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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走向历史的均衡

很难给历史的均衡给出一个确切的定义,不过在这里,我还是要对历史的均衡作一个简单的描述。首先引用一些百度中关于均衡的概念,均衡是“系统状态的一种动态平衡。在这种情形下,状态不随时间变化”。百度又说,在西方经济学中,“均衡最一般的意义是指经济事物中有关的变量在一定条件的相互作用下所达到的相对静止的状态”。以此类推,所谓历史的均衡就是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变量,如经济条件、各方面的政治力量、思想意识、规范、制度和长期形成的习惯等,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作用,使得国家和社会保持一种相对静止的状态,或者说使国家和社会在某种状态下持续不变。达到了这样一种状态,那我们就可以说这就是历史的均衡,或者说是历史的常态。换句话说,历史的均衡是在一定经济基础上多方角力的结果,由于这个结果对大家来说都相对比较有利,因而任何一方都不愿对这个结果进行变动。于是,这种不变的结果就是历史的均衡。而一旦原有的持续状态发生了相当程度的改变,并且这种改变使共同体向着不可预知的方向恶化下去,或对共同体造成了较大的破坏,或者产生了较大的社会震荡,那我们就说历史不再处于均衡状态中,它开始进入到危机状态或者说历史的变态。历史就是在均衡与危机中震荡前行的。这是本书所要预先阐明的两个概念和一个基本的观点。

在引入了“历史的均衡”这个概念后,我们在分析历史的时候,就会舍弃一些传统的概念,譬如,文明的起源、成长、衰落和解体以及“挑战—应战”,原始社会、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和共产制度以及“生产力—生产关系”等概念。舍弃这些概念并不是说它们在解释历史时已经失灵,特别是像马克思的“生产力—生产关系”说还是很深刻、很有说服力的,本书对他的这一观点还是深表赞同的。我想说的是,采用新的角度来解释,只是为了补充、完善原有的阐释,并不存在谁取代谁的意思。这样,有助于更全面地加深对历史发展进程的理解,当然,在运用“历史的均衡”来阐释历史的发展过程,也有一些解释的便利之处,可以让人更好地观测到历史的结构。这大概就是我引入“历史的均衡”这个概念的缘由,如果说有缘由的话。

在运用“历史的均衡”来阐释历史的发展过程,我们会发现,自有人类历史始,均衡一直就作为人类追求的一个目标。众所周知,历史的起点是混沌无序的,它并没有一个可以让人模拟的均衡的范本存在,或者说,没有某种政治性力量留下一套现成的有效的习惯、规范和制度,或者说不存在一套拿来就可以用的严密的规范的统治体系,一切都需要人类自身去探索、去构建。处于混沌中的最初的人类,面对自然对人的危害,特别是在人类四周出没的大大小小的食肉动物对自身的威胁,人类不得不摆脱单独无序的状态,本能性地结成一个个的群体,不自觉地团结起来,形成合力,以求得与自然的些许平衡,使自己能够生存下去。这种人类对均衡有序社会状态的最初探索,或者说最初的人类社会,就是原始群。作为人类探索起点的原始群是非常粗糙简单的,甚至还无法称之为均衡统治体系。原始群还很小,只有几十个人;也很松散,在寻找食物和栖息之处的过程中彼此聚集在一起,也有可能在下次寻找食物的过程中又分开了,即没有把他们结合在一起的力量和纽带。他们之间没有什么劳动分工,一起劳动,共同分享劳动成果,共同抵御野兽的袭击。这完全是一种自发行为,并没有规定要这么做或那么做,让谁做或不让谁做。他们处于一种混沌平等的状态,还没有所谓的首领,更没有上下等级的概念。性关系是原始群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甚至是唯一的关系。这种性关系表现为群居杂婚的形式,没有固定的配偶,也没有两性交往的习俗,完全是动物性的性关系。这种动物性的性关系表明人类完全不懂什么禁忌,也完全不明了彼此间的血缘关系对群体的作用和价值。总之,此时的原始群还介于无序状态和有序状态之间,处于均衡的萌芽期,是一种高度自发的产物。而这就是人类最初的历史,即一部无规范的历史。

随着人类从最初的攫取性经济迈入生产性经济后,人类对规范和均衡的需求日渐强烈起来。于是,人类在原有不了解血缘关系的基础上努力实践和探索,逐步意识到血缘关系对群体的重要性,并以此建构新的群体组织或社会架构,从而从无禁忌、无规范、无均衡的历史走了出来,使自身进入一种均衡有序的社会状态中去。在历史的长河中,我们看到一个又一个均衡的统治体系出现了,一个又一个闪光的文明产生了。这些均衡的统治体系前后相继,从逐步走向重血缘纽带淡化血缘纽带,从粗糙简单走向严密精致,从对人的价值和精神的贬抑走向强调人的自由、平等和对自身价值的肯定、理性的尊重。具体地说,这些均衡统治体系可分为以下几种,或者说经历了这么几个阶段,它们是:远古时期朴素平等状态下的氏族体系、向不平等状态过渡的酋邦体系、以国家维持不平等状态的均衡的统治体系以及未来处于超国家的平等状态的联合体。在这些均衡统治体系中,以国家维持不平等状态的均衡的统治体系虽然时间不是最长最久,但它却是对均衡统治体系探索的重大结晶,形成了比较精致严密体系框架,在推动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和谐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由于这一时期实现了自给性生产经济向交换性生产经济的发展,其中又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集权体制维持不平等状态的统治体系(这是一种强不平等状态的统治体系)时期;第二阶段是以分权体制维持不平等状态的统治体系(这是一种弱不平等状态的统治体系)时期。由于各个地区历史演变路径的不同,前者又有些次生的均衡统治体系,它们有古代中国大一统的集权体系,古代印度种姓制主导下的统治体系,阿拉伯地区的政教合一统治体系,以及中世纪欧洲政教不完全重叠统治体系等。当然,也不能忘记古希腊罗马非常特殊的多数人的统治体系。而后者产生了英国式、法国式和美国式的次生均衡统治体系。需要说的是,这些均衡的体系虽然形态各异,价值有大有小,但都对历史的发展贡献了自己独特的力量,或者说对历史的均衡作出了自己有益的探索。

一、氏族体系和酋邦体系

氏族体系和酋邦体系是在生产性经济产生前后出现的最初的两种不同的均衡体系,本应该分开来论述,不过,考虑到它们都是国家产生前出现的均衡体系,两者在构建均衡统治体系上又有着许多相似的地方,故而,把它们合在一个篇幅内论述。

我们知道,原始群还没有发现人与人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对群体的价值和作用,还没有依靠它来建构均衡体系。不过,经过数百万年摸索,人类逐步认识到血缘关系对群体组织的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起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均衡体系,虽然它比较简单粗糙,但确保了个体和群体组织延续发展。可以说,血缘关系成了考察人类最初历史,乃至全部社会历史的首要前提之一,或者说考察均衡体系发展的首要条件之一。

虽然从有人类始,人类就结成了一个个的原始群,但原始群不但始终无法形成一个有序均衡的体系,甚至常常面临生存的困境,原始群灭亡的事情在早期人类历史上是经常发生的。原始群的灭亡一方面是因为早期人类的主体力量非常薄弱,自然界“是作为一种完全异己的、有无限威力的和不可制服的力量与人们对立的,人们同自然界的关系完全像动物同自然界的关系一样,人们就像牲畜一样慑服于自然界”。① 另一方面是因为对血缘关系和性禁忌缺乏认识,结果原始乱婚行为造成了人口繁殖能力和身体素质的低下,对原始群的生存构成了相当大的威胁。也即原始群还不知道通过血缘关系有效地把群体内的人们组织好,一些有助于群体生长的习惯还没有形成,这导致了原始群始终在均衡的门槛前徘徊。当然,原始群也并不是对历史的均衡全无贡献。结成群体,过群体的生活这本身就是对历史均衡的一大贡献。没有群体,没有社会,谈何均衡,谈何进步和发展。这完全就是无本之木,无水之源。

随着人类对血缘关系及其重要性有了初步的认识后,就开始借助于这种最初且是唯一可以用来依凭的血缘关系来建构均衡组织,并逐步建立了规范均衡、更具社会性、规模更大的群体组织———母系氏族公社。

氏族开始利用日渐明确的血缘关系进行相互区分。在母系氏族公社,血缘关系已成为确认一个人是否属于本氏族成员的条件。如果一个人为该氏族的某名女子所生,那他就成了该氏族的一名成员,因为他和该氏族有血缘关系。如果不是,就不属于该氏族。于是,所有有血缘关系的男子和女子就都生活在自己的氏族内,与该氏族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就被排斥在氏族之外。除物质性的血缘关系外,精神性的图腾也成为区别氏族的标志之一。我们知道,由于氏族时期人类的思维力量薄弱,人们对外界只能作一些虚幻性思考,还不能运用理性的思维。他们信奉自然界存在着神灵或者说超自然的力量,并认为自己所在的氏族起源于某一种动植物,把这种动植物当做自己氏族的图腾,以此区别于别的氏族。这样,各个氏族不仅从血缘关系上,而且还从图腾上日渐区别开来,成为一个个特征较为明显的群体社会。这种氏族与氏族之间的区分有助于团结和保护本氏族的成员,有助于明确氏族之间可否发生婚姻关系,更有助于群体的稳固和发展。

血缘关系不仅把氏族相互区分开来,也是通过这个纽带把本氏族成员结合在一起,发挥他们的力量和智慧,使氏族公社处于一种简单的均衡状态之中。由于都是同一氏族内的、有血缘关系的人,因而,彼此间不分高下,都享有基本平等的氏族权益。这些有血缘关系的成年男女都可以在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氏族议事会上平等地参与讨论,有权决定一切重大事务。氏族议事会选举出来的酋长和军事首领和普通成员是平等的,没有上下等级之分,对其他氏族成员没有强制力,他主要通过个人威望和氏族成员的尊敬来获得权力,并为全氏族服务。氏族成员一起劳动,共同拥有劳动产品和生产资料,所有的财产由氏族集体继承,任何人都不得私自支配或单独继承。男女从事的劳动是平等的,都是“一种公共的、为社会所必需的事业”。①虽然母系氏族公社允许与外氏族的人通婚,但是,由于为了不把血缘关系搞混,因而,不接受与其他氏族通婚的男子或女子,使得后代“只知其母不知其父”。女性可以使后代留在本氏族内,增加本氏族的人口,男性却无法使后代进入自己的氏族。女性因此得到全氏族人的尊敬,并凭借对子女的亲权使得世系按照母系继承。由于世系按母系继承,母系氏族首领的职位不能由他的儿子担任,只能选举他的兄弟或他姊妹的儿子担任。此外,氏族还借助于图腾进一步巩固群体,使之能更好地发展。对待本氏族的图腾,氏族成员都要加以膜拜,都要保护自己的图腾,不能杀食它们。要是有氏族成员胆敢作出对图腾不利的事,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他们还要参与繁殖图腾物的巫术仪式,以达到保护图腾、兴旺本氏族的目的。总之,母系氏族公社依托天然的血缘纽带,借助于虚幻性思考“想”出来的图腾,来稳固群体的生存,促进群体的发展,在探索历史均衡的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小步。

父系氏族公社是在母系氏族公社的基础上蜕变和发展起来的,它继续发挥着血缘关系在构建群体均衡组织方面的作用,并有了新的发展。随着群婚制向对偶婚演变,并最终过渡到血缘关系更为明确的男娶女嫁的专偶婚,即一夫一妻制婚姻,世系计算或血缘组织纽带上开始由母系转向父系。这是母系氏族公社和父系氏族公社最显著的差别之一,同时也标志着母系氏族开始转变为父系氏族。由于世系按照父系血缘计算,最明显的结果是氏族男性成员的子女均留在本氏族内,女性成员的子女也归属于父系的氏族,继承权归于男性;氏族议事会由男性族长组成,原先由成年男女参加的氏族议事会改由成年男子参加,氏族首领固定为男性担任,并按照父系来世袭,女子基本上处于从属、辅助的地位。也即在某种程度上说,由于生产因素导致的世系属性的改变,男女之间开始变得不平等。和母系氏族不同,父系氏族已不是生产和经济的基本单位。它由若干个父系大家族组成,各个家族构成了生产基本单位。各个大家族之间是平等的,每个男子在家族中的地位也是平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仍归氏族集体所有,并定期分配给各家族使用。各家族成员在家族的范围内集体生产,共同消费。由于生产需要更多的协作,氏族首领可能已经成为比较纯粹的生产组织者,而不直接参与生产。父系氏族的首领可能已经具有公共权威的萌芽了。最后,随着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在自然崇拜和图腾崇拜的基础上衍生出了祖先崇拜,特别是对男性祖先的崇拜。通过对具有血缘亲属的男性祖先亡灵的崇拜,以及强调男性祖先的贡献、历史和规矩,来团结本氏族成员,并得到祖先的庇佑,使本氏族能生存得更好。总之,父系氏族社会的复杂程度较以往的母系氏族社会有了一定的提高,但也高度强调血缘关系,注重祖先崇拜,在组织血缘纽带建构社会秩序性方面比母系氏族社会更为有效,社会发展也较以往有了一定的提高。需要说的是,由于生产的发展以及对外军事斗争的需要,血缘相近的父系氏族或相互毗邻的父系氏族开始进行合并、联合,最终形成了部落。有血缘关系的父系部落再进一步联合发展,就形成了部落联盟。部落和部落联盟虽是比氏族社会大的社会单位,且出于军事斗争的需要,部落联盟设立了最高军事首长,但它也主要依托血缘关系进行联合,各个联合的社会单位是平等的,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氏族社会的扩大翻版。

如果说氏族社会以及由此联合发展起来的部落、部落联盟内部还处于平等的话,那么,酋邦体系则是从平等的氏族社会发展而来并向着不平等状态过渡的均衡体系。酋邦体系有哪些特征,或者说与氏族社会相比较发生了哪些重大的改变呢?

