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亥,制:“……昨者,行至郑州荥阳县界,路旁见有虫食及旱损桑麦处,委所司差人检覆,量与蠲免租税①。……”夏五月壬子朔,……诏洛京、魏府管内所征今年夏苗税麦等,宜放五分之一。
《旧五代史·晋书·高祖本纪二》
【注释】
①蠲(juān):同捐,除去。
【译文】
天福二年(公元937年)四月初五,下令:“……前些天,东巡至郑州荥阳县(今河南荥阳)界,在路旁看见一些地方有虫食及旱坏的桑麦,着派负责部门去人检查核实,酌量减免租税。……”夏天五月初一,……诏令洛京、魏府管辖内(相当于今河南北部)所征收的当年夏苗税麦等,应该减免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