惜任何代价尽了许多努力。万万没想到他调工作后就变了,就想抛弃我和孩子,一反常态,回家不说话,坐着发呆或者发脾气。他想制造矛盾,摆脱我们另找新欢。我说他,他就和我吵,甚至张嘴就是让我滚蛋和离婚。

谢×要离婚的真实理由,是他忘恩负义,因我身体不好,已吃“劳保”,而他的工资成倍的增加,看我和孩子是累赘,于是喜新厌旧想把我和孩子踢开。

我考虑我们过去虽然吵闹过,但大部分生活是很和睦的、美满的,特别是考虑到已有了近3岁的孩子,离婚将会给孩子心灵上造成创伤,所以我不同意他的离婚要求。我恳切地希望人民法院能主持公道,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作出合理的判决,将他的请求驳回。并希望谢×能够改悔,主动撤回他的离婚诉讼,言归于好。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答辩人:杨×

××年×月×日

3.打离婚官司所必要的证据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或者证据来源:

(1)提供结婚证书及个人身份证。

(2)提供婚前基础状况的证据材料。例如,双方是自由恋爱,还是包办买卖婚姻,何时恋爱,恋爱期间有无波折,是初婚还是再婚的证据材料。

(3)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例如,通过具体事例说明夫妻婚后感情好、或者不好、或者一般。夫妻是否已经分居、何时开始分居、分居原因等证据材料。

(4)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据材料。例如,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了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当事人应提供专门医院的鉴定结论。又如,对第三者插足的离婚案件,要提供第三者介入事实的证据材料,说明是关系暧昧,还是通奸;是非法姘居还是重婚;以及对夫妻关系的影响等情况的证据材料。

(5)提供家庭财产清单,并附上关于该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的证明材料。对性质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来源和取得时间的证据材料(例如,发货票、赠予书等)。

(6)提供双方经济收入情况及生活现状的证据材料。例如,双方的工资收入,如有存款,应提供开户姓名、储蓄所名称、账号、开户日期、金额、种类等;如有债务,则应提供借据或者证人证言等证明材料。

(7)提供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例如,现住房如果是租赁的,则应提供房屋租赁契约;现住房是私房,应提供房屋产权证书。

(8)提供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例如,子女人数、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是亲生的、收养的还是过继的;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条件如何;如果夫妻已分居,子女随母还是随父生活的证据材料。

(9)如果双方已进行过离婚诉讼,则应提供原审法院的名称、承办审判员姓名、原案卷号,并提交原判决书、裁定书。

(10)提供与本案有关的其他的证据材料。

三、离婚官司案例及法律分析

1.王某诉李某离婚案

□[案例介绍]

王某,男,是某工厂工程师;李某,女,是一幼儿园教师。王某的妹妹与李某是同学,1975年,王某、李某两人在王某家中相识,并开始交往,直到1979年10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1980年10月,双方结婚。1981年,女方生育一子,现在读大学。

婚初,双方关系较好,在以后的日常生活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性格方面的差异逐渐暴露出来。王某性格特别内向,不善言表,而李某则脾气急躁,遇事好唠叨。因而双方为孩子的教育方法、对长辈的态度、做家务的好坏等方面有所争吵,而争吵之事,均为家庭琐事,没有原则性矛盾。

1999年,双方又为该给儿子买什么样的裤子发生争吵,而且王某一气之下,从家中搬出,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

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诉称: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在性格上不合,原告性格内向,不善多言,而被告则脾气急躁,遇事好多讲,因此时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故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双方自相识到结婚有5年左右时间,婚姻基础是好的,在日常生活中,虽在性格上有差异,为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因而坚决不同意离婚。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是自主婚姻,双方结婚二十多年来,总的来讲,夫妻关系融洽,但由于双方在性格上一个外向,一个内向,遇事均未能妥善处理,而产生口角,但产生口角的事,也仅仅是为家务做得好或者不好,教育孩子的方式、方法,对待长辈的态度以及娱乐方式的选择等等,夫妻之间没有原则性矛盾。特别是在最近阶段,原告提出了离婚诉讼,但双方还一起出去游玩,在被告人李某50岁生日时,原告给被告买了生日贺卡并祝她生日快乐,从这一细小迹象中,可以看出原、被告双方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存在。而且被告表示愿意改正自己脾气急躁,遇事不冷静等不足之处,主动关心、照顾原告,遇事心平气和地与原告交换意见,争取夫妻关系的改善。于是,人民法院在对双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仍认为,只要原、被告双方今后能相互尊重,正确处理好夫妻之间的关系,双方是可以重归于好的。