首先,在酋邦的社会结构中存在着一个最高首领,即大酋长。社会权力如军事权力、主掌宗教祭祀的权力、经济生活的控制与管理权力(如公共财产的再分配权)较多地集中在最高首领手中,也即大酋长已经掌握了一些实质性的、能分配物质利益的、支配性的权力,而普通社会成员日益被排除在社会管理之外,各种成员集会的权力逐渐萎缩,因而他在社会结构中往往起着关键的作用。或者说,酋长在整个社会上取得了一种非强制性公共权威的地位,基本上没有其他的权威能与之抗衡。并且,大酋长的职位世袭罔替,由长子继承,这也包括下面要讲到的阶层的职位也世袭罔替了。其次,酋邦与平等的氏族社会的最大不同是存在着不平等的社会分层。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出现了不平等(这既是奴役,也是社会进步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整个社会由数个阶层(或等级)构成。阶层的划分原则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或所担任的社会公职的不同,不过更多的则是依据与传说中的共同始祖(看来共同始祖不仅仅能起到团结酋邦全体成员的功用,而且还具有排序分层的作用。祖先崇拜的作用还真不一般)或大酋长本人的世系的远近关系,即依据与共同始祖或大酋长的血缘亲疏关系来确定阶层;因为以天然的血缘关系来分层最简便、最省力,也最有说服力、最有效。各阶层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因而形成一种金字塔式的分层结构。位于这种分层社会顶端的是大酋长。他可以将自己的出身上溯到传说中的共同始祖,享有礼仪上的权威。他往往居住在特殊的场所,平时主持宗教仪式和公共活动,战时则成为指挥全体战士的酋帅。从属于大酋长的村落或部落,各有自己的村落首领和部落酋长,所有的村落或部落都负有忠于最高酋长的义务。再次,酋邦社会中存在着一种社会财富的集中与再分配的体制。剩余产品的增长和生产的专业性分工产生了将产品和劳役在整个社会中分配的需要;而社会分层又导致了社会首领对经济生活的控制,酋长位于社会再分配网络的中心,他可以征收社会产品并进行再分配,还可以征调劳役修造大规模的公共设施,如庙宇、宗教纪念物、灌溉系统等。还有,在军事扩张中,被征服的部落多以纳贡的方式表示对征服部落的服属,酋长往往将收取的贡物以及在战争中攫夺来的财产进行再分配,以巩固和提高自己的威信。最后,与国家相比,酋邦社会是缺乏强制力量的、非制度化的社会。尽管某些酋邦中已出现法律的雏形及原始的暴力组织,但一般来讲,酋长对社会的控制不是基于暴力或合法武力,酋邦的行政管理机构也不如国家那样复杂和制度化。在酋邦实际的社会管理中,传统习惯、社会与宗教的制裁都要比政治力量更为重要。因为在酋邦时代的人看来,神灵的力量是“实际”存在的。那些烙上“神谕”印记的道德规范和准则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否则就视为对神灵的大不敬。对那些冒犯“神谕”的人,酋长作为神在世间的代理人,他会在宗教祭祀上发出诅咒,或者加以指责,以此来惩罚他们,维护道德规范的尊严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可见,酋邦社会依然要依托并借助于血缘关系来组织统治体系,不过,其作用已不局限于团结巩固群体的作用,它已将社会分层的效用纳入自己的视野中,即酋邦内部已不平等;不再是成员平等的、随意性的参与决策和管理,而是具有中央集权式的、专门性的管理系统乃至至高权威,但缺乏暴力和政府组织。不过,这种非强制性权威具有原先氏族首领无法比拟的权力,在维持社会的运转、确保等级秩序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严格控制物质生产和财富分配,社会剩余财富日益向酋长集中,集中的方式日益制度化,但却没有形成财产私有制;社会发生分层分化,出现等级和特权,但由于合法暴力和私有制并未产生,还未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阶级。所以,酋邦社会被认为是介于原始社会和文明社会之间的、由前者向后者演进的过渡性的社会及社会发展阶段,①或者说正向不平等均衡统治体系过渡。

不过应当指出,在酋邦中,最高酋长的权力并非是绝对专制的。事实上,传统的氏族制度与原始民主因素仍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酋长对社会的统治。例如,在酋邦中普遍存在着由氏族贵族组成的议事机构,这种议事机构在王位继承等重大问题上,往往成为限制酋长个人权力的力量。另外,酋邦的基层组织,即归属于酋长所在的中心部落的那些普通部落或村落,在向酋长纳贡和表示归服的前提下,在管理内部事务上仍保持着相对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在这一级组织中,传统的氏族制度的原则仍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作用。在某些地区,公民大会甚至仍在起着重要的作用。② 事实上,在合法暴力出现前,专制权力是很难产生的,否则,就有可能导致酋邦失去平衡,发生混乱,乃至毁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氏族体系和酋邦体系都以血缘纽带来构建均衡体系,都以“万物有灵”的观念,具体表现为图腾崇拜和祖先崇拜,来满足早期人类的生存需要和群体组织延续的需要。这些是它们的共同之处。不过,氏族体系是通过建立朴素的平等关系(这种平等关系是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狭隘的平等关系)来确保群体组织的生存和延续。这很大程度是由生产力落后所决定的,即生产力还没有达到不平等阶层产生的条件。应该说,这种朴素的平等关系在人类早期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没有朴素的平等关系,人类不可能有后续精彩的表现。酋邦体系则是产生了不平等的关系,出现了等级和特权,不过,这种等级与特权并不是很强烈或者说过分,还处在一种温和的状态中。也即酋长、议事机构和普通成员之间还能通过一种非正式的公共约束力保持一种均衡,还不需要暴力来维持、巩固酋邦的稳定性。这种不平等酋邦的产生可以说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特别是攫取性经济向生产性经济过渡的结果。因为当生产力提高到剩余产品出现,而且剩余产品不断地增多时,财富的分配就难免不均衡,私有财产的萌芽也就出现了,这样,财富和权力也就不可避免地集中于某些人手里,社会也就进入不平等的状态中了。此后,一部数千年的世界历史,就是一部不平等的历史,就是一部不平等走向平等的历史。这就是全部世界历史的内容。而如何在不平等条件下维持剩余产品不断增加的社会的均衡,就构成了一个摆在统治者面前的紧迫的课题。

二、强不平等状态下的集权国家体系

国家的产生,标志着人类社会历史进入了新纪元,即进入一个用暴力来维护不平等关系的社会,进入一个以暴力维持社会均衡的阶段。由于国家的建立,合法暴力的运用,王权统治成为最初维持均衡统治的形式。新兴的王权统治者为维护权力统治的稳固以及社会的均衡,不断强化王权的力量,逐渐发展成为专制集权主义。专制集权主义也就成了古代世界占统治地位的统治方式,成为维护等级和特权的强有力的保障,成为建构不平等状态下均衡统治体系的主导力量。而由它建构的新的不平等均衡统治体系,笔者称之为强不平等状态下的集权均衡统治体系。需要说的是,专制主义取代王权指的是一种趋势和倾向,并不是说专制王权出现了,王权就退出了历史舞台。事实上,王权始终存在于古代世界。不过,我在这里着重描述历史方向性的东西,其他的就不作论述了。

专制主义统治作为一种维持不平等社会均衡的统治形式,其核心是要极度强化新兴王权力量,将其置于其他力量望尘莫及的地位上,从而使不平等统治存续下去。简单地说,就是要无限扩大、放大君主的权力,将国家大权集于君主一身,使君主在全国范围内处于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或者说君主具有绝对的、无限的权力,不受任何法律和其他权力机构的限制。其权力结构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权力集中于中央;中央的权力又集于君主一人身上;君主的权力来自于神;臣民没有丝毫的权力,与君主的关系是主人与奴仆的关系;君权世代相传,即采用世袭继承制。

权力高度集于君主一人手里是专制主义权力结构的第一大特征。我们知道,古埃及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是专制主义比较成熟的国家之一。在古埃及,“法老作为古埃及的专制主义统治的君主,具有法律、行政和财政等一切方面的无限权力,实行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一人的绝对的统治。”①首先,法老掌握着立法权,通过制定法律把自己的意志贯彻到每一个臣民身上,每一个臣民都要遵守他制定的法律,包括他的口谕和敕令。法老还会随着自己意志的改变而任意地对任何法规进行修改或废除;其次,法老独揽司法权。一方面直接任命法官代表自己对案件进行审判,另一方面死亡判决和特赦只能由法老亲自决定,别人是无权过问的,全国臣民的生死完全掌握在法老一人手中;再次,法老还掌握着一切行政权,决定中央和地方官员的任免升迁。维西尔(即宰相)虽主持日常政务,但没有决策权,还要每天向法老汇报国家要事。

古巴比伦也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在汉谟拉比统治时期,中央集权君主统治业已成型。国王在全国处于主宰地位,独揽国家一切大权,如任免官吏、掌管军队和制定法律等。在赫梯国家,国王掌握着国家最大权力,他是最高的祭祀长、立法者和军队统帅,议事会根本无法起到约束国王权力的作用。在阿拉伯帝国,哈里发兼具宗教领袖和政治领袖之职,是独揽政治、军事和宗教大权的专制君主,其权力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大臣由哈里发任命,其权力受到哈里发的严格控制,如有越权必受严厉的惩罚,乃至处死。奥斯曼帝国是政教合一的伊斯兰国家,它继承了东方君主专制的模式,最高统治者苏丹集世俗、宗教权力于一身,是安拉的代表、臣民的主人和军队的统帅。

作为另一个文明古国的古印度也不例外。印度是一个分裂期多于统一期的国家,历史上只有孔雀王朝和莫卧儿王朝基本上统一了印度,其他都是一些地方性小国。不过,这些印度历史上大大小小的国家实行了不同类型的专制王权统治。如统治印度的孔雀王朝,国王是最高的权威,虽然大臣会议可以制约王权,但是最终的决定权仍被国王所掌握,而且他能够通过选择会议成员的方法来控制它。德里苏丹王国的苏丹掌握了国家的最高行政、立法、司法和军事权力,虽然立法时要考虑沙里阿(伊斯兰法)的基本规定,但一般都把对它的解释权握在自己手里。莫卧儿王朝则更进一步,王权高于一切,国王不仅是集军政大权于一身的国家领袖,而且是宗教的最高权威。

在四大文明古国中,古代中国是专制主义起点早、专制时间最漫长的国家。夏商时,就借助武力讨伐不服王权统治的部族,以保证自己的权威不受损害。周王朝大肆分封姬姓诸侯国,它通过血缘宗法关系来确立君臣关系,保障周天子的权威。如果不服从周天子的领导,就要受到严厉的惩罚。“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削其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枟孟子·告子下枠)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建立了皇权至上的权力结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国家的一切重要政务皆由皇帝一人裁决,不允许他人分享自己的权力,即君主集立法、司法、行政、军事指挥于一身,对臣民拥有生杀予夺的权力。自秦始皇始,“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枟史记·秦始皇本纪枠)自此后,历朝历代的皇帝无不紧握至高权力,唯恐大权旁落。如明太祖朱元璋时,“中外奏章皆上彻御览,每断大事,决大疑,臣下唯面奏取旨。”(黄佐、廖道南:枟殿阁词林记枠卷九)清康熙皇帝也说:“今大小事务,皆朕一人亲理,无可旁贷。若将要物分任于人,则断不可行。所以无论巨细,朕心躬自断制。”(枟康熙朝东华录枠卷九十一)要是有臣民敢怀疑、动摇乃至取代君主这种绝对的、唯一的、不可动摇的、无可替代和不可分割的权威,就会受到律条的严厉惩罚,乃至处以严酷的死刑。