因此,法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遂判决:不准王某与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法律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可以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有无和好的可能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首先,应看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结婚时的感情状况不尽相同,甚至有很大的区别。双方的结合是自主自愿的,还是包办强迫的?在婚前是经过充分了解、慎重考虑而结合的,还是由于缺乏生活经验和其他原因而草率结合的?是出于真挚的爱情,还是出于某种错误的动机?等等,这些因素,直接关系到婚姻的质量,对婚后的感情和离婚纠纷的产生原因等,都会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

第二,看双方的婚后感情。

婚姻生活具有多方面的内容,当事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固然对夫妻感情具有重要的意义,工作状况、生活作风、志趣爱好、经济问题、子女问题、两性生活以及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反映到夫妻感情上来,而且这种影响又往往因人而异。夫妻同居一家,朝夕相处,在发生离婚纠纷时,不论是哪一方,都能从不同角度出发,举出若干感情是“好”还是“坏”的事例。原告声称“感情十分恶劣”,被告坚持感情“一直不错”,这是常见现象。只有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才不致于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无所适从,才能对婚后感情做出十分符合实际情况的估量。必须指出,婚后感情和婚姻基础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一般来说,婚姻基础好的,婚后感情也容易好;反之亦然。但是,婚姻基础只能说明过去,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能出现相反的变化。草率结婚或受他人包办而结婚的,可能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产生了感情;自主婚姻,婚前有相当感情的,也可能出于种种原因导致感情恶化,如此等等。在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问题上,既要看到过去,更要立足于现实,要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第三,看要求离婚的原因。

各类纠纷的情况不一。离婚的原因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方面的;当事人提出离婚的原因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虚假的,甚至故意制造种种借口,用以掩盖自己的真实动机。离婚原因还有直接和间接、远因和近因之区分。因此,一定要查明产生离婚纠纷的真正的、真实的、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只有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做好调解工作,才能正确估计离婚原因与夫妻感情破裂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是否有和好可能等问题。

第四,看双方有无和好的可能性。

审判实践证明,依诉讼程序处理的离婚纠纷,通过人民法院的认真调解,重新和好的占有相当的比重。判断有无和好的可能,既要看夫妻感情的实际情况,也要看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包括坚持不离婚的一方有无争取和好的愿望和实际的行动。此外,这方面的一些其他因素,如子女问题、近亲属的态度等,也是不可忽视的。当然,有关能否和好的判断只是一种估计和预见,“可能”并不等于“现实”。双方当事人在离婚纠纷时的感情状况,是一个客观存在的既成事实,而恢复和好的可能,则是可以通过当事人的主观努力,通过人民法院的工作来争取的。只要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就要多做工作,创造各种条件,尽量帮助当事人把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

2.冯某诉王某离婚案

□[案例介绍]

1986年,经人介绍冯某与王某相识,在介绍人眼里,冯和王是天生的一对。他们同等学历,同样的职业,连职称都相同,俩人结合岂不是完美无比吗。说来他们的相处也是相当斯文的,彼此往来礼节分明,亲热有距。1987年6月,二人去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正式结为伉俪。婚初双方关系还可以,但由于二人的性格特别内向,产生了什么想法相互不愿吐露,时间一久,缺乏交流的夫妻感情也日渐松散。1989年,二人开始有矛盾,不过这对夫妻的矛盾冲突方式不同于多数家庭,他们有了矛盾从不发泄,但这更使家庭空气压抑、沉闷,最后他们终于开始了与其他分居者不同的分居形式——俩人分室而居,经济上各自独立,生活饮食同橱自行安排,互相不对话,有事通过纸条留言,即使谁有病住进了医院也互不言明。同事通过日常工作接触能看出他们夫妻关系不睦,但却不了解内情。冯、王将这种分居形式持续了几年,当然他们主要考虑的是面子,才将这已经“死亡”了的夫妻关系从表面上维持着。1993年,冯某曾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冯撤回了离婚诉讼。但此后的时间里,双方关系并未改善。1994年冯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王某向法院表示同意离婚,但其拒绝法院作调解工作。法院第二次受理冯、王夫妻的离婚案件后,经法院调查、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于是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分析]