在希腊化诸王朝,虽保留了希腊城邦制度的某些形式,但专制主义的统治已深入统治者的血液中。此时,王权已不受战士议会的限制,国王的旨意通过王室法令和国王信件转变为法律,臣民必须加以遵守。而且,王朝内部各个民族的法律也要服从国王的法律。当对国王利益有利,国王的行政命令就是法律;不利时,行政命令就侵犯法律。总之,国王集最高行政权和司法权于一身,成了名副其实的专制统治者。罗马帝国也不例外。一些限制和制约元首或皇帝权力的权力机构和社会团体的权力逐渐萎缩,君主的意志成了法律。进入帝国后,原先在共和时期能制定法律的各民众会议,如平民会决议和百人团民众会议,其立法活动到公元1世纪末2世纪初便停止了;具有立法权的元老院的决议仅仅表现为对皇帝建议的简单接受;长官法的革新势头同样由于长官们对皇帝的依附而磨灭了;法学家之间的分歧最终也由皇帝定夺。而表现为皇帝谕令的皇帝直接立法权却逐步得到确立。到塞维鲁时期,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了一条著名原则:“皇帝喜欢的东西就具有法律效力。”①总之,罗马帝国的最高统治者掌握了最高国家权力,也独断专行了。拜占庭帝国也是如此。皇帝集政治、军事、宗教、司法于一身,他可以制定法律,以此来巩固自己的地位和权力,拥有对教会的“至尊权”,包括任免高级教士、解释圣经和教义以及仲裁宗教争端等权力。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的专制主义在无限扩大君主权力的同时,还适当收缩权力,以退为进,确保专制主义统治能长久地延续下去。我们知道,专制主义存在着一个致命的或者说与生俱来的缺陷,就是君主不受限制,凌驾于法律之上,政务的处理随着君主意志和性情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一旦君主利用权力恣情肆意,极有可能坠入暴政的境地,危害君主自身的统治。如秦始皇对臣民专任刑罚,焚书坑儒,动用巨大的人力财力造阿房宫和骊山陵。秦二世胡亥因而不改,“税民深者为明吏,杀人众者为忠臣,刑者相半于道,而死人日成积于市。”(枟资治通鉴·秦纪三枠)结果秦朝15年而亡。为使专制统治长久下去,古代中国的专制主义王权适当地收缩了自己手中的权力。一方面,要求君主注重道德修养,“为政以德”,行仁于民,避免暴政危害君权统治;另一方面,对君权进行了所谓的约束和限制。这个约束就是“天”。在古代中国人看来,“天”是宇宙间最高的主宰,也即人间帝王的约束。如果君主自昏妄为,天就会以各种灾异予以警戒。若不按天意办事,就给以惩罚。也就是说,“天”对君主滥用权力进行了限制,即“君权天制”。这种对君主的约束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一定的效果。如在唐代,“约略统计,有唐一代,帝王颁布的因灾求言诏令计有19次之多,其中太宗5次,高宗6次,武后1次,中宗1次,玄宗2次,德宗2次,文宗2次,几乎贯穿王朝始终。? ?上言人员所任职务包括宰相与级别较低的主簿等地方官员? ?不仅是谏官,整个统治阶层都有所涉及。”①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君主行为的作用,有裨益于君主专制统治。总之,仁德的要求和上天的“约束”使中国的君主专制比同时代其他帝国的君主专制要温和一些,也使得它更稳固些。

专制主义权力结构的第二大特征是普遍采用中央集权制。中央集权制指的是国家一切权力都集中在以君主为首的朝廷手里,任何独立或半独立的权力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允许存在。因为任何独立、半独立权力的存在都会对君权构成威胁,妨碍君权的巩固,从而导致国家的分裂和动荡。

古代社会最典型的中央集权制当属中国。中国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不仅延续时间长(延续了2500年),而且也非常稳固,基本上没有发生质的变化。在古代中国,早在周朝就树立了君主的权威,不允许独立、半独立的部族存在。战国时期,形成了区域性的专制集权制度。秦统一中国后,正式确立起“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君权的绝对性得到了更有效的保障。这种中央集权制的主要特点有:以君权为中心,在中央设立分掌政务、军事和监察的官员,在地方设立郡县制,不再分封诸侯;中央和郡县官员皆由君主任免,他人无权任命官吏,官吏也只效忠于君主一人,形成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从政治到经济、军事,庞大、严密而又垂直的官僚体系。它消除了相对独立于君权的政治力量,有力地巩固了君权。秦汉以降的帝国虽然版图得到进一步的扩大,行政区划层次有所增加,中央各部门的名号称呼不同,权力分属和职责不一(如秦时为三公九卿制,魏晋南北朝为三省六部制),但这种高度中央集权的体制得到了很好的延续、巩固。特别是到了明清,存续千年的相权被废止,皇帝直接领导六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古代中国的中央集权制延续时间长且稳固,是和文官制密不可分的。古代中国的文官制出现得早。早在春秋战国时就出现了,并逐渐成为执行政务的主要力量。这使得古代中国的官僚制一开始就具有“文官”的性质。秦时,文官制度已经基本完备。像县令一般由文职人员担任,并且有战功的侯爵只可收取食邑内的租税,不得干预郡县政事。这种官与爵、文与武的分立,进一步巩固了中央集权制。随着儒家在汉武帝时被钦定为官方学说后,儒者出身的文官成为官僚队伍的主体。这些文官受到儒家经世致用、兴邦治国、教民化俗思想的熏陶,有着强烈的“以天下为己任”的意识和自觉的忠君意识,较之以狭隘地域为中心的世袭贵族和拥兵自重、割据一方的武将,更能坚持和贯彻“大一统”的理念,从而更自觉地维护君主的权威和帝国的统一。此外,儒家强调修身和为政以德,因此文官政治显得较为温和。总之,秦帝国至清帝国依靠庞大的以文官为主体的官僚机构进行统治,不仅造成了温和的政治,也培养了一代代忠于皇帝的官员,使得武人割据难以在帝国立脚,有力地巩固了中央集权制。

此外,中国的郡县制在巩固中央集权方面也优于其他国家的行省总督制、苏巴制,也是中国专制集权制发达而长久的原因之一。在郡县制下,君主不仅掌握着郡县主要官员的任免权,而且,还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并对郡县的行政权与军权进行分割。结果是,“有叛人而无叛吏”,“有叛国而无叛郡”。行省总督制或苏巴制下,总督或苏巴达尔具有相当大的军政权力,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半独立的王国,极易形成地方割据政权,不听从中央的调遣。

在古埃及,法老统治通过中央集权的官僚主义制度来完成。法老政府分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各级官员都由法老直接任免,并对法老负责。中央政府的最高官吏为维西尔,辅佐法老管理国家行政、司法和经济等事务。维西尔以下分有很多职能部门,有粮食部、司法部和祭祀部等,管理王国相应的行政事务。维西尔还直接管辖僧侣,拥有宗教大权。由于维西尔是法老政府最有实权的大臣,该职务从第四王朝起就由王子担任。同时,为防止维西尔篡夺法老权力并加强中央集权统治,新王国时代在上下埃及分设了两个维西尔。法老政府在地方设立州长来管理地方事务,州长主要负责税收的征收、水利建设以及掌管司法等,完全听命于法老,执行法老的各项命令。总之,法老政府的官僚主义集权化管理还是比较严密而完善的。

在印度,孔雀王朝第一次建立了中央集权统治。帝国对原来的小王国进行统一管理,一切高级军政官员都由国王任命。大臣会议虽能制约王权,但国王已掌控了最后的决定权。帝国分若干省区,由省督负责管理。国王通过省区臣僚会议对省督进行节制,同时中央还派出各类监督官。作为大一统帝国的莫卧儿王朝也建立了中央集权的行政制度。中央设有由国王任命的负责军事、宗教、司法和财税四名重要大臣,大臣之间互相牵制,以防某一大臣权力过大。全国划分为15个苏巴(省),其行政领导为苏巴达尔(省督)。省主要官员由国王任命,包括不属省督管辖的财政主管地万,他直接向君主负责,目的是牵制苏巴达尔,防止他权力过大。省下设县,虽然县行政官由省督管辖,但却由国王任免。与此同时,帝国实行军事化的行政管理制度,即曼沙达尔制度。曼沙达尔共分33级,授予给为帝国提供军役服务的官员,后来也授予文职人员。每级曼沙达尔从帝国获得相应的现金或者一定的扎吉尔封地作为薪饷,并向帝国提供一定数量的军队。曼沙达尔的选用、升迁、罢免等皆由君主亲自掌管,且其职位不得世袭。曼沙达尔制度使众多的封地持有者与中央集权的官僚等级制融为一体,强化了中央集权。

阿拉伯帝国是政教合一的帝国,建有一个比较严密的中央集权官僚体系。官僚机构最高行政长官称“维齐尔”,即首相,一般由哈里发从亲信中选任,辅佐哈里发总理全国事务。首相以下有分掌财政、司法、工商和军事等各部大臣。阿拉伯帝国对地方的统治和管理是通过总督制度来完成的。行省总督由哈里发任命,负责行省军政大权,税收由哈里发派驻的税收官负责。总督必须接受哈里发派驻行省的钦差大臣的监督,任期短,调任快,以防其日久坐大,威胁中央政权。税务官负责行省的财政税收,直接对哈里发负责,以加强中央对行省的控制。地方司法系统从地方行政部门分离出来,与中央大法官构成一个独立的系统,适应了专制统治的需要。同时,建立严密的情报网,监控地方官吏和民众。

奥斯曼帝国也是中央集权的封建军事性帝国。在苏丹之下设有国务会议,成员包括大臣、大法官和国务秘书。国务会议作出的决定需经苏丹签署方能有效。素丹有一支经过专门训练、教育并绝对服从他的近卫军,他们不交纳赋税,不受一般司法(指伊斯兰法庭)审理,可以担任国家官职,其最高职务可做第一大臣,即国家首相。除此之外,帝国还设立了负责司法和教律裁判的伊斯兰委员会,以“伊斯兰教长老”为最高职务,与第一大臣的地位相等。“伊斯兰教长老”由苏丹在各地穆夫提中亲自选拔和任命。这种专制统治对加强中央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巩固帝国秩序起了重要的作用。

专制主义权力结构的第三大特点是“专制君主几乎都把其权力来源归之于神,宣扬君权神授作为政权的精神支柱和基础,甚至自封为神或神的后裔,具有超人的神性,人格被神化”。①

一方面,专制主义无限扩大君主的权力,把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军权以及宗教大权等一切权力都集于君主一人之身,不允许有丝毫的分权(虽然由于科技和生产力的不发达会导致“天高皇帝远”,但在主观上君主和中央是不允许地方分权的)。另一方面,君主不断放大自己的权力。如何来放大自己的权力呢?最好办法就是神化王权,即认为王权是至高无上的,是上天或神授予的,简单地说是君权神授。

在古埃及,法老通常被看成是“伟大的神”、“善良的神”或“拉之子”等。如第5王朝萨胡勒法老的西奈铭文中就说他是“伟大的神”,第19王朝谢提一世在其阿拜多斯敕令中就说自己是“善良的神”、“奥西里斯之子”。第12王朝塞索斯特里斯一世的铭文中写有“拉之子,塞索斯特里斯”。第19王朝拉美西斯二世和拉美西斯三世的铭文则把阿蒙·拉神称为“自己的父亲”和“可敬的父亲”。图特摩斯的神庙里写着阿蒙神是“我的父亲,而我是他的儿子”。② 总之,法老都自认为自己是神或神之子。既然自己是神或神之子,那其拥有的权力就是神权或神授予的权力,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在古代中国,早在殷朝,就已经开始神化王权。殷人认为宇宙间有个至高无上的神,即“帝”或“上帝”。在商人看来,上帝不仅主宰人世间的万事万物,而且也是国王权力的来源,即王权神授。可见,至少从商起,君权神授的思想就已经产生了。周王朝灭商朝后,大力宣扬天命说,认为自己受命于天,周君受命为天子。汉朝建立后,也大力鼓吹君权神授思想。统治者的代言人董仲舒认为,天创造了万物,创造了“国王”和“君主”。天子受命于天,代天赏罚。“唯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与天子”(枟春秋繁露·为人者天枠)。自董仲舒系统阐发天命思想后,历朝历代的皇帝莫不自认为自己是天的儿子,代天牧守天下和臣民。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在用天命神化王权的同时,也强调用人心解释天命,即王权的予夺是以人心向背为准绳的。由此可见,古代中国在放大王权的同时,还不忘适当压缩下王权,以使统治者保持清醒头脑,让自己的统治万世而安。

在欧洲大陆,戴克里先执掌罗马帝国大权后,就自比为“朱庇特之子”,公开宣称他的权力来自至高无上的神,而不是罗马公民。拜占庭帝国的皇帝则被神化为上帝在人间的代表。随着日耳曼人灭亡西罗马帝国后,就逐渐开始接受基督教的神化王权的主张,即国王是上帝在世间的代表。而且,西欧的王权统治者还举行国王加冕仪式,即涂油来为西欧的国王加冕,以此来昭示自己的权力来自于上帝,或者说上帝授权他统治万民。在阿拉伯帝国,哈里发自称权力来自安拉,是“安拉在大地的影子”,要求穆斯林每周五聚礼时,必须要为他诵念祈祷。印度的国王也宣称自己的权力是神授予的。如阿育王在铭文敕令中自称“天爱王”,即“诸神的宠爱者”。枟摩奴法论枠则宣称国王是“具有人的形象的伟大神明”。① 阿布尔·法兹尔写到:“国王的职位由真主授予一位杰出的人物”,“不需要什么中间人的推荐”。②

综上所述,君权神授的观念在专制主义社会是非常普遍的。专制主义社会之所以强调君权神授的思想,原因在于神授君权,或者说借助于天或上帝无限放大王权,一方面具有天然合理性,另一方面也造成了臣民的敬畏感,让臣民与之相比显得很渺小,使其不敢有丝毫的妄动,即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正像威尔·杜兰所分析的,戴克里先之所以自比为神,是因为“他的帝位并非正统的,为了巩固它,以及平息百姓的作乱和军队的反叛,他尽量用神力及威严,使他们不敢存非分之想”③。也即王权为保卫自己,总是不择手段地放大自己的权力,相比之下,臣民的权就无形中变小了,也就不敢对王权有所妄动了,从而也就确保了整个社会的均衡稳定。

臣民匍匐于君主脚下,没有丝毫的权力是专制主义权力结构的第四大特征。作为暴力统治下的不平等社会,一方面要无限扩大、放大君主权力,强调专制王权的绝对性、无条件性和不受限制性;另一方面就是要无限缩小臣民的权力,乃至剥夺其权力,使臣民绝对顺从、无条件服从君主,从而达到矮化臣民并使其成为专制王权摆布的玩偶的目的。或者说,只强调君主一人的权威和利益,造君主一人之神,不允许任何独立于君权之外的权威存在。臣民没有丝毫权力,完全驯服于君主,并且其人身自由受到严密的控制。专制主义视臣民如草芥,予以任意的践踏,臣民若有反抗,则会遭受到严厉的打击和残酷的迫害。

在古代中国,臣民没有任何权力,就连自己的生死也无法掌握。一夜之间也可以高升,一夜之间可以家毁人亡,完全取决于君主的意志。即便是功臣、知识分子也无法掌握自己的命运,也只能在专制主义的统治下风雨飘摇。第一个大一统帝国秦朝建立后,就焚书坑儒,坑杀460 多人。自此后,文字狱迭兴。其中以明清时期的文字狱最为严酷,最骇人听闻。如杭州府学教授徐一夔作贺表,写有“光天之下,天生圣人,为世作则”等句。朱元璋妄作附会,将“光”附会为剃光头,“圣”附会为僧,“则”附会为贼,便把他杀了。此等对表笺贺词的附会在枟廿二史札记枠中还有不少,这里就不多举了。清代康雍乾时期,见诸史籍的文字狱就多达108起,其中“庄廷龙枟明史稿枠案”、“戴名世枟南山集枠案”和“吕留良枟文选枠案”为轰动全国的文字狱案,殃及的人成百上千。再如功臣被杀,历朝历代都有。像汉高祖刘邦就把自认为有威胁性的几位武将韩信、彭越、英布等诛杀了,明太祖则几乎把开国功臣全杀了,胡惟庸案诛杀达3万多人,蓝玉案牵连被杀有1.5万余人。总之,在专制王权下,臣民人人自危,朝不保夕,毫无权力可言。

古代中国的专制主义还严密控制农民的人身自由,不允许农民随意脱离户籍所在地,以此让农民感到专制王权无处不在,不敢有任何举动,唯有小心伺候。也即在专制王权压制下,臣民彻底矮化。专制王权首先是严格户籍登记。西周时,就已经产生户籍登记制度。不仅有掌管户籍的官员,而且对年满8个月的男孩和年满7个月女孩在内的人进行包括居住地、性别和生死情况等的登记;每隔三年进行一次人口调查核实。秦帝国建立后,规定了生著死削的统一办法,对不报、虚报、假报户口者严加惩罚。汉代还要求官吏对户口进行检查和登记,即所谓的“案比”。自此后,历代帝国无不采用与秦汉时大同小异的户口登记。其次是户籍管理非常严密。秦朝的户籍管理制度就已相当完备。一方面,采用什伍编制和连坐制,即“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枟史记·商君列传枠);另一方面,实行“使民无得擅徙”(枟 商君·垦令枠)的迁移制度。如有迁居,应请求地方官吏“更籍”,否则即以匿逃罪惩处。汉时,实行编户齐民和乡亭制等办法,使户籍管理更加完善和周密。自此后,帝国不断加强对乡里组织的建设、渗透和控制,以此来达到清查户口以及维护地方治安的目的。如明代实行里甲制,“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摊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枟 明史·食货志枠)同时,通过户籍管理加强了对人身的控制。以登记人口为主的赋役黄册编定后,户籍不得随意改动。如有擅自流动,里甲若有发现并藏而不报,则受连坐之罪。如要离乡百里,须有官府发给的“路引”,逃离里甲者将被处以极刑。清朝也基本如此。清朝实行保甲制,光绪枟大清会典事例·户部枠规定:“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一张,备书姓名丁数,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对外来不明者,拿送官府定罪。总之,专制王权通过户籍管理来控制、束缚民众的人身自由,严惩那些任意离开户口所在地者,从而把专制王权号令和威严贯彻至每一个人,使臣民不敢有所异动。

在中世纪欧洲,农奴依附于封建领主,没有人身自由,即没有迁徙的自由、买卖土地和其他重大财物的自由、支配自身劳动的自由、婚姻自由、财产继承自由等。封建主可以随意处置,可以将其买卖或者转让,连带土地或者不连带土地都可以。并且,当两个不同庄园上的农奴被准予结婚时,往往言明其子女要在两个主人间瓜分。在这方面,农奴甚至连奴隶都不如。狄奥多西法典曾规定,如果在继承人之间瓜分奴隶,应注意保持其家庭完聚,勿使流散,而对农奴却没有类似的规定。主人可以任意处罚、监禁、拷打,只要不伤残肢体、危及生命。即便法律上主人不能伤残或杀害农奴,但实际上农奴遭遇这种待遇也无权上告,因而,封建主杀害农奴的事时有发生。① 在欧亚大陆的其他地方,杀戮臣民是专制主义家常便饭的事,没有一个专制王权不杀臣民的,臣民时刻面临被诛杀的命运,更有的是殉葬了。“人为刀俎,我为鱼肉”是专制社会最形象、最生动的写照。

皇位世袭制是专制主义权力结构的最后一大特征。纵观古代专制社会,君主都采用世袭继承制,皇位仅限于皇族内,绝不外传,除非改朝换代。要是在专制王权统治期内,没有皇族血缘的人胆敢染指皇位,就会处以极刑。这体现了专制主义权力结构的封闭性以及天然的不平等性。

古代中国的嫡长子继承制是最典型、最有效的君主之位继承制。古代中国的嫡长子继承制建立的时间早,而且比较严格、稳定。早在商代王位继承上就已传子,不过,也传弟,并不严格。结果是导致王位纷争,“废适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枟史记·殷本纪枠)。周朝总结殷商王位继承的经验,确立了严格的嫡长子继承制。它包含两个基本原则:①“立嫡以长不以贤”;②“立子以贵不以长”(枟春秋公羊传枠)。至此后,嫡长子继承制为秦帝国至清帝国的所有帝国所继承。嫡长子继承制相对于其他继承制,标准不仅更为客观、单一、易于操作,而且一目了然,无可争议,易服众。它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皇族内部由于为争夺权位和财产的继承而引发的冲突,从而维护了君权的威严和帝国的稳定。在中世纪欧洲,王位的继承和古代中国非常相似,也是实行严格的长子继承制。王位的继承以长子继承权来决定,即王位由君主的长子继承,然后才依次轮到其他儿子,最后才轮到女儿。在阿拉伯帝国也是如此,只不过它的世袭制并没有明确地规定必须子承父业,父子、兄弟和叔侄之间都可以承继哈里发职位。奥斯曼帝国也像阿拉伯帝国一样不完全是父子相传,有时由王室中最年长者继承。总之,皇位世袭在古代社会是普遍的。这一方面是因为世袭制有助于保持王位继承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裨益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另一方面古代集权体系脱胎于酋邦体系,也大力强调血缘关系,而不是要脱离血缘关系,从而也就很自然地强化了血缘关系在皇位继承上的作用。需要指出的是,虽然都是世袭继承制,但是继承的方式不一,有的父子相继,有的不是,从而对确保社会稳定和均衡的程度也有差别。很明显,古代中国确立了严格的嫡长子继承制,在整个统治有效期内其社会稳定程度是很高的。而奥斯曼帝国不是这样,其新继承者往往将他的所有兄弟全部杀掉或将其软禁,数十年不见天日。这造成王位潜在继承者的心智扭曲或是知识匮乏,最终造成素丹的素质低下,无力治国,以至于最高权力旁落到素丹宠妻们手上,形成闺房统治,损害了素丹的威严和帝国的安定。

总之,国家的产生使得王权,特别是专制王权成为构建均衡统治体系的新兴主导力量和支配力量。处于金字塔尖的专制王权是为数极少的一群人,臣民却是占据了国家的主体。专制王权为了与臣民力量保持均衡,疯狂地在权力天平上自己的一侧加码,它不断扩大、放大君主的权力,踩压臣民的权力,使其完全匍匐于君主的脚下,形成了权力高度不对称的结构。这种权力高度不对称的结构确保了不平等社会的有效运行,确保了专制王权的稳固统治。换而言之,臣民都有权力,其权力与王权平等,那么,这种强不平等社会肯定就无法运转下去。

专制不平等社会不仅通过强化权力的不对称来保持均衡,而且,还利用原有的血缘关系来划分社会阶层,强化已存在的不平等。这种依托血缘关系建立的不平等制度就是古代社会出现的各种各样的等级制度,有中国的宗法制、印度的种姓制、阿拉伯帝国和中世纪欧洲国家的封建等级制等。这些社会等级制度有着共同之处:等级和血缘挂钩,等级森严,最大限度地保持社会阶层的封闭性,等级身份世袭继承,很少有自下而上的流动。也即社会通过血缘确立等级关系,而且,一旦血缘等级确立,血缘等级之间就不能流动。这种血缘等级关系在保持社会均衡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即它使各等级成员固守在自己的等级里各司其职、各尽其力、安分守己,确保了社会的有序运行、均衡稳定。需要说的是,这种血缘均衡统治体系表现出刚性的特征,或者说是一种静态均衡,社会缺乏流动的均衡。

印度的种姓制度是古代社会最为典型的社会等级制度,以等级森严、结构稳固著称。印度种姓制萌芽于早期吠陀时代,正式产生于后期吠陀时代。它是随着雅利安人入侵印度,征服包括达罗毗荼人在内的非雅利安人,并与他们严格区分的情况下产生的。印度种姓制分四个等级,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其中,婆罗门和刹帝利是四大种姓中的高种姓,吠舍和首陀罗是低种姓。婆罗门作为第一种姓,主要负责宗教祭祀,垄断宗教和文化特权,是各种精神生活的统治者。刹帝利是第二种姓,掌握着世俗的军政权力,包括国王、王公、贵族和武士等。吠舍是第三种姓,主要是普通平民,他们从事商业和手工业等。他们在政治上没有特权,还要纳税供养婆罗门和刹帝利。首陀罗是第四种姓,也是四个种姓中最卑微的,深受前三个种姓的歧视、奴役和压迫,甚至连生命都得不到保障。它主要由达罗毗茶人组成,一般从事农业生产以及低贱的职业。