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婚姻是男女情爱和性爱的结合,所以婚姻关系的维系与否,必须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存在。马克思说过:“如果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也就失去了维系其存在的基础。本案中的冯、王二人已分居5年,互相不履行夫妻间的义务,彼此不交流,夫妻感情可谓荡然无存,二人在一起生活根本无幸福可言。如果继续用法律或道德手段来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只能给双方带来更大的心理创伤。据此,根据《婚姻法》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法院判决解除冯某、王某二人的婚姻关系是正确的。

3.胡某诉陈某离婚案

□[案例介绍]

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于1978年10月经人介绍订婚,1979年10月自愿结婚,婚后生一女一男,女儿现年10岁,男孩现年7岁。

1982年5月,被告陈某因赌博受处理后,原告胡某批评被告,双方发生争吵。被告用铁棒殴打原告,致使原告腿部受伤。后经村民委员会、亲戚调解,被告陈某亦承认错误,取得原告的谅解,夫妻两人和好。1988年4月间,原告在邻村一罐头厂上夜班时,男工友送她回家,被告怀疑原告作风不轨,为此经常发生口角纠纷。同年6月12日晚上,原告上夜班回家,双方发生纠纷,被告打原告一记耳光。第二天原告即回娘家。后被告会同亲戚、朋友到原告娘家动员原告回家,经大家劝解,被告承认错误,夫妻再次言归于好。事后,被告陈某因怀疑原告胡某作风不轨,又多次发生纠纷。1989年4月12日,原告胡某洗衣服时,陈某见原告没有给他洗裤子,遂将已洗好的衣服倒在地上,双方因此又发生争吵。第二天,原告离家,至今不归。1989年6月,原告以被告“好逸恶劳、赌博、不顾家庭、打骂侮辱人格”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结婚,婚后一年多的时间内夫妻关系尚可,但由于被告不积极劳动、不顾家庭,导致夫妻多次争吵打架,伤害了夫妻感情;又因被告陈某怀疑原告胡某作风不正,经常争吵,加深了矛盾,最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对此,被告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是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表现。据此人民法院判决:

准予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女儿归原告抚养,儿子归被告抚养。

[法律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2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就是说,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这五项基本原则,是制定和适用我国《婚姻法》的重要依据。

正确理解婚姻自由原则,须明确以下几点:

1.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双方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自己与谁结婚,任何第三人包括父母都无权干涉。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他人不得阻碍。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使当事人能够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保障离婚自由,则是为了使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结婚是普遍行为,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则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发生的,它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共同目的,是为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

本案中,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在结婚时是出自双方完全自愿,符合结婚自由的要求。后来由于双方因男方赌博、男方怀疑女方作风不轨等经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方的胡某是有权提出离婚的请求的,这也是符合婚姻自由原则的。

2.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社会主义的婚姻关系,其本质应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建立与巩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必须自主自愿结为夫妻,使爱情与婚姻融为一体。

3.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正确处理婚姻问题,不仅涉及到个人利益,而且关系到双方、下一代、家庭和社会的利益。我国《婚姻法》为结婚规定了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履行的程序,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和处理原则,具体指明了婚姻自由的范围,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正确与错误的界限。人们在行使婚姻自由权利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滥用权利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们保护婚姻自由原则,但反对对待婚姻问题轻率和不负责任的行为。

本案中,虽然原告与被告是自愿结婚,但双方在结婚后只有一年多的时间婚姻比较平静,以后因种种原因,便经常争吵,致使双方感情完全破裂,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判决准予原告胡某和被告陈某离婚,是保护胡某离婚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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