印度种姓制有着自己鲜明的特点,主要是:首先,把等级神圣化。枟梨俱吠陀枠认为四大种姓产生于梵天大神身体的不同部分,即“他的嘴变成了婆罗门,他的双臂变成了罗阇尼亚(即刹帝利),他的双腿变成了吠舍,他的双脚生出首陀罗。”①因而,这种等级是天经地义的,不可怀疑、不可动摇的。其次,各种姓的社会等级地位和家庭出身、血缘关系密切相关,而且,一旦血缘等级确定,就世袭不变。种姓地位高低还和职业贵贱相一致,即种姓地位高,所从事的职业也高贵,反之亦然,且也是世袭不变的。再次,各种姓在宗教活动和法律上有着严格的等级差别。宗教活动只允许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参加,首陀罗是没有资格参加的,因为它没有公社成员的身份。能参加宗教活动的,可以获得第二次生命(宗教生命),属于“再生族”;不能参加的,得不到第二次生命,属于“非再生族”。法律规定上的等级差别也很明显。法律保护高级种姓的特权和利益,对低种姓违反法律,则加以严厉的惩处。枟乔达摩法经枠中规定:“假如首陀罗故意听人(诵读)吠陀,须向他的耳中灌以熔化的锡或蜡;假如他诵读吠陀原文,须割去他的舌头;假如他记忆吠陀原文经文,须将其身体劈成两半。”①枟摩奴法典枠规定:“出生低贱的人无论用哪个肢体打击出身高尚的人,这一肢体因被切断。举手或举棍打击出身高尚的人,应割断其手;如动怒而以脚踢者,应割断其脚。”若低种姓的人杀死婆罗门,则要处以死刑。但是,婆罗门和刹帝利如果杀死了首陀罗,不会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最后,各种姓实行内婚制,相互之间绝不通婚,以确保高种姓的血统纯正。如果不同种姓的男女通婚,所生的子女被视为“贱民”,或叫不可接触者。贱民地位极其低下,它不在四种姓之列,处于社会的最底层,深受歧视和压迫。总之,四大种姓等级森严,它们之间的社会交往包括通婚都有着严格的限制,绝不能有任何的逾越。否则,要受到严厉的惩处。

总之,在印度,种姓制始终在社会上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并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种姓制把人们分为三六九等,每一等级的人之间是互不往来,各自从事规定好的工作,绝不能有任何违背种姓制的举动。如有违反,将被处以严厉的惩罚。种姓制这种严格的限制和严厉的惩罚,确保了印度不平等社会能有效地维持下去。需要说的是,这种血缘关系决定一切阶层几乎不流动的等级社会,我把它称之为典型的基于血缘的无竞争性社会。类似的,在阿拉伯地区和中世纪欧洲,血缘等级制也和印度一样构成了专制统治的重要骨架。

古代中国大一统时间远多于分裂时间,专制王权异常强大,它没有产生像印度种姓制那样一以贯之、恒久稳定的等级制。中国的等级制为宗法等级制。这种宗法制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父家长制,形成于商代,到周代已臻完善。周代宗法制主要有以下特点:首先,嫡长子继承制。周代实行严格的嫡长子继承制,由嫡长子世袭王位。如嫡妻无子,则级别最高庶妻之子承继王位。这在诸侯、卿大夫亦如此。其次,分封制。分封是建立在大宗、小宗之上的。按照嫡庶在宗族内部区分大宗、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由嫡长子继承,被称为天下的大宗,也是天下的共主。余子则被分封为诸侯,他们相对于天子是小宗,在自己的封国内又是大宗。诸侯余子则为卿大夫,在本家是大宗,对诸侯则是小宗。卿大夫余子则为士,对卿大夫是小宗。于是,根据诸侯到士的等级,依次分封,获得相应的土地和民众。同时,他们对天子负有相应的义务。需要说的是,宗法制也适用于异姓贵族。再次,严格的宗庙祭祀制度。宗法制由于尊卑等级关系建立在血缘关系上,因而,十分强调尊祖敬宗。宗庙祭祀制度也就成为实现这一目的的最好方式。据枟礼记·王制枠载:“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大祖之庙而七。诸侯五庙,二昭二穆,与大祖之庙而五。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大祖之庙而三。士一庙。庶人祭于寝。”总之,周代宗法制通过血缘的远近亲疏来区分高低贵贱,确立尊卑等级关系,实现了血缘纽带和社会政治等级的一体化,即家、国合二为一,确保了社会的稳定均衡。

但是,到了春秋战国,特别是秦汉一统,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和郡县制取代了宗族分封制,严格意义上的周代宗法制解体了。也就是说秦以后,作为国家安排的血缘等级制度不存在了。但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并没有对宗法制彻底地加以排斥和摒弃,而是继续允许宗法制存在于其统治中,不断吸收其对维护上下尊卑关系有用的因素,使得宗法等级观念深入人心,亲疏尊卑的不平等关系普遍存于后世。这主要表现为:

第一,东汉后兴起的门阀制度通过血缘宗法来维护尊卑等级关系。门阀制度是由大姓豪族组成的宗族组织,它以血统家世决定社会地位,区分尊卑等级。这些门阀豪族还操控国家政权、选任官吏之事,形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森严的等级制度。也就是说,在门阀制度下,血缘和社会政治等级还是有相当大的关联度,是一种不完全的宗法等级制。不过,由于大规模农民战争,特别是对专制王权的威胁,门阀制度受到了专制王权的打击,在隋唐后就逐渐衰落了。

第二,北宋后兴起的宗族制也是利用宗法来维护社会最底层的尊卑关系。这种宗族制主要表现为宗族共同体,是以村社为单位的同姓血缘联结而成的。它以族权为核心,以家谱、族规、祠堂和族田为手段,构成了社会最底层的权力组织。在这里,尊卑关系也是非常严格的。族长和族内的其他尊长作为族内公认的贤德长者,对卑幼者而言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要绝对服从他们。若有违反族规家法者,必受严惩。族长还替君权宣扬宗法伦理,维护君父至高无上的权威。由于这些宗族势力不大,不能和专制王权匹敌,而且,它还大力宣扬尊奉君父的思想,因此,宗族制得到了专制王权的支持。到明清后,宗族共同体已经遍及帝国的每个角落。由此我们可以说,君父为大、亲疏有别、尊卑有序的等级关系遍及古代中国的各个角落。

不过,很明显,古代中国不是一个以纯血缘等级连接而成的社会,相反,它在很大程度上鼓励流动。为此,引入了竞争机制,特别是大一统帝国实行文官制后,在官员的选拔上尊崇“贤贤”的原则,而不是“亲亲”的原则。这种流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血缘等级关系,不过,要指出的是,这种流动不是游离于专制王权统治之外的,而是受控于专制王权,服务于专制王权。说到底,中华帝国之所以推动社会阶层的流动,关键还在于它对专制王权统治有利。需要指出的是,因有竞争,可以说古代中国是一个竞争型的社会,只不过,这种竞争还是在皇位血缘继承以及普遍宗法关系上的竞争,还很有限,即为基于血缘关系的不完全竞争性社会。

帝国官员选拔上的“贤贤”原则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加以落实,或者说社会阶层的流动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完成:一种是荐举的方式,一种是科举的方式,后一种逐渐成为主流的选拔方式。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帝国前期阶段主要采用荐举的方式,包括汉代的察举制、征辟制和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察举制、征辟制主要是由帝国高级官员举荐或征聘优秀士人充任官吏;九品中正制是朝廷选择品行好、见识高的官员兼任一方“中正”官,考察和评定其管辖地区士人的品学,那些评定为品学好的士人就能得到朝廷的录用。虽然这种荐举的方式也选拔了一些优秀士人担任官员,造成社会一定的流动,但是,由于受荐举人的好恶以及门第等级观念的影响,荐举方式的缺陷日渐明显:一方面导致举荐的失真性大增,所举之人往往名不副实;另一方面越来越注重门第,而非才学,结果使得荐举的范围不断缩小,只限于士族,流动性也日涸,断送了寒门知识分子向上流动的可能性。

荐举方式的不足,加之造纸术和印刷术的普及流行,到了帝国后期阶段,科举方式日渐成为官吏选拔的主要方式。科举从宋代始,考试内容改为强调忠孝的儒家典籍。到了明清,考试内容更是限于枟四书枠枟五经枠,并且,一律采用八股文的形式,以此钳制士人的思想。此外,科举从宋代始,确立了皇帝亲自主持考试的殿试制度。自此,考生成为天子的“门生”,只能向皇帝感恩戴德,而不再“恩出私门,不复有人主”(枟续资治通鉴长编枠卷16)。这些措施的实施,保证了选拔上来的知识分子不会成为帝国的异己分子,也使得选拔上来的知识分子只为君主一人服务,进一步巩固了专制主义的不平等统治。科举方式以儒家经籍为考试内容,使考试有了比较客观的标准,比荐举方式相对公平;同时,它不论出身、地位和家产,几乎是面向整个社会开放,能够广泛地从社会各阶层中选拔人才,推动了社会阶层较大规模的流动,而且,向上流动的幅度很大,除皇帝之外的任一职位都有可能。据统计,宋代每次应试的举子高达40万人。相应的科举取士的人数大幅度增加,据统计,两宋共取进士115427人,每年取士的人数是唐的5倍,元的31倍。而且,进士出身的人升入官僚高层的机会更多,尤其排名靠前的进士晋升速度更快。宋代的宰相和副宰相,绝大部分都是进士出身,比例高达十之八九。① 枟宋史·宰辅表枠记载,宋代133名宰相中,科举出身的有123名。另据孙国栋的统计,北宋见于枟宋史枠的官员有46畅1%来自寒族,南宋的比例更高。再据何炳棣的研究,明清两代的进士有42畅3%来自寒族。② 科举选拔官吏一方面在一定程度防止了官僚队伍的贵族化,确保了官僚队伍具有一定程度的活力,使得文官制能够长久地生存下去,从而保证了帝国的长久生存。同时,进入帝国官僚系统的有大批是来自社会中下层的“寒士”。这些“寒士”一般比较了解民间的疾苦,为官后能够关心百姓的疾苦,并且,自身也比较清廉公正,树立了帝国良好的形象,进一步巩固了专制主义的不平等统治。

专制主义实行思想一元化,并严控臣民的思想。也即,专制主义只允许在自己的统治范围内存在一个思想,臣民只能接受这一个思想,不允许与之对立和有偏差的其他思想观念的存在,也不允许臣民信奉别的思想。专制主义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思想多元化就可能形成多个统治中心,而且臣民接受“异端”思想,就会离心离德,对君权构成威胁和挑战,不利于社会的均衡稳定。而实行思想一元化,并严控臣民的思想,则会使社会各阶层接受同一思想的教化,循规蹈矩,不越雷池一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助于强化专制主义统治。并且,这一元化的思想鼓吹不平等是正常的,要顺从君权,安分守己做一个顺民。说到底,这还是矮化臣民的一种表现,让臣民没有自己的思想,满足于统治思想的教化,最终匍匐于专制主义的脚下。

在古代中国,自夏商周以来,一直就有一元化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在夏商周,由于官有书、民无书,思想文化为天子朝廷所掌握,民众基本没有进行思想的权利,可以说思想文化是高度统一的。这种统一的思想文化主要表现为礼乐思想。到了春秋战国时,周王衰而礼乐坏,一统的思想文化局面被打破,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不过,这种局面只是暂时的。随着秦一统天下,这种局面很快就消失了。秦始皇将思想一统于法家,“焚书坑儒”,对其他诸家思想进行压制、打击和迫害,不允许它们存在。但是,法家思想统治天下很短暂。随着秦帝国早早夭折,它也就失去了帝国正统思想的地位。汉帝国建立之初,确定黄老道家学说为治国的指导思想。但是,黄老道家思想很快就无法适应专制统治需要,被儒家思想取而代之。自此后,儒家学说不仅成为汉帝国的正统思想,也成为此后各帝国的统治思想。

儒学创始于春秋。到了汉代,经过董仲舒的改造,在以“仁”为核心的“三纲五常”的基础上,加入了“君权神授”和大一统的思想,从根本上适应了君主专制的大一统政治局面的需要,使其成为中国专制社会新的统治思想。董仲舒改造后的儒学与先秦儒学、宋明理学相比,虽然在理论形态上有所不同,但是,“仁礼”的思想和“入世”精神这些基本的思想并没有发生改变,始终一以贯之。正是这些儒学思想基核,才使得儒家思想成了帝国的统治思想。

与法家的严刑峻法的暴力统治思想相比,儒学强调“仁礼”的思想。“仁礼”的思想最早由孔子提出,并被后世儒学继承和发展。儒学所谓的“礼”就是“尊尊”,就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枟论语·颜渊枠)。也就是要确立起君权至上、尊卑有序的等级秩序。这是一种刚性的冷冰冰的不平等社会秩序,不允许有逾越。要是有所违反,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可见,“礼”有利于贵贱、尊卑、长幼各安其位,起到了稳固不平等社会的作用。但是,如果整个社会只是处于这种刚性秩序的统治,就会引发人与人的紧张,乃至相互间的仇视。于是,儒家就用“仁”来弥补,为冷冰冰的社会注入一丝温情和暖意,来润滑、调节社会,使得不平等社会能长久存在下去。儒家所谓的“仁”就是“孝梯”,所谓“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欤”(枟论语·学而枠)。也就是说,“仁”就是对父母尽孝,对兄长顺从,并且,这种孝敬和顺从是无条件的,不能有丝毫忤逆。换句话说,就是要注重人与人之间的血缘亲情,而不是相反。由此形成了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敬老爱幼、团结和睦的家庭伦理关系。不仅如此,“仁”要由一己之仁推而扩之为“爱人”,形成“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枟孟子·梁惠王上枠)的“天下归仁”的相亲局面。同时,儒家认为对父兄的孝悌还会导致对君上的忠诚,不会去犯上作乱,“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枟论语·学而枠)儒家还主张行“忠恕之道”。“忠”就是尽己之心去帮助人,即“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枟论语·雍也枠)。“恕”就是不要把自己不愿意的施加于别人。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枟论语·颜渊枠)。宋儒朱熹在枟四书集注枠中解释道:“尽己之谓忠,推己之谓恕。”也就是说,以仁爱人时,既要尽心尽力助人,也要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宽恕待人。换句话说,忠恕即为将心比心,推己及人。儒家又提倡“中庸”。所谓“中庸”就是不偏不倚,无过无不及。具体地说,在行仁时,要按照适宜的方式来做,不过激,不走极端。这样,人与人之间就不会有冲突,只会充满仁爱。儒家又主张德治。“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枟论语·颜渊枠)在以仁爱为道德准则的社会,为政者只要加强德性修养,就能用道德感召天下,使全民向善为仁,就会起到法律制裁所不能起到的作用。所谓“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枟论语·为政枠)即以德治理国家能事半功倍,并达于大治。总之,儒家主张以仁为道德原则来协调人与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构建起脉脉温情而又尊卑有序的社会关系,有助于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与黄老道家的无为思想相比,儒家主张积极进取的“入世”精神。由于儒家强调仁的道德原则,它的入世思想很自然地烙上了浓重的道德色彩。儒家的入世思想就是枟大学枠所说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也就是孟子所说的“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枟孟子·尽心上枠)。儒家认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一理的。修身齐家是治国平天下的基础,治国平天下又是修身齐家的最终指向。修身是入世的第一步,独处时不能无所作为,要不断完善自己的德行修养,使之达于仁的要求和标准,成为帝国需要的“仁人君子”。身正家齐还只是入世的第一步,更为重要的是,为帝国效力尽忠。也即不能仅满足于个人道德的提高和家庭的和谐完满,而是要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具体地说,就是投身仕途,辅弼君主,为国尽忠,特别是国家政治清明时,更要兼济天下,立事功。此即儒家所谓的“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枟大学枠)。亦即“内圣外王”。总而言之,儒家主张的积极进取的“入世”精神就是要立德立功立言,为帝国统治贡献自己的才智乃至生命。

总而言之,儒家思想以礼来构建尊卑等级秩序,以仁为道德原则协调人与人的关系,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其目的是努力把臣民培养成“仁人君子”和能为帝国效力的人,进而形成忠君爱国、尊卑有序、互谦互爱的无冲突均衡社会,或者说冲突最小化,确保帝国的长治久安。因而,儒家思想就成了帝国统治者能接受并长期奉行的统治思想,而历代统治者也无不以儒学思想教化臣民,以稳固自己的统治。

在中世纪欧洲,基督教会神学思想始终是统治社会的思想。基督教发轫于公元1世纪,公元4世纪后,成为罗马帝国承认的合法宗教,并最终演变为帝国的国教。进入中世纪后,随着西罗马帝国的覆灭,西部统一的政权不复存在,代替它的是日耳曼诸王国。基督教会在此期间逐渐发展成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宗教政治势力,并借助于世俗政权的力量,实现了整个西欧的基督教化,成为西欧的精神统治者,也即在意识形态领域确立了自己的统治地位。

基督教神学思想与儒家思想不同,它是一种出世的思想,其主要思想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即“上帝创造世界的世界观,赎罪救灵魂的人生观,博爱的伦理观。”①在基督教看来,上帝全知全能,是“最高存在”和“永恒存在”。他创造了整个世界和人,支配和主宰着世界万物。基督教认为,人类祖先犯下罪恶,其后代也承继了这种罪恶,即“原罪”。既然人生有“原罪”,就要“赎罪”和“灵魂救赎”。救世主耶稣献出了自己的宝贵生命替人们向上帝赎罪,因此,只要笃信耶稣,不分贫富贵贱,都能洗涤自身的罪孽,灵魂都能得救并进入天国。基督教还主张博爱,即要爱上帝和爱人。爱上帝是摆在第一位的,因为上帝是人类和宇宙存在的前提,是一切善的来源。不爱上帝是会受到惩罚的。人类要把上帝对人的良善圣洁慈爱公义之心用于人与人之间,做到互敬互爱、家庭和睦、不贪心;要学会对于外来压迫的忍受,不应有任何怨言。此外,基督教把人分为两类,即上帝的选民和未被上帝选中的。也就是说,人世间的不平等是正常的,是上帝安排的。总之,基督教并不关注现世人生,而是把民众的注意力引向上帝和天国,极力让他们脱离现实世界,让他们鄙视自己,忍受各种奴役和现世的不平等。正是由于此,基督教神学思想成为中世纪欧洲封建贵族统治的有力工具。教会与封建贵族互相勾结,强迫民众接受教会的洗礼,向教徒灌输神学思想。这使得基督教神学思想很自然地成为欧洲占统治地位的思想。

不仅如此,教会对那些敢于怀疑、违背和反对基督教神学思想者给予严厉的惩罚。其中一个严厉的惩罚就是处以“破门律”。所谓“破门律”,是指教会停止有罪教徒参加一切宗教活动,并把他和外界隔绝起来,禁止与人接触,不能给他任何的帮助,使其完全处于孤立无助的境地。如有谁违反这些规定,也会遭受同样的惩处。如果世俗统治者被处以“破门律”,他不在一年之内获得教皇的宽恕,他的臣民都要对他解除效忠宣誓。可以说,处以“破门律”是非常痛苦和可怕的。对于那些公然否定神学思想,传播科学与革命思想的,教会就会对其扣上“异端”的罪名,送交宗教法庭审判,甚至判以火刑。像这一时期难以计数的被监禁、烧死的自然科学家就是最好的说明。由此可见,基督教利用一切手段,包括残酷镇压,来确保其神学思想的统治地位,维护教会和封建统治。

综上所述,国家的产生和合法暴力的使用使专制王权有了建构不平等均衡统治体系的强有力的力量,并且,它通过权力高度不对称的配置、依托天然血缘关系划分阶层和控制臣民的思想等一系列方式方法完成了强不平等均衡统治体系的构建。需要说的是,这种集权静态均衡统治体系稳则稳矣,但它高度强调人的不平等性,导致活力和创造力的缺乏,或者说缺失了人的精神,贬抑了人的价值,丧失了人的理性追求和创造能力。

最后要说的是古代社会的一种特殊的均衡统治体系,即希腊罗马的多数人统治体系。这里我主要以雅典城邦为例加以说明。

与专制王权的一人统治不同,雅典城邦实行民主政治。这种民主政治的本质是多数人统治的原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即伯利克里在葬礼演说中所说的“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①雅典民主制主要表现为:①全体公民都是统治者,集体掌握国家最高权力。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公民大会,具有立法、行政、司法等多重功能。任何决议一经公民大会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遵照执行。五百人议事会是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也是国家最高的行政机关。它负责为公民大会准备议案,执行公民大会的决议。②雅典城邦实行直接民主制。在雅典,凡年满20岁的男性公民不受出身门第和财产的限制,都有参加公民大会的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有获得担任行政官员、议事会议员和法庭审判官的机会,都有权监督政府。雅典城邦公职人员都是通过举手或是抽签的方式选举产生的。其中,执政官、一般行政官员、议事议员和陪审员由抽签(或拈阄)产生,任期一年,不得连选连任;十将军委员会用举手选举办法产生,每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③雅典城邦尊崇法治,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人违法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思想自由是雅典城邦不同于专制统治的又一特征,也是希腊文明的特点。这是繁荣的工商业和高度发达的民主政治制度所造就的。繁荣的工商业为思想自由或者说为人们从事科学文化活动提供了物质保障,而民主政治尊重公民的独立人格和个性,使人们摆脱了专制君主的束缚和专制主义思想的禁锢,为思想自由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希腊城邦的思想自由是古代世界最早,也是最具生命力的思想自由。现代美国史学家伊迪丝·汉弥尔顿高度肯定了古希腊的思想自由,说“世界第一次有了思想自由”。① 德国历史哲学家卡尔·雅斯贝斯也指出:“希腊城邦奠定了西方所有自由的意识、自由的思想和自由的现实的基础。”①其中雅典城邦则是希腊城邦思想自由的代表和方向。在雅典,只要“不渎神”,不违法,对一切自然和社会现象都可以进行自由、大胆的探讨,没有任何形式的思想束缚,也没有任何思想禁区,即有充分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创造自由。因此,黑格尔说:“雅典那时有一种活泼的自由,以及在礼节、风俗和精神、文化上活泼的平等;? ?在不违背这种平等和在这种自由的范围以内,一切性格和才能上的不同以及一切特质上的参差,都取得最无拘束的发展,都在它的环境里取得最丰富的刺激来发扬光大。”②正是有了这种思想自由,激发了雅典人的求知精神和创造精神,并创造出自己灿烂的文明,使自己成为西方文明的源头。

总之,这种民主统治体系在保障社会均衡方面具有先天的优势,也在保障社会均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需要说的是,以雅典城邦为代表的多数人统治体系和君主专制统治体系有个共同之处,即都是以权力压制被统治者,只不过,前者为多数人的暴政,后者为一人的暴政。雅典民主制实行多数决定的原则,却不对少数人的权利加以保障,反而,利用权力压制、打击少数人的意见。结果这种民主制就沦为多数人的暴政,在实践中造成了许多冤假错案,也导致公民的言论和信仰自由得不到保障。最臭名昭著的就是以“慢神”和“蛊惑青年”罪指控并被判处苏格拉底死刑。可以说,雅典民主是一种集权式的民主,不同于后世的分权式民主。说到底,它也是一种集权统治体系。其次,奴隶和外邦人不享有公民权,深受雅典人的剥削和压迫,是典型的不平等体系。还需要说的是,这种多数人统治体系仅在希腊罗马地区昙花一现就灭亡了,并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主流的维持均衡的形式。

三、弱不平等状态下的分权国家体系

当商业贸易初步把全世界连接为一个整体后,一种新的均衡统治体系开始出现了。这种新出现的均衡统治体系完全不同于古代社会的集权均衡统治体系,它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特点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不是属于君主一人,国家权力由议会代为行使,总统和议员都有一定的任期限制,不能世袭罔替;为防止专制和暴政,实行分权统治形式;实行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法律保护。由于在这种新的均衡统治体系中,血缘关系不再发挥任何的作用。议员和总统都不是按血缘世袭罔替的,都要经过选举才有可能当选;社会阶层的流动比较充分,再也不存在按血缘划分的等级。也即血缘等级和世袭制已不存在,社会的平等性大增,或者可以说已经人人基本平等了。故而,我把它称之为弱不平等状态下的分权均衡统治体系。也因为此,这种新的均衡统治体系是一种动态均衡,充满流动性的均衡,表现出弹性特征。

分权均衡统治体系的第一个特点是实行民主的统治形式。由于国家权力不是神授,而是来自于人民,并且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而,民主成为最佳的统治形式,也成为维持均衡最好的方式。因为,民主使得人民与统治者之间可以达成一份协议:如果统治者造福于人民,人民赋予它权力;如果统治者肆意暴虐人民,人民就可以把它选下台。这份协议使得统治者和人民之间保持一种动态平衡,从而有助于保证人民的权利,保证社会均衡有序。一般地说,民主这种统治形式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代议制、选举制和政党制的确立。其中,代议制是民主制的象征,选举是民主制的基石,政党制度是民主制的中枢。① 最早建立民主统治形式的国家是英美法,虽然此后各国建立的民主政治与它们不尽相同,但基本上和它们的大同小异。因此,这里仅就这三个国家的民主统治形式阐述下。

民主统治形式首先表现为代议制的确立,即把国家权力特别是立法权赋予经选举产生的议会,而不是赋予君主一人。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代议制的国家。1688年“光荣革命”后,尤其是枟权利法案枠和枟王位继承法枠的实施,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这标志着英国议会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的立法机关。在英国代议制下,国王的权力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国王虽然有批准议会法案并使其成为正式法律的作用,不过,国王从未行使过否决权。国王的这种权力逐渐流于一种形式,国王更多的只是国家的一种象征。议会凌驾于国王之上,拥有立法、财政、决定王位继承等重大权力。枟权利法案枠就明确规定:“未经议会批准,国王不得擅自创立或废止法律。”“未经议会批准,国王不得以任何名义征用钱财或物资。”议会分上下两院,上院由贵族担任,下院普选产生。经过长期改革,国家立法权、财政权和监督权完全掌握在下院手里,特别是下院通过的财政法案上院不得否认和修改,上院的权力已经变得无足轻重。也即下院权力高于上院。总之,随着把立法和财政这两项国家最重要的权力由国王交给了议会,标志着英国代议制的确立。

美国也是最早确立代议制的国家之一。美国不存在像欧洲大陆那样专制的上层建筑,并深受欧洲民主共和思想和实践的影响,因而,代议制确立较早,也较平稳。1776年,北美13个英属殖民地宣布独立,并建立了邦联国会。邦联国会拥有外交、国防等权力,但得不到2/3邦议会的支持,邦联国会就不能行使上述权力。而且,邦联国会不能强制各邦服从其内部决议。也即邦联国会只是一个权力很有限的议事机构。1787年,各州制定了枟联邦宪法枠,建立了统一的联邦议会,即美国国会。枟联邦宪法枠规定“全部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即国会享有最高立法权。除此之外,还享有财政控制权、监督权、弹劾权等权力。参议院由各州直接选举产生,众议院按各州相等的人口比例选举产生。不过,美国参众两院不同于英国的上下院,它们职责各有侧重,各有一些特别的权限,但总的来说,参议院优势明显。需要说明的是,美国国会与英国议会相比,其权力要小得多。至此,美国的代议制最终确定了下来。

法国也是代议制确立最早的国家之一,不过,由于与专制势力斗争的复杂性,其走过的道路比较曲折。1789年召开的三级会议是法国现代议会的开端。1791年法国制定了第一部成文宪法。它规定议会为最高立法机关,采用一院制的形式。最高行政机关作为议会的执行机关,由议会任命。虽然法国代议制确立较早,但由于政局多变,法国代议制的最终确立是在1875年。根据宪法规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的法国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皆有权创制法律和修宪,有权监督政府,包括质询、倒阁和弹劾的权力,以及有审批国家预算的权力。其中国民议会由普选产生,参议院由各省的选举团间接选举产生。由于人民主权的观念深入人心,自第三共和国以来,国民议会比参议院享有更大的权力,如财政法案只能由国民议会提出;两院对法案的审议发生分歧时,国民议会拥有最后的裁决权。到了第五共和国之后,政府的权力大大提高,议会的作用明显下降。总之,虽然经过反复选择,但法国最终还是确立了代议制。

民主统治形式的另一个表现是选举制的确立。有代议,就有选举。否则,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权力就有可能不受约束,就无法保证人民与统治者之间的均衡。因而,选举制,特别是普选制的确立与否决定了政府民主性的程度、公共权力合法性的程度以及社会均衡的程度。所谓普选制是指公民不受性别、种族、财产等限制,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下面我就来介绍一下普选制的确立。

英国是最早实行选举的国家,其选举权的扩大是渐进式的。1689年,英国通过了枟权利法案枠,它规定议会议员实行“自由选举”。到了1711年,议会对选举人和被选举人资格作了严格的限制,使有选举权的选民只占成年人数的5%。到了1832年,由于工业革命的完成和社会阶级的变化,英国对选举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实施了枟英格兰与威尔士人民代表法枠。它一方面增加了城市代表名额,另一方面降低了选民财产资格的限制,使中产阶级也获得了选举权,但工人阶级和妇女仍被排斥在选民之外。1867年,英国又对选举制作了重大的改革,使城市工人获得了选举权。1928年又制定了男女平等选举法,进一步降低了选民的资格。1948年修订的枟人民代表选举法枠废除了复票制,实现了“一人一票,一票一值”;规定凡年满21岁的男女公民都享有选举权。1969年,把选民的年龄降至18岁。至此,英国的普选制度才最终得以完善。

法国是最早确立普选权的国家。早在1789 年大革命之初,法国就宣布并实行了不受财产、种族、性别和教育程度限制的普选权,成为世界上最早宣布实行普选权的国家。但是,1791年的新宪法却规定,只有“积极公民”,即拥有一定财产和纳税的人,才有选举的资格。这样一限制,法国2500万居民只有430万人属于“积极公民”,才有选举权。随后,由于共和派和君主派激烈的斗争,普选权也经历了一个扩大和限制、实行和取消的曲折过程,表现出剧烈的波动性。直至1875年,法国选举制才基本稳定下来。它确定只要年满21岁并且在选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男子就有选举权,不受财产和教育程度的限制。到1944年,又规定男女公民只要年满21岁都有选举权。1974年,又将选举年龄从21岁降为18岁。总之,最早确立普选权的法国经过近200年的发展也完善了自己的选举制。

与欧洲大陆不同,美国不存在旧的阶级势力。因而,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相对稳定,普选权也较早得到了确立。1787年美国制定联邦宪法时,并没有对全联邦的选举资格作出规定,而是让各州自己制定选举法。这些选举法大多规定,唯有达到一定数量财产的白人男性公民才有选举权。到了19世纪30年代后,才取消了对选民财产资格的限制,使大多数的白人男性公民获得了选举权。1870年,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1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因种族、肤色或曾为奴隶而被拒绝或剥夺公民的选举权,黑人也获得了选举权。1920年,联邦宪法修正案第19条又规定妇女和男子有一样的选举权。至此,普选权在美国基本得到确立。1971年,联邦选举法将选民年龄从21岁降为18岁,进一步完善了普选制。①

民主统治形式的又一个表现是政党制的确立。随着代议制的确立,各个阶层的人们就组织起来,以此争取本阶层的利益以及有效地掌控议会选举和立法权。这种组织化的东西就是政党。世界上第一批近现代意义政党的出现是在19世纪,如英国的辉格党和托利党等。随着普选制的确立,政党在欧美国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由于组建政党受宪法保护,欧美国家的政党数目普遍都在两个以上。这些政党围绕国家政权进行竞争而形成了一定的政党制度。按照实际执掌国家政权的政党数目来分,政党制度分为以下三种:一党制、两党制和多党制。西方国家的政党制以两党制和多党制为典型。下面就具体说说两党制和多党制。

两党制是西方国家比较普遍的政党制度,其主要特点是:一个国家存在两个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长期居于统治地位的政见不一的政党,其他政党无法与之竞争,并通过选举获得议会多数席位或赢得总统之位,以此实现轮流执政。目前,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是实行两党制的国家。其中,以英美两国的两党制最为典型。

英国是最早确立两党制的国家。自政党产生以来,英国就一直是两党轮流执政,并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7世纪70年代至19世纪30年代,为辉格党和托利党轮流执政时期。辉格党代表资产阶级和新兴贵族的利益,主张限制王权,提高议会权力。托利党代表地主贵族利益,主张维护王权。1688年“光荣革命”后,两党逐渐形成了轮流执政的宪法惯例。辉格党在1694年首开组成一派内阁的先河。1783—1830年,托利党执掌政权近百年。这一时期为两党制的萌芽期。第二阶段从19世纪30年代至20世纪初,为保守党和自由党轮流执政时期。工业革命后,英国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原先的托利党演变为保守党,而辉格党则演变为自由党。经过多次选举改革,两党发展成为全国性的政党。这是两党制形成的重要标志。保守党或自由党通过选举获得下院多数席位,即成为执政党,获得组阁执政权。下院最大反对党为法定反对党,可建立影子内阁。至此,两党制得到确立和完备。第三阶段从20世纪初至今,为保守党和工党轮流执政时期。由于垄断取代自由竞争成为经济生活的主要行为,鼓吹自由贸易的自由党开始衰落。同时,随着工人阶级的不断壮大,工党崛起。1924年后,工党开始取代自由党,与保守党交替执政,从而确立了现代英国的两党制。

美国是实行两党制的典型国家。其两党轮流执政也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787年至1824年,为联邦党和共和党执政时期。1787年制宪期间,形成了两大政治派别,即联邦党和民主共和党(简称共和党)。前者主张建立一个中央集权政府;后者反对中央集权,主张扩大州政府权力。这一时期,共和党与联邦党轮流执政,互相反对对方执政时的政策。联邦党由于内讧以及亲英立场而导致崩溃,而共和党则占据了美国的政坛。第二阶段从1828年至内战前夕,为民主党和辉格党对峙时期。民主共和党主张扩张新土地以及反对工业现代化,在这一时期执政较长时间,并改名为民主党。辉格党主张国会的立法权高于总统的行政权,也曾多次掌权。不过,辉格党由于存在奴隶制是否扩展至新领土之争而导致瓦解。第三阶段从内战结束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为民主党和共和党轮流执政时期。19世纪50年代末,由于在废奴问题上发生分歧,北方反对奴隶制的民主党人、前辉格党党员和奴隶解放运动者共同组成共和党,而南方辉格党人则投靠了民主党,形成了共和党和民主党分庭抗礼的局面。随着内战的结束和垄断的发展,共和党和民主党都得到了发展,再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基本稳定了下来。并且,轮流执政的格局也很稳定,1861年以来的130多年里,共和党执政80多年,民主党近50年。至此,美国两党制最终得到确立。

多党制也是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政党制度,主要表现为:多党并存,并且,无一政党在选举中获得绝对多数议席而单独执政,需要两个以上的政党组成政党联盟才能够组成联合组阁,获得执政地位。目前,实行多党制的国家主要有:法国、德国、芬兰等西欧和北欧国家。这些实行多党制的国家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两个主要政党虽占有一定优势,但无力单独组阁,需要联合第三党才能上台执政。如德国基民盟———基社盟和社民党在议会中占有优势,但达不到议会多数。它们通过和自民党联合,达到联合执政的条件,并形成了多党联合轮流执政的格局。20世纪80年代后,产生了绿党,并成为议院第四大党,但没有撼动原有的政党格局。另一类是没有一个政党在议会中占有优势,它们由于利害相关而结成不同的联盟,以此实现共同执政,呈现出多党两极趋势。如法国是最早建立多党制的国家。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建立后,就逐步形成了多党制,党派多达200多个。第四共和国期间,较大的政党有10多个,如社会党、共产党等。由于党派林立,无法单独组阁,多党联合执政往往由于意见一有分歧就宣告破裂,导致政府频繁更换,政局动荡。第五共和国建立后,鉴于党派林立、软弱多变的危害性,建立了政党较少且党派格局比较稳定的新政党制度。1974年,法国四大政党两极化的新政党制度开始形成,即保卫共和联盟和法国民主联盟组成的右翼力量为一极,社会党和共产党组成的左翼力量为另一极。至此,法国政局开始被两大政党联盟所掌控,其他小党无缘置喙。1974年,右翼执政。到了1981年,左翼执政。1995年,右翼又执政。目前,法国仍然是四大政党、两大派别抗衡的党派格局。

分权均衡统治体系的第二个特点是,为防止专制和暴政,确保国家各部分的权力均衡配置,分权体制取代了集权体制,表现为:实行三权分立,即把国家权力一分为三,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交由国家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地行使。下面还是以美英法三国为典型对三权分立加以说明之。

美国是个典型的三权分立的国家。美国不仅最早把“三权分立”的原则写入宪法,而且率先把它应用于治国实践中,形成了一套严密的权力制约制度,对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政治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美国,立法权属于国会,即参议院和众议院;行政权由总统掌握;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及低级法院。同时,“根据宪法和惯例,凡在合众国政府供职的人员,不得为国会议员,行政部门的人员不得向国会提出议案,不能出席国会会议。法官受理案件不受立法和行政的干扰,法官终身任职,行政部门对法官虽有任免,但无罢免权,立法部门对法官虽有同意与否决的权力,但非因法官犯罪并依法定程序弹劾外,也无罢免权。”①可见,三权分立原则非常明确。

在权力制衡方面,表现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相互制约上。①立法权对其他两权的制约。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衡,即国会对总统的制约,宪法规定:“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有权建议、批准总统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有权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有权通过弹劾案撤换总统。”立法权对司法权的制衡,宪法规定:“参议院对弹劾案有审判权,国会有宣告惩治叛国罪之权,有建议、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任命之权,有弹劾审判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并撤销其职务之权。”②行政权对其他两权的制约。行政权对立法权的制衡,宪法规定:“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享有否决权以及搁置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行政权对司法权力的制衡,体现在:“总统有特赦权,有提名并任命最高法院法官之权。”③“美国宪法规定了联邦最高法院对总统的制约,总统因弹劾案受审时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担任审判庭主席。此外,根据美国宪法惯例,联邦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无效。①

英国是最早运用权力制衡原则的国家。它先是就议会和政府的权力进行了划分和制衡,18世纪又承认司法部门的独立。由于英国是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英王没有行政实权,只是个象征性的国家元首。议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拥有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这些权力又都集中于下院,上院基本没有任何实权。不过,上院对下院通过的议案有所谓的“延搁权”。尤其是当下院即将届满的最后一年内,这种延搁实际上就是一种否决。由于英国实行的是议会内阁制,内阁由下议院多数党组成,并且其成员必须是议员;内阁首相一职由多数党领袖担任,行使行政权;内阁对议会负连带责任,此即责任内阁制。“根据责任内阁制的原则,内阁必须得到议会的信任和支持,如果议会拒绝通过政府有关重要政策的议案、财政案,或通过了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则内阁就应集体辞职;如果内阁拒绝辞职,则应提请英王下令解散议会下院,接着进行提前大选。”②这样,就形成了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相互制衡。此外,司法权也对行政权形成制约,即法院等司法机关有权处理行政机关或行政官员违法、失职等行为。英国的分权制衡方式在一些君主立宪制国家得到了实行,如日本,同样在一些议会共和制国家也得到了实行,如德国。因为议会共和制国家的总统一般不掌握实权,也只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这和君主立宪制下的君主一样。两者的区别是,总统是选举产生的,而君主是世袭的。

法国的三权分立和英国一样不规则。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建立前也实行议会共和制,政治权力的中心在议会,行政权和司法权受议会权力的限制。第五共和国建立后,加强了总统的权力,削弱了议会的权力,使权力分立与制衡表现出新的和英美不同的特点,主要为: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共同行使立法权、预算审批权和监督政府权。也就是说,议会除立法权外,还拥有对政府的质询权、弹劾权、财政监督权等。但是,议会行使这些权力是有限制的。立法方面,法国议会只能在宪法所列举的事项内进行立法,法律范围以外的其他事项由政府立法。财政审批上,政府在70天内未接到议会两院对财政法案的答复,则可以以法令的形式加以颁布实施。议会弹劾权受宪法的严格规定而难以行使。同时,总统不仅是国家元首,而且事实上也掌握着国家的最高行政权。“他不仅有权任命并领导政府,而且还有权在法定的期限之内要求议会重新审议其最后通过的法案,议会不得拒绝;有权就一切涉及公共权力组织的法律草案提交公民复决;有权以命令宣布议会特别会议的召开和闭会。”①在司法方面,总统保证司法独立,担任最高司法委员会主席,享有赦免权。最高司法委员会副主席由司法部长担任。特别高等法院有权审理总统和政府成员的叛国罪以及危害国家罪。

分权均衡统治体系的第三个特点是实行法治,即依法治国。法治国家的一个最根本表现是依法立国,即依宪法立国。法治国家首先必须有法可依,最基本的是制定宪法。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的法律”,是对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只有当一个国家把宪法视为立国的依据,才可以说这个国家是个法治国家。君主专制国家之所以不是法治国家,是因为它没有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而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且不是受限于法律。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欧美各国取得胜利,这些国家开始纷纷制定宪法,把它作为立国之依据。仅19世纪,就制定和修改了不下300 部的宪法。这其中英美法三国是制定宪法最早的国家,其制宪行为和制定的宪法为其他国家所效仿,堪称依法立国的典型。

英国最早制定近代宪法,也是依法立国最早的国家。英国制宪有个显著特点,就是没有制定出一部较系统、完整的成文宪法,而是由一些宪法性文件组成。早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前,英国就已经制定了限制王权的枟自由大宪章枠,它也成为英国宪法起源的标志。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它被确认为英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与此同时,在君主立宪制建立的过程中,又制定了几部宪法性文件,主要有:1679年的枟人身保护法枠、1689年的枟权利法案枠和1701年的枟王位继承法枠等。它们确立了议会至上原则、分权原则、法治原则等基本立国原则。总之,这些法律文件的确立标志着英国宪法的产生,宣告了依法立国的开始。同时,英国也成为近代制宪和依法立国的先驱,在世界范围内拉开了制宪运动和依法立国的序幕。目前英国的宪法仍由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混合而成,包括大宪章、成文法、判例法和习惯法等。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1787年,美国举行制宪会议并通过了世界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枟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枠。这是美国宪法与英国宪法最大的不同之处。美国联邦宪法包括序言和7条正文,在内容上规定了建国的重要原则:人民主权;代议制政府;三权分立与制衡;法治原则;联邦主义;等等。1789年,受法国枟人权宣言枠影响,美国为其宪法增写了关于公民权利的枟权利法案枠。此后的两百多年里,美国宪法通过宪法修正案等形式不断进行变化。至今,增加了27条宪法修正案。虽然不断增加宪法修正案,但根本的原则———限制政府的权力和保障人民的自由没有发生改变,应该说是比较稳定的。总之,美国宪法内容比较成熟,形式统一完整,为后来许多国家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法国也是世界上较早制定宪法的国家。1789年大革命爆发后,法国就开始了制宪运动,制定了宪法性文件枟人权宣言枠(全称是枟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枠)。不过,直到1791年,法国才制定了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欧洲大陆第一部近代成文宪法。这部君主立宪制的宪法以枟人权宣言枠作为序言,重申了枟人权宣言枠中的人民主权、权力分立、法治和权利保障等基本政治原则,奠定了法国近代政治制度的基础。与美国制宪不同的是,法国制定和颁布的宪法数量多,内容也不断随形势的改变而作一些变更,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法国制定第一部宪法后共制定了13部宪法,其中1793年的宪法是法国第一部共和宪法,虽未能得到实施,但它开法国共和传统的先河;1875年的第三共和国宪法、1946年的第四共和国宪法和1958年的第五共和国宪法都是确立法国共和制度、保障分权法治的重要的宪法。随着1958年宪法的颁布,法国宪法才稳定了下来,直到现在再也没有进行变更。虽然法国制定了较多的宪法,但法国宪法仍有其连续性,特别是宪法的一些原则,如主权在民、公民的基本权利、普选代议制以及共和制等,都一直没有发生改变。因此,近代各国制宪时都要借鉴一下法国的宪法。

法治国家的另一个根本表现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把法律作为同一尺度适用于全体公民,使全体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教育程度、宗教信仰和财产状况等差别而有所不同,任何人也不得享有特权,或受到特别的不利待遇。1789年法国枟人权宣言枠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了完整的表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1791年和1958年法国宪法以及英、美等国的法律对此都有类似的规定。虽然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了明文规定,在实践中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贯彻,但还是存在着许多法律面前不平等的现象。到了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在比较广泛的领域得到进一步的实现。主要表现在:①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种族、信仰、教育程度和财产状况,均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均享有公民投票权。②随着奴隶制度和种族歧视政策的废除,黑人和少数民族均享有同白种人同样的权利,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同等的劳动权、教育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等权利。特别是,他们也可以平等地参与竞争政府的公职,担任公共机构的职位和职务,也可以成为政府官员,亦可参与竞选总统、州长、议员,担任政府总理、部长等重要职务。如2009年当选的美国总统奥巴马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位具有黑人血统的总统,这说明各种族在法律上的平等在美国已经有了极大的发展。这破除了血缘关系在阶层流动上的束缚,使血缘纽带在社会中已没有有作用,从而进入到一个不基于血缘的完全竞争、机会均等的社会。③包括总统在内的任何一个政府官员,凡触犯宪法和法律皆绳之以法,受到宪法和法律的追究(司法部门或议会)。最典型的是美国的“水门事件”,尼克松因慑于国会弹劾而辞去总统一职,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美国社会得到贯彻的表现。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重要的是司法平等,即普通公民与政府官员的利益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并同等地依法治罪。因为为官者不但有违法乱纪和侵犯公民权利的便利,还可以种种条件来逃避司法机关的惩处。因此,西方国家专门设有行政司法监督和公民对行政机构进行司法监督的制度,使政府官员受到更严格的法律约束,从而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①

法治国家的最后一个表现是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的原则最早由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他在其枟论法的精神枠中指出:“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①英美法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司法独立原则得到了这些国家宪法普遍确认。美国宪法第3条第一款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下级法院。”法国1791年宪法第5章第1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司法权不得由立法议会或国王行使之。”德国基本法第92条规定:“司法权委托法官行使。联邦宪法法院和本基本法所规定的各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行使司法权。”日本宪法第76条第1款规定:“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目前,在世界142部宪法中,有105部宪法明确规定司法部门、法院或法官是独立的,②而那些无明文规定的国家,也大多在司法实践中做到独立审判。1985年,联合国通过了枟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枠,使司法独立成为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总之,司法独立在世界各国都得到了有力的保障,这是法治国家的标志之一,也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平等。

分权均衡统治体系的第四个特点是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开始得到确立,并予以法律保障。这是必然的,因为由于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必然要保障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下面就以英法美三国为例来说说它们对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对人权加以保障的国家。早在资产阶级革命前,英国就已经进行人权立法。枟自由大宪章枠是其人权立法的开端,它由一个序言和63个条款组成,其主要法律原则是“王权有限,法律至上”和保护公民权利。如第12条规定:“朕除下列三项税金外,不得征收代役税或贡金,但全国公意所许可者,不在此限。”第39条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大宪章被确认为英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它虽经多次修改,但一些基本原则仍被保留了下来。同时,这一时期英国还制定颁布了枟人身保护法枠、枟权利法案枠和枟王位继承法枠。其中枟权利法案枠是英国关于个人自由权利最重要的一部法律,由13个条款组成。它进一步限制了王权,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如它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擅自颁布法律或废除法律,征收和支配税收,皆为非法;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法国是人权的发源地。1789年,大革命之初,法国就通过并公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以“人权”二字命名的宪法性文件———枟人权宣言枠。顾名思义,人权是其主要的内容。枟人权宣言枠强调了自然天赋、人人平等,具有不可剥夺的人权。它在序言中指出了人权的重要意义:“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造成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在接下来的17个条文中,有如下几条直接规定了对人权的保障:“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第1条),“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灭的人权,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权、安全和反抗压迫”(第2条)。“自由交流思想和意见是最尊贵的人权之一,除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滥用自由应负责外,都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写作和出版”(第11条)。“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且依照法律已经规定的程序之外,任何人都不受控告、逮捕或者拘留”(第7条)。“财产权是不可侵犯的、神圣的权利”(第17条)。“枟人权宣言枠的发表,是法国乃至欧洲历史上的一件大事,它对法国乃至世界的人权、公民权、权力分立等观念和法治的发展都具有重大的影响。”①

美国也是最早主张人权的国家之一。1776年通过的枟独立宣言枠就高扬“天赋人权”的大旗,它指出:“人人生而平等;他们为造物主赋有某些不可让渡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政府便在人民中间成立起来,由被统治者同意而取得正当的权力;任何政府形式一旦变得有害于这些权利,人民就有权以改变或废除而另设新政府,把新政府的基础放在他们认为最能促进自己的安全和幸福的原则上,并按照符合这一目的的形式组织新幸福的权力。”②枟独立宣言枠是美国人权发展史上一座史无前例的丰碑,最大限度地体现了美国人权主张中的革命性因素。1791年,国会通过了宪法前10条修正案,即枟权利法案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主要内容是:国会不得制定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无权通过限制公民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自由的法律。公民拥有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无论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未经公平的赔偿,私有财产不得收为公有。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和人民自己保留。

自英国的枟自由大宪章枠、枟权利法案枠始,经美国枟独立宣言枠和法国枟人权宣言枠,到美国的枟权利法案枠,英美法三国无一不是为了限制国家和政府的权力,并且为人民保留政府不得侵犯的、被称之为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权利。这些人权归纳起来说,主要有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反抗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其中,生命权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自由权是人权的核心,平等权是自由权实现的前提条件,财产权则是自由权、平等权赖以建立的物质基础,而反抗权则为人的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提供了保障。① 自此后,世界各国无不效仿英美法三国对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保障。

总之,国家权力从属于一人转到属于人民,是个根本性的变革。虽然国家暴力性质没改变,但权力的转变使得构建均衡统治体系的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即从集权均衡统治体系变为分权均衡统治体系,使社会从强不平等状态进入到弱不平等状态,这是人类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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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田文中总有一个爱作死的恶奶奶或者恶婆婆,不知种田文存在的女律师穿越成了集恶奶奶和恶婆婆于一身的古代村妇。嘤嘤嘤,还好有金手指,不然再怎么坚强都想去死一死,再投个好胎——by女主关于女主:女主性格,比较自私,理智,还好良心尚在。关于男主:都穿成豆腐渣中的豆腐渣了,还男主~~·~